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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无人区失联驴友已认罚 救援费用该由谁买单?
穿越羌塘无人区失联驴友已认罚 再议“有偿救援”:费用该由谁买单?
据中国之声报道:穿越西藏羌塘无人区时失联了50天的90后徒步爱好者冯某,于5月5日被找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森林公安局对冯某和两名队友分别罚款5000元。由此,关于“驴友遇险,谁该为救援买单”、“救援是否浪费社会公共资源”等问题再次引发网友的激烈讨论。
5月7日凌晨,与冯某同行的队友李某森在其个人微博上发消息称,“林业局处罚了:5000元。15天内交齐!”当地公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三名当事人已接受处罚,并分别缴纳了罚款。而据了解,此次救援耗费了当地大量搜救资源。非法穿越自然保护区并遇险,救援费用该由谁买单?
此前与冯某同行的队友李某森在其个人微博表示,以团队的名义,向包括安多县森林公安在内的所有参与救援的人员致歉。李某森的微博中同时还附上了落款为安多县森林公安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提到,自2019年3月5日至5月6日,(团队)非法穿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人)处罚款伍仟元整。据悉,三人已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顶格处罚!涉事人员未经批准踏入核心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安多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拉巴表示,依据保护方式的不同,自然保护区一般分为实验区、缓冲区、核心区,由于冯某等人未经批准踏入核心区,所以对其处以最高额度的罚款。
拉巴:“他们在阿里地区见过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标牌,属于明知故犯。他们是踩着生态红线进入国家级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区内的,所以我们按照法律规定,肯定会按照最严格处罚决定来处罚。”
拉巴说,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横穿西藏西北部,面积巨大,生态脆弱,擅自穿越不仅容易对保护区生态造成破坏,还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的迁徙和生存,同时违法穿越的驴友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他也向户外爱好者呼吁,“勇敢不是逞强,宁静是最大的保护”。
拉巴:“擅自进入羌塘自然保护区有生命危险。气候恶劣,海拔五千米以上,风雪交加,野生动物容易对游客造成一些伤害,比如说狼、棕熊之类的猛兽以及野牦牛等,最大的问题是,一旦在无人区里断粮断水,由于保护区面积太大,就容易发生生命危险。”
当地警方投入最大救援力量搜救半个月
安多县公安局局长尼玛次仁表示,自4月20日当地警方接到搜救任务以来,共出动近百名队员、十余辆车及二十余辆摩托车参与救援,是近年来当地投入救援力量最大的任务之一。搜救力量冒着极大危险进入无人区救援,直到5月5日才在一辆货车上找到冯某。
尼玛次仁:“(搜救队员)冒很大的风险进入搜救区域,随着天气转暖,河流解冻,现在沼泽遍地,车辆极易被陷,民警等救援力量克服了一系列困难,穿越无人区(开展救援)。”
2015年,可可西里、阿尔金山、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联合公告,禁止非法穿越这三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7年,西藏自治区林业厅也发布关于禁止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组织非法穿越活动的公告。
专家:可借鉴国外经验,由被救援人承担部分救援费用
处罚理所当然,为了施救而产生的费用成本又该由谁买单呢?近年来,随着各地频频出现的“驴友被困”现象,将“公共资源究竟该不该为违法穿越、登山活动造成的困境买单”的问题推到公众面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救助驴友是国家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保障,但是为避免浪费公共资源,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
朱巍:“在国外有一些先进经验,遇到这类情况,消耗的警力物力有相当一部分是被救援人去承担的,这是比较先进的经验,会弥补国家的财政支出。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绝大部分都是由政府直接拨财政资源去营救,包括警力和财力物力等。”
据了解,全球各国每年都会有各种驴友、登山者进入山区遇险需要救援。日本埼玉县规定:出动直升机营救山中遇险人员,每五分钟收费5000日元,一小时收费在6万日元,欧洲和美国也多有类似的规定。
“有偿救援”有法可依,专业人士:能够对明知故犯者起到警示作用
安多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拉巴告诉记者,目前羌塘保护区还没有“有偿救援”的相关依据。据了解,全国目前只有黄山等少数景区提出,旅游者不遵守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管委会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
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总工程师吴逊涛向中国之声记者表示,近年来擅自闯入保护区导致意外的情况屡屡发生,“有偿救援”能够对明知故犯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吴逊涛:进出保护区,都有提示性的标志,告诉大家这是保护区是不允许进入的,但是去年我们在处理‘鳌太穿越’问题的时候就发现,查处的这些人,他们都知道不准进,可他们依然要进,针对像这种明知故犯、进去以后又失踪的情况,我是支持有偿救援的。有偿救援也是对公众的一个提醒。
事实上,“有偿救援”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表示:“如果因为旅行者个人的过错导致了旅行中突发的事故发生,政府、旅游场所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发生的费用本身就是责任的承担形式,这种责任应该是由任性的旅行者承担,可以防止旅行者任性地旅游、冒险地旅游,可以控制违规的成本。”
央广记者李行健、罗布次仁、卜鹏(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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