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假身份证当罚,但初入职场年龄歧视也是问题,入职提供假身份证违法吗
办假身份证就业 引发诸多劳权争议
文 李轶捷 / 摄影 李轶捷 李嘉宝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也是每个人日常生活、工作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职场中,人事管理通过身份证件查验并登记员工信息,办理工资卡、缴纳社会保险,应该说,身份证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然而,今年上半年,在公安、监察等多部门巡查中,却发现了数起办理假身份证就业的事件,本报也收到类似情况的咨询和投诉,这些办假证的劳动者,除了面临行政处罚,还存在一系列因假证引发的劳权问题。
事件回顾
投诉人王小姐,今年刚过34周岁。去年年底,在招聘网站上,她相中了一家化妆品公司。虽然自从毕业后,王小姐没有几年工作经验便全职在家带孩子,但对于一些化妆品品牌,她十分熟悉,也因此,她自认为,这家公司十分适合作为她重返职场的又一个起点。
事实上,在网站上的招聘启事中,公司的职位要求有不少设置,其中之一便是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下。当时,王小姐刚过33周岁,她说自己各项条件都符合职位要求,唯独这一条,有些超龄。“其实我当时是有过犹豫的,觉得既然超龄了,就放弃算了,但是这两年工作不好找,难得有一家自己心仪又合适的,因为年龄放弃,多少有些不甘心。”
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王小姐投送了简历,且有意去掉了出生时间的信息。没想到,公司很快向她发出了面试邀请,王小姐描述,那一刻的心情又激动又慌张。
激动的是,终于有机会进入心仪的公司,慌张的是,万一因为年龄问题,最后未能被录取,岂不是白高兴一场。这时,一个朋友建议她去办一张假身份证,蒙混过关再说。王小姐并没有马上采纳这个建议。但是朋友“又不一定会录取”“你的年龄没有影响到你的能力”的说辞让王小姐有了些动心。
在朋友的介绍下,王小姐花了500元办了一张假证,除了出生年月给自己“减龄”外,没有调整其他任何信息。此后,她便带着这张证件去公司面试,公司对王小姐的条件十分满意,面试后,安排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便通知她尽快入职。
被心仪公司录取的喜悦冲淡了王小姐办假证的恐惧,她也一心一意想着,在岗位上好好表现,体现自己的价值。不巧的是,今年年初,王小姐骑着电瓶车上班途中,被一辆转弯车辆撞倒,造成小腿骨骨折。按理说,王小姐的情形属于工伤应该没有争议,但在此过程中,公司意外发现,王小姐的实际出生年月与她登记的信息不符,进而追查到她在应聘和入职时,使用了假身份证。
对于公司的质疑,王小姐没有否认,她也清楚,跟公司闹成这样大概率是无法继续被留用的,但是,这时公司的态度还是让王小姐难以接受。“他们说我是用了欺诈手段才得到这份工作的,所以之前签的合同应当作废,而且我在那里干了两个月,工资还没拿到,又出了工伤这档子事,公司索性全部赖掉,说因为合同无效,就没有工资了,也不同意给我申报工伤。”
王小姐多次与企业沟通,公司不仅没有松口,还报了警。警方查证王小姐最初提供的身份证系假证,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
白干了两个月,工资没拿到,还受了伤,现在还被罚款,王小姐觉得自己一肚子委屈。
现象调查
办假证多
是为了逃避年龄限制
多年前,本刊曾调查报道过几起持假证上岗的争议事件。当时,劳动者办理假证就业要么是在入职办理时出现纰漏,要么是因为证件丢失,等不及入职,由此引发了后续一连串的劳权问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的觉醒,办假证就业的情况十分鲜见,然而,近两年却又慢慢多了起来。只是,与过去不同,近年来发生的办理假身份证就业的争议案件,均是缘于劳动者逃避企业招聘的年龄门槛。
据报道,今年2月,浦东公安分局泥城派出所在日常检查中查获了一名使用伪造身份证的违法者。2月10日一早,泥城派出所民警如往常一样,来到辖区内旭日路的工地,做好信息登记工作。民警发现,一名叫樊某某的男子所用的身份证与其本人信息有所出入。
次日,民警再次来到工地,找到樊某某问询情况。樊某某声称自己所用的身份证就是其本人的。但细心的民警发现,樊某某在手持身份证时,眼神一直躲躲闪闪。之后,民警在多次比对樊某某身份证信息后证实其使用了假证件。
经调查,1958年出生的樊某某实际年龄为65岁,今年在实施“清退令”后,超过60岁的老年人很难找到工作,但出于家庭经济需要,樊某某确实需要一份工作养家糊口,于是,为了方便找工作,他在老家经老乡介绍办理了一张比实际年龄小7岁的假身份证。没想到,自己在工地上用假身份证刚刚工作两天,就被民警识破了。樊某某因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被浦东警方处以行政处罚。
该事件仅仅过去十天,金山公安分局漕泾派出所人口协管员陈欢英上门对辖区企业新入职员工信息进行登记核查时也发现了相似情形,在核查身份时,陈欢英发现被查人宋某所出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在系统中无法查到,便联系民警到场核查。民警刘宇栋和陈健到场后,经再三询问,宋某当场坦白其的确购买了伪造的身份证件用于求职,在民警的要求下,宋某出示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及伪造的身份证,并极力辩解道:“想办张证出来找工作,我把旧的上交……”民警随即将宋某传唤至所内开展调查。经讯问,宋某1月花了200元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以便于其找工作。随后宋某便带着这张假身份证在金山区漕泾镇的一企业找了份工作。
持假证上岗
合同报酬均存争议
对于使用假身份证就业,警方的态度十分明确:购买、使用假证件、假印章的均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将会受到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此牵扯出的职场话题却有待讨论。
例如本次前来投诉的王小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若不是企业有招聘人员必须年满30周岁以下的规定,她绝对不会出此下策,她认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对年龄进行设限,构成就业歧视,是单位违法在先。同时,她也提出,不论自己是否使用的是假身份证,这几个月来,为单位付出的劳动、创造的收益都是实实在在的,单位不能仅凭她的一个过错,抹杀了她几个月来的努力。
而作为企业方,提出的质疑也并非毫无依据。企业人事主管提出,王小姐当初应聘入职时使用的就是假身份证,从性质上来说,已经构成了欺诈,企业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既然合同无效,那么企业自然不必履行双方劳动合同上的约定。至于工伤问题,企业则表示,本人与身份证明不符,即王小姐并非企业职工,为其报工伤便无从谈起。
由此可见,持假证入职,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在此期间的工资是否照常支付?发生工伤,如何处置?企业招聘设置年龄限制是否构成就业歧视等一系列职场话题值得探讨。
专家释法
对于由假身份证件引发的劳权问题,劳动法专家李华平作了逐一解释。
一般认为属于就业歧视
就我国现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来看,都没有以列举方式规定年龄歧视,《劳动法》对于反就业歧视进行的是封闭列举,即反对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进行歧视,而在《就业促进法》中,在前述四者之外增加了一个“等”字,这就意味着,认可了反就业歧视事由的开放性。因此,一般认为“年龄”可以属于“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的“等”字内涵,可据法解释予以适用。不过,从现状来看,这一概括式立法方式已不适应日益突出的就业年龄歧视问题,应当建议将“年龄”作为独立的歧视事项,在法律条文中予以列举。同时加大法律监督与行政处罚力度。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报酬仍需支付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劳动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但是单位没有基于这种行为就录用了劳动者,劳动者就仅仅涉嫌欺骗,而不是劳动法律上的欺诈。
欺诈的后果什么?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及《劳动法》第18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可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当然,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项,以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存有风险
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可能带来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一般认为,如果该员工在发生工伤时已年满16周岁,则属于已经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可认定为工伤。如果该员工未满16周岁,则单位属于非法用工,此时应该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处理。
如果属于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实际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六级伤残员工的伤残津贴等),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比如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残疾护具费等)。在上述情形下,无论劳动者是否身份造假,本该单位承担的部分,单位都应该支付;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会有两种情况:单位如果没有参保,这部分责任由单位承担;如果造假者以假身份获得参保,查实后工伤保险基金往往会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那又该由谁承担这一责任呢?在司法实践中这是有争议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位不承担责任。理由是员工没有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单位不能以他本人的名义来缴纳工伤保险费,过错责任完全在于员工。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位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理由是员工存在过错,但是单位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也存在过错,所以法律后果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这个比例在实践中分配通常是,较小过错方承担20%-40%责任,较大过错方承担60%-80%责任。
如何分配过错大小呢?司法实践中大体这样认为: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应该认识到行为后果,因此有较大过错,应该承担较大责任。单位审查不严,承担较小责任。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时还是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是比较弱的,他就具有较小的责任。单位对未成年人的入职审查不严,就有较大过错。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完全由单位承担责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应该承担这种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者虚假身份证入职,不仅会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劳动者也可能因为各地裁审意见的不同承受损失。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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