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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将促进完善健全电子商务行业法律制度,

时间:2023-10-07 02:24:17 来源: 浏览:

电子商务法“解毒”

一、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背景。


电子商务是当代最伟大的商业模式革新之一,也是互联网给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贡献。电子商务业态自诞生以来,在社会上经历了从不信任甚至质疑,直至电子商务成为当前我们商业的主流形态的一个曲折的过程。

当前,我国是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也是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最大、效率最高的市场。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出台一部全面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已经成为必然。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的法律,《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可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电子商务活动实际是商务活动的网络化、电子化、远程化的体现。借助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日益蓬勃。在《电子商务法》正式颁布之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主要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具体行为可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则进行。

而这些散见于其他相关性法规中的规则,一方面往往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具体争议时才会进行适用,另一方面由于各法规主要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某一方面进行规范,无法全面匹配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需求。

此次《电子商务法》的落地,吸引了诸多目光。《电子商务法》从提出到正式通过,经历了五年的时间,其中起草阶段历经三年时间,并在两年时间内经过四次审议,相关条款内容经过了多次论证、几易其稿,方得最终施行。这一过程,足见社会各界及立法机关对于该部法律的关注程度。

二、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鼓励创新商业模式

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监管政策首先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同时,《电子商务法》提出,要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该等鼓励政策下,我们认为电子商务会面临更好的发展阶段。

2、平等融合发展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线下商务活动带来一定冲击和影响的局面。针对该情况,《电子商务法》也予以关注,并提出,要平等对象线上和线下商务活动,促进两种形式的商务活动融合发展。针对有些地方可能存在的限制性政策措施,《电子商务法》作出规范,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3、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应遵守的原则,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自然也不例外。《电子商务法》对此予以强调,重申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注意遵循前述原则,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4、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与基本原则。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从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安全性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在确立了技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措施等在法律上进行规范,明确电子商务活动参与各方的职责与法律责任,以此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在保障安全的环境下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三、电子商务法的热点问题。

1、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纳入管理

问题: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此外,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等情况也比较突出。有些微商还趁机进行非法传销。

法条: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解读:本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2、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案例:2018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其在某平台购买的护肤化妆品怀疑为假货,与之前所用同款产品差距较大。之前自己曾因特价购买的面膜质量不佳给予差评,但该评价根本看不到。杨女士认为,消费评价是消费体验的重要一步,也是后续顾客购物的重要参考。故投诉该平台不顾消费者感受删除差评的行为。

法条: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解读: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本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一般义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3、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

案例:一些消费者反映,在线预订酒店、预约车辆时遭遇平台、电商杀熟。一位姓廖的消费者称,自己经常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预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长年价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过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间淡季的价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账号查询后发现,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还是380元。

法条: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用户在电子商户活动过程中,会留下诸多关于其消费记录、消费习惯、网页浏览记录(cookie)等信息。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引发公众不满。为此,本法明确规定,一是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还应遵守《广告法》规定。三是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4、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

案例:消费者通过一些网络平台预订机票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台默认勾选航空保险、酒店优惠券等付费项目,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此类经营模式在OTA企业普遍存在。中消协曾就此启动调查,敦促企业整改。2017年10月,消费者韩女士发微博称,作为某服务平台资深用户,曾多次发现并手动取消隐藏在订票信息下的“预选保险框”,但仍旧百密一疏被套路,为此,要求平台向公众致歉。

法条: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这种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变相强制搭售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本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时的显著披露信息义务,禁止搭售作为默认同意选项及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通过多角度规范,有力打击“默认勾选”等霸王行径。

5、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案例:2017年以来,町町、悟空、酷骑、小鸣、小蓝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运营。由于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协共收到全国酷骑单车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预付费、请求移交犯罪线索的来信2064封,并向有关公安机关提交了《刑事举报书》。为推动解决消费者现实困难,中消协还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提出“关于对共享单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建议”,呼吁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法条: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本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由此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规制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案例:2017年6月18日前后,某平台为保证促销中供应商及货品数量,锁定了后台商家。另一家平台则在自身强势品类服装上推出要求供应商“二选一”的对策,要求商家将其在另一家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下架或自己将另一平台上的商品拍下架,并要求商家上公告、发微博、下会场,否则将采取措施严惩商家,停掉商家在其平台上的所有流量等。一些商家迫于压力,挂出公告或者通知,声称6月6日的所有订单作废,不再发货。

法条: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实践中,平台“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使消费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本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有助于解决平台欺凌电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拥有更多的消费选择。

7、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依法担责

案例: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四款标称“自营”的品牌手表。收货后发现,商品说明书载明的手表材质与宣传不符。检测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在诉讼维权过程中,该网络平台辩称“自营”不是平台经营者自营,是平台所属集团下属公司经营,平台经营者非适格被告,要求驳回消费者起诉。

法条: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解读: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本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同时明确违反规定的罚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8、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应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2018年5月、8月,某航空公司空姐李女士、浙江温州赵女士分别乘坐同一网约车平台的不同顺风车后,被顺风车司机强奸杀害。据报道,该平台存在对司机审核及人车一致问题管理不善、缺乏便捷有效的紧急救助方式、对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法条: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1.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义务。与《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相比,一是将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利于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二是对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2.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消法》没有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如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就《电子商务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9、付款成功,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问题:2017年,北京市消协开展调查共征集到电商“砍单”案例148件。其中,有超过一半的“砍单”案例发生在平台内商家,其次是电商平台自营和厂家官网。“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调查针对8个大型电商平台的网站页面、注册用户和购买下单过程进行体验,其中有6个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法条: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解读:针对消费者遇到的电商随意砍单问题,本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立法明确做出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10、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

案例:莫先生发现某网上购物平台有抢拍iphone促销活动,此时活动规则并未限制购买数量,于是通过活动拍下iphone8 手机2台。但是之后平台只为第一个订单发了货。莫先生询问原因,平台回复称活动已经修改为每个客户只能拍一台,多拍无效,并且实际以修改过的活动规则为准,拒绝给第二个订单发货。莫先生认为网上订单与合同应有同等法律效力,平台应按照原规则、原订单发货。

法条: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甚至伪造、篡改、销毁、隐匿相关证据,使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本条规定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如原始合同、交易记录等,并规定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一规定有助于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便于有关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四、卖家视角的“解毒”。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简而言之,淘宝网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卖家是平台内经营者,淘宝网和卖家都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理论上,微商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是卖家们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因为电子商务法涉及到卖家们最为关注的三大问题:主体资质与行政管理、税务问题、知识产权问题。这部法律对于已经完成积累的大卖家或者比较有法律意识的卖家来说,其实是一个机会。任何准入标准的微小提高,都会将大量的无法满足标准的卖家踢出局,但是总的流量并不会明显减少,那么流量就会慢慢汇聚到依法合规的店铺。平台也可能也会设置一些机制,向合规店铺流量倾斜。其实目前已经是这样,违规多了,流量就变少,活动参与权限就降低。当平台的机制从“违法者有红利”慢慢向着“合法者有红利”转变后,对规则和法律的理解,也将会成为一种商业战斗力。

1、行政管理与主体资质。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这条很好理解,就是以后卖家们都要办理工商登记了,除非是但是中所述的三种例外情况。 当然,还有一种例外,就是你根本就不是“经营者”,从事的不是“经营活动”。比如淘宝的“闲鱼”,比如滴滴的“顺风车”。这些平台上的主体都不是以此为业进行经营的主体。

会有人说,会不会半年后,淘宝上都是齐刷刷的“二手”链接,以此规避工商登记?我们认为,这种想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法律上的“经营活动”,一般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业务活动。经营“二手”商品不等于你不是经营活动,比如瓜子专卖二手车,中古专卖二手奢侈品,他们都是著名的经营主体。所以卖的东西是不是“二手”,不影响你是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

关于主体资质的问题,《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这句话的理解,我们认为为,“按照规定”这四个字是很重要的。有了这四个字,平台的“报送”就有可能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也就是说市场监督部门的上门执法可能还会跟现在一样,是“运动式”或者叫“抽查式”的,而不是“普及常态”式的。总体来说,这条规定对于经营类似化妆品非正规入境商品(俗称“水货”)的卖家来说,将面临着职业打假人问题的考验。

如果全网所有卖家都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那么就全部具有了“经营者”属性,职业打假人再来投诉,就无法用“个人非经营”这个理由回应。而且,《电子商务法》规定主体资质必须公示,就像现在天猫一样,每个营业执照都会写明主管机关,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也会更有方向。所以,在职业打假人的问题上,有可能因为《电子商务法》对于主体资质的要求,今后的形式更加严峻,建议卖家尽早让自己店铺的经营合规、合法。

二、税务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会不会意味着开始向卖家征税?这恐怕是千千万卖家最为关注的问题。 坦白说,这个问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确实为税务部门向电商征税铺平了一些道路,但是这可能不是决定性因素。 国税局王军局长在去年一个座谈会上讲到:对于小电商,对于新兴业态特别是能就业的新业态,在处理征税上要非常慎重,应该更多支持发展”。 由此看来,一方面是电商中的无数就业岗位和经济活力,一方面是国家财政税收的紧张现状和共克时艰的现实要求,在“要就业还是要税收”这个问题上,国家的态度,也许是比法律文本更关键的问题。

但是至少,法律为此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了。 当然大家也应该看到法律中的曙光。《电子商务法》中有表述“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针对电商,会不会有税收的专门优惠?阿里年报中,淘宝的业务额仍然不比天猫少的,我相信会有人替大家去说话的。如果真的要开征,可能还是会在法律规定上给优惠的可能性更大,国家还是要保护小电商对于就业和经济的贡献,所以大卖家的税务成本的增长应该会比较小卖家明显。从这个角度说,以低价为主要竞争力,并且是金冠级高流水的水货店铺,今后会遇到比较大的挑战。

三、知识产权

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它包含了价格和渠道控制、商业竞争等诸多商业问题。所谓的维权,并不一定是纯粹的维权。所以知识产权相关条文的立法,绝不只是意味着法律的更新,更意味着一些电商商业规则的更新。

《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构建,基本借鉴了现在的淘宝知识产权保护流程。我们认为,对投诉人的限制,以及被投诉人权利的完善,应该也是阿里巴巴向立法机构反应现实情况所产生的效果。

1、明确了权利人和投诉人的义务和责任

(1)明确了投诉人的举证义务

此次《电子商务法》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要求“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2)明确了恶意投诉人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明确:“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对于恶意通知的法律后果并没有明确。现在有了《电子商务法》明确的规定,甚至还明确了“恶意”情形下要“加倍赔偿”。

2、作为申诉人的卖家的权利有了更多法律保障

(1)投诉信息的知情权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而前款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综合在一起理解,电商平台应当将包含初步证据的权利人通知转送给平台经营者。

如果淘宝网今后依法执行的话,那么卖家们想要知道投诉人的投诉信息,就有法可依了。

(2)申诉会更加重要,面对一些强势品牌方的投诉,卖家们多了一条活路

卖家们有没有被所谓的“诚信投诉方”投诉过?

面对这些有可能去华盛顿起诉阿里巴巴的投诉人,即便你想申诉成功,也要过个一两个月。即便最后申诉成功,这一两个月的损失是没人管你的。

但是《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此规定,如果这些品牌方不予回应的话,平台应当回复链接,不予处罚。

但是有的卖家说,是不是以后随便申诉就行?是不是只要提交了申诉,等十五天,只要投诉人不纠缠就行了吗?显然不是。

前款有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既然投诉方的投诉有举证义务,那么卖家的申诉也一定有举证义务。卖家提交的申诉提交的材料是否能够达到“初步证据”的法律效果,仍然是平台来判断的。

所以今后的申诉会变得越来越重要,申诉机制用得好,证据准备的专业,就会在知识产权违规面前,多一条活路。

3、平台的大促展位、营销活动会更重视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的情况要承担责任,“应当知道”的要求就比之前更严格了一些。

比如,双十一或者双十二的大促展位,尤其是核心展位,都是小二们认真筛选过的,再比如直通车的链接,一般来说也要经过审核。那么这些链接里面如果有明显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淘宝对外宣传的“打假力量”来说,是“应该知道”的。

目前《淘宝规则》的《淘宝网出售假冒商品认定和处罚规则与实施细则》就规定“对利用阿里妈妈营销推广平台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卖家,淘宝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升级处理。”正是对这一情况的针对性规定。相信今后会执行的更加严格。

结语:《电子商务法》对于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针对电子商务活动领域的专门性规范是必要的。《电子商务法》的正式颁布,不仅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更能够在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规范和促进的双重效果。

此外,对于《电子商务法》的基础性法律的价值不应低估,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诸多企业都建立了自身的直营电商系统,这意味着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会越来越多,甚至未来每个企业都将会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传统商业模式的空间不断被压缩,电子商务空间不断扩大,《电子商务法》的应用场景也会不断扩展。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将促进完善健全电子商务行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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