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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3起2021年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监管扶持交叉式监督检查经典案例,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规定

时间:2023-10-07 08:25:49 来源: 浏览:

四川省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关键词】


社会保险 检法协作 和解息诉


【要旨】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致使劳动者在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在提出抗诉后与人民法院加强协作,分别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释法说理,共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赵某某(生于1966年3月)入职南充某公司,该公司与其签订《临时劳动协议书》。赵某某在南充某公司从事保洁兼帮厨工作,劳动报酬一部分由其在税务机构开具劳务费发票,再由南充某公司审核支付,一部分由南充某公司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南充某公司未为赵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2018年4月,南充某公司与赵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5月8日,赵某某向南充市嘉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嘉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赵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8年5月18日,赵某某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充某公司支付应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金等。2018年6月,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南充某公司向赵某某支付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偿金5万余元,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南充某公司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社会保险费无论是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还是个人缴纳部分,均由国家统一征收后统筹安排,并不能将未征缴金额偿还给个人,故赵某某请求南充某公司向其支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2018年12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南充某公司向赵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的判项,撤销了支付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偿金5万余元判项。后赵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赵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南充某公司没有为赵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致使赵某某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侵害了赵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赵某某有权要求南充某公司赔偿损失,生效判决驳回赵某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当。2021年3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抗诉前,曾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南充某公司均明确表示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拒绝与赵某某和解。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曾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南充某公司表示可以调解,而赵某某代理人则明确拒绝调解。省级检法两院沟通后,认为先尝试为劳动者补办社保登记,更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随即会同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与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该局研判后回复目前已经无法为赵某某补办社保登记。在此情况下,鉴于南充某公司基于财务管理规定更愿意听从人民法院调解意见,而赵某某更愿意倾听检察机关的建议,省级检法两院承办人遂分头针对当事人开展和解息诉工作。最终,经检法两院共同努力,本案双方当事人就相关补偿问题达成和解,南充某公司及时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一)践行为民初心,检法协作引导和解息诉。检察机关办案中应坚持将“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修复民事关系”的理念贯穿始终,做好“全覆盖”和解息诉工作,力争实现“法理人情兼顾、法结心结同解”的良好效果。对具备和解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阶段应尽力促成当事人和解,在法院审理阶段,要继续按照省级检法两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南》中纠纷化解协调机制的要求,主动与再审法院加强沟通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携手做好和解息诉工作,既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积极能动履职,依法维护国家社会保障秩序。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然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老无所养、老无所医”。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用人单位违规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先行协调政府责任部门履职尽责。对补缴社会保险费存在客观障碍的,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权利。


(三)服务中心大局,助力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既关系到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要注重开展释法说理,讲明违规用人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使企业自身陷入纠纷和诉累,影响企业声誉,引导企业及时纠正错误,建立合法、有序的劳资关系,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关键词】


公民代理 劳动争议 诉源治理


【要旨】


违法公民代理既难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扰乱正常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强化能动履职,在精准监督民事审判活动同时,针对劳动争议领域违法公民代理频发现状,聚焦违法公民代理产生根源,通过“个案建议+社会治理建议”模式,突出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和关口把控,推动建立跨部门全链条协同共治体系。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曾某某注册成立成都市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按摩、保健服务。2017年9月,曾某某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成都市某茶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茶苑公司)。


2015年12月起,曾某某利用某咨询公司和某茶苑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兼职劳动协议,再以“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违法代理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共计45件。曾某某代理案件调解或判决后,按当事人获取劳动赔偿金额的30%—40%不等收取代理费。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曾某某以单位推荐名义代理大量案件,可能存在违法代理情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调阅曾某某在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为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的45件案件卷宗,逐一核查公民代理的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查明:曾某某为获取代理报酬,多次恶意挑起劳资纠纷,虚构劳动关系从事违法公民代理,并在全省三级法院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案件近百件。


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上述案件的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院对公民代理提交资料的形式审查不完备。部分案件当事人未提交其属于推荐单位的材料,审判人员未要求补充提交。二是法院未对当事人与推荐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如当事人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仅有一份兼职劳动协议,且部分当事人承认与推荐单位之间的兼职劳动协议是为了诉讼而临时伪造的。三是部分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对曾某某代理资格提出异议,审判人员未进行审查和处理,且同一审判人员审理了24件曾某某公民代理案件均未实质审查其代理资格。2022年7月,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以上问题,向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制发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检察建议。2022年9月,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复函采纳检察建议,并在立案阶段审查不准许曾某某公民代理案件20余件,同时就检察建议提出的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未开展实质性审查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完善制度建设。


2022年8月,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办理反映的公民代理职业化、有偿化趋势以及恶意拆分案件等共性问题,向龙泉驿区司法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推进公民代理规范化制度建设,健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法律援助体系。同时,向龙泉驿区人社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对企业劳动合同实施的执法监察力度,构建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2022年9月,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法院、司法局、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联合制定《构建劳动争议全链条诉源治理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从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健全企业劳动管理、推进公民代理审查制度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协调,共同为畅通劳动者表达诉求和维护权利提供多途径、多层次纠纷解决渠道,推进劳动争议案件一揽式调处、全链条解决。


【典型意义】


(一)深化程序监督,助力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个别不法人员为攫取高额代理费用,成立公司后违规超范围经营,向劳动者作出虚假承诺,恶意挑起劳资纠纷,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亟待有效规制。检察机关着力开展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通过深挖细查,敏锐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及时向法院提出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纠正并堵塞审查漏洞,堵住违法公民代理提起诉讼渠道,助力维护正常司法秩序。


(二)依法能动履职,个案监督与社会治理同推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作用,以“精准监督”为导向,以精细化办案为抓手,通过“个案建议+社会治理建议”,在有效纠正一批违法公民代理案件同时,协同相关行政机关从根源上解决劳动领域公民代理存在的长期性、普遍性问题,推动个案问题和共性问题在不同层面得以解决。


(三)强化诉源治理,建立跨部门协同共治体系。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系统观念,牢固树立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的理念,深入查找乱象症结,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协调,推动构建跨部门全链条协同共治体系,以堵塞劳动管理制度漏洞为着力点强化源头预防,以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健全企业劳动管理、推进公民代理审查制度规范化建设、强化劳动争议纠纷法律援助力度为举措,推动构建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从而畅通劳动者表达诉求和维权渠道,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刑民交叉 中止执行


【要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案地域广、参与人数多、标的金额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应审慎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判确认的事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应当监督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中止执行并将涉案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与刑事案件一并处理,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平等保护。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2年,唐某某先后在内江、泸州等地设立内江某公司、泸州某公司等,以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形式,向群众吸收资金。


2014年12月,齐某某与内江某公司签订金额为100万元的委托寻找借款人的《放款业务居间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内江某公司工作人员转款100万元。张某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款凭证》,载明收到齐某某以转账方式交付的借款100万元,其与妻子岳某某共同经营的宜宾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5年12月,齐某某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内江某公司、张某、岳某某、宜宾某公司连带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涉嫌犯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2016年8月17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内江某公司立案侦查。2016年 8月18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岳某某偿还齐某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宜宾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上诉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岳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2017年3月,齐某某向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先后冻结、查封、扣押了张某、岳某某、宜宾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股权等财产,并将张某、岳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间,张某、岳某某多次以该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向该院申请中止执行。该院以生效民事判决未被撤销为由,不予中止执行,并先后向齐某某发放执行款共计51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8年4月,张某、岳某某不服生效判决,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涉及刑事犯罪,应当中止执行,遂将执行监督线索移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同时,确定了由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调查核实工作,省市区三级院分别负责协调对接同级人民法院,共同推进监督工作的工作方案。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围绕本案所确认的借款事实是否涉及内江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相关人员办案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重点问题展开调查,分别向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公安民警了解相关情况,并查阅刑事卷宗,调取了有关立案、债权登记、债权审计等方面的重要证据。经查,齐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公安机关登记债权,其借款已列入内江某公司犯罪事实。


2021年1月,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向市中区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并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齐某某报案登记材料、专项审计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市中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中止执行。


【典型意义】


(一)加强刑民交叉案件监督,平等保护受害人权益。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地域广、参与人数多,潜藏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之间的程序关系。民事裁判已生效但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法院中止执行,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与刑事案件一并执行,公平保护众多受害人的权利。


(二)积极能动履职,着力推进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对人民群众关心、关切以及反映强烈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刑民交叉案件,检察机关要树立全面审查理念,围绕审判、执行程序的重点环节,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中深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审判程序违法和执行监督线索,切实推进审判违法和执行深层次监督。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省市检察院要加强办案指导,属地基层检察院要注意发挥调查核实和同级监督优势,选择最有利于监督纠错的方式提出监督意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监督效率,提升监督效果,最大限度维护司法公正及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关键词】


案外人执行异议 物权期待权 再次监督


【要旨】


法院不当查封案外人财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检察机关采用“检察建议+再次监督函”方式,督促法院中止执行案外人房屋,并解除查封。房屋管理部门依据执行裁定快速办理房屋过户,切实有效维护了案外人的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


四川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工集团)因与四川省富顺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至富顺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富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建筑公司实欠原告某建工集团工程款91836元,定于2015年6月20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某建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11月5日,某建工集团向富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20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向某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某建筑公司收到执行通知后仍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约定义务。2015年11月30日,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富法执字第1122号民事裁定,查封某建筑公司115.6㎡房产(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201403306号)。后案外人喻某芬、喻某良与喻某容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院错误查封了申请人喻某芬、喻某良、喻某容之父母(父喻某章、母封某某均已病故)的房产。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喻某芬、喻某良与喻某容的异议。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喻某芬、喻某良和喻某容向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调阅案卷并询问申请人后,查明申请人喻某芬、喻某良、喻某容之父喻某章、母封某某于1993年11月1日与某建筑公司订立公房拆迁返安置协议书,按协议交纳了集资建房款1.9万元。2000年9月11日,封某某与富顺县房地产管理局订立了“直管公房出售合同”,交纳了公房款1.8万元,后案涉房屋由申请人喻某芬、喻某良、喻某容占有使用。2014年7月28日,富顺县房屋产权监理所确认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201403306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某建筑公司,产权性质为私产,建筑面积115.6平方米。2021年10月19日,某建筑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实案涉115.6㎡房屋由喻某容全款集资。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涉房屋应属喻某章和封某某法定继承人喻某芬、喻某良与喻某容三人共同共有,富顺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富法执字第1122号一案中,未查明案涉房产产权性质,不当查封导致真正权利人无法进行产权登记,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


2021年12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富顺县人民法院函复称,该院于2015年11月30日裁定查封登记在某建筑公司名下的权属证书号为201403306号的房屋,喻某芬、喻某良与喻某容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未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遂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富顺县人民法院未采纳检察建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错误,决定跟进监督。2022年1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向富顺县人民法院发出再次检察监督函,指出该院在执行审查中适用法律错误,查封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年)第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以纠正。2022年3月,富顺县人民法院函复采纳检察建议,对(2015)富法执字第1122号案件进行了再次审查,并裁定中止执行,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2022年4月,申请人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典型意义】


(一)秉承生存权优先理念,依法保护案外人物权期待权。不动产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应当予以优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以物权期待权,享有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存价值、居住权利的特别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循消费者购房人生存利益优先于银行、企业、个人等主体经营利益的原则,监督法院准确适用物权期待权的认定标准,依法维护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再次监督,持续跟进纠正法院错误处理结果。对于法院不予采纳民事执行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找准抓实法院处理错误的前提上,坚决依法跟进监督,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再次监督和提请上级院监督两种跟进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应当从有利于法院纠错角度出发,妥善选择监督方式。对经充分沟通,检法两院达成共识的案件,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再次检察监督函的方式,依法监督法院纠正不当执行活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年)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关键词】


民事胁迫 虚假公证 非诉执行监督


【要旨】


当事人纠集黑恶势力胁迫他人,虚构借款事实,将高额利息作为借款本金进行公证,骗取公证文书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同时,能动履职,认真梳理黑恶势力成员在民商事司法领域的案件,针对性排查民事胁迫行为,进一步规范非诉执行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余某某因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5分;同年9月,再次向张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后调为3分)。余某某一直按照约定支付两笔借款利息并偿还了部分月利息5分的借款本金。2016年6月之后,余某某未能支付本息,张某某等人多次以派人跟守、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余某某支付借款本息。2017年8月,张某某等人见余某某确无支付能力,便胁迫余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将余某某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所欠高额利息10.5万元虚构成借款本金。2018年1月30日,张某某等人再次胁迫余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余某某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张某某等人向万源市公证处申请对该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万源市公证处据此出具了公证书和执行证书。2018年9月,因余某某未能按期支付本息,张某某向万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万源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将余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张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4月,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涉黑恶案件虚假诉讼专项检察监督中发现,张某某涉嫌利用黑恶势力胁迫他人,骗取赋强公证文书,致使法院作出错误执行裁定,遂依职权启动执行活动监督程序。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按照虚假诉讼线索层报备案机制及时将案件线索逐级上报至市院和省院,并按照上级院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阅公证卷宗和执行卷宗,向公证机关和法院了解公证和执行相关情况;二是询问余某某,了解其借款及被胁迫参与虚假公证等具体情况;三是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了解张某某等人涉黑及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听取对本案的处理建议。经调查核实,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查明张某某等人胁迫余某某虚构借款事实进行公证,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实。


2022年5月7日,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向万源市公证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相关公证文书。2022年5月23日,万源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万源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依法终结执行。


2022年5月11日,万源市公证处书面回复称已撤销相关公证文书并将在今后工作中对申请公证事项严格审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2022年9月13日,万源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


【典型意义】


(一)同步开展民事监督,保护涉黑恶案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黑恶势力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使用单一刑事手段虽能打击违法犯罪,但无法全面有效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除追诉其涉黑恶犯罪行为外,还应主动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做好办理涉黑恶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对其非法从事的金融业务活动同步进行监督,以充分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二)上下一体化办案,提升案件调查精准度和监督质效。办理涉黑恶犯罪领域民事非诉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可采用一体化办理模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审判执行深层次违法和虚假诉讼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上报虚假诉讼线索。上级院分析研判后,要及时提出意见,指导下级院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要强化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部门的协同配合,构建横向一体化办案格局,实现“调查取证不遗漏、案件信息能共享”,有效提升调查和监督质效。


(三)强化非诉执行监督,促进公证活动依法有序开展。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时,发现公证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证的,应当建议公证机关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应重点关注公证机关是否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在查实系虚假公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公证机关撤销公证文书,提高公证人员严格审查意识,规范公证程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关键词】


老年农民工维权 分类处置 社会治理


【要旨】


个别不法经营者为降低经营成本,低价雇佣老年农民工,事后又利用老年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足的弱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应成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重点。办理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支持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调动各方资源,分类采取处置措施,对金额较大的支持起诉,对事实清楚的引导向法院申请制发支付令,对具有和解基础的组织和解。通过调查核实、支持起诉、申请制发支付令、组织和解、执行监督、引导自诉、司法救助、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实现维权效果最大化。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江某在射洪市某乡镇承包土地530余亩,并成立以其为负责人的某农业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开展花椒、核桃和优质蔬菜等种植。某合作社的蔬菜基地就近雇佣本地老年农民工81人,其中,年龄在65岁至70岁的75人,在70岁以上的6人。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每日40元至70元不等,采取日结、半月结、月结的方式兑付现金。截至2021年8月,某合作社拖欠81名农民工劳务费12.6万元,其中最少的一笔130元,最多的一笔9600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8月,廖某某等人向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称他们在某合作社帮助种植蔬菜,负责人江某一直未付劳务费,被拖欠劳务费农民工达81人。射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廖某某等人经济困难、维权能力弱,符合受理条件,于当日予以受理。


受理案件后,射洪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核实务工人员身份信息、核对劳务薪酬明细表、完善和补强劳务费领取明细表,并通过实地逐户走访、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了江某拖欠81名农民工劳务费12.6万元的事实。针对本案人数众多的情况,射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分类处置。一是对涉案金额较大、维权能力弱、经济困难的廖某某等7人,依法向射洪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帮助廖某某等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1人代理民事起诉案件。射洪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支持了廖某某等7人的诉讼请求。二是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债权债务,帮助当事人向射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制发支付令31份。三是联合法院、总工会、司法局、人社局等部门对该案研判后,组织具有和解意愿的另43人开展和解,江某当场兑现和承诺分期给付共计5.1万元。


廖某某等人起诉案件判决生效后,江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11月,廖某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江某擅自变卖蔬菜基地有价值农作物且逃避执行。射洪市人民检察院遂引导案涉农民工提起刑事自诉。2022年3月,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决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间,廖某某等人于2022年1月向射洪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2022年2月,射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射洪市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大执行力度。2022年3月,射洪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与民政局、总工会、居保局密切沟通,将本案11名农民工纳入困难补助调档和购买医保等范围,并及时发放一批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又联合射洪市人民法院共同对41名仍未取得劳务费且生活确实困难的农民工开展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6.5万元。


针对农村合作社等小型经营实体管理不规范和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射洪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法院、总工会会签《关于建立射洪市职工(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机制的意见》,明晰各部门职能职责,完善矛盾纠纷化解、协调联席和救助给付等机制;联合人社局会签《建立特殊群体劳动就业备用金管理办法》,明确备用金主管部门、缴存标准、申请主体、资料审核、兑付流程和监督管理等重点,弥补了制度漏洞。


针对案涉蔬菜基地撂荒后的耕地保护问题,射洪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撂荒地整治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将本案撂荒地纳入沱牌舍得酒粮基地建设范围,实现全部复耕。


【典型意义】


(一)分类处置及时依法解决纠纷。检察机关在办理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支持起诉案件中,根据案件事实及当事人基本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对涉案金额较大的申请人支持起诉,对其他金额较小且事实清楚的申请人,采取推动法院制发支付令,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等方式,迅速、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在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后,持续跟进案件执行情况,对恶意欠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不法经营者,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依法惩治不法行为,以警示其他经营者诚信守法。


(二)内外协作推动建立农民工维权长效机制。针对生活困难的老年农民工,检察机关协调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将其纳入困难补助调档和购买医保等范围,帮助解决基本生活难题。针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农民工,检法协同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彰显了司法温度。针对小型经营实体管理不规范和农民工“讨薪难”问题,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防控欠薪问题,实现了个案办理向常态化治理的转变。


(三)能动履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中,主动融入和服务社会治理大局,对案件延伸出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积极能动履职,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并通过专项整治共同推进落实,取得良好社会治理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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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四川公布3起2021年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监管扶持交叉式监督检查经典案例,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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