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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21:56:33 来源: 浏览:

冯尔康:在中国古代社会,“君强”怎样造就了“民弱”?

从秦代到清末的帝制中国,户籍管理对民众形成了人身控制,赋税和徭役在历代都是民众不能承受之重。而 “以孝治天下”实际上是一种柔性的控制,孝的观念内化为民众根本意识之后,民众就会甘当顺民,对皇权自觉服从。

在帝制中国,皇帝至高无上,国强民弱历代无一例外,图为电视剧《嘉庆皇帝》剧照。

冯尔康先生著作《古人日常生活与社会风俗》和《清代社会日常生活》显示,在帝制中国,户籍管理和保甲制度对民众形成了无处可逃的人身控制,并且让民众不得不承受赋税和徭役。而法律对于谋反或危害皇权者视为滔天大罪,所谓“十恶不赦”就是对民众最大的威慑。在国家机器的硬性镇压之外,皇权也实施了柔性的思想控制,例如,皇帝被尊为“君父”,将民众视为子民,以象征性的伦理关系掩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天壤之别的阶层关系。

除此之外,历代皇帝莫不标榜自己“以孝治天下”,并且通过举孝廉等方式弘扬孝的观念,在家国同构的体制之下,它培养了民众对皇权的无限忠诚,以及对等级尊卑秩序的自觉服从,正如鲁迅对历史的反思:“中国只有两个时代:一个是暂时坐稳了奴隶的朝代,一个是求做奴隶而不得的朝代。

帝制时代的“民弱”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春秋战国时代的“为父绝君”,在秦代以后为何演变成“为君绝父”?就相关问题,《燕京书评》采访了冯尔康先生。本文为第二篇,第一篇已于昨天发布。

冯尔康,1934 年出生于江苏仪征,南开大学历史学系本科暨研究生毕业,南开大学荣誉教授,中国社会史学会创会会长,中国谱牒学研究会副会长。从事中国古代史教学及清史、中国社会史、宗族史、徽学、清前期天主教史、史料学研究。主要著作有《雍正传》(1985)、《曹雪芹与〈红楼梦〉》(1986)、《清史史料学》(1992)、《中国古代的宗族与祠堂》(1997)、《清代人物传记史料研究》(2000)、《顾真斋文丛》(2003)、《中国社会史概论》(2004)、《乾嘉之际下层社会面貌——以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史料为例》(2004)、《18 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2005)、《中国社会史研究》(2010)、《清代人物三十题》(2012)、《尝新集——康雍乾三帝与天主教在中国》(2017)、《冯尔康文集》(10 卷,2019);散文集有《去古人的庭院散步》(2005)、《生活在清朝的人们》(2005)、《砥节砺行:寻找品格的磨刀石》(2013);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1994)、《中国宗族史》(2009)、《清代宗族史料选辑》(2014)等。

户籍和行政,对民众形成人身控制

燕京书评:萧公权先生的《中国乡村》和刘守刚的《财政中国三千年》显示,帝制时代的中国,统治者为了获得未定的税收并强制民众服徭役,无不严格控制户籍。这方面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冯尔康:户籍管理有利于形成人身控制。君主政体从中央到地方有着严密管理系统,中央各部门管理职能不必说了,单讲基层机构的县,衙门里有负责各方面民政事务的官长与吏员。秦汉间县令为一县主官,下属有县丞、县尉,均为“长吏”;再下有斗食、佐史,为“少吏”,还有乡亭之官三老、啬夫、游徼、亭长(刘邦做过)等。(《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唐代实行九品官制,县有录事、司户、司法、仓督、典狱,问事、白直、市令、博士、助教,皆无品级,管理户口、司法、刑狱各项民政事务。(《旧唐书·职官表》。)县以下没有行政机构,只有在军事、经济重地设有巡检司。但是,县以下有多种控制系统的什五制度,宋代以降通常是设置里正、粮长、保甲、乡约,使用职役人员协助政府管理民人,征收赋税。

户籍管理。县衙管理民人,其基础是户口管理,比如明代登记户口叫做“大造黄册”,记录各家各户的人口(性别、年龄)和财产,特点是令民人附著于土地(乡里),用古代的语言是“死徙无出乡”,如在明代,若要离开家乡一百里,就要向政府申请“路引”,否则就犯了“私渡关津罪”(《唐律疏议》《大明律》均有此条文)。就连科举考试,也要在著籍地进行。民人著籍不得离开乡里,政府就方便向百姓收税,特别是令百姓出徭役,征收人口税。政府以户口多寡作为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一个标准,以督促地方官对民人加强管理,像西汉的黄霸、召信臣都因所治地方户口增殖而升官。对于户口管理不严的官吏则予惩罚。

县衙利用什五组织和职役实现赋役征纳。宋代、明代实行富人充任职役协助政府收税。宋朝一般将农村主户分为五等,头等户是占有三顷至一百顷耕地的大田主,二、三等户是中小田主,由这三等户充当职役。职役有主管官物的衙前、课督赋役的里正、户长、乡书手,逐捕盗贼的耆长、弓手、壮丁,供州县官使令的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及州曹、县曹孔目、押录、虞侯等(《宋史》卷177《食货志》,第13册第4395页);其中里长用一等户,户长用二等户(《宋史》卷177《食货志》,第13册第4296页),弓手用二等户以上,散从官用三等户以上(《宋史》卷177《食货志》,第13册第4313页)。衙前是从里长中拣充,当然既任衙前就不兼充里正。充当职役的人家本来就有钱财,一经职役在身,又有一定的权势,成为“形势户”,他们没有法定的特权,实际上能够免除徭役应承担的田亩税,但职役户本身的负担也很重,如衙前要到中央输送本州县税钱,路费自行负责,到京城主管官吏故意不收,以便勒索贿赂,这样很容易出现倾家荡产的情形,因此并州知州韩琦说:“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宋史》卷177《食货志》,第13册第2497页)。明代实行里长制,规定每纳粮—万石左右的地方设为一个粮区,地方官选择丁、田多的人家当里长,中产之家充当的甲首,排定民户服徭役的时间和秩序。选派田地多的民户充当粮长,由粮长催收和交纳税粮。(《明宗录·太祖朝》卷68,洪武四年九月丁丑条。)明太祖说明实行粮长制的原因:“教田多的大户管着粮少的小户。”(《大诰续编·水灾不及赈济第86》。)然而,政府又不给他们特权,势必造成两种情况:一是担任职役的人为非作歹,中饱钱粮,反使政府赋役不能如期上交和民怨沸腾,与政府的治理愿望背道而驰;另一方面使奉法的职役者由富变穷,无法供役。职役制实行是政府处理其与田主富户关系的办法,寻找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而治理一般民户。

燕京书评:英国学者迈克尔·曼区分了两个层面的国家权力:其一是国家的专制权力,即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决定行动的范围;其二是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即国家能力。它指的是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萧公权的《中国乡村》和胡恒的《皇权不下县?》都显示,皇权实际是一竿子插到底,只不过它的国家权力过大,导致国家能力不足,你怎么看?

冯尔康:人们常说古代“政权不下县”,容或使得不察其意者以为政府对民间的控制力度不大,其实不然,前述里正、粮长之外,还有保甲制、乡约制,从事治安、教化活动,还有官办或官民合办的“四邻结社”约束民人。

民间乡里组织是为祭祀而形成,其萌芽状态的“社,祭土而主阴气也”,“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十三经注疏》本,下册第1449页)。《礼记》所讲的社是祭祀土神的处所,古人意识中天为父,地为母,社事很重要。各种人都有这种祭祀,天子有“王社”,诸侯有“侯社”,自大夫至庶人的“置社”(《礼记》,《十三经注疏》本,下册第1583页)。社,还是最基层的地方行政组织,每社25户,要进行户口登记,所以在齐国就将这种情形视为“书社”(《春秋左传注》,第4册第1465页)。战国时代庶人必须参加祭社活动,魏国李悝计算农民之家的收支,在开销方面,有“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一项(《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4册第1125页),这是说闾里之社从事社祭,一年春秋两次,闾里居民都要参加,所以才是必须的开支。这条材料说明,周代盛行的祭社、里社都不是民间的自发组织,参加活动与否,带有强制性,民间自发组织的社团却是由这里产。秦汉之间的社,仍如战国时代,里社、祭社合一。后来成为丞相的陈平在民间为里社之宰,祭祀后分肉很平均,得到里人的称赞(《汉书》卷40《陈平传》,第7册第2038页)。祭土神的社,宋以后官方在京城和州县皆有设立,春秋二祭。(《宋史》卷102《礼志五》,第8册第2483;《辽史》卷53《礼志》,第3册第876页;《元史》卷76《祭祀志》,第6册第1880页;《明史》卷49《礼志》,第6册第1265页。)明代甚至规定每里一百户立坛一所,祀土神、谷神(《明史》卷49《礼志》,第6册第1269页);官办的社由各级官员主持,如宋代“京师春秋社祭,多差两制摄事”(魏泰:《东轩笔录》卷6,第68页,中华书局1983年)。

《古人日常生活与社会风俗》,冯尔康著,中国工人出版社2021年1月版。

徭役压榨劳动力,让民众不堪重负

燕京书评:就帝制时代民众与国家、民众与皇帝的关系而言,在国强民弱、君强民弱、官强民弱的权力格局中,民众只有义务,毫无权利和尊严可言——他们被牢牢控制,予取予夺。

冯尔康:皇帝为掌控百姓,特别重视户籍编审——户口登记,把掌握人口的多寡看做国家盛衰的标志。户籍登记中的“编户齐民”,标志民人对君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确立,民人必须对政府承担赋役。汉代有田税、人口税(算赋、口赋)和徭役(更卒、正卒、徭戍)。汉文帝时,晁错讲到民间疾苦时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4册1132页。)一个五口之家,要有两个人承担徭役。隋唐均田制下则有租(田税)、庸(徭役)、调(户税),民户同样有徭役负担。农民向政府交纳土地税、人口税和服徭役是天经地义的不可推卸的负担。人口税和役,是因人而承担,不管占有耕地多少,均需承担,不像土地税是财产税,是民人附属于政府的表现,属力役性质。(参阅蒙文通:《中国历代农产量的扩大和赋役制度、学术思想》,《四川大学学报》1957年第2期。)

徭役极其沉重,尤其在君主专制社会前期。在汉代农民的徭役负担远远高过田赋,一个家庭大约田赋占总支出的3.3%,人口税约占2%,徭役约占29%。租庸调制度下,仍然是力役沉重。已故学者蒙文通把君主时代赋役制度的变化分为四个阶段,两汉、东晋到唐分别为前两个阶段;都是力役之征为主。(蒙文通:《中国历代农产量的扩大和赋税制度、学术思想》,《四川大学学报》1957年第2期。)笔者认为,蒙先生之说反映历史实际。力役重,说明农民对朝廷的人身依附性强,鲜明显示出政府控制人民的实质,民间自主能力极弱。我们今天参观秦始皇陵兵马俑,作为文化遗存,世界十大奇观,了不起!然而,我们更应看到秦人在残暴统治和摧残下应徭役之征。汉武帝茂陵,有修陵人墓地,四万平米,收葬二万尸骨,残酷至极。埋在陵墓坑的,都是应徭役征发的百姓。

河北山海关孟姜女庙。(来自视觉中国)

徭役沉重引起逃亡、造反与君主难以兑现之“轻徭薄赋”许诺。徭役,不仅仅是百姓沉重负担,更会造成残疾、死亡,像汉武帝茂陵那样工程,哪一个帝王陵寝不造成应役民夫的死亡?“孟姜女哭倒长城”的故事,生动表现出民间对帝王征发徭役的血泪控诉。农民负担重,到不堪忍受时,就会逃亡,就要躲避户口登记(脱漏户口)。早年初中语文课本收有《诗经·魏风·硕鼠》描写的农人,疾恨主人的残暴压榨,动不动表示“逝将去女,适彼乐土”,“适彼乐国”,“适彼乐郊”(《诗经》,《十三经疏》本,第上册第359页),说明很有离去的可能性。唐代的民人逃亡他乡,甚至自残肢体(令人悲催地自称“福手”“福足”),以逃避兵役、差役,也有的逃到贵族官僚豪强门下,以求荫庇,所有这些,严重的时候,政府民户甚少,形成社会问题。司徒杜佑(735-812)在所纂《通典》中指出,唐高祖武德(618)到唐玄宗天宝末年(756)的138年和平环境中,户数与隋代建立18年(大业二年,606)时的890万相当,本应当大大多出,而为何不多呢?是“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盛也”。(《通典》卷7《食货·户口》,第41页。)不只是隐漏户口,赋役严重到不堪忍受时,就大逃亡,就造反。唐武宗说:“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亡”。(王溥:《唐会要》卷85《逃户》。)唐懿宗时,右拾遗薛调讲:“所在群盗,半是逃户。”(《资治通鉴》卷250,中华书局1976年,第9册第8093页。)农民以逃亡躲避赋役。“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政府采取很多办法控制人口:一是严格进行户口登记,把脱漏户口,当作犯罪来加以禁止,并用法律来促其实现;二是清查户口,搜索民户,隋朝进行“大索貌阅”,唐高祖于武德四年(621年)下令括天下户口,一个世纪后唐玄宗于开元九年(721年)命宇文融括户,结果,搜出80余万户,每年多得税钱数百万。(《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第10册第3218页。)括户与逃亡,是农民与政府较量的一种方式,括户不时发生,表明农民逃亡与政府控制的严重性。应役的戍卒陈胜、吴广深知到戍地也是死亡的命运,还不如造反,于是在大泽乡揭竿而起了。隋炀帝征辽,王薄唱出“无向辽东浪死歌”,揭开隋末造反的序幕。

唐代以前,徭役成为重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统治者施行改革,变力役之征为赋税之征,当然这有个变化过程。隋文帝开皇十年(590)定制“人年五十,免役收庸”(《隋书·高祖纪》),就是允许50岁以上的役民可以不亲身去服力役,但必须出钱由政府雇人代他服役。隋朝制度丁男21岁至60岁赋役,允许50岁以上老民以“庸”代役,表示怜悯老年人,但21-49岁的丁男依然必须亲身应役。唐高祖在隋末大乱中起兵建立唐朝,深知力役造成社会问题的严重性,于武德二年(619)推出“租庸调法”,并宣布“百姓年50者皆免课役”(《册府元龟》卷486,《邦计·户籍》),允许所有丁男以钱代役,“庸”就制度化了。自此,徭役问题的严重性降低了。其实,政府收入毫无减少,民人负担亦未减轻,只是不必亲身应役,减少伤亡的可能,可以按照农时进行生产。对折庸代役的制度性考察,我曾作文《租庸调法的“庸”之制度化在于何时》(《历史研究》1983年第四期)。

燕京书评:提到徭役,我脑子里首先出现的就是杜甫《石壕吏》中的情形。对此,皇帝不可能不知情。

冯尔康:面对不断出现的因赋役繁重百姓反抗运动,皇帝施加一些恩惠,如赐民爵、赐田、蠲除、赈济,表示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纾解民困。实际做不到,反而因财政紧张而额外加税,如明末的加派“三饷”(辽饷、剿饷、练饷),闹得民怨沸腾,李自成起义以“均田免粮”为旗号,宣称取消赋税以收揽人心。面对明朝的灭亡,清朝皇帝接受教训,表示永不增加农业税,于是在盐税、海关税以及卖官鬻爵的捐纳方面打主意。雍正年间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耗羡实际没有取消,只是把明朝以来征纳无度的税外之税的火耗银纳入固定的税额,以防止官吏滥肆征敛。又实行摊丁入亩政策,将人口税纳入田亩征收,使人口税变为财产税。从政府讲人口税没有丝毫的减少,反而因从有产者征收更有保障。不过,从此不再编审户口,民人可以离开原籍,到外地谋生,为手工业、商业发达的地区提供充足的劳动力。但是变相的徭役(募役,用很少的钱强迫民人受雇佣)仍然不少。作为皇帝的子民,还得被迫应役。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英国使臣马戛尔尼来华,乘船前往天津大沽口,行驶至浙江宁波舟山,要求清朝官员派出领航员引领前行,宁波官员拘拿多人选取应役者,英国人所见到的情景是:被抓者“大都不愿前往,容色之悲戚,见者亦为下泪。考验而后对以不合格一一遣去,则欢笑如释重负。……(有被拘来的二人,海上经历丰富,然已经商,向官员扣头,申述已经经商,应役不能养家,官长斥责)‘此系公事,若辈胡得推诿,今限汝一点钟之内登船服役,迟则治汝抗命之罪。’”二人乃哭别妻孥,登上马戛尔尼乘坐的狮子号应役。(马戛尔尼著《乾隆英使觐见记》,刘半农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马戛尔尼使团从大沽口进京及返程从通州张家湾出发往广州,舟行于运河、赣江,有的河段水浅,陪同行程的官员就抓夫来拉纤,并且拷打他们拼命干活,英国人记载此种情形:“华官督令舟子前进,不任少歇。如或船上夫役不敷应用,则令兵丁至岸上捉人拉纤。此种拉纤之人均系穷苦百姓,捉来之后,每日仅予以六便士之工食,且令一路拉去,虽远之千里,倘不达目的地,绝不许其还乡,故一至夜分,纤夫即就黑暗中纷纷逃去。于是兵丁复至各村庄中捉人,有已经好睡者亦自床上拉去,倘不肯从则用鞭扑威吓之。”(《乾隆英使觐见记》第164页。)副使斯当东说,“余来中国,几无日不见华官笞责小民,一若此为华官日课中必有之职务……凡中国人受笞,必号哭求赦,声音绝惨。”(《乾隆英使觐见记》第38页。)审计官巴罗与他有同样的感觉:“在中国旅行期间,我们难得一天看不到打板子。”(《马戛尔尼使团使华观感》,何高济、何毓宁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44页。)官员对民夫根本不当人对待,恶劣程度令人发指,是以英国人也看不下去。

《清代社会日常生活》,冯尔康著,中国工人出版社2021年1月版。

法律控制和思想驯服双管齐下

燕京书评:我读过黄源盛教授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史的著作,在古代的法律中,反抗君主专制统治被视为最大的罪恶,会受到最严厉的处罚。这也是为了强制和震慑百姓甘当顺民吧?

冯尔康:历代法律,首先规定的是“八议”和“十恶”。八议,维护贵族官僚等级利益,官员在执行任务中,民人设若侵犯他,罪刑加重。十恶,第一条是谋反,所谓“危社稷”——造反,反对朝廷;第二条谋大逆,具体指谋毁王朝的宗庙(如今天北京天安门东侧的劳动人民文化宫,即为清朝皇家的太庙,它象征王朝的存在)、山陵、宫阙;第三条谋叛,指背本国;第四条谋降,潜从他国;第七条大不敬盗乘舆、服御物、玉玺;其他不赦之罪是不孝、恶逆、不义等。十恶,主要针对反对王朝君主,严惩谋反者,十恶不赦,大赦也不包括这类犯人,是所谓“常赦所不原”。法律首列十恶,警戒民人,就是《唐律疏议》所称的:“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十恶不赦的法律对民人心理的影响巨大,惟有服从,轻易不敢有违法行为,更不要说图谋造反了。

燕京书评:作为最高统治者,皇帝被称为君父,以伦理关系掩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

冯尔康:第一,从称谓看皇帝与臣民宗法性关系,子民实质是蚁民。让我们先看“君父”“子民”的故事,而后很容易理解其涵义了。皇帝以民为子。汉文帝时,淳于公之女缇萦求代父受刑,文帝因诗经“恺悌君子,民之父母”的话,以肉刑治民,很是自责——“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因除肉刑。(《史记》卷10《孝文纪》,第2册第427页。)这说出他是以“为民父母”自命的皇帝。大将军霍光以汉宣帝嗣承昭帝,云其“奉承祖宗,子万姓”。(《汉书》卷8《宣帝纪》,第1册第238页。)所谓“子万姓”,就是皇帝以民为子,当然是民之父母了。汉元帝永光二年(前42)诏,民困吏残,“朕甚自耻。为民父母,若是之薄,谓百姓何!”遂赐三老、孝弟力田帛。(《汉书》卷8《元帝纪》,第1册第289页。)皇帝将自身与百姓的关系比作父子(君父与子民),如同家人,拉近了距离,既可以改善治理,也使百姓感恩戴德,形成雍穆气象。

接下来,我们查一查君父、子民的词源。皇帝被臣民尊奉为“君父”,直接辖制民人的县官,被称呼为“父母官”,道府以上地方官则称作“大公祖”,黎民百姓自称“草民”“细民”“蚁民”“小人”。《左传·僖公五年》:“重耳曰:君父之命不校。”是尊国君为君父。《汉书·外戚传》第六十七下:皇帝“圣德盛茂所以符合于皇天也。”天之子,总理万民之事,是为万民之君父。直接牧民的县官,会爱民如子,成为民之父母,是以《礼记·大学》:“《诗》云:‘乐只君子,民之父母。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道、府以上长官被尊称“大公祖”,按照宗法制伦理宗亲长上的称谓是高、曾、祖、祢(父),道员、知府官阶比知县高,所以在称呼上也上了一个层次:由父升格为祖。草民”的词源出于孔子《论语》:“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网文解释是: “‘小人’就像草,‘君子之德’的‘风’吹来,他们一定就会顺着倒下去,不能直起来。草民,随德政折腰,服服帖帖,恭顺小民。”笔者阅览清代三法司的档案文书,案件两造的小民,口供常常自称“蚁民”,自知为人之轻贱如同蝼蚁,生命像蚂蚁一样的不值钱,倒是很洽合实际身份的。君父、子民,使得君主与臣民、地方官与百姓关系抹上一层“血缘关系”,笼罩在“宗亲”关系之内,皇帝、百官、子民都应各守本分,子民与皇帝似乎处在温情脉脉的和谐气氛之中,;其实,百姓真实的身份是蚁民、草民,直不起腰的“顺民”。

第二,君父的天职是对百姓行施教化。大儒董仲舒解“王”字,说:“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春秋繁露·王道通三》。)造物主天与地赋予人的人生之道,要由人中之王来沟通,来教导,所以圣王的天职是行教化权,百姓必须听从连贯天、人之际的君主教诲,按教诲做人。

董仲舒。(来自视觉中国)

燕京书评:帝制时代的中国是家国同构,历代皇帝无不标榜“以孝治天下”,这也是一种君主专制的柔化说词吧?

冯尔康:君主实行“以孝治天下”政策,实际上是实现教化的手段。历朝政府实行“以孝治天下”政策,在民政、官制、教育、法律、伦理多种领域中落实;孝道,包涵了孝亲、忠君、睦族的丰富内涵;君主的讲求孝道,核心是“移孝作忠”,借以稳定与强化王朝统治。

西汉政府实行以孝治天下的政策,办法是鼓励孝弟,赐帛、赐民爵、免其徭役,令平民百姓获得特殊的荣誉。《汉书》记载,惠帝四年(前191),“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师古对此注解曰:“弟者,言能以顺道事其兄”(《汉书》卷2《惠帝纪》,第1册第90页)。就是政府让地方官荐举子孙孝敬父祖、弟弟顺从兄长而又致力于农事的民人——孝弟力田者,免除其劳役。少帝(吕后)元年(前187),特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这种官爵秩很高,为的是让他 “劝历天下,令各敦行务本”(《汉书》卷3《高后纪》第1册第96页)。可见,朝廷对举荐孝弟力田是多么的重视。而地方官常常举不出孝弟力田之人,文帝对此甚为不满,十二年(前168)诏:“孝悌,天下之大顺也……今万家之县,云无应命,岂实人情?”于是,派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每人帛五匹,悌者、力田者二匹。并且按照户口多寡设置三老、孝悌力田名额,长吏届期必须举荐孝弟力田者。这就是师古所说的“增置其员,广教化也”(《汉书》卷4《文帝纪》,第1册第124页)。

武帝深知,子孙不能孝养父祖是贫困所致,乃于建元元年(前140)诏令免去九十岁老人子孙的徭役,以便其奉养老亲,诏曰:“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缺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为复子若孙,令得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汉书》卷6《武帝纪》,第1册第156页)。昭帝元凤元年(前80),“赐郡国所选有行义者涿郡韩福等五人帛,人五十匹,遣归。诏曰:‘朕闵劳以官职之事,其务修孝弟以教乡里。”(《汉书》卷7《昭帝纪》,第1册第225页。)宣帝地节三年(前67)诏:“朕既不逮,导民不明,反侧晨兴,念虑万方,不忘元元……传曰‘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其令郡国举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者各一人”(《汉书》卷8《宣帝纪》,第1册第250页)。宣帝甘露三年(前53)因新蔡有凤凰聚集之瑞,赐其长吏、三老、孝弟力田帛(《汉书》卷8《宣帝纪》,第1册第272页)。初元元年(前48),元帝以即位下诏,赐三老、孝者帛五匹,弟者、力田三匹(《汉书》卷9《元帝纪》,第1册第279页);五年(前44)星变,赐三老、孝者帛五匹,弟者、力田三匹(《汉书》卷9《元帝纪》,第1册第296页);成帝建始元年(前32),赐三老、孝弟力田帛(《汉书》卷10《成帝纪》,第1册第303页);成帝绥和元年(前8)立太子,赐三老、孝弟力田帛(《汉书》卷10《成帝纪》,第1册第328页);哀帝即位,赐三老、孝弟力田帛(《汉书》卷11《哀帝纪》,第1册第334页)。种种事实表明,西汉诸帝几乎都有赐复孝弟力田的举措,可谓不遗余力。宣帝还特别规定,免除有祖父母、父母丧事者的劳役:“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如此则可“导民以孝,则天下顺”(《汉书》卷8《宣帝纪》,第1册第250页)。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父母丧免役,祖父母丧亦然,其意在扩大家庭成员范围,以利家族发展。

陕西咸阳汉武帝茂陵。(来自视觉中国)

“以孝治天下”既是巧妙的说辞,也诱惑了百姓

燕京书评:“以孝治天下”,在实施中也是恩威并济吧?

冯尔康:那是当然。举孝廉。这项政策出于董仲舒的建议,始行于汉武帝,此后历久相沿。《汉书·董仲舒传》:“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汉书》卷56《董仲舒传》,第8册第2525页)。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汉书》卷6《武帝纪》,第1册第160页。师古曰:“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孝廉,就是善事父母而又廉洁自矢的人。还有在孝廉之外,别举类似孝廉的人。哀帝建平元年(前6),下令大司马、列侯、将军、中二千石、州牧、守、相“举孝弟惇厚能直言通政事,延于侧陋可亲民者,各一人”(《汉书》卷11《哀帝纪》,第1册第338页)。这是让有能力的孝子顺孙出来做官,或供政府咨询。

设博士弟子员、孝经师,兴教化。武帝元朔五年(前124)诏:“今礼坏乐崩,朕甚闵焉……太常其议博士弟子,崇乡党之化,以厉贤才焉”(《汉书》卷6《武帝纪》,第1册第171页)。平帝元始三年(公元3),立学官,“乡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经师一人”(《汉书》卷12《平帝纪》,第1册第355页)。这是教育方面的建设,但其精神,是培育孝弟人才,并通过这种制度,向民间进行孝道的教化。

法律上的家族互隐与连坐。汉代法律,凡是“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汉书》卷5《景帝纪》,第1册第142页)。高祖九年(前198)诏,敢反叛者,罪三族(《汉书》卷1《高祖纪》,第1册第67页)。这三族是父族、母族、妻族,父族中包括父母兄弟妻子。连坐法被严格实行。高祖十一年(前196),淮阴侯韩信夷三族(《汉书》卷1《高祖纪》,第1册第70页);梁王彭越夷三族(《汉书》卷1《高祖纪》,第1册第72页);文帝后元年(前163),“新垣平诈觉,谋反,夷三族”(《汉书》卷4《文帝纪》,第1册第128页;文帝以父母、妻子、同产兄弟为三族,一度取消灭三族,新桓平之事,恢复夷三族之刑,《汉书》卷23《刑法志》,第4册1104页);宣帝开始实行互隐之法,地节四年(前66)诏:“父子之道,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罪。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卷8《宣帝纪》,第1册第251页)。以子孙父子中有人犯罪,家族可以隐瞒不治包庇罪。法律的连坐和互隐,是承认家族成员的亲情和共同利益关系,有叛逆罪同遭殃,而一般罪行又可以互相包庇,这样的法律,使得家人、族人进一步产生认同感,凝聚在一起,有利于家族、宗族的形成发展。

西汉实行的以孝治天下政策,也为历代沿用;后世的政府,不过是依据实际情况,实行的具体政策有些变化。清朝康熙帝向民间发出生活准则的“上谕十六条”,第二条是“笃宗族以昭雍睦”,雍正帝就此在《圣谕广训》做出解说:“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提出建设宗族的四项内容。康熙帝、雍正帝向民众灌输宗法宗族思想,也是民间宗族所追求和实践的目标。一些宗族宣讲和翻印“上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湖南平江叶氏宗族《家训》(民国《平江叶氏族谱》卷一):“伏读《圣谕广训》十有六条,纲举目张,言言切至,何一非生民日用之资。今欲一道同风,宜于岁时会合,集族中父老子弟当堂听讲,而又恭录其尤关于宗族最为切近而易行者。每门刊布几条,使之家谕户晓,相与父誡其子,兄勉其弟。”就是既宣讲《圣谕广训》,又录出关于宗族的内容,各房刊刻,做到家喻户晓。据常建华的检索,至少有24种族谱刻印了《圣谕广训》。江苏华亭张照家族设立义庄,侍郎张照在奏折中声称,早年臣祖张淇,曾以己田一千亩作为义田,赡给族人,然恐义田不能经久保存,庆幸的是如今皇上颁布《圣谕广训》,号召“置义田以赡贫乏”,是以臣祖张淇“此举仰符圣主化民成俗之至意”,因而冒昧陈请,“将臣家义田官为查核,立册存案,载入县志,不得擅卖擅买,违者虽系臣之子孙,亦以盗卖官田论。”(《华亭张氏义庄条例》抄本,藏南开大学图书馆。)张氏宗族建设义庄,在政府立案,受到保护,是臣子与君父密切配合的产物,是典型事例。

康熙画像。(来自视觉中国)

燕京书评:“以孝治天下”,似乎也为民众提供了一个成为典范,阶层上升的机会。

冯尔康:皇帝以孝治天下,给百姓以巨大的诱惑。一个平民百姓,可能因孝义得到社会舆论的好评,但政治地位并未提高,而政府一旦表扬,不仅经济得到实惠,更重要的是社会地位相应提高。西汉陈留蔡氏家族的蔡勋被举为孝廉,到东汉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后汉书》卷60下《蔡邕传》,第7册第1980页)。前有政府的嘉奖,后有乡里的推重。西汉末南阳樊重“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县中称美,推为三老”(《后汉书》卷32《樊宏传》,第4册第1119页)。他的爱护族人和邻里,在家族像国君一样受人礼敬,在国家被授为三老。南豫州董阳三世同居,南朝宋文帝下诏,表扬他家是“笃行董氏之闾”,并“蠲一门租布”(《南史》卷73《孝义上》,第6册第1799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这是既有荣誉又有免税的双重恩惠。河东县姚栖筠家族,自唐代至宋代二十几世同居共财,唐朝给予的鼓励是将其所居的乡改称“孝悌乡”,社称“节义社”,里称“钦爱里”。(宋人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17,第18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试想,只有官员可以享受免役、免赋的特权,平民若因孝弟力田免役、免赋,与官员是同等的荣誉,这正是民人、民间宗族所追求的,所看重的。是以孝治天下方针政策的实行,极大地促进民人讲求孝道的热忱,成为民间开展宗族活动的动力。

以孝治天下方针的实现,最终得益的是皇帝的,可以实现“移孝作忠”和“求忠臣于孝子之门”,政权就稳固了。《国语·晋语一》:“孝、敬、忠、贞,君父之所安也。”有了子民的忠孝,君父就安心了。明清时期民间编纂家谱使用的“欧苏体”,这种体例的创始人之一欧阳修(另一为苏洵),在所纂《欧阳氏谱图》序中写道:欧阳氏家风“以忠事君,以孝事亲,以廉为吏,以学立身”(《文忠公集》),将忠孝联系在一起。明太祖在讲到孝道内容时,除了要求子孙对父祖“冬温、夏清、晨省、昏定”的纯孝内容外,还有“事君以忠”、“莅官以敬”、“不犯国法”等条教(《大诰续编·明孝》),讲孝要以忠君为前提。清世宗论说科举以《孝经》命题的原因是:“庶士子咸知诵习而民间亦效本励行,即移孝作忠之道胥由乎此”(《上谕内阁》,雍正元年五月二十一日谕),号召民间把在家的行孝,转移到做国家的忠臣顺民。南北朝以后,先家后国的观念,在官方哲学中改正为先国后家,逐渐取得民间认同。至此,让我们来了解:

民人家国观念的确立,体现对君王无限忠诚的伦理。在古代,民家供奉包括皇帝在内的“天地君亲师”牌位。“君”为五神之一,且在父祖的“亲”之上。可见,君的地位之崇高。“君”和“亲”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次序,有个变化过程。开始是亲高于君。先秦人们对处理家庭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的看法,如若“出仕”与“事亲”有了冲突,人们以事亲为重,就不出仕,而且出仕也是为得到俸禄以养亲,出发点也不在为国君,而是为家庭。这就表明人们将家放在国之上。

家、国利益的冲突、忠孝孰先孰后的问题,在历史上长期存在。楚国的伍子胥因父亲兄长蒙冤而投奔吴国,掌权后领兵蹂躏楚国,鞭尸楚平王(或云《史记》记载不实),显然是把家的利益放置在国之上。曹丕在当魏太子时,在一次聚会中询问官员:当国君、父亲同时生病,只有一丸药,是给君主服用,还是给父亲,众说不一。这表明此时人们并没有把国君看在家庭之上的共识。到了宋代,大约是两晋南北朝以来长期民族战争的影响,在汉人中家国先后论才基本统一,岳飞的《满江红》和背刺“精忠报国”四字,在忠孝不能两全时,将忠君(国家)放在首位,家庭置于其下。到了后世,民间乃有“君恩重于亲恩”的说法。洪秀全先世、广东嘉应州进士洪钟鸣作《原谱祖训续训》,专写“忠君”一条:“君恩重于亲恩,谚云:‘宁可终身无父,不可一日无君。’生当明圣省刑薄敛,敬先尊贤,永享太平。其敢忘诸!”(陈周棠校《洪氏族谱》,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0页。)以忠君重于孝亲,所以要做顺民。

平民和身居九重的皇帝关系疏远,还谈什么忠道?平江叶氏《家训》就此教导族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不必搢笏垂绅也,即此食旧德,服先畴,凡隶版图,悉归统属,皆所谓臣矣。!”(民国《平江叶氏族谱》卷1《家训五条》。)草泽小民也是在皇帝治理之下,既然是子民,当然就得尽忠。武进高氏更进一步讲皇帝圣明,为民造福,所以尽忠有理:皇帝对天下所有臣民都有恩,一个小民能种田,有居处,安居乐业,就是因为皇帝“宵旰忧劳,为之兴利备患”,否则怎能坐享太平之福。(民国武进《毗陵高氏宗譜》卷1《家训》。)这些训诫认为,君恩大于亲恩,先尽忠后尽孝,是天经地义之事,与中古以前的人还要讨论忠与孝孰先孰后的思想状况大不同了。族规认为忠君,不得议论朝廷得失,否则是做人不当,还会惹是生非。直隶郎氏家规有可戒者十二则,其一不可是“妄议论”,臣子安敢议君父,卑下安敢言高尊。(《郎氏族谱》,《郎氏家规》)任邱边氏祖训有二禁,一为“不许谈朝廷政事,道听途说是无涵养之人也”;二为“禁谈县父母得失,招祸在此,且失忠厚之道”(任邱《边氏族谱》,乾隆三十五年刻本)。

岳母刺字。(来自视觉中国)

做稳了奴隶和做奴隶而不得

燕京书评:可以设想,一个现代人生活在帝制中国时代,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利出一孔的经济制度,民间社会的宗法制,加上法律维护君主专制的法律制度,户籍控制造成的人身依附,加上由此形成的君强民弱,官贵民贱,如果排除忍无可忍且没有生路的极端情况而奋起反抗(做奴隶而不得)之外,他似乎只能做顺民(做稳了奴隶)了吧?

冯尔康:顺民,表现在行动上是热诚完纳赋役,所谓“田有租,身有佣,民分应尔。所有编折银两,依限报纳,米粒照征送完,庶免拖欠之罪”(《潜阳琅琊王氏三修宗谱》卷1《家箴》)。清江徐氏“谨遵国法”家训云:“田畴赋税,国家岁有常供,务须及早完纳,以报君恩,方见遵王守法之实意。凡我族人,宜凛此为首训”(嘉庆江西清江《云溪徐氏族谱·宗训》)。纳粮当差是天理国法所应当承担的,是感戴天恩的表现;完粮是守法行为,如此才是顺民、良民。赋税是古代政府的经济基础,完粮是民户对政府的巨大支持。

民人生来就是为应差役纳钱粮的,在此之外,能有自己意志的表达吗?能够祖先拜祖宗,祭祀皇帝认可的神灵,信仰佛教、道教,这都是属于皇帝教化的事情,民间的“邪教”不行,外来的基督教不行,早先的四邻结社,后来民间私办亦不能完全合法做到。西汉中叶以后,民间自行组织的“社”,当时叫做“私社”。据记载,它是民间在三月、九月举行社的聚会,或者是十家、五家建立一个田社,而不是政府规定的25家为一社的社。因其为民间自发组织,与官府方针不合,汉元帝建昭五年(前34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汉书》卷27中之下《五行志》及注及张曼曰、臣瓒曰,第5册第1413页)。禁止不可能起多大作用,私社以后得到发展,唐朝出现邑会,高宗下诏禁止:“春秋二社,本以祈农,如闻此外别为邑会。此后除二社外,不得聚集,有司严加禁止。”(《旧唐书》卷5《高宗纪》,第1册第98页。)事情到皇帝禁止的程度,必定民间四邻结社在祭社之外又有发展。四邻结社的主要活动内容是祭社神,春秋两次集会祭祀。南北朝时社日,社民临时建屋于树下,先用牺牲祭神,然后分享胙肉。(荆楚岁时记译注》,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5页。)祭祀时往往还有娱乐,奏乐唱歌,如《淮南子》所说:“今夫穷鄙之社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为乐矣。”(刘安等:《淮南子》,《诸子集成》本,第7册第108页。)虽然乐器简陋,但人民自得其乐,这是社的一项功能。民众是达观的,在贫苦中也能找到生活的乐趣,建立组织就是实现这种快乐的手段。

“社”的民间化与普遍化。宋辽起民间祀土神的社与官方的社稷完全分开,成为土地庙。敬土神的社,所在多有,“俗重社祭,里团结为会。”(乾隆俞修:《婺源县志》卷4《风俗》。)社的成员以邻里为范围,凡在村庄、集镇范围的民户无例外地参加,无所谓自愿与否。社有主事人社首,凡有文武生员的地方多半由他们出任,有土豪富人出头的,有里甲长兼任的,也有按户轮流充任的,也就是说平民百姓都可以充当。它基本上是服务性质,并没有多少权力,有人望和有能力就可以出来操办社事,当然当地若有官绅,社首办事要征得他们的同意。因为社普遍到各乡村僻壤,社的组织者不可能完全是有功名的人,所以大部分落在平民身上。但是,大的活动就由有势力的人出面:“其所谓会首者,在城则府州县署之书吏衙役,在乡则地方保甲及游手好闲之徒。”(钱泳:《履园丛话》,下册第575页,中华书局1979年。)

“社”的活动,皇帝认为男女混杂,有伤风化,还有治安问题,常常禁止,可以禁于一时,而不能长久,并无实际效果。这种“社”会,是传统社会民间难得的“半合法”组织。唯一被皇帝赞赏的民间组织是宗族,用以与以孝治天下政策相配合;佛教、道教是皇帝控制的,并非总是合法的,如历史上出现过有名的“三武灭佛”,武则天的压抑道教。商人的行会,是为应官府差役成立的,并非商人谋图自身发展的组织。所以古代社会的民人,除了宗族,基本没有自家意志的社会群体,哪里能够谈论什么权利。

民间毕竟还有“私社”,还有秘密结社,秘密宗教,并且不时发动暴动,自然表明皇帝对民间的控制是有所限度的,这只是强力控制网有空隙,但丝毫不会改变君强民弱的实际状况。

说到底,小民完钱粮,应差役,供养君主,还要对君主感恩戴德,庆幸有君上的管制才有家的存在。这种家国观念,显现君强民弱的实质。古代君主专制社会的君强民弱,我们在明了实际情况之后,会问老百姓为什么那样愚昧,那样甘当蚁民?那就来考察君强民弱的客观原因吧,前面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标题:中乾评价:完善常驻地公共文化服务 让越多人安心此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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