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互联网新违法犯罪 维护保养社会发展大安全性,
对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的防控,最理当注重建立预警预防机制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转为集团犯罪的走向明显,已经超越以往的共同犯罪范围。
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之特征
一、犯罪组织严密
为了侵吞资产,犯罪嫌疑人通过线上线下联合的方式犯罪,通过公司化的形式构建严密的犯罪组织,实行明确的分工,是否进行非法集资犯罪很难查明,给防控带来了极大难度。
同时为了公司业务的开展,非法集资犯罪集团设立各种子公司和分公司,眼花乱的公司结构在侦查中也带来了困难。
二、犯罪区域广、涉案行业越来越多
因为互联网可跨地域交流的特征,融资人可以很方便地推广自身产品,在能连接网络的每一处投资人都可以见到产品信息。
以前非法集资案件大多是依靠熟人关系介绍,所以受害者基本集中在特定的区域,受到的损失较小。
但是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宣传自身金融产品。
通过各种社交网络推广公司,宣传的力度也较之前的非法集资案件大,吸引的投资者能够通过网络很方便地交易,所以受害者已经不再集中于某个特定区域。
犯罪嫌疑人点一旦携款潜逃,受害者分散各地,给侦破案件和追赃挽损带来了极大难度。
另外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发生在投入较高的房地产、银行金融产品、农村企业兴建等领域,但是互联网金融因为较高自由度,触及的领域也愈发广泛。
小额信贷、股权融资、众筹分红等融资形式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快速成长。
各种互联网金融中介公司、P2P网贷平台、私募股权等融资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明显增多。
互联网金融渗透的新兴领域内,往往是资金较为集中的行业,给非法集资带来了极大便利,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手段非法集资后,行业发展严重受损。
三、专业性增强
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因为大多具备较高的知识水平,金融知识丰富,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熟悉。
所以在刚开始设计金融产品时十分谨慎,明确知道自身设计的金融产品是否触犯法律。
同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设计的金融产品十分具有迷惑性,一般的投资者根本不知道其中隐藏的陷阱。
同时犯罪嫌疑人披着合法金融活动外壳,对投资人心理十分知晓,利用各种迷惑性手段,声称国家信誉背书,投资人不知其中风险,对其投资。
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后,投资人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欺骗,投资人身陷陷阱也仍相信自己的投资会得到回报,丧失了最佳报案时机,打击犯罪变得十分艰难。
未建立完善的预防预警体系
对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的防控,最理当注重建立预警预防机制。
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信息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暴雷”集资人“跑路”时、在该类犯罪引发群体事件时再行介入已晚。
必须依靠有关部门主动进行防范,建立完善的预警体系,防患于未然。
虽然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建立了预防预警体系,但是目前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忽视了预防预警体系的建设,相关部门对该类犯罪的处理重点仍是防范群体事件出现,或者是对平台“暴雷”“跑路”的处理上。
非法集资犯罪人逃匿隐藏后,投资人群体在受害惨重的情况下出现群体事件的风险不可小觑,相关部门也会尽力安抚,尽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缴非法集资赃款。
这固然是处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必要措施,但是对预防预警的不重视也是问题,有必要加强防范预警体系的建设。
二是预防预警体系无法做到全覆盖。
在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中,产生大量电子数据,这些电子数据应当成为预防预警重点内容。
应当做到对所有相关电子数据做到全监测,建立完善的数据模型,从电子数据方面进行预警预防。
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对电子数据的隐藏并没有引起预警体系的警惕,有必要进行漏洞检查,完善数据模型和预防预警体系。
民众非理性投资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涌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但是其中的绝大多数并非是具备专业投资知识的人。
这些投资者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认识不深,安全投资、谨慎投资的意识不强,一旦降低门槛进入金融市场就会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受损也是自然的。
互联网金融投资人在一味追求高回报的同时忽视了高风险,虽说人性使然,但不可取。
互联网金融的投资人的非理性投资主要原因可分为三大方面,下面分别阐述。
一、群众盲目心理
在互联网金融的新兴投资者中,年轻化趋势明显,在校大学生、家庭主妇、低收入群体占了大多数。
这类投资者文化水平不高,对社会上的非法集资风险认识不足,特别是对一些披上合法外衣。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利用明星或者大型专业媒体进行信誉背书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背后的风险认识不足。
犯罪嫌疑人经常许以高回报进行诱惑,在高利息高回报的诱惑下,投资人将自己的资金投入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中,而这些金融产品在以往的专业投资者中并不受到青睐。
在现代社会,社交网络的发达也为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推波助澜,一些初始投资人获得收益后会自发在周边群体中进行宣传。
一些犯罪嫌疑人还推出用户在介绍新用户后会获得一定的收益的模式,这更加刺激投资人自发宣传互联网金融产品。
在基于社交网络好友的信任下,新的投资者会陷入错误认识,不能清晰识别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实际风险,或者铤而走险,盲目信任自己的社交网络,积极进行投资。
现代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宣传时,明星偶像和专业媒体进行信用背书成为愈发繁多的宣传方式,而投资者更倾向于相信这些非专业人士。
有些媒体机构和明星偶像并不具备鉴别金融风险的能力,但是出于犯罪嫌疑人的高额利润下进行宣传,这也误导了投资人。
二、缺少相应的法律和会计知识
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受害者以年轻人居多,大学生和低收入群体的资金多是直接转移到犯罪嫌疑人开办的平台或者银行账户中,没有第三方平台监管。
在投资时间越来越长和投资者人数巨量增长的情况下,金融账目变得越来越乱。
而互联网金融的投资人并没有很好的会计知识,对于所应当收到的利息并不知晓具体情况。
此外这些投资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在投资过程中所收到的金融票据并没有认真收集保存。
在非法集资犯罪案发后,公安机关只能依靠投资人的记忆进行追溯,很难知晓具体金额和资金流向。
三、投资渠道狭窄
近些年来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通货膨胀率也在逐渐提高,对于自己的储蓄不断贬值的焦虑蔓延至整个社会。
在收入提高的同时,许多低收入群体在面临自己的收入增长速度落后于收入贬值速度的情况下急切需要回报高的投资产品。
互联网金融能够快速成长的原因之一就是缓解了民间小额投资需求。
同时在校大学生因为自己的消费欲望高但是自己的收入低,也没有能够谋生的手段,空闲时间较多,在上网过程中接触到互联网金融机会较多,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没有警惕性。
对于传统的理财手段如在银行存定期存款,现在商业银行一年定期利率为1.5%,即使各家银行有一定的上调空间,但远远比不上互联网金融的收益。
传统金融行业的进入门槛较高,各种专业知识使人眼花缭乱,大学生群体、家庭主妇、低收入群体对这些金融市场难以投资。
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低门槛迎合了他们的投资需求,成了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机会。
监管存在漏洞
为了打击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非法集资活动,对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工作的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部门的重点,但在实际监督管理过程中,该类犯罪依然高发。
这说明监管机制不健全,还是存在缺陷和漏洞,有必要分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
根据分析,在实务中监管存在的漏洞重点体现在下面三个地方。
一、监管领域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给监管带来了严重挑战,主要原因是现在互联网金融触及的领域和行业愈发广泛,而监管部门的行动速度严重滞后于互联网金融成长速度。
一些互联网金融集资人对监管措施知晓较多,明白在何处可以发展业务,为了利润即使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处于法律灰色地带也会发展。
同时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集资人专业能力强,对法律和金融专业知识掌握较多,在监管领域外不断开发新业务。
由于监管部门的落后,无法监管到所有领域,所以也会漏掉一些平台和业务纳入监管体系。
另外一些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刚开始发展时发展趋势不明朗,监管部门没有有效监管经验,总是在出现违法犯罪以后才知道应当加强监管,知晓监管方法,导致监管领域不到位。
较为明显的例子如P2P网贷平台,由于其成长速度过快,监管部门不知其生长趋势,无法做到监管所有P2P平台。
直到大量P2P网贷平台“暴雷”“跑路”,监管部门才大力打击,无法从根源实行有效监管。
二、监管部门之间缺乏配合
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部门主要是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公安局、工商管理部门和各地金融管理机构,这些监管部门在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分散化的监管部门并没有形成监管合力,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作用。
监管部门之间缺乏配合没有形成合力主要体现在银保监局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通。
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主要是公安局经侦部门和银保监局发挥作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缺位。
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相互为政,缺乏动态联系,这给了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在监管漏洞方面兴风作浪。
此外在金融信息方面,各个监管部门对收集的消息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共享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级政府、公安经侦部门、市热线办都能够接收到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信息,但是因为机构之间没有共享,导致打击该类犯罪的步伐落后。
在电子化程度较高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只能依靠监管部门上门排查,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发挥不佳
作为金融市场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一直以创新、高回报特性在民间借贷领域迅猛成长,一般民众作为投资人进入市场,在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
但是在迅猛发展的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自身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即使有一些措施但是自律功能也未能有效发挥。
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发布了很多协会自律文件,实施了不少自律措施。
但是不能把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集资人纳入自律组织,或者一些地域根本没有建立自律组织,行业协会标准不统一,都成为自律组织发展的障碍。
其中P2P平台的自律组织大多没有建立起来,一些协会的自律措施无力,根本起不到自律作用,成了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发领域。
互联网金融的非法集资犯罪风险从互联网金融市场已出现就具有,但并不是没有解决方法,案件呈现高发频发的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没有覆盖所有领域。
不能及时发现监管漏洞,给了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需要在监管部门的配合、监管领域全覆盖、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作用等工作上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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