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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殡葬改革:区域划定、火化流程、墓穴面积、奖励政策……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2月12日 ,都匀市人民政府网公开发布《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和都匀市惠民殡葬改革政策的通知》。
根据该文件
2019年6月30日零时起,
都匀市辖区范围内剩余的
所有村(居、社区)全部划为殡葬改革区域。
文件还指出
倡导农村居民死亡后
实行集中治丧、火化和集中安葬
不支持遗体土葬
....
在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基础设施未完善前
各村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的方式
适当允许村民在荒山瘠地
选择遗体深埋方式进行安葬
但不得垒坟立碑,
且覆土厚度不得低于80厘米
确保能满足少占耕地要求,节约土地
....
在奖励方面:
农村居民积极响应殡葬改革
自愿火化的
奖励现金1000元
....
凡自愿选择不占用土地
不保留墓碑
不保留骨灰的形式,
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抛洒
骨灰深埋等节地生态葬式,
奖励现金1000元
生态葬要在殡葬管理部门
的监管下实行。
....
农村居民自愿火化
并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
由服务管理方给予
以下减免优惠:
一是免除墓地建设费1180元、
20年的公墓维护管理费500元
二是自愿选择在公墓购买墓碑的,
给予市场总价8折优惠;
三是允许亲属按照统一墓碑规格要求
自行制作墓碑
....
具体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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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丧葬活动,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都匀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殡葬活动。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都匀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都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所在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国土、卫计、财政、发改、人社、环保、住建、林业、民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 殡葬改革区域划定
第四条 按照2019年6月30日全面实现殡葬改革全覆盖的总要求,全市辖区范围内都是实行殡葬改革区域。
2018年12月25日零时起,广惠、文峰、小围寨、沙包堡、绿茵湖5个办事处所属行政区域和匀东镇(大坪片区的大坪居委会、幸福村、大坪村、马寨村、牛场居委会、茶场居委会,王司片区的王司居委会、王司村,坝固片区的明英村、河东村、甲登村、坝固村、羊列村、摆茶村、鸡贾村,洛邦片区的附城村、瓮桃村、马场村、绕河村)、墨冲镇(墨阳社区、墨冲村、良亩村、 沙寨村)、平浪镇(平浪居委会、平浪村、凯口村、共和村)、毛尖镇(江洲村、摆忙村)、归兰水族乡(奉合村、潘硐村、基场村)划为殡葬改革区域。
2019年6月30日零时起,全市辖区范围内剩余的所有村(居、社区)全部划为殡葬改革区域。
第三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五条 凡在划定为火化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及城市居民死亡后,遗体必须实行集中治丧、火化和集中安葬。严禁土葬遗体、骨灰装棺土葬。
倡导农村居民死亡后实行集中治丧、火化和集中安葬,不支持遗体土葬。在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基础设施未完善前,各村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的方式,适当允许村民在荒山瘠地选择遗体深埋方式进行安葬,但不得垒坟立碑,且覆土厚度不得低于80厘米,确保能满足少占耕地要求,节约土地。
外来人员在市辖区内死亡后,遗体一律火化。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应当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六条 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及城市居民死亡火化后,骨灰应当存放于骨灰堂或者葬入经营性公墓。农村居民死亡火化后,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堂、葬于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者实行节地生态葬。
骨灰处理倡导深埋、抛撒、树(花)葬等多种不留标志的生态葬式。无人认领的骨灰(含临时寄存殡仪馆5年内不续交寄存费的骨灰)采取深埋、抛撒方式处理。
属本市户籍需将骨灰带回家中存放的,凭死者的户籍证明和村(居、社区)委会签署意见,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后领取骨灰。同时,建立骨灰登记跟踪管理制度,防止骨灰私埋乱葬。
非本市户籍需将骨灰带回原籍安葬的,需提供安葬地公墓安葬证明或原籍民政部门证明,为掌握骨灰去向,须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后领取骨灰。
第七条 应当火化的遗体,死者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亲属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的,由殡葬服务机构安排专用车辆运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遗体运送。
第八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负责承办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殡葬业务。
第九条 遗体火化、运送,须提交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死亡证明;属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无名尸体,须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遗体在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第十一条 在划定集中治丧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开展治丧活动应当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或者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场所内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或街道占道停尸治丧。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遗体存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严禁擅自接运遗体和在医院设置悼念场所开展治丧活动。
第十二条 办理殡葬事务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及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三条 凡需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的人员,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安葬证明或骨灰寄存证明核发。
第四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可以采取相邻地区的两个或多个行政村共建。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宗教骨灰存放设施等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对辖区以外的人员以及非皈依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传销、预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
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年限到期后,墓主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并缴纳维护管理费用,逾期未办理的,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以及在公路沿线加工墓碑墓石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更新,保证服务场所、设备、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 殡葬服务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按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补助;已发放的,由综合执法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对死者所在单位处以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补助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凡农村居民经做思想工作仍不愿意火化的,必须按所在村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遗体深埋安葬,未按《村规民约》要求安葬的,村委会按照《村规民约》规定进行处罚,村委会无法处罚的,由市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依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会同住建、国土、民政、林业、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依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没收,可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阻碍殡葬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执法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殡葬管理及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以外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4日起施行。《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匀府办发〔2018〕30号)文件同时废止。
都匀市惠民殡葬改革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黔南府办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减免和奖励对象。
在都匀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市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1、具有都匀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全市所有农村户籍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2)因政府征地拆迁、移民搬迁,由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籍的人员;
(3)居住、生活在农村,且长期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生活来源的非农村户籍人员;
(4)城市低保对象;
(5)两参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6)义务捐献人体器官的人员;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及其直系亲属;
(7)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障人士;
(8)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火化范围的但却自愿选择火化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人员。
2、非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在我市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
(2)见义勇为牺牲的驻匀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人员;
(3)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死亡的人员;
(4)在黔南州范围内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通过所在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的人员;
(5)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无名遗体。
(二)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项目
1、灵车遗体接运费和骨灰运送费;
2、3天以内(含3天)冷藏(冻)遗体存放费
3、平板炉火化费;
4、骨灰寄存费(存放期限1年以内);
5、遗体消毒费(限正常死亡);
6、候灰休息室出租费,预约火化时间费;
7、遗体抬移费,遗物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8、免费提供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坛)1个;
9、尸袋费、灰袋费、红绸费;
10、夜间及节假日加班费;
11、引导服务费。
以上11项殡葬服务费用,由市殡葬管理所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减免费用时进行核实并签盖认可,殡葬服务单位按照核准数据予以减免。丧主自愿放弃或另选其他殡仪服务项目的,所产生的费用不在殡葬优惠政策免费范围,由丧户自行承担。
(三)奖励事项
1、农村居民积极响应殡葬改革,自愿火化的,奖励现金1000元。
2、凡自愿选择不占用土地、不保留墓碑、不保留骨灰的形式,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抛洒、骨灰深埋等节地生态葬式,奖励现金1000元。生态葬要在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实行。
3、农村居民自愿火化并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由服务管理方给予以下减免优惠:一是免除墓地建设费1180元、20年的公墓维护管理费500元;二是自愿选择在公墓购买墓碑的,给予市场总价8折优惠;三是允许亲属按照统一墓碑规格要求自行制作墓碑。
(四)申请程序
1、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减免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丧事主办者)凭本人身份证、村(居)证明、死者身份证明材料和减免项目清单,向市殡葬管理所提出申请,填写《都匀市惠民殡葬政策免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为农村户籍人员和城市低保对象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逝者为因公伤残和两参人员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抚恤优待证》和《伤残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逝者为驻匀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6)逝者为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等其他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殡葬管理所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免费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五)费用减免和奖励时间
2019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
(六)经费保障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应由市财政承担的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指定的殡葬服务单位对惠民殡葬政策减免的资料要建档立卡,每个季度报市殡葬管理所审查和市民政局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按实拨付给殡葬服务单位。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办事处),村要积极推进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各村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殡葬改革村规民约》,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强化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管。发改、财政等部门要规范惠民殡葬项目服务价格,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安、综合执法、国土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殡葬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殡葬服务。
四、本政策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政策从2019年1月14日起执行。2018年10月出台的《都匀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匀府办函〔2018〕209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都匀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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