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之时:118个行政处罚法案子究竟“反”了哪些?,
广东三案入选!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广东有三案入选。
其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喜剧之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分别入选“人民法院反垄断十大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此外,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的“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也入选“人民法院反垄断十大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节选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喜剧之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品名称权益的保护
基本案情
星辉公司是电影《喜剧之王》的出品公司及版权持有人,该片导演为周星驰、李力持。《喜剧之王》于1999年2月至3月期间在香港上映,票房位列1999年最卖座香港影片榜首。2018年3-4月,李力持、正凯公司分别在新浪微博账号“李力持导演”“正凯影视”发布多条宣传被诉侵权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及演员海选试镜会的微博。李力持还发表微博称“香港导演李力持自1999年拍摄电影《喜剧之王》后,意犹未尽……周星驰御用导演李力持喊你来试镜啦!”星辉公司以正凯公司和李力持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电影《喜剧之王》及其名称在我国内地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正凯公司、李力持未经许可使用“喜剧之王”,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正凯公司与李力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制止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涉案电影作品名称知名度的过程中,不仅全面审查了其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间的票房收入、宣传力度的相关证据,还充分考虑了涉案电影从院线下架后的线上播放量、光盘销售量,相关媒体对于电影持续报道、推介程度等因素,有力制止了电影市场竞争中的“搭便车”行为。本案是人民法院为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叶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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