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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
为切实抓好源头管控、强化监管执法、铁腕“打非治违”,坚决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资质条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36号)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要求,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监理发包或委托给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规定,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具有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该事故隐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0号)等规章,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三)项、(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技术交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单位要将设计单位的技术服务纳入设计合同,在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要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到现场开展技术交底,详细介绍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对施工内容、施工顺序、技术要点、安全事项等逐一说明,指导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指导施工单位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确保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相关要素公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单位要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制定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公示牌、安全管理人员公示牌,并在建设项目现场公示,接受监督。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公示牌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应资质、基建工程及工程量和批复工期。安全管理公示牌主要内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电话;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电话;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姓名、电话,及非法违法举报电话。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开工前报备核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工程概况、委托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人员配备、主要安全设施设备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情况。县级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现场核实,并签署意见,符合开工条件的,依规批准办理领用爆破器材相关手续,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同时,要严格督促建设项目单位编制施工进度图表,按月填写,实施挂图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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