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之封神赵明公强度厉害吗,
「康平老故事」康平民国寺院的尾声
尾声
绪箴最后有没有归案,档案中无迹可寻。在那个兵荒马乱的年月,想要找到一个故意藏起来的人犹如大海捞针。以绪箴的江湖阅历,也许改名换姓以后,一样混得风生水起。
姜化东则留了沈阳张作霖的大帅府继续做他的副官。九一八事变后,在家乡广有田产的姜化东没有选择入关,而是留在东北出任了伪职,并于1939年出任法库县公安局局长。1941年,姜化东为第六任姨太太生下的儿子姜毓阁庆生,给宝塔寺庙上捐献了一对石幢杆,现今仍竖立在宝塔寺遗址前。解放后,姜化东居住在沈阳,1956年以78岁高龄去世,归葬康平县郝官镇瓦房村。
抚今追昔,宝塔寺只留下了一座千年佛塔、一座影壁、一对石狮和一对石幢杆供游人凭吊。每天都会有人在这里讲述他们各自理解的宝塔寺那段风云岁月……
附件1(JC107-01-003056-000018号档案):
寺庙管理条例
第一条:凡依寺庙条例登记之寺庙,均按本条例管理之。
第二条:凡寺庙财产及僧道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与普通人民受同等之保护。前项财产指寺庙登记条例第二条之二三两项而言。
第三条:凡著名丛林及有关名胜古迹之寺庙,其保管方法另定之。
第四条:寺庙、僧道有破坏清规、违反党治及有害善良风俗者,得由该管市县政府呈报直辖上级政府转报内政部核准后,以命令废止或解散之。
第五条:寺庙废止或解散时,应将所有财产移归该管市县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保管,并得酌量地方情形,呈准兴办公益事业。
第六条:寺庙得按其所有财产之丰绌、址之广狭,自行办理左列各项公益事业一种或数种。
一:各级小学校、民众补习学校、各季学样、夜学校。
二:图书馆、阅报所、讲演所。
三:公共体育场。
四:救济院全部或残废所、孤儿院、养老院、育婴所。
五:贫民医院。
六:贫民工厂。
七:适合于地方需要之合作社。
前项一、二两款所列事业,其课程书籍、演词,除党义科学常识为必须备具者外,各该寺庙之教徒并得为宗教教义之研究。
第七条:寺庙财产之所有权属于寺庙。各僧、道主持除修持之生活费外,不得把持或浪费寺庙财产。
第八条:寺庙财产应照现行税则一体投税。
第九条:寺庙财产保管办法如左。
一:有僧、道主持者,应由该管市县政府与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寺庙僧道各派若干人,合组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之。
二:无僧、道主持者,应由该管市县政府集合地方公共团体,组织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之。
三:由地方公共团体主持者,应呈请该管市县政府备案,归该团体组织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之。
前三款之庙产保管委员会,其人数至多不得过十一人,至少不得下七八人。第一款之保管委员会僧道不得过全体委员人数之半。
第十条:寺庙之财产处分或变更,由庙产保管委员会公开定之。
第十一条:寺庙所属法物,合于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列各款之一者,依《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办理。
第十二条:寺庙僧道住持之传继从其习惯,但非中华民国人不得继承之。前项传继应依寺庙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僧道之一切教规从其习惯,但以无本条例第四条所列各项为限。
第十四条:凡僧道开会讲演或由他人延聘讲演时,以不越左列各款范围为限。
一:阐扬教义。
二:化导社会。
三:启发革命救国思想。
第十五条:凡僧道有愿退教还俗者,教会不得加以抑制。
第十六条:凡僧道受度时应由其度师出具受度证明书,载具法名、年貌、籍贯及受度人之年月,交付该僧道并由度师呈报该管市县政府备案。未成年人不得度为僧道。受度者如住该寺庙时,并应照《寺庙登记条例》人口登记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各寺庙僧道或住持,关于民刑诉讼事件仍同司法官署依法处断。
第十八条:僧道不得私擅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
第十九条:凡寺庙僧道或住持违背本条例应守之义务者,得由该管市县政府申诫或撤退之,寺庙因而受损害者并令负赔偿之责。
第二十条:无故侵占寺庙财产者依刑律侵占罪处断。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十八年二月八日
奉天省主席 翟文选
附件2(JC107-01-001450-000012号档案):
神祠存废标准
一、神祠之起源
太古民智未开,摄于风雨雷电之威力、山川日月之伟大,无术避免菑(同灾)害,测度其高深,乃群疑以为冥冥之中有主之者。而神话以兴,当时所最崇拜者,殆莫如天,以天为万能有力之主宰,凡世界一切事物,人生一切吉凶,胥为天之所支配,故无古今中外,莫不祀天。我国古代,黄帝始祀上帝,接万灵,立天地神祗物类之官,各司其序,使民神异业,可见当时民神杂糅,迷信之深。而拜水火、惧风雨、祀草木、祭猫虎之俗,至今尚未泯灭,盖有由也。
我国神祠之可考者,除祭天地神祗外,尚有六亲、水旱、日月星辰、五岳、四渎、八蜡及祖先之祭,凡山崩以竭,皆为灾变,必有以荣之,其祭也以五岳视三公,小名山视子男,又天子祭天地,大夫祭宗庙五祀,士庶人祭其先。虽曰以神道设教,然春官一职,厘然不紊,尚有一定之秩序,不若后世淫祠之风靡也。
二、淫祠之盛行
春秋以降,阴阳之说盛行于世,淫祠渐起,方士辈出,汉之贡禹、匡衡力开淫祠,应劭《风俗通》于淫祀神怪禁忌之事,多所指斥,五符潜天论,不甚言巫祝祈祷之糜赘无益。然以科学未昌,民智未开之故,少数智士之譬解,终不足挽回狂澜。故秦汉以后,巫蛊符咒之术,流毒全国,缙绅士大夫之流,亦多为所惑。释氏本以超度众生,脱离苦海,实行其博爱平等之音,而轮回之说,复深中于人心;老子本以清净无为,推衍哲理,以阐明其法自然尚自由之主义,而符箓烧炼,乃讬以诬世,相溃日久,数典忘祖。纵极有意义之释道两教,亦不免为世所诟病。邪说横流,世俗益坏,淫祠之毒,深中人心,良可慨矣。
三、我国先贤破除迷信之事迹
我国开化最早,一切学术,均有深邃之研究。邪辟荒诞之神话,只可迷惑愚民,其智识优越之贤哲,固已早悉其诞妄。自周秦以来,数千年间,或发为论说,或著为会典,破除迷信、打破神权之运动,代有其人。兹择其尤要者,插录于后,以明破除迷信、铲除淫祠之事,不自今日始。
1、魏西门豹革除河伯娶妇恶俗。
2、汉应劭《风俗通》中的《祀典》《正失》两篇,力辟淫祠禁忌及神仙飞升之说。
3、汉《第五论》:按论讬鬼神恐怖愚民者,禁会籍淫祀。
4、唐则天后垂拱四年,江南道巡抚十八使、冬官侍郎狄仁杰,以吴楚多淫祠,秦焚其一千七百余所,独留夏禹、吴太伯、季礼、伍员四祠。
5、后周显德二年,敕天下寺院,非敕额者,悉废之。禁私度僧尼,禁僧侣舍身、断手足、炼指、挂灯、带钳之类、幻惑流浴者,并令两京及诸州,岁造僧帐及死亡或归俗者,皆随时开落。是岁天下寺院存者二千六百九十四,废者三万三百三十六。
6、宋徽宗政和元年,诏毁京师淫祠一千三十八区。
7、《宋史•李惟清传》:惟清为涪陵尉,蜀民尚淫祀,病不疗治,听于巫觋,惟清擒大巫笞之,民以为及祸。他日又加箠焉,民知不神。
然后教以医药,稍变风俗。
又《蒋静传》:为安仁令,俗好巫,疫疠流行,病者宁死不服药,静悉论巫罪,聚其祀淫像三百躯,毁而投诸江。
又《陈希亮传》:希亮知鄠县,巫觋岁敛民财祭鬼,谓之春斋,否则有火灾,民讹言有绯衣老人行火。公禁之,民不敢犯,火亦不作。
四、可存神祠标准
1、先哲类
甲:对天地民族发展确有功勋者。
乙:对于学术有所发明、利溥人群者。
丙:对于国家社会人民,有捍患御侮、兴利除弊之事迹者。
丁:忠烈孝义,足为人类矜式者。
可存神祠,举例于左:
伏羲氏:教民佃、渔畜牧、画八卦、造书契。
神农:始教民为耒耜以兴农业,尝百草、作方书以疗民疾,立市廛以通货财。
黄帝:帝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为我民族开拓疆土,驱逐暴虐。命仓颉造文字、风后制阵法。隶首定奠数,而律度量衡以代;伶伦定律吕,而五音之法以作。人类之宫室、器用、衣服、货币,亦于斯时大俻(同备)。
嫘祖:嫘祖为黄帝妃,教民育蚕,民始得衣,后世祀为先蚕。
仓颉:黄帝史官,见兽蹄鸟跡之文,始造书契,为我国文字之始。
后稷:教民稼穑,树艺五谷。
大禹:疏九河,瀹济漯,决汝汉,排淮泗。八年于外,随山刋木,奠高山大川,洪水悉平,民得安居。
孔子:删诗书,订礼乐,賛周易,作春秋,集我国上古政治学术之大成。而其主张天下为公,世界大同,尤是为后人所景仰。
孟子:私淑孔子,阐明性善之旨,而轻君贵民之说,实符现时民主政治之精神,鲁豫各有祀之者甚多。
公输般:鲁之巧人,精于制造,今之木石泥漆各工人,多祀之。
岳飞:宋高宗时名将,力排和议,志灭金虏,精忠报国,富有民族精神。
关羽:蜀汉名将,知大义,不为利诱,不为威屈。
以上所举十二人,皆有合于前定先哲范围之四点,允足为人类矜式。各处如有以上先哲祠庙,应一律保存,以志景仰。其有虽不在上文列举之中,而其学问、事业有合于前定四点之一者,应由各省、市、县地方政府查明,一体保护。
2、宗教类
宗教者,以神道设教,而设立诚约、宗旨纯正,使人崇拜信仰之神教也。专祀一神者为一神教,并祀多神者为多神教。现在国民政府以党治国,而国民党党纲,规定人民有信仰上之绝对自由,故属于宗教性质之神祠,一律应予保存。唯流俗伪宗教之名,附会伪讬之神,与淫祠同在取缔之例,兹列举可保存宗教如下:
甲:多神教
佛教。佛入中国最早(东汉明帝时自西域入中国),其教祖为释加牟尼,以成佛超凡为旨。在中国者,共分“沩仰、曹洞、临济、云门、法眼”五宗,其在西藏、青海、满洲蒙古者为喇嘛教,皆佛教也,其教中主要之神如下:
释加牟尼。佛教之始祖。
此外如地藏王、弥勒、文殊、观世音、达摩等,均为佛经所载。唯佛法以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苟存心济世,不染尘埃,则尽人皆佛。佛固注重精神,不注重色相,世俗崇拜偶像之佛,而不能通晓佛理,悉奉佛旨,则殊失佛氏本旨。又世俗于人死之后,延僧唪经,名曰超度,尤属不经。
道教。为中国宗教之一,奉元始天尊、太上老君为教祖。创于东汉张道陵,其所奉之神,大致如下:
老子。道教中尊之为太上老君,姓李名耳,字伯阳,生为周柱下史,著《道德经》五千言,义理精奥,研究中国哲学者,极重视之。奉道教者,应以此书为圣经,发挥而光大之。
元始天尊。道家之天尊,生于太元之初,姓乐名静,常存不灭。无天地开辟,则以秘道授诸仙,谓之开劫度人,大都系后世道家附会之谈,实无其人。
三官。道家有三官之神,即天官、地官、水官,为张道陵所创之说,实无其人。
天师。张道陵后裔之封号。道陵在汉末入蜀,以符水禁咒之法愚民,从学者出五斗米,时称为五斗米道,其徒称陵为天师。《资治通鉴》载:“汉灵元和六年,巨鹿张角,奉事黄老。以妖术教授,号太平道。咒符水以疗病,时或病愈,众共神而信之。”今道家所施符水,祖张道陵盖同此术也。又载刘宋时景平年间,嵩山道士寇谦之,修张道陵之术,自言常仙老,泽令谦之继道陵为天师,授以辟谷轻身之术及科诫二十卷,使之清整道教。谦之奉其书,献之魏主(即魏明元帝)。魏主使谒共,奉玉帛牲牢祭嵩岳,迎致谦之弟子在山中者,以崇奉天师,显扬新法,宣布天下,起天师道场。司马光曰:“老庄之意,大指欲同生死,轻去就。而为神仙者,服饵修练以求轻举,练草石为金银,其术正相戾矣。是以刘歆七略,叙道家为诸子,神仙为方技,其后复有符水梵咒之术,至谦之遂合为一,至今循之,其讹甚矣。
王灵官。俗奉王为神,亦道家所奉也。按:灵官为宋徽宗时人,从蜀人萨守坚受符法,为林灵素再传弟子。明永乐中,道士周思德以灵官之法显于京师,乃建天将庙,灵官为二十六将之第一位,殆亦天师之流也。
吕祖。即吕洞宾,俗称为八仙之一。按:吕为唐时进士,黄巢乱,移家终南,莫测所终,人以为仙去。按:道教为中国固有之宗教,唯以无人倡明致为方士所混淆,其善者则从事于服饵修练,其不善者则以符箓禁咒惑人,后世之白莲教、义和团、大刀会、小刀会及最近之硬肚社、红枪会等,皆其流毒也,应即根本纠正。凡信仰道教者,应服膺老子《道德经》,其以服饵修练或符箓禁咒惑世惑人者,应一律禁止,以免趋入邪途。至世俗于人死之后,延请道士唪经,一如延请僧人之唪经,尤为无稽。
乙:一神教
回教。为世界一大宗教,其教祖为穆罕默德,其教旨尚清洁重固本,教典曰《可兰经》。
耶教。亦世界一大宗教,其教祖为耶稣基督,欧美各国多奉之,其教以平等、自由、博爱为主。
3、古神类
我国古代崇祀之神,今多讹误,或为释道两氏所附会,失其本意,或被科学发明以后,证明并无崇祀之意义,亟应详加更正,兹分别列举如下。
甲:日月星辰之神
日神。太阳之神,名曰东君,见《楚辞·九歌》及《汉书·郊祀志》,又古有六宗(四时寒暑、日月星辰水旱等)之祭,世俗以六月十九日为太阳生日,旧时宪书多载之,然立祠祀之者甚鲜。
月神。世俗以月老祠为司人间婚姻之神。
火神。古人祀火星,以示不忘先世始为火食之人,并以祝融阖诞为火祖,配享火星,尚不失祀神之旨。今世俗塑为偶像,传会《封神传》所传之火灵星君,能祸福人,非所宜矣。
魁星。北斗第一星也,世俗奉祀奎星,误作魁星,于是就魁字取象,造为鬼举足而起其斗之形,见《日知录》。
文昌。《史记》:“斗魁戴匡六星,曰文昌宫”。又星象家以文昌为吉星,主大贵(见《张果星宗》)。《河南通志》载,曹汴魂灭,梓潼祠,祀文昌帝君也,或谓帝君主典三界籙籍,受元始道君之传,领上帝文册,丹书灵篆,统理元佐,文士进职,神必先兆,以世历代多祀之。《明史》载:“神为张姓,名亚子,居蜀七曲山,仕晋战殁,人为之立庙。道家谓帝命梓潼掌文星府事及人间禄籍,故元代加号为帝君。天下学校亦有祠祀者,大都文人热心功名利禄,惑于道家之言而奉之也。”
旗纛庙。《浙江通志》记载:“岁以霜降日祀军牙六纛之神。”
乙:山川土地之神
五岳四渎。古者老子祭山川社稷之神,山以五岳为尊,川以四渎为大。秦汉以后,帝王封泰山,禅梁父,大都祝其安谧,无为民云。今者地理之学,日有进步,旧日五岳等山,在中国各山中,比之葱岭、天山、阿尔泰山、昆仑等山,已觉渺乎其小。至于四渎,则济夺于河,淮夺于运,四渎之中,已缺其二,即江河之能否安澜,全赖人工之疏
濬防堵,与神祠何涉?故五岳四渎,均在废止之列。
东岳大帝。世俗以黄飞虎为东岳大帝,塑以金身,饰以王者衣冠。其下设阎罗、判官等像,盖由于宋真宗祥符九年,有事泰山,相传岳神显异,诏天下郡县悉建东岳行宫,人始得以庙而作敬神之所(见《浙江通志》),后人复根据《封神传》而附会之云尔。
中岳。唐武则天垂拱四年,改嵩山为神岳,封其神为天中王,拜太师、神岳大都督,禁刍牧。
海神。旧《浙江通志》载:“相传神姓罗名清宗,好修黄白飞升,职统海中诸龙王,祈雨辄应。”
龙王。《华严经》:“有无量诸大龙王,兴云布雨,令众诸生热愠消灭”,后世求雨之祀龙王本此。清雍正五年,奉告京师,装塑神像,各省遣官迎请崇祀(见《河南通志》)。近来各省多有白龙王黑龙王等庙,盖皆祈雨时所祀也。
城隍。城隍二字,始于《周易·泰卦》:“礼天下大蜡八,伊耆氏始为蜡。”蜡神八而水庸次居其七。水,隍也。庸,城也。祀城隍之神始此,后唐清泰中始封王爵,宋以后,其祀遍天下。明初京都郡县皆为坛以祭,加封府曰公、州曰候、县曰伯。洪武廿年,诏天下府州县,建城隍庙,封京城隍为帝,开封、临濠、东平、和、滁城隍为王,祠宇为公廨,设座判如长吏,清制因之,列入祀典。至以鬼神为城隍者,见于《苏缄传》:“缄殉节于邕州,交州人呼为苏城隍。”前清时查初白先生言:“江西城隍为灌婴,杭州城隍为南海周公新。”他如粤省以倪文毅为城隍,雷州以陈冯宝为城隍,英德以及汉纪信为城隍,诸如此类,不可胜纪。俗称七月廿四日为都城隍诞辰,相传是为筑城之始云。按古人祀城隍,本以保护城垣坚固之意。后世崇以封号,塑以神象,失其意矣,而又传会已死之人以实之,则更为讹误。在科学昌明时代,城隍实无存在之必要。如当地人民比某处城隍为某某名贤之神,如灌婴、纪信之类,果其生前有功于国家人民,即应仿照崇祀先哲例,立主祀之,不得再附会为城隍神也。又近世城隍、东岳等庙中,多有阎罗殿,俗传为司地狱之神,塑乃山剑树、牛头马面等鬼怪,以威吓愚民。考阎罗之名,虽见诸佛经,然并无事迹可考,亦并一律废止。
土地。俗称里社之神曰土地。《公羊传注》:“社者,土地之主也”,土地之名本此。
八蜡。古有八蜡之祭,每逢建亥之月,田事告成,聚八神而赛之,谓之八蜡。
一、先啬,如神农之类。
二、司啬,即后稷。
三、农,古之田亩有功于民者。
四、邮表畷,田畯督约于井间之处,有神,亦祀之。
五、猫虎,为其食野鼠野兽以护苗也。
六、坊,即堤坊。
七、水庸,即沟城。
八、昆虫,即螟虫之类,烧其勿为害也。
以上八蜡,除先啬、司啬可祀外,余均宜废。
灶神。灶神为古五祀之一,在室之西南隅,夏所祭也。《礼》以祝融为灶神。《淮南子》以黄帝作灶,死为灶神。《酉阳杂俎》云:灶神名隗,貌如美女。又云姓张名单,字子郭,夫人字卿忌,有六女,语皆荒诞。
丙:风云雷电之神
风神。俗传司风之神,一称风伯。《史记·正义》:“风伯,字飞廉”。
雨神。俗传司雨之神。《周礼》以毕宿为雨师,《风俗通》以玄冥为雨师,《山海经》以屏翳为雨师。
雷祖。俗传司雷之神。《论衡》云:“画工图雷象,累累如连鼓形。又图一人若力士之容,谓之雷公,左手引连鼓,右手推椎。世人信之,莫不为然。”
雷母。俗传司电之神也。《宋史·仪卫志》,有雷公电母旗,《元史》云:电母旗,画神人为女子形,纁衣、朱裳、白袴,两手莲光。《三国志·管辂传》,称雷父、电母之名,宋以来始有之。
按风电雷雨之神,清代各省县多设专祠 ,地方官按岁时致祭。一般民众,虽信之,而立祠祀之者甚鲜。
以上诸神,在古代多认为可祀之神,明清以来,载之祀典,然以现代之潮流考之,均无存在之价值矣!
4、淫祠类
我国自秦汉以后,淫祠渐多,虽历代迭有毁废,而以政纲废驰、教育不振、民智愚陋之故,旋废旋兴,不可究诘,兹就各省最近所盛行之祠宇,规定一淫祠之标准,计有四点。
(甲)附会宗教,实无崇拜之价值者。
(乙)意图藉神敛钱或秘密供奉,开堂惑众者。
(丙)类似依草附木、牛鬼蛇神者。
(丁)根据《斋东野语》《稗官小说》《世俗传说》,毫无事迹可考者。
其最盛之淫祠如下:
张仙。世俗所传神像,张弓挟弹,如贵公子。《金台纪闻》谓为蜀主孟旋之挟弹图,花蕊夫人携入宋宫,当悬于壁。太祖诘之,答曰:“此张仙神也,祀之令人有子。”于是传之民间,遂为祈子之祀。宋苏老泉集有张仙赞,谓姓张名远霄,眉山人,五代时游青城山得道,要皆不足引为典要也。
送子娘娘。世俗僧寺中,往往有送子娘娘。殿中塑三女神,谓小儿之生产,皆该神所司。妇女祈子者络绎不绝。或云本诸《封神传》之云霄、琼霄、碧霄等娘娘。此实淫祀之尤,亟应严禁。
财神。一称增福财神,并有文财神、武财神之说,南北各省住户、商店争祀之,建祠宇、塑偶像,迷信甚深,然实不见载籍。
二郞。《河南通志》载河南府二郎神,祀隋灌州刺史杨煜。煜尝断蛟筑堤遏水患,《朱子志录》:“蜀中灌江二郎庙现许多怪异,是李冰第二儿子”,并未著甚姓名。今此俗所祀者,多塑有仙犬,则为附会无稽明矣。
齐天大圣。神如猿猴状,世俗附会旧小说《西游记》,称为齐天大圣,河南及闽楚多有之。
瘟神。俗称瘟元帅,蓝面红发。相传为传布瘟疫之神。
痘神。一称种痘哥哥或称死神,因俗称痘为天花也。
玄壇。祀赵明公,其部下有招宝天尊、纳珍天尊、招财使者、利市仙官等神,载籍皆无可考,唯旧小说《封神传》有之。
时迁庙。杭州有之,行窃者多祀之。
宋江庙。山东济宁处有之,盗匪恒窃祀之。
狐仙庙。各官署中往往有大仙庙,民人祀之者尤多,据闻所祀多狐。俗传狐能祟人,故多祀之。
此外尚有巫觋之流,假讬木石鱼鳖等类惑人敛钱,触处皆是,甚至开堂收徒,夤缘为奸,实属有害社会。应由各地方行政长官,随时查考,如查有合于淫祠性质之神,一律从严取缔,以杜隐患。
五、祀神礼节应行改良之必要
我国古代祀神,如禋于六宗,望于山川,燔柴以祀天,沈圭以祀河,其礼节仪式均甚简单,后此惑于邀福免祸之说,变本加厉,媚神之术,无所不至,以致迷信之风日炽,人心陷溺,几不可救。在神权或君权时代,袭人同兽争、人同天争之余毒,为野心家所利用,以迷惑民众,犹为贤者所不取。今则不仅权已外过去之名词,即君权已为世人所诟病,我最优秀之神农华胄,若犹日得乞露于泥塑木雕之前,以锢蔽其聪明,贻笑于世界。而欲与列强争最后之胜利,谋民族永久之生存,抑亦难矣。
现查旧日祭祀天地山川之仪式,一律不能适用,即崇拜先哲亦重在钦仰其人格,宣扬其学说、功烈。凡从前之烧香拜跪、冥镪牲醴等礼节,均应废除。至各地方男女进香朝山,各寺庙抽签、设道场、放 焰口等陋俗,尤应特别禁止,以期改良风俗。
附件3(JC107-01-002702-000015号档案):
寺庙登记报告表( 调查至民国十九年六月止)
辽宁省康平县 表一
寺庙名称 内容 | 清华观 | 清贞庵 | 慈恩寺 | 天恩寺 | ||
编 号 | 1 | 2 | 3 | 4 | ||
建立时代 | 道光十五年 | 民国六年 | 光绪二十五年 | 咸丰三年 | ||
坐落地点 | 康平县街 南门外 | 县街清真胡同 | 辽阳窝堡 | 宝家堡子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募建 | 募建 | 私家独建 | 公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张宗一 | 孙至融 | 照谦 | 明心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六名 | 现住四名 | 现住二名 | 现住二名 | |
他往 | 他往四名 | 他往三名 | ||||
寄居僧道人数 | 四名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二十亩 | 七亩 | 六亩 | 七亩 |
房产 | 十一间 | 九间 | 六间 | 四间 | ||
附 属 | 土地 | 二十亩 | 十亩 | 荒地五百亩 | 二百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神像关帝 天仙娘娘 | 佛像三尊 | 佛像十一尊 神像十三尊 | 佛像十一尊 神像十三尊 | ||
礼器 乐器 | 鼓锣号磬 | 铜磬三口 | 铁磬三口 | |||
经典 | 武堂功课 经一部 | 武堂功课 经五部 | ||||
市价约计 | 约值现洋950元 | 约值现洋590元 | 约值现洋600元 | 约值现洋58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自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公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陆续募置 | 陆续募置 | 绅刘殿升施舍 | 寺僧募款自置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光绪七 年五月 | 民国七年六月 | 光绪二十 五年三月 | 同治九年十月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并无文卷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二
寺庙名称 内容 | 荣华观 | 会守寺 | 天仙观 | 凌云宫 | ||
编 号 | 5 | 6 | 7 | 8 | ||
建立时代 | 道光十年 | 道光十二年 | 嘉庆二年 | 民国十七年 | ||
寺庙坐落 | 孙家店 | 黑鸦屯 | 岔海挠 | 二牛所口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私家独建 | 募建 | 公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白喇嘛 | 齐仁祥 | 李贵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五亩 | 三十亩 | 二亩 | 二亩 |
房产 | 三间 | 庙房三十八间 | 三间 | 三间 | ||
附 属 | 土地 | 二百亩 | 三百亩 | 四十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佛像三尊 神像十三尊 | 关帝 娘娘 | 关帝 娘娘 药王 雷公 | 关帝 药王 娘娘 | ||
礼器 乐器 | 鼓锣号磬 | 钟一口 磬一口 | 钟一口 磬一口 | |||
经典 | 一百零三部 | 二部 | 二部 | |||
市价约计 | 约值现洋340元 | 现洋6000元 | 现洋220元 | 现洋3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公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绅孙玉平施舍 | 陆续募置 | 陆续募置 | 陆续募置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道光十年 十一月 | 道光十二 年六月 | 嘉庆二年六月 | 民国十七 年八月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并无文卷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三
寺庙名称 内容 | 广余寺 | 三教寺 | 宝灵寺 | 龙泉寺 | ||
编 号 | 9 | 10 | 11 | 12 | ||
建立时代 | 民国二年 | 同治八年 | 同治三年 | 咸丰元年 | ||
寺庙坐落 | 哈拉户硕 | 方家屯 | 小陵村 | 前旧门屯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募建 | 募建 | 募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王富 | 沙明 | 经修 | 常喜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寺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一名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一亩 | 五十七亩 | 三亩 | 五亩 |
房产 | 三间 | 六间 | 三间 | 四间 | ||
附 属 | 土地 | 三十亩 | 一百五十亩 | 五十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 释迦像一尊 关帝像一尊 | 关帝 九圣神祠 | 关帝 娘娘 九圣神祠 | ||
礼器 乐器 | 罄一口 | 罄二口 | 经箱全具 | |||
经典 | 经三部 | 二部 | 三十四部 | 十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600元 | 现洋6700元 | 现洋320元 | 现洋25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自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陆续募置 | 陆续募置 | 陆续募置 | 刘会一施舍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民国二年七月 | 同治八年八月 | 同治三年四月 | 咸丰元年九月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四
寺庙名称 内容 | 兴隆观 | 长寿寺 | 万清宫 | 平安寺 | ||
编 号 | 13 | 14 | 15 | 16 | ||
建立时代 | 同治三年 | 道光八年 | 道光十二年 | 光绪二十五年 | ||
寺庙坐落 | 关家屯 | 陶岱屯 | 十家子 | 苇子沟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公建 | 募建 | 公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瑞凡 | 韩喇嘛 | 王德胜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十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他往二名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十二名 | |||
他往 | 他住二名 | |||||
寄居僧道人数 | 三名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四亩 | 六十八亩 | 二亩 | 二亩 |
房产 | 二间 | 九十五间 | 四间 | 三间 | ||
附 属 | 土地 | 三百六十八亩 | 二十亩 | 八十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火神 药王 | 关帝 娘娘 | 关帝 | 关帝 | ||
礼器 乐器 | 罄一口 | 经箱全具 | ||||
经典 | 五部 | 一百八十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180元 | 现洋15000元 | 现洋200元 | 现洋60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公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公有权利 | 本村公会管权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公会施舍 | 蒙博王施舍 | 公会施舍 | 陆续募置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同治三年 十一月 | 道光八年四月 | 道光二十 四年二月 | 光绪二十 五年九月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文卷不全 |
辽宁省康平县 表五
寺庙名称 内容 | 元同观 | 福庆宫 | 清云宫 | 朝阳寺 | ||
编 号 | 17 | 18 | 19 | 20 | ||
建立时代 | 宣统三年 | 道光十五年 | 同治二年 | 咸丰年 | ||
寺庙坐落 | 孟台窝堡 | 五区七家子 | 六区罗家屯 | 六区大辛屯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募建 | 募建 | 募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于信真 | 于宝林 | 唐中清 | 静原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三亩 | 五亩 | 三亩 | 四亩 |
房产 | 六间 | 八间 | 十一间 | 九间 | ||
附 属 | 土地 | 五十亩 | 五十九亩 | 五亩 | 五亩 | |
房产 | 二所 | 二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娘娘 观音 | 关帝 娘娘 九圣神祠 | 关帝 | 关帝 | ||
礼器 乐器 | 钟一个 罄三口 | 经箱全部 | ||||
经典 | 五部 | 二十部 | 二部 | 一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450元 | 现洋520元 | 现洋250元 | 现洋22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自有权利 | 自有权利 | 所有权 | 所有权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公会施舍 | 陆续募置 | 会会施舍 | 募置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宣统三年二月 | 道光十五 年六月 | 同治二年 | 咸丰年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六
寺庙名称 内容 | 永安寺 | 广和宫 | 保安寺 | 太安宫 | ||
编 号 | 21 | 22 | 23 | 24 | ||
建立时代 | 宣统元年 | 同治年建 | 道光元年 | 民国十二年 | ||
寺庙坐落 | 六区关家屯 | 六区大房申 | 六区小辛屯 | 六区张家窝堡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公建 | 募建 | 公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中元 | 至清 | 王富 | 葆真 葆仁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二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寄居一名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五亩 | 三亩 | 四亩 | 五亩 |
房产 | 七间 | 六间 | 七间 | 九间 | ||
附 属 | 土地 | 三亩 | 十五亩 | 十二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药王 娘娘 | 关帝 圣中 | 圣中 娘娘 | 圣中 娘娘 | ||
礼器 乐器 | 经箱全部 | 经箱全部 | ||||
经典 | 五部 | 十部 | 五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230元 | 现洋94元 | 现洋280元 | 现洋43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所有权 | 所有权 | 所有权 | 所有权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公施 | 募施 | 公建 | 募置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宣统元年 | 同治年 | 道光元年 | 民国十二年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不完备 | 不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七
寺庙名称 内容 | 庆祥宫 | 朝阳宫 | 朝阳寺 | 宁寿寺 | ||
编 号 | 25 | 26 | 27 | 28 | ||
建立时代 | 光绪三年 | 同治元年 | 咸丰二年 | 咸丰五年 | ||
寺庙坐落 | 六区 | 六区卧牛石 | 六区孙家屯 | 七区西旧府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募建 | 公建 | 募建 | 公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至明 | 朱玄 | 衣常增 | 阴阳喇嘛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三亩 | 五亩 | 四十亩 | 一亩 |
房产 | 七间 | 五间 | 四间 | 三间 | ||
附 属 | 土地 | 五亩 | 五亩 | 五十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 关帝 | 关帝 | 弥勒佛 | ||
礼器 乐器 | ||||||
经典 | 一部 | 五部 | 三部 | 甘罗经十三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200元 | 现洋170元 | 现洋470元 | 现洋40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所有权 | 所有权 | 所有权 | 公有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公建 | 公建 | 公建 | 施修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光绪三年 | 同治元年 | 咸丰二年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无 |
辽宁省康平县 表八
寺庙名称 内容 | 宝山寺 | 白音稿 | 龙泉寺 | 保安寺 | ||
编 号 | 29 | 30 | 31 | 32 | ||
建立时代 | 同治三年 | 同治三年 | 光绪二十一年 | 光绪二十四年 | ||
寺庙坐落 | 七区沙金台 | 七区白音稿 | 八区百子屯 | 八区邢家屯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公建 | 公建 | 私家独建 | 公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乌达吉 | 大喇嘛 | 根盆 | 源湘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十三名 | 现住四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十亩 | 一亩 | 十二亩 | 三亩 |
房产 | 三十间 | 十三间 | 二间 | 三间 | ||
附 属 | 土地 | 六百亩 | 六十亩 | 十五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像 | 弥勒像 | 关帝 韦陀 | 关帝 韦陀 | ||
礼器乐器 | ||||||
经典 | 大藏经一百零八部 | 甘洲经三十二部 | 二部 | 二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5000元 | 现洋600元 | 现洋260元 | 现洋21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公有 | 公有 | 自有 | 自有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施修 | 施修 | 公会施舍 | 施舍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无 | 无 | 光绪三十 一年二月 | 光绪二十四年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无 | 无 | 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九
寺庙名称 内容 | 辉云寺 | 保安寺 | 平安寺 | 长庆宫 | ||
编 号 | 33 | 34 | 35 | 36 | ||
建立时代 | 道光十八年 | 道光十年 | 同治三年 | 光绪十年 | ||
寺庙坐落 | 八区杭家屯 | 八区前新秋 | 八区平顶山 | 八区后新秋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公建 | 公建 | 私家独建 | 公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寿廷 | 梁喇嘛 | 心怡 | 心忠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四亩 | 二十亩 | 四亩 | 十亩 |
房产 | 四间 | 十九间 | 三间 | 三间 | ||
附 属 | 土地 | 六十五亩 | 二百亩 | 五十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 韦陀 | 关帝 | 关帝 | ||
礼器 乐器 | 祀乐器具俱全 | 鼓铫锣䥽 | 鼓铫锣䥽 | 鼓铫锣䥽 | ||
经典 | 二部 | 二部 | 二部 | 三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630元 | 现洋1385元 | 现洋330元 | 现洋30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所有权 | 所有权 | 因续置所有权 | 因续置所有权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施舍 | 因宾旗 长施舍 | 募置 | 募置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道光十八年 | 道光十年 | 同治三年 | 民国十二年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十
寺庙名称 内容 | 宝塔寺 | 万庆宫 | 圣山寺 | 宝泉宫 | ||
编 号 | 37 | 38 | 39 | 40 | ||
建立时代 | 道光二十九年 | 同治三年 | 道光二十年 | 同治四年 | ||
寺庙坐落 | 九区小塔子 | 九区齐屯 | 九区刘家屯 | 九区顾家屯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募建 | 募建 | 公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绪缘 | 悟禅 | 王有 | 吴铭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二十五亩 | 十七亩 | 十八亩 | 十亩 |
房产 | 二十间 | 十二间 | 十间 | 三间 | ||
附 属 | 土地 | 一千三百亩 | 五十亩 | 七十五亩 | 四十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释迦 关帝 娘娘 九圣 | 关帝 娘娘 九圣 | 释迦 关帝 娘娘 胡仙 | 释迦 关帝 娘娘 | ||
礼器 乐器 | 罄五 钟 乐器俱全 | 罄钟乐器俱全 | 罄钟 | 罄钟 | ||
经典 | 僧经二部 | 道经十部 | 无 | 无 | ||
市价约计 | 现洋10000元 | 现洋700元 | 现洋850元 | 现洋50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因续置所有权 | 因续置所有权 | 因续置所有权 | 因续置所有权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因蒙王施舍 | 公会施舍 | 达王施舍 | 募建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道光二十 九四月 | 同治二年 | 道光二十 年五月 | 同治四年三月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十一
寺庙名称 内容 | 圣贤寺 | 广远寺 | 龙泉寺 | 百福寺 | ||
编 号 | 41 | 42 | 43 | 44 | ||
建立时代 | 光绪三年 | 光绪五年 | 咸丰元年 | 光绪三年 | ||
寺庙坐落 | 九区郝官屯 | 九区两家子 | 九区新安堡 | 九区六家子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募建 | 募建 | 公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沙明 | 绪宣 | 广禅 | 贾舍 | |
现住或他往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现住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现住一名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十一亩 | 九亩 | 十四亩 | 五亩 |
房产 | 四间 | 三间 | 七间 | 三间 | ||
附 属 | 土地 | 三十五亩 | 二十五亩 | 一百三十亩 | 十五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娘娘 | 关帝 娘娘 | 释迦 关帝 娘娘 | 关帝 娘娘 | ||
礼器 乐器 | 罄 钟 | 罄 钟 | 罄 钟各一 | 罄一 | ||
经典 | 无 | 道经三部 | 道经十部 | |||
市价约计 | 现洋570元 | 现洋200元 | 现洋1700元 | 现洋15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因续置所有权 | 因续置所有权 | 因续置所有权 | 所有权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募建 | 募建 | 因王爷施舍 | 公会施舍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光绪三年五月 | 光绪五年十月 | 咸丰元年九月 | 光绪三年五月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完备 |
辽宁省康平县 表十二
寺庙名称 内容 | 古榆寺 | 保安寺 | 作者注:当时除上述46座寺庙道观外,还有6座规模较大的宗教建筑: 1、唐僧庙 2、圣经寺 3、寿宁寺 4、广法寺 5、文 庙 6、天主教堂 是当时的这部分档案资料缺失还是因有的建筑不在列入之列? 原因待考。 | ||
编 号 | 45 | 46 | |||
建立时代 | 光绪三年 | 同治三年 | |||
寺庙坐落 | 九区瓦房 | 九区胡家 | |||
公建募建 私家独建 | 公建 | 募建 | |||
住 持 | 法名或姓名 | ||||
现住或他往 | |||||
执事僧道人数 | 现住 | ||||
他往 | |||||
本庙僧道人数 | 现住 | ||||
他往 | |||||
寄居僧道人数 | |||||
不动产及 法物件数 | 本 庙 | 面积 | 二亩 | 三亩 | |
房产 | 四间 | 二间 | |||
附 属 | 土地 | 二十三亩 | 七十亩 | ||
房产 | 一所 | 一所 | |||
佛像 神像 | 关帝 | 关帝 | |||
礼器 乐器 | 钟一 | 罄一 | |||
经典 | 无 | 无 | |||
市价约计 | 现洋230元 | 现洋700元 | |||
享有权利之种类 | 所有权 | 所有权 | |||
权利取得之原因 | 公会施舍 | 募建 | |||
权利取得之年月 | 光绪三年十月 | 同治三年四月 | |||
证明权利文 卷是否完备 | 完备 | 完备 |
附件4(JC107-01-002354-00004号档案):
奉天省公署教育厅管理寺庙暂行条例
第一条:凡有喇嘛僧、道住持之宗教之建筑物,不论用何名称,均为寺庙。
第二条:寺庙及其财产、法物,如宗教上、历史上、美术上有关系之佛像、神像、乐器、法器、经典、雕刻、绘画及其他向由寺庙保存之一切古物等,依本条例管理之。
第三条:由政府机关或私人设立及历经私人管理之寺庙,不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四条:寺庙财产及法物应向该管地方官署呈请登记,转报省公署教育厅备查。
第五条:寺庙之不动产及法物不得随意处分或变更。
第六条:寺庙住持喇嘛僧、道,除宣传教义、修持戒律、修葺庙宇及其他正当开支外,不得动用寺庙财产之收入。但动用款项均须先期呈由该管地方官署转请省公署教育厅核准。
第七条:寺庙收支款项应于每半年终了,报由该管地方官署转报省公署教育厅备查。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第五两条规定之一者,得由该管地方官署呈请省公署教育厅,将住持严加惩处;违反第六、第七两条规定之一者,得呈请省公署教育厅革除其住持之职。
第九条:本条例自呈准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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