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第一批RCEP项下原产地证明在广州市给出,
RCEP主要规则:原产地规则及其影响
原产地规则是RCEP协定中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突出表现在:第一,RCEP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可享受区域内优惠关税;
第二,RCEP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允许原产材料在区域内进行累积,当区域内价值成分不低于40%时,即可认定为具有RCEP原产资格;
第三,RCEP协定下原产地累积原则为部分累积,但在未来五年内致力于实现完全累积。部分累积只允许累积已取得缔约国原产证明的货物或原材料价值;而完全累积则允许无论是否已取得缔约国原产证明、凡是在缔约国生产增值的部分都可自动计入原产累积;
第四,RCEP协定下的原产地累积原则适用于非增值标准,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等。也就是说,RCEP成员国所使用的原材料即使来自区域内,只要通过RCEP认可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后符合累积标准,也可进行累积。
第五,RCEP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差异关税,但要求出口缔约方生产原产货物的增值部分不低于原产货物价值的20%。
此外,RCEP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致力于在未来10-20年内给予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资格;同时允许中间缔约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或出口商可以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从RCEP原产地规则的效应看:RCEP协定将带来区域内贸易流增长而对区域外贸易流造成分流;同时稳固以中国为中心的亚洲区域价值链。
2022年1月1日,RCEP协定将正式生效,我国经济开放及区域产业链布局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RCEP协定涉及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卫生和植物、技术性贸易壁垒、投资、跨境服务、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知识产权、合作和能力建设、中小企业、管理和机构条款、争端解决等。其中,原产地规则是RCEP协定中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本文将重点梳理原产地规则并分析原产地规则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 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文本分析
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原产地规则主要分为非优惠型和优惠型两类:非优惠型原产地规则一般适用于没有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商品;优惠型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在不同贸易协定或特别规定下可享受特别待遇的商品。由于RCEP协定给予了一定的关税、准入门槛等优惠型待遇,RCEP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可视为优惠型。具体而言:
RCEP协定第三章及其附件对原产地规则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第三章第二条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货物:(一)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二)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生产;或者(三)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
为便利化区域内贸易和投资,RCEP协定采用原产地累积原则,即原产于缔约国内的货物或材料可累积计算,当计算出来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时,则该货物认定为具有RCEP原产资格。那么,RCEP协定下的原产地累积原则有哪些特征?
第一,RCEP协定下原产地累积原则为部分累积。原产地累积规则可分为部分累积和完全累积。其中,部分累积允许累积已取得缔约国原产证明的货物或原材料价值;而完全累积允许生产累积,即在缔约国内生产增值的部分自动计入原产累积。换言之,假定中国从RCEP缔约国进口在缔约国生产的中间品,但该中间品并未取得原产资格。那么,在原产地部分累积规则下,该中间品价值不能累积计入原产价值;而在原产地完全累积规则下,该中间品价值可累积计入原产价值。
RCEP协定第三章第四条“累积”确立了区域内原产地累积规则:(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条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
RCEP协定第三章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审议本条。本项审议将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或货物增值。除缔约方另有共识外,缔约方应当自开始之日起五年内结束审议。”伴随累积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生产或货物增值,RCEP原产地原则将对标CPTPP实现原产地完全累积原则,即CPTPP第三章第10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规定,为确定一货物的原产地,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由一个或多个生产商使用一非原产材料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可计入该货物的原产成分,无论该生产活动是否足以赋予该材料本身原产资格”,参见图表1。
第二,RCEP原产地累积原则适用于非增值标准,即实质改变的确定标准。实质改变的确定标准,一般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者加工工序标准。RCEP协定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第八条规定:“如果一项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包括RVC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上述标准的任意组合的选择性规则,是每一缔约方可以允许货物出口商决定在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使用的具体规则。” 由此不难看出,原产地累积原则除使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外,同时也适用于税则归类该表标准和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其中,税则归类标准是指如果产品含有非原产成分时,如果原产成分的税则归类与产品的税则归类不同,则认为产品满足税则归类标准。税则归类标准分为章改变、品目改变和子目改变,分别指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两位数、前四位数、前六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RCEP协定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第九条针对不同商品适用的税则归类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换言之,假定中国从RCEP成员国进口1单位的原产材料,同时该RCEP原产材料包含来自RCEP成员国之外的0.5单位。此时,在税则归类标准下,来自于RCEP成员国之外的0.5单位原产材料能否累积计入取决于其是否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三,RCEP原产地累积原则适用差异关税。由于RCEP成员国经济发展梯度不一,区域内关税让渡采取两两谈判方式,成员国内关税优惠程度并不相同。以我国对RCEP成员国零进口关税承诺为例:我国对东盟区域承诺零进口关税的比例为90.5%,随后依次为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和韩国,参见图表2。这意味着,RCEP成员国可运用原产地累积原则进行合理避税。换言之,假定日本生产的A产品出口至中国,中国自日本进口关税为5%而自东盟进口关税为2%,此时企业或通过在东盟进行微小加工取得东盟原产地资格,进而享受2%的优惠关税。对此,在不同关税承诺表下,附录关于第二章第六条(关税差异)第三款,增加了“要求出口缔约方生产原产货物的增值部分不低于原产货物价值的20%。上述增值部分应根据经必要调整后的第三章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计算”。
除原产地累积规则外,RCEP协定关于原产地规则还有以下亮点:
第一,在未来10-20年内,出口商或生产商具有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资格。一般情况下,原产地证明由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RCEP在此基础上放宽了原产地出具资格。根据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三款,“按照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应当被视为原产地证明。其中,根据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述,澳大利亚、文莱、中国、印尼、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应当在协定生效日期起10年内而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在20年内承认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资格。
第二,背对背原产地证明(Back to Back Proof of Origin)。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提出“根据第三章第十六条(原产地证明),中间缔约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或出口商可以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这意味着,成员国出口商针对已有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原产地证明,在区域内仍享受优惠税率。换言之,假定中国企业自日本批发由日本企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的芯片,并分批次出口至越南、印尼等地;此时,中国企业可拆分同份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在不超过原始原产地要求数量和有效期内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分批分期在区域内出口货物,并享受区域内优惠税率。
二、 RCEP原产地规则影响分析:区域内外
除中日、日韩以外,RCEP成员国之间基本都存在贸易协定。表面上看,RCEP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不明显。截至2017年,RCEP区域内平均关税仅为1.6%,平均关税下调的空间较为有限。但是,RCEP协定统一了原产地规则并允许区域内累积,这将有效降低优惠关税门槛并促进区域内要素配置,进而稳定区域内供应链。同时,由于RCEP原产地区域累积原则只适用于区域内,对区域外地区并不适用,这或导致一定程度上的贸易分流。据此,RCEP协定对区域内和区域外的影响要区别看待。
第一,从贸易影响看,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降低了优惠关税门槛,区域内贸易流量或增长。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例,自2011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立后,中国与东盟地区的贸易流量增速稳定高于中国与非东盟的地区贸易流量,参见图表3。不难预测,伴随RCEP协定正式生效,RCEP区域内贸易流量或大幅增长。
从区域内贸易伙伴看,我们通过观察RCEP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联系发现:中国是RECP区域内的贸易中心,RCEP成员国平均有25%的进口来源于中国,同时中国也是RCEP成员国三大出口市场之一;RCEP成员国之间贸易联系紧密,RCEP成员国三个最重要的进口来源地和出口目的地均分布在其他RCEP成员国,参见图表4。这意味着,伴随RCEP协定正式生效,中国与RCEP区域间贸易流量或增加最多。
从区域外贸易伙伴看,原产地区域累积原则在区域外并不适用。换言之,假定RCEP成员国对美国(非RCEP成员国)出口,此时原产地区域累计原则不再适用。原产地区域累积原则排他性将一定程度上造成贸易分流,即区域外贸易向区域内转移。这意味着,此前对RCEP成员国贸易依赖度较高的非成员国会受到贸易分流的影响较大。目前,对RCEP成员国出口、进口依赖度较高的经济体主要有美国、俄罗斯和印度。其中,美国、印度对RCEP成员国出口占其出口总值比重分别为24.0%和22.2%,对RCEP成员国进口占其进口比重分别为38.1%和36.1%,参见图表5。
第二,从区域价值链构建看,1995年至2008年是全球价值链加速构建期, 全球价值链贸易分解参与度由1995年的35.2%上升至46.1%,基于全球价值链生产分解参与度由9.6%上升至2008年的14.2%<1>;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全球价值链构建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18年以后的逆全球化叠加新冠疫情爆发,全球价值链贸易分解参与度下降至44.4%而全球价值链生产分解参与度降至12.1%,参见图表6。此时,价值链构建开始由“全球化”转向“区域化”,RCEP协定应运而生。根据前文,中国是RCEP区域的贸易中心。同样,中国也是RCEP区域的价值链中心。根据图表7,当前中国已成为亚洲价值链网络中心。毋庸置疑,RCEP协定生效将加速要素区域内配置,进而强化以中国为中心的亚洲价值链网络。
注:
<1>注:全球价值链贸易分解参与度为:通过投入产出技术把贸易额按照增加值的来源国和来源行业进行分解,将贸易流分为国内增加值以及国外增加值部分。全球价值链生产分解分为生产的前向分解(增加值/行业GDP的生产分解)和生产的后向分解(最终产品生产分解),本文采用的是前向分解,行业增加值=增加值用于纯国内生产部分+增加值用于传统最终品贸易生产部分+增加值用于简单、GVC生产部分+增加值用于复杂、VC生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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