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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落马后妻子状告“小三”追回260万“包养费”
台海网9月2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湖法宣/文陶小莫/漫画)厦门一企业高管张某(化名)因贪污受贿落马,妻子与其离婚时发现其婚内出轨已久,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张某竟养着一个情妇,除了每月给情妇高额“包养费”,用夫妻共同财产供情妇日常开销外,张某甚至还用贪污所得为情妇买房买豪车。
一怒之下,原配刘女士(化名)将前夫张某及其情妇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前夫的情妇归还“包养费”。
近日,湖里法院针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配刘女士拿回前夫赠与情妇的“包养费”的诉求,要求被告“小三”返还刘女士前夫赠与的260万元“包养费”。
事件丈夫受贿落马,妻子状告“小三”
2003年4月,刘女士与张某登记结婚。后来,张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同年11月,二人离婚。
在张某贪污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其妻子刘女士发现,从2013年1月起,美美(化名)就已经成为张某的情人。为了博得情人欢心,张某每月给美美10万元“包养费”。至2015年1月,张某和美美“分手”时,张某已经给出“包养费”合计200多万元。
而且,美美曾与张某去澳门赌博10多次,时间是在2013年冬天,赌博的钱都是张某出的。
庭审期间,前夫张某也承认,自己在担任某企业总经理期间,年薪大概150万元,自己总共付给美美400万元-500万元,其中合法收入200多万元。
经查,张某落马后,美美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承认,自己与张某不存在任何生意上或业务上的往来,双方之间只是“包养”关系。“包养”期间,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和欠条,约定张某应支付给其200多万元,主要是为了给美美今后生活一个保障,协议签订后张某实际支付了200多万元,其中90万元左右付了上海房产的首付款,其余款项用于平时的花销和房子的装修。另外,双方签订协议之前,张某平均一个月会给其10万元左右,签订协议之后,张某每月给其4万元包养费。
焦点260万元“包养费”,该不该退?
刘女士起诉称,张某和美美除“包养”关系外,不存在任何生意上或业务上的往来。刘女士认为,张某将夫妻共同财产送给美美的赠与行为无效,美美应当返还相应的财产,即返还260万元及利息。
作为第二被告,张某对于前妻的诉求表示同意。但是,第一被告美美却认为,张某给自己的钱是其违法所得,不属于刘女士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这部分款项除了张某给美美买车、买房的款项属于赠与,其余部分不属于赠与,应算是两人共同生活开支。
美美还答辩说,购房款、购车款部分算赃款,张某落马案发后,美美已经与张某之前供职的公司就退赃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来,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了张某利用犯罪所得购买的财产物品等,其中包括出资为美美购买的位于上海市的房产一套及奔驰牌机动车一辆。2016年4月13日,美美与张某之前任职的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美美应退还公司赃款金额包含房产首付款及增值115万元和奔驰牌车辆7.5万元,总计122.5万元。
此外,美美认为,刘女士主张的张某给的260万元证据不足。美美说,她曾给张某转账20万元,在澳门赌博期间也曾以现金的方式给张某钱。
美美还说,刘女士在与张某的离婚诉讼中,已通过法院调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此不应再追究本案款项。
一审判决赠与行为无效,260万应返还!
法院查明,在2016年4月,美美曾与某企业签订《协议书》,约定返还由张某用赃款购买的上海某房产首付款及奔驰车一辆,折合人民币122.5万元。根据相关证据得出,自2013年与美美成为情人关系后,张某共赠予美美260万元。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美承认张某每月给其约10万元,扣除美美给张某的20万元,几年下来张某总共给了美美260万元。针对美美提出的260万元系违法所得,又未提出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这260万元属张某和刘女士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张某在未征得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赠与美美260万元,显然属于非因其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的重大擅自处分,不但侵犯了刘女士的财产权,也有违公序良俗及婚姻伦理,该赠与行为无效。
最终,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赠与260万元给美美的行为无效,判令美美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
据悉,美美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取得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张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美美明知张某有配偶而接受张某赠与的钱款,并非善意取得,应当返还该款项。鉴于张某同意该款项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要求美美返还该款项,并无不当。所以,法院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小三”引发财产“4问”
1问:送钱给“小三”能否讨回来?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如果出轨一方赠送财产给“小三”,无过错的配偶有权要求“小三”返还受赠财产。
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出轨方的赠与行为就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就是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也就是说,“小三”获取的钱财都属于非法所得,随时都有可能被原配通过法律程序讨回。
2问:“小三”来讨债妻子要担责吗?
林敏辉:这要判断借条以及借款的真实性,如果确实都是真实的,那么这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另外,如果这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另一方无需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问:与“小三”合买房房子应该归谁?
林敏辉: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该部分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这样合买的房子首先要确定出轨一方和第三者之间的份额,再将这部分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4问:给“小三”买房升值算谁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如果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婚外人,这种赠与应是无效的。主要考虑是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我国安徽省之前曾有一个案例,丈夫给“小三”80万元去买房子,产权在“小三”名下,现在房子升值到300万元,对于赠与无效大家没有争议,但对于究竟应当返还什么存在争议。大家最后还是觉得应当还钱,不然你既得了房又得了色,这样不公平。当时给了什么就应返还什么。如果你是给钱让人家去买房,那么返还的就是钱,如果你是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人家,那么返还的应当是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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