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校外培训组织预收款项由银行托管,校外培训机构预收款项由银行托管
山东出台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新规 无法履行合同须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济南11月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邢婷)近日,《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
据介绍,《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山东省公安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主要内容包括监管范围、监管要求、风险防控、监管部门职责等。
按照《办法》,预收费监管面向在全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对象涵盖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培训方式涵盖线上和线下,培训内容涵盖学科类和非学科类。以上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的所有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办法》规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在托管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并与托管银行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托管银行将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至结算账户,必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消拨同步”。
对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的,设立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风险保证金额度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实行动态调整,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过渡期内对专用账户实施大额资金异动监管。过渡期结束后,当日至迟次日释放风险保证金。
“培训机构一旦发生非正常停业,学员未消课的学费可从银行如数退还,最大限度保障了学员和家长的利益。”山东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同时对收费时限加以规范。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为防止校外培训机构过早收费或诱导学员“囤课”,《办法》规定,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续费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
根据《办法》,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对学生家长关注的退费问题,《办法》作出详尽规定,包括: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办法》同时规定,在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托管银行应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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