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两男抛尸猝死嫖客 涉嫌侮辱尸体罪被立案侦查,
15岁少女被迫卖淫并遭肢解,竟是六名少年干的,对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办?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一则“陕西神木15岁少女被数名同龄人强迫卖淫后,遭殴打致死”的消息引发关注。
15岁的刘雨失踪的两个月里,父母日夜不休的着急寻找,等来的却是前往殡仪馆DNA比对认领尸体的消息。
尸体面色发黑,没有人确切地知道刘雨在生前最后的时间里经历了怎样非人的待遇。刘雨父母只能从已抓获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口中,大致得知:
女儿先是被带到当地的商务宾馆进行卖淫,后因嫖客不满意,女儿被脱光衣服,遭几名犯罪嫌疑人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殴打并致死。随后,刘雨尸体被肢解,在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家附近掩埋。
在父母眼中,刘雨认真乖巧、学习努力、很有孝心,唯一的缺点是太内向、不爱说话。但在同学眼中,刘雨却是一个边缘化的存在,脾气怪、不理人、与同学相处不融洽,心理不够健康,身体也不太好。
这些变化的悄然发生,都源自于刘雨先后在网上认识的许多“哥哥”、“姐姐”们,他们辍学无业,偷东西、抢手机、诈钱……样样都干。置身其中,刘雨也开始跟着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最终,酿成惨剧。
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六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刘雨同龄人,年龄在14-17岁之间。”面对因他们致死的刘雨,这些“哥哥”们始终面无表情。
近年来,未成年人依托网络进行的犯罪事件时有发生。有诸如上述因网络交友不慎误入歧途的,有因沉迷游戏动手伤人的,有受网络视频影响而违法效仿的,还有借助网购手段害人性命的……桩桩件件,令人痛心。
终日泡在网吧的17岁小杨,因盗用他人账号被管理员发现,遭逐出网吧。随后,小杨纠集社会青年持械冲入网吧,将该管理员殴打至轻伤,并将另一管理员也用刀划伤。
11名初中辍学的无业青年,因深感网络视频中的情节炫酷刺激,便也效仿组成团伙,自称“十一罗汉”。仅半年间,飞车疯狂抢夺30余次,遍及河南省境内的10余个县市,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同样是效仿视频情节,14岁的小刘因喜欢同班女生却遭女生母亲王女士反对一事,一直怀恨在心。一日,小刘伙同同班另一男生,以借伞为由进入王女士家。趁王女士转身拿伞之际,小刘冲上去勒住其脖子,另一同学用沙发垫捂嘴将其拖进卧室。随后,小刘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疯狂地刺向王女士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计50余刀。担心王女士未立即死亡,小刘又从厨房拿来菜刀,朝王女士颈部一阵乱砍。事后,小刘与同学将尸体抬到事前看好的楼顶藏匿,用水冲洗现场血痕后逃离。
13岁的小武为抢夺一部手机,买来汽油,泼向素不相识的23岁女教师,纵火将对方烧成特重度烧伤。之后,小武并无收敛,在泼汽油伤人到被警方控制的短短几天内,小武又接连犯下了盗窃和抢夺路人两起案件。
为筹钱上网,13岁的小沈诱骗三名年龄分别为4岁、7岁和8岁的儿童外出,武力威胁其讲出家中具体的藏钱位置,未果后以石头和刀子击打三人致死,并抛尸废弃水井。
13岁女孩小覃与小周既是邻居,又是同班同学,原本关系亲密无间,只因有同学议论小覃没有小周漂亮,小覃便心生嫉恨。趁着小周玩手机的时候,小覃抡起木凳将其砸晕,用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将小周杀害,并砍断其头颅、手臂,装进垃圾袋抛尸。
……
本应天真烂漫的孩子,却恶的肆无忌惮,令人痛心。但面对他们犯下的罪行,法律不会轻纵。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此外,《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
那么,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可以怎么办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也就是说,面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我们有权进行紧急避险,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正当防卫。在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的过程中,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一句话:天理昭彰,违法必惩!
文章来源 法制网(作者:任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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