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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4 09:44:04 来源: 浏览:

中国企业赴阿联酋投资指南

内容来源/沈嘉凝律师

编辑/天倪互联网中心



01

1.1经贸协定

【多边协定】阿联酋自1994年起成为关贸总协议(GATT)缔约方,并于1996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07年起开始全面履行义务。

【区域协议】阿联酋是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GAFT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等国际组织的成员。作为海合会成员之一,阿联酋积极参与海合会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自贸协定谈判。目前,阿联酋已与新加坡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包括瑞士、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四国)签署自贸协定,与新西兰的自贸协定已草签;正在进行谈判的有日本、中国、欧盟、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澳大利亚、韩国和南方共同市场(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巴拉圭)。

阿联酋是全球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第二多的国家,同时也是阿拉伯国家中最多的国家。自1989年至2020年,阿联酋共签署251项协议,其中117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34项投资促进保护协议。

1.2对外贸易

2019年,阿联酋非石油贸易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是中国,双边贸易额达1841亿迪拉姆,占阿贸易总额的11.48%。其次为印度,贸易额为1520亿迪拉姆,占总额的9.48%;第三为沙特阿拉伯,贸易额为1133亿迪拉姆,占总额的7.06%;第四、第五分别为美国和瑞士。

【进出口商品结构】阿联酋非石油前五大出口商品有:贵金属及珠宝、贱金属、食品饮料烟草、矿物质产品、塑料橡胶制品。非石油前五大进口商品有:机电设备、贵金属及珠宝、车辆、矿物质产品、化学产品。非石油再出口前五大商品有:机电设备、贵金属及珠宝、车辆、矿物质产品、化学产品。

1.3中阿经贸

1.3.1 双边协定

1985年,中阿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议》。

1997年7月,中阿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997年7月,中阿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

2007年,中阿签订《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5年12月,阿布扎比王储穆罕默德访华,双方签署相关协议如下:

(1)驾驶执照互换谅解备忘录,约定两国公民在本国取得的驾照(私人轻型车辆驾照),可在入境后换成对方国家驾照。

(2)高等教育合作备忘录,其中约定鼓励两国科技领域合作、在两国互建高等院校和科研中心、双方每年互派大学生奖学金、定期发行出版物和期刊。

(3)检验检疫谅解备忘录,其中约定中阿两国在计量、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等领域合作,旨在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并在计量、标准化和合格评定方面实现双方利益共赢。

(4)货币直接兑换协议,旨在实现迪拉姆和人民币的直接兑换(不通过美元中转),以鼓励和推动两国直接投资和经贸往来便利化。

(5)关于设立《中国-阿联酋投资合作基金(有限合伙)的备忘录》。

2017年5月,中阿在北京正式签署《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

2017年9月,中阿在北京签署《双向投资及相关贸易促进合作谅解备忘录》《关于贸易救济的谅解备忘录》。

2018年7月,习近平主席访阿,双方签署关于加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及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

2019年7月,阿布扎比王储访华,双方签署涉及安全、能源、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合作文件。

1.3.2 中阿(联酋)产能合作示范园

为落实中国和阿联酋两国《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国家发改委委托江苏省政府代表中方,阿联酋穆巴达拉公司及哈利法港口公司代表阿方,共同推进在阿布扎比哈利法港工业区设立中阿产能合作示范园区项目。中方由中江国际和苏州工业园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家开发区管理公司共同组建示范园中方投资主体——江苏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目前,示范园管理服务中心已投入使用,园区道路管网、定制厂房一期已完成,若干家国内企业入园投资建厂,主要包括:龙道博特(阿布扎 比)轮胎项目、新春兴(阿布扎比)铅酸电池回收项目、润泰化学涂料添加剂项目等。

1.3.3 中阿产能合作

能源领域是中阿产能合作的重要内容,目前在阿联酋的中国能源企业包括:

(1)中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中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凭借在巴基斯坦承建的项目与阿布扎比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2008年11月,其与中石油管道局共同签约承建IPIC从阿布扎比至富查伊拉400公里的战略油气管道线路项目,并于2015、2017年陆续中标ADNOC曼德和巴布两个大型油田服务项目。

(2)中化Atlantis公司

作为中国石油企业在阿联酋的第一个项目,同时也是中国石油企业在中东地区的第一个独立开发项目,中化Atlantis公司UAQ气田已正式投产。项目预计高峰期日供气量为8000万立方英尺,供气年限为25年。

(3)中石油国际公司

2014年,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和中石油国际(香港)公司组建合资公司Al Yasat,双方占股为6:4,在阿指定陆上和海上合作区块进行油田勘探,合作区面积8425平方公里,其中陆上7843平方公里、海上582平方公里。2017年初,中石油成功中标阿布扎比陆上石油区块40年特许权项目8%股份权益。2018年3月,中石油中标阿布扎比海上石油区块40年特许权项目三大区块中两个区块各10%股份权益。

【电信合作】

目前,华为已成为阿联酋电信业设备主流供货商。

(1)华为阿联酋分公司

目前华为和阿联酋国家电信公司(ETISALAT)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随着阿联酋国家电信公司在海湾、南亚和非洲的扩张,华为公司也积极随之开拓市场。华为公司的多种电信解决方案在阿联酋的电信市场实现了规模应用。

2009年华为与ETISALAT成立联合业务创新中心,2010年双方签订培训合作伙伴协议,华为选定ETISALAT培训学院作为其在中东、非洲的下一代网络合作培训中心,并为该学院提供培训所需的技术和资源支持。2015年9月华为在迪拜开设了中东地区首家客户服务中心,11月在迪拜投资建立了中东北非创新体验中心,并相继和阿联酋本地主要通信运营商签订了关于全面网络改造、先进网络技术研发合作等方面的合作协议;2017年华为公司中东地区第一家专卖店在迪拜购物中心开业。

(2)阿里巴巴

2015年5月,迪拜米拉斯集团与阿里巴巴宣布共同投资建设迪拜数据中心项目,2015年10月双方合资公司Yvolv宣告成立,并同时推出了其第一款移动应用Yvo,现已投入运营。2016年11月,阿里云在迪拜的数据中心开始启用。

1.4 法规政策

1.4.1 贸易主管部门

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部门主要是经济部。经济部的职 能主要包括:制定经济贸易政策;制定规范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检测经济运行情况,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国内投资,吸引外资;协调政府

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

除经济部外,阿联酋7个酋长国均设有商工会,商工会属半官方机构,主要职能包括:贯彻执行本酋长国有关工商业政策;管理本酋长国私人公司和企业,负责公司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和商工会会员证书等事宜;为本酋长国商工会会员提供有关经济贸易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介绍客户。7个酋长国商工会联合组成阿联酋联邦商工会(FCCI),总部设在阿布扎比,主要负责协调各酋长国商工会之间的关系、组织参加酋长国间商工会活动、推动阿联酋企业家对外交往与合作。

1.4.2 贸易法规

阿联酋是松散联邦制国家,除国防、外交相对统一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各酋长国自成一体,联邦政府的某些法律在部分酋长国未得到严格执行。阿联酋实施自由经济政策,对外贸易进出口自由。

除军事装备和武器由政府统一进口外,对一般消费品和机械设备等没有限制。政府大型项目采购由政府统一招标进口。阿联酋现行有关贸易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商业代理法、商标法、保险法、审计法及商业交易法等。近几年来,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阿经济部牵头修订包括《公司法》《投资法》 《破产法》《知识产权法》等在内的10部法律,其中《破产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和《外国直接投资法》已分别于2015、2016、2017和2018年颁布,新修订的《商业公司法》于2021年6月正式实施。

1.4.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阿联酋原《商业公司法》的规定,除在自由区内设立公司或经相关部长与部门协商并报请内阁批准后允许作为例外处理的公司,一般来讲,外国公司不得在阿联酋境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只有通过阿联酋公民或由阿联酋公民完全所有的企业法人作为保人或代理,外国公司方可从阿联酋经济部取得营业执照。

1.4.4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进出口关税】

阿联酋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海湾合作委员会(海合会)国家关税联盟规定。根据联盟规定,除53种免税商品外,其余1236种商品统一征收5%的关税,此外每张报关单还要加收30迪拉姆(约合8.2美元)的费用。

根据该联盟规定,所有进口海合会国家的货物在该货物抵达第一个海合会国家港口时征收5%的关税,而后转运至其他海合会国家时不再征收关税。

对于某些商品,如香烟、烟草制品和各种酒精饮料,实行特殊关税, 如酒精饮料税率为50%,烟草征收100%的关税,并保留征收附加进口税 的权力,且须获得进口许可。2016年,海合会就对部分商品进行选择性征 税达成一致,对烟草的选择性征税将从100%提高至200%,碳酸饮料(汽 水)和酒精饮料的税率也分别从目前的50%和100%提高至100%和200%。阿联酋已于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征收选择性税。

对货物样品不征收进口关税;食品、本地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有关设备、药品、报纸、书籍、杂志、船舶及商用飞机免征关税。

出口和再出口(转口)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再出口货物发运人须向海关提供原始发票和清关手续。

另外,在特殊情况下,GCC国家还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些特定产品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如,近年来阿联酋钢铁产业发展迅速,为保护本国产业,阿联酋从2019年1月1日起将螺纹钢和盘条的进口关税税率从5%提升至10%。2018年1月1日,阿联酋开征增值税,增值税率为5%,也适用于进口商品。教育、医疗保健、石油天然气、交通和房地产等行业的税率为零。

【进口管制】

为维护公共健康与安全,维护伊斯兰宗教信仰,阿联酋对部分商品实 行进口管制。进口管制所涉及商品包括禁止进口商品和限制进口商品。

禁止进口商品包括:药类(麻醉剂、可卡因、海洛因等),含有害物质的废料,伪造及复制货币,象牙和犀牛角,旧轮胎,赌博产品,与宗教、道德不符且会引起社会动荡的出版物、照片、油画、卡片、书籍、杂志及雕刻等。

限制进口商品:以下产品如果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允许进口:一切武器及弹药,酒精及酒类,用于医疗目的的药品,化学制品、肥料、阿联酋农业染色剂,种子及农业植物,出版物、视听磁带,电话交换设备,食品,活蜂及蜂王,烟花及爆炸物,一切类别的骆驼,猎鹰,马科动物(包括马、骡、驴、马驹及斑马)等。

阿联酋于1996年加入世贸组织,2005年主要过渡期结束,目前实施的关税已完全符合入世承诺,剩余部分也将按照时间表按期履行。GCC关税同盟与世贸组织尚不接轨,有些规定阿联酋必须与其他海湾国家协调后才能决定是否修改。

【AEO互认安排】

2019年7月22日,中阿两国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根据《互认安排》,中国和阿联酋海关将对来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直接给予以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1.5 外国投资法规

1.5.1 投资主管部门

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经济部和财政部。

2019年1月,阿联酋内阁批复成立外国直接投资委员会,由时任阿经

济部长曼苏里担任主席,办公室设在阿经济部。该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为国家相关外资政策提出建议,规划首要任务、计划方案,并在提交内阁后负责后续落实;建立涵盖外国直接投资项目的综合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提交相关部门;简化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注册及办法许可手续,进行监管和后续跟踪评估。

1.5.2 投资行业的规定

2018年10月,阿联酋公布新修订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其最大亮点是在部分领域突破本国资本在阿联酋境内设立的公司中所占股份不得低于51%的规定。2019年,阿联酋公布允许外资100%持股的行业(正面清单),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领域的122项主要和附属经济活动,同时另有一份负面清单圈定保护领域。其余不包括在正负清单内的行业,在地方政府的要求或外商直接投资委员会的建议下,阿联酋政府可以批准外资进入。2020年新《商业公司法》的出台取代了该《外国直接投资法》。

新《商业公司法》的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1)修订商业公司外资所有权规定,允许外资拥有在岸公司100%所有权;废除商业公司须由阿联酋公民作为主要股东的要求;不再需要阿联酋公民或本地公司作为代理。石油、天然气、公用事业、运输等特定行业除外;

(2)获准成立的股份公司可通过IPO出售不超过70%的公司股票(目前规定为30%);

(3)允许股东大会进行电子投票;

(4)赋予相关地方当局一系列权力,包括股份分配和公司董事会中设定特定阿联酋人比例等;

(5)授权内阁成立一个由相关机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有权向内阁建议具有“战略影响力”的活动和向企业颁发许可证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等;

(6)该法令取代2018年第19号《外国直接投资法》。

有关上述调整的具体细则尚未公布。

2021年5月,阿布扎比经济局和迪拜经济局分别发布允许外资全部或 部分参与的经济活动清单。

详情可查阅相关网站:www.adbc.gov.ae;www.ded.ae

【投资银行业的相关规定】

阿联酋中央银行允许外资银行在阿设代表处、全资子行或分行,并不限制外资银行在阿申请全商业银行牌照。但自1987年开始,阿央行考虑到阿金融市场容量太小,对外资银行网络拓展和准入极为审慎,对外资银行颁发全商业银行牌照十分谨慎。目前尚无中资银行取得全商业银行牌照。

外资银行在阿联酋本地的运营面临着诸多限制,例如在零售业务端外资银行的分行设立以及数量受到严格限制,往往不能主导银行利率的设定,对于阿联酋本币迪拉姆业务的发展也有一系列准入门坎。

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可以在阿联酋设立代表处,从事以下活动:代表该金融机构在阿境内从事业务,包括与相关各方的联系及促进其在当地市场的服务;向其总部提供关于阿经济发展的信息;向其客户提供关于阿市场的信息;向有兴趣在其所代表的金融机构所在国拓展业务的本地有关各方提供信息;向客户提供银行、财务和投资方面的咨询服务。代表处禁止开展上述活动以外的商业活动,特别是:接受存款(无论以任何形式);为客户开设任何种类的账户;开展或参加任何类型的正常银行业务,例如出具保函、开信用证等;进行外币、证券和金属交易。

2017年,阿联酋央行完成制定了银行就业本地化管理的新政策和系统,对在阿联酋境内开展业务的银行提出新的本地化要求,由之前的指标性(本地化率年增长4%)管理转向积分制管理,自2018年起正式实施。根据这项新政策,积分采用四档,一是在银行最高管理层每雇佣一名本地阿联酋员工获得5分;二是在银行中级管理层每雇佣一名本地员工获得3分;三是在财务、风控、人力、信贷等关键敏感岗位每雇佣一名本地员工获得2分;四是在第3级及以下岗位每雇佣一名本地员工获得1分。此外,对雇佣特需(残障人士)本地员工的,积分按档翻番。阿央行将按照各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权重、利润率、银行属性(本地或外资)等条件,按照“一行一标”的原则,在3月底前确定并向每一家银行下发属地化经营的积分最低标准,在规定期限内不达标的银行将面临相应罚款。

【投资保险业的相关规定】

阿联酋制定有较为完善的保险法,条款明确。法院负责监督保险赔款的到位和分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以及欧盟和美国的呼吁,为促进阿联酋保险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阿联酋经贸部自2005年初起有条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阿联酋开展保险业务。在双边协议的基础上,或在多边自由贸易框架内,阿在对外开放保险业的同时还将制定一些与保险服务有关的补充规定。其中的主要条件包括:外资保险公司进入阿联酋以前必须经过国际权威机构的评估认可;外资保险公司只有在注册成立当地分公司后才可以经营寿险和保值增值产品;外资保险公司进入阿第一年内,其阿联酋籍雇员必须达到10%以上,以后每年递增5%,在第四年内实现阿联酋雇员占1/4以上等等。

【金融业监管规定】

阿联酋负责金融监管的部门主要有阿联酋中央银行、阿联酋证券及商品管理局和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2014年1月新推出了对货币兑换业务的监管规定,2015年1月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对本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监管等提出了要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监管主体为迪拜金融服务局(DFSA)。

近年来,DFSA监管的主要变化趋势为:加强对商业经营的管控力度,减少监管政策中的“灰色领域”;进一步强化反洗钱相关规定和政策;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投资政策管控,尤其对外国基金的投资政策管控;强化各金融机构对DFSA的汇报机制;鼓励“金融科技”发展。

1.5.3 投资方式的规定

【企业组织结构类别】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企业组织结构分为7类:

(1)普通合伙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 Company);

(2)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3)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

(4)公开合股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

(5)非公开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 Stock Company);

(6)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7)合股经营公司(Share Partnership Company)。

1.5.4 安全审查的规定

2012年联邦第4号法令颁布《阿联酋竞争法》,旨在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活动,反对垄断行为,对限制协议、经营者集中(收并购控制)以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对违反限制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可处以50万-500万迪拉姆的罚款,对于违反经营者集中条款的,可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或服务收入的2%-5%的罚款,如无法确定销售额和服务收入,可处以50万-500万迪拉姆的罚款。

法律还规定成立竞争监管委员会,作为市场竞争执行机构,负责提出维护市场竞争的政策建议、法令执行、年度分析报告、申请核查等工作。委员会将由内阁负责任命理事会成员,开展业务指导以及决定组织架构。法令同时规定了豁免行业名单,包括:电信;金融;文化活动(印刷、音讯、视频);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药品生产和分销;邮件及快递服务;水与电力的生产、传输及分销;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卫生及相关的环境活动;陆、海、空运输及铁路运输与相关服务。

2014年内阁通过第37号决议,出台了《阿联酋竞争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实施竞争法、处理限制协议及行为、经营集中活动、针对违反竞争法行为和组织的投诉等的申请、调查、取证以及最终处理等工作流程。各类组织在实施经营集中活动(包括收并购)时,如果市场份额会超过内阁规定的行业市场份额上限,需要在实施之前三十日内向经济部提出申请,经济部会选择批复、限制性批复,或者不予批复。

竞争法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为各类组织在阿联酋境内开展的经济活动,以及在阿联酋境内、外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并同样适用于虽然在阿联酋外,但影响阿联酋市场竞争的经济活动,但并没有对没有参与经济活动的外资机构有特殊规定。

1.5.5 基础设施PPP模式规定

2015年11月19日,迪拜政府通过2015年第22号决议,颁布实施了关于规范公私部门合作伙伴关系的法律,即迪拜PPP法。

【迪拜PPP法律框架】

PPP法是迪拜的法律,而非联邦法,不适用于其他六个阿拉伯联合酋 长国。PPP法为PPP项目在迪拜的具体实施设置了一系列的目标和说明条款,包括鼓励私营部门更多参与项目开发并不断增加投资,减轻与项目成本相关的一般预算的融资压力且逐渐降低政府相关项目的财务风险,增加产量并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促进技术与经验从私营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并在未来加强政府人员对项目运营管理方面的培训等。

按照PPP法规定,启动新的项目需要依托合作伙伴关系委员会的支持,委员会成员由其负责人任命。当项目超过2亿阿联酋迪拉姆(约5446万美元)时,则需要有至少一位迪拜财政部代表加入合作伙伴关系委员会。

合格的投标人对于项目公司的组成及项目的具体执行至关重要,这样的项目公司通常以独资的形式,或是拥有迪拜经济发展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本地或外国公司构成。政府在项目启动之初也会以投资人的身份加入项目公司,这种参与方式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实现的。

这其中的意义在于,根据《阿联酋公司法》(2015年第2号法案)对本地所有权的要求也将适用于项目公司。目前,所有遵循当地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确保其发行的股票中至少有51%属于阿联酋国家或公司由一个或多个阿联酋公民占据全部股份。从相关自由贸易区权力机构获得经营许可的自由贸 易区公司都无法满足PPP法中所规定的项目公司构成要求。

迪拜政府部门可免除对优秀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的要求并在中标人有能力单独执行项目的情况下允许其直接执行项目。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中标人有充足资金与技术保障,并能确保执行过程有充分的金融安全性。

【迪拜PPP法的适用范畴】

所有使用政府预算实施PPP项目的政府部门都将受制于这部法律。金融策略最高委员会拥有扩展PPP法律范畴的自由裁量权。

【合伙项目与模式】

PPP模式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BOOT模式与DBO模式等。PPP模式的项目必须在经济、技术、财务与社会效益方面具有可行性,且须将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考虑在内。

【资格预选阶段】

在PPP模式实施之前,政府通常会开启一个透明、公平且具有竞争性的程序。然而,如果项目具有创新性,政府也有权不通过招标过程将合同直接授予项目公司。但通常来说,所有潜在供应商都必须在进入招标程序前通过资格预选,政府也可能会邀请符合要求的私人投资者参加其预备会议,以便对项目条款与条件进行商讨,但要保证信息的保密性。

【招标程序】

政府需要邀请具备资格的私营部门参与项目招标环节,这些投标人将被允许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提交联合报价。在对报价进行审查后,所有投标人或其法人代表将被邀请参加开标会议,同时,中标人也会在这一期间被公布。迪拜合作伙伴委员会授权管理竞标与评标阶段,确保标的预算与技术等各指标保持合理。

【项目融资】

PPP项目通常通过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确保通过政府的批准。在此情况下,项目公司将作为融资方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与义务。

【PPP协议】

一旦私人投资者被选择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就需要与政府签署PPP协议,这份协议将包含以下细节与条款:工程或服务的属性与范围;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品销售价格或服务提供方面的考虑,包括价格修改原则等;项目公司将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政府拥有的项目终止权与修改权,以及在项目终止或修改时的补偿机制;协议期限(通常不得超过30年,除非因公共利益的考量而特别批准的项目延期)。

1.5.6 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和法规

阿联酋被认为是区域内现代技术应用领域最先进的国家之一,拥有较高的智能手机普及率。阿联酋政府正在加快建设数字经济,从数字化转型中获得更多优势和效益。

2017年9月,阿联酋政府发布《阿联酋第四次工业革命战略》。该战略旨在将阿联酋打造成第四次工业革命全球中心,通过促进创新和发展未来技术,提高对阿联酋国民经济贡献。此外,阿联酋批准了“2021年阿联酋区块链战略”(The Emirates Blockchain Strategy 2021)和“迪拜区块链战略”(The Dubai Blockchain Strategy)。前者的目标是到2021年,通过区块链技术将50%的政府交易转化到区块链平台。而后者将利用三个战略支柱即政府效率、产业创造和国际领导力打造区块链未来城市。

阿联酋成立了全球区块链理事会,以探索、讨论当前和未来的应用程序,并通过区块链平台组织交易。该理事会将促进金融和非金融部门各部门交易,并提高效率和稳定性。该委员会包括政府部门、国际公司、阿联酋领先的银行、自由区和国际区块链技术公司。

1.5.7 绿色经济相关政策和法规

阿联酋认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里约+20)有关绿色经济定义,即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支柱政策相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

【管理机构】

绿色经济事务最初由联邦环境和水资源部、总理办公室和外交部等三部门联合负责。此后未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但强调联邦政府与各酋长国之间、各部委之间、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2006年,阿联酋宣布在距阿布扎比市中心17公里的郊区建造环保城市马斯达尔城(Masdar)。总面积6平方公里,耗资约220亿美元。根据规划,该城将完全依靠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成为世界上第一座零碳排放、零废弃、零辐射的城市。

2014年,迪拜举办首届联合国绿色经济行动伙伴关系圆桌会议。

2016年4月,阿联酋成为中东首个《巴黎气候协定》缔约国。

2017年3月,阿布扎比国民银行发行海湾国家首支绿色债券。

2019年10月,世界绿色经济峰会在迪拜举行。

2020年1月,阿布扎比能源局宣布新的绿色债券加速器计划,目标是将阿布扎比建设成为阿联酋乃至中东北非地区的绿色债券与伊斯兰绿色债券中心。

【发展规划】

作为全球主要石油生产国和出口国,阿联酋是海湾国家中最早提出并实践绿色经济转型的国家之一。

2010年2月,阿联酋内阁发布《阿联酋2021愿景》,将可持续发展列为国家未来发展核心,在推进国家经济转型的同时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保障人民健康。

2012年1月,在上述愿景基础上,阿联酋副总统兼总理穆罕默德·本·拉希德宣布《国家绿色增长战略》,以“发展绿色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口号。该战略关注绿色能源、绿色投资、绿色城市、气候变化、绿色生活和绿色科技六大领域,使本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将阿联酋打造成全球绿色经济先锋。

2015年1月,阿联酋内阁批准并正式实施《2015-2030年阿联酋绿色议程》,明确5个战略目标,即知识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活质量、可持续环境与高价值自然资源、清洁能源与气候行动,以及绿色生活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是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23.5%,清洁能源发电达到14吉瓦,种植3000万株红树林。

阿联酋政府高度可再生清洁能源开发。根据其公布的2050年能源规划,到2050年将实现能源结构多样化,其中清洁能源占50%(44%为可再生能源,6%为核能),天然气占38%,清洁化石能源占12%。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减少70%,预计总投资将达到6000亿迪拉姆(约合1637亿美元)。

【政策法规】

2015年1月,阿联酋内阁批准并实施《2015-2030阿联酋绿色议程》。确立了环境、经济、社会等各方面41个涵盖环境、经济与社会议题在内的绿色关键指标,并于当年成立绿色发展委员会对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中阿合作】

近年来,中国企业与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阿联酋当地清洁能源建设,主要项目包括:迪拜太阳能公园四期项目,包括100兆瓦塔式光热发电机组、600兆瓦槽式光热发电机组和250兆瓦光伏发电机组。上海电气为总承包商,负责设计、采购和土建施工及安装工作。艾尔达芙拉PV2太阳能电站项目,装机容量2100兆瓦,为目前全球最大的单体太阳能电站。中国机械工程设备公司作为总承包商负责设计、设备供货、运输、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电网连接,并作为运营维护承包商负责2年期运营维护。项目由阿政府、法国电力、中国晶科投资建设。

1.6 企业税收

1.6.1 税收体系和制度

阿联酋一度没有联邦层面的税务系统机构。大多数酋长国(阿布扎比、阿治曼、迪拜、富查伊拉和沙迦)拥有自己的税法体系。近年来,阿联酋在建立国家税收体系方面实施多项举措。

2016年9月26日,联邦税务局(FTA)成立,总部设在阿布扎比。联邦税务局由财政部长担任主席的委员会进行管理。税务局对联邦税收和相关处罚的管理、征收和执行具有管辖权。

阿联酋联邦税务局的主要职能包括:

(1)管理、征收、执行联邦税收及其相关罚款;

(2)分配税务收益;

(3)实施阿联酋现行税收措施;

(4)履行相关的财政义务;

(5)实施国家认可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6)决定现行税收体系内的注册申请;

(7)征收和执行联邦税收和相关罚款的立法建议;

(8)出具联邦税收有关的证书;

(9)执行解决纳税人和税务总局分歧的有关机制;

(10)要求知晓任何接受第三方税务审计人员的信息或者数据。

阿联酋是一个低税国家,境内无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种。2017年来,阿联酋相继颁布《增值税法》《税收程序法》《消费税法》等税务法案,进一步明确阿联酋国内两大主要税种—选择性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征收程序和规定。

1.6.2 主要税赋和税率

【消费税】2017年10月1日起,阿联酋开始征收选择性消费税。目前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及税率为:烟草和烟草制品100%、功能饮料100%、碳酸饮料50%、电子烟及设备及其使用的液体100%、含糖饮料50%。消费税由联邦税务局负责征收。

【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起,阿联酋开始征收5%的增值税(VAT)。联邦税务总局宣布,包括教育、医疗保健、石油天然气、交通和房地产等行业的增值税将定为零税率,而交通运输、房地产、金融服务等行业服务提供商将完全免征增值税。同时,某些政府活动也将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由政府单独开展、没有私营部门参与竞争的活动,以及由非营利组织开展的活动。2018年5月3日,阿联酋内阁对批发环节的钻石饰品和黄金、铂金和银饰品免征5%的增值税,并从即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阿联酋联邦政府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各酋长国政府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对企业经营实体征收所得税,但实践中,仅有油气勘探生产及石化类公司以及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需要纳税。例如,阿布扎比、迪拜和沙迦规定外国银行在汇出利润时要按照利润的20%交税。迪拜对石油企业应税所得征收55%的税(其他酋长国征收50%的税),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最终实际支付税额根据外国公司和相关酋长国政府达成的特许权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在55%-85%之间)。

【天课】天课是伊斯兰宗教术语。阿拉伯文单词为 Zakat(读音“则卡提”,意为“涤净”)的中文意译,是伊斯兰五大宗教信条之一。天课并不是阿联酋官方征收的税种。然而,据报导,天课由天课基金会负责向阿联酋 的伊斯兰银行强制征收。基金法将有望修正这些银行和企业向天课基金支付天课的强制性。

【市政物业税】在阿联酋大多数酋长国,每年应当以住户或商户房屋年租金的一定比例为依据,向当地市政机关缴纳物业税。通常,住宅物业的税率是5%,商业地产的税率是5%至10%。酒店、饭店以及电影播放业同样需要缴纳市政税。

【酒店税和旅游税】阿联酋的酒店和饭店需要按照服务费的一定比例收取酒店税。通常饭店的税率是5%至10%,酒店的税率是10%至15%。

1.7 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1.7.1 经济特区法规

【自由区优惠政策】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自由区及经济特区内投资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无股比限制,外资可100%控股;

(2)资本与货物可全部回流,允许收入及利润100%汇回本国;

(3)无最低投资资本要求;

(4)股东责任仅限于实收股本;

(5)免征企业所得税(有时间限制)、个人所得税及进出口关税;

(6)投资者可享有长期租赁权(最长可达25年);

(7)投资所需程序相对简化,公司成立速度较快,更容易获得法律、

住房、移民及其他方面的便利;

(8)完善的厂房及仓储设施;

(9)完善的基础设施、支持服务及通讯条件;

(10)部分自由区免征增值税。

23个免征增值税自由区分布在7个酋长国,分别为:

阿布扎比:哈利法港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 of Khalifa Port)、阿布扎比机场自由区(Abu Dhabi Airport Free Zone)、哈利法工业区(Khalifa Industrial Zone),艾因国际机场自由区(Al Ain International Airport Free Zone)、阿布扎比Bateen机场自由区(Al Bateen Executive Airport Free Zone);

迪拜:杰贝阿里自由区(南-北)、迪拜汽车城 、迪拜轻纺城(Dubai Textile City)、Al Quoz自由区(Free Zone Area in Al Quoz)、Al Qusais自由区(Free Zone Area in Al Qusais)、迪拜航空城(Dubai Aviation City)、迪拜机场自由区(Dubai Airport Free Zone)、迪拜国际人道主义城(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City);沙迦:Hamriyah自由区(Hamriyah Free Zone)、沙迦机场国际自由区(Sharjah Airport International Free Zone);

阿治曼:阿治曼自由区(Ajman Free Zone);乌姆盖万:乌姆盖万艾哈迈德•本•拉希德港自由贸易区(Umm Al Quwain Free Trade Zone in Ahmed Bin Rashid Port)、乌姆盖万谢赫• 穆罕默德•本•扎耶德路自由贸易区(Umm Al Quwain Free Trade Zone on Shaikh Mohammad Bin Zayed Road);

哈伊马角:哈伊马角自由贸易区(RAK Free Trade Zone)、哈伊马角海洋城自由区(RAK Maritime City Free Zone)、哈伊马角机场自由区(RAK Airport Free Zone);

富查伊拉:富查伊拉自由区(Fujairah Free Zone)、富查伊拉石油工业区FOIZ(Fujairah Oil Industry Zone)。

各自由区由所在酋长国负责管理,因此其具体优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酋长国的政策。目前,阿布扎比和迪拜经济管理部门已允许本酋长国内符合条件的自由区企业持有双重执照,开展自由区外的阿联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等业务。

1.7.2 经济特区介绍

自1985年在迪拜的杰贝阿里建立第一个自由区以来,阿联酋境内设立的自由贸易区及经济特区已超过45个,是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集中在阿布扎比和迪拜。

【杰贝阿里自由区(JAFZA)】1985年由迪拜政府发起建立,距迪拜市区西南50公里处,总面积超过57平方公里,毗邻杰贝阿里港,是阿联酋最大的自由区。截至2018年底,杰贝阿里自由区入驻企业7500家,其中100家位列全球财富500强榜单;2017年4月,中石油区域总部正式在JAFZA设立。2018年JAFZA对迪拜GDP贡献达33.4%;提供45万个就业岗位,占迪拜就业岗位的42%;贸易占迪拜对外贸易总额的42%,占迪拜自由区贸易总额的97%。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2004年由迪拜政府创立,占地110公顷,其地理位置和时区得天独厚,与伦敦和北京的时差均为4小时。该中心已成为中东、非洲和南亚的地区性金融中心。截至2017年底,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注册的业务活跃公司数量达1853家,同比增长12%。

其中,金融服务企业473家。雇佣人数超过6万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已先后入驻DIFC。

【哈利法工业区(KIZAD)】哈利法工业区位于阿布扎比和迪拜之间的塔维拉(Taweelah)地区,毗邻哈利法港,占地417平方公里,是阿联酋最大的工业区。哈利法工业区是阿布扎比2030年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工业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涉及行业包括铝业、钢铁、制药、食品加工、造纸、印刷包装、物流仓储等。

【迪拜大学自由区】2019年3月,迪拜王储、执委会主席哈姆丹批准迪拜大学自由区战略,在迪拜的公立和私立大学设立自由区,允许学生参与经济和创意活动。

1.8 外国企业在阿联酋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1.8.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在阿联酋,土地及自然资源属于统治各酋长国的酋长家族。联邦没有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法规,相关事宜由各酋长国负责管理。阿布扎比酋长国于2005年颁布了一部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政府在法律颁布前后授予公民的地产属于公民自由财产。公民可对地产所有权进行登记,并依法使用、利用及处置。该法还允许海合会成员国公民在阿布扎比投资区域内拥有地产,并对投资区以外的商业房地产租赁合同条款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此项法律,外国人也可在阿布扎比的投资区租赁房地产,但租期有限。2018年阿布扎比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正案,外国公民可以在阿布扎比的投资区(部分区域)拥有土地,对房产也可以拥有100%的所有权。其他酋长国对土地及地产所有权也各有相应规定。

1.8.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外资企业可以在阿布扎比投资区内100%拥有土地和房屋产权。

1.9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外资公司欲在阿联酋上市需符合阿联酋证券商品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根据SCA2002年第7号有关外资公司在阿联酋股市上市的规定:外资公司必须是已在母国上市的公开合股公司;资产不少于4千万迪拉姆(约1089万美元);注册股东数不少于100名;提交上市申请的前两年,公司净资产不少于实收资本的20%,或者分派给股东的净利润不少于实收资本的5%。2014年4月,迪拜杰布阿里自由区和迪拜纳斯达克共同宣布,自由区内注册企业可申请在迪拜纳斯达克上市筹资,上市股份至少达到总股本的1/4,市值不低于1000万美元。

2021年1月,迪拜公布2021年第3号法令,规定迪拜企业必须在本地交易所上市后,才能在国外证券交易所进行二次上市。具体规定可参见阿联酋证券商品管理局网站:www.sca.ae

1.10 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1.10.1 许可制度

外国承包商在阿联酋承接工程,必须在阿联酋设立机构,对此,每个酋长国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外国公司在阿布扎比开展承包工程业务首先需要注册登记,取得当地营业执照。根据阿布扎比酋长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承包公司还必须在阿布扎比酋长国经济发展局履行分级登记手续并取得分级证书,才能对政府项目投标,担当总包商。

阿布扎比酋长国政府于2010年修订了1980年颁发的关于承包商分级的规定:所有承包公司共分7级,即特级和1至6级。

向阿布扎比经济发展局分级委员会申请办理分级等级手续所需文件:

(1)阿布扎比商工会会员证;(2)阿布扎比市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3)经阿布扎比登记注册的有资格的审计师认可的驻阿联酋经理部(或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需要由审计师提交出一份审计报告;(4)经过公证和认证的常驻人员的学历、资历、职称证书;(5)申请分级登记时前六年完成的承包工程项目经过公证和认证的竣工报告。

承包商在提交上述5个文件后,经分级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资金、技术、前期经历等条件,审定公司级别,并颁发分级证书。承包商分级每两年更新一次。承包商只有在承包商分级委员会分级后,才允许参加政府各部招标的工程投标。投标范围可以在其被划分的那一级或比该级低两级的范围投标和承包项目。

外国自然人不能以个人身份承揽工程承包项目,但可以持有阿联酋当地工程承包公司的一定比例股份,该比例不得高于51%。阿联酋关于外国承包商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自然人。

对于私人类项目,不存在禁止外国承包商进入的领域,前提是外国承包商有资格在阿联酋经营。对于公共类项目,不禁止外国承包商从事于一般的房建、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承建,但对于国防部的军事类项目须遵循国防部的特别规定。

1.10.2 禁止领域

阿联酋对外国承包商没有特别禁止的领域,外国承包商在阿联酋进行工程承包活动仍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活动调整的影响,以在阿布扎比酋长国的外国承包商为例,其承包经营活动受到以下履约规定限制:

(1)项目合同(协议)所有条款都必须接受阿布扎比的法律约束;

(2)合同一般条款必须受阿布扎比酋长国1981年7月颁发的《土木工程合同一般条件的约束》;

(3)尽管政府已授予承包商专案合同,但是承包商在开工前仍必须向各有关单位报送开工申请及所需档案,取得施工许可,否则不许开工;

(4)阿联酋甲方一般不向外国公司(包括已在阿联酋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支付预付款;

(5)外国公司在当地购买施工机械、设备包括运输车辆等均受一定限制,即购置一台设备或车辆就必须在当地再租赁一台;

(6)在阿布扎比承包工程,如果需要直接从第三国进口施工机械或建筑材料,最高完税率为4%;

如果从中国运来或从第三国采购的施工机械设备,在工程竣工之后就运出境外(即不在当地变卖),可以申请免税。但是需要相当于税额的银行保函,待这些机械设备用完并且运出境外之后,再释放此保函,如果在当地变卖,政府将没收此保函;

在阿布扎比承包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投保以下险种:工程全险、第三方责任险、施工设备、设备险、劳务人员人身险等

1.10.3 招标方式

根据阿布扎比酋长国最高咨询委员会的规定,政府工程项目的招标分国际招标和当地招标两种方式。

【国际招标】即各国公司均可参加(如有资格预审的项目参加者必须先通过资格预审),不需要在当地登记注册。但必须先找一个当地项目代理人或合伙人。已在当地注册的外国公司(如各中国公司)也可以参加国际招标项目的投标。不需要再另找代理人或合伙人。

【当地投标】只限在当地登记注册并已经取得分级证书的外国公司及当地公司参加。

1.11 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1.11.1 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阿联酋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法规有:

(1)Federal Law No. 7 of 2002 concerning copyrights and neighboring rights (版权法);

(2)Federal Law No.37 of 1992 on trademarks as amended by Law No. 19 of 2000 and Law No. 8 of 2002 (商标法);

(3)Federal Law No. 17 of 2002 on the industrial regulation and protection of patents, industrial drawings and designs (专利法)。2006年联邦第31号法令进行修订。

(4)Federal Law No. 31 of 2006,Industrial Property Law(工业产权法,修订了2002年的专利法,并规定了工业设计部分,特别着重保护商业秘密)。

1.11.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阿联酋联邦当局和各酋长国职能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商品和行为有扣押商品和处以罚款的权力,海关部门有没收和销毁非法货物的权力。但是,目前阿联酋还没有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官,特别在基层法院,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十分缺乏,难以处理知识产权中的技术问题。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一般都会处以监禁加罚金。

近年来,阿政府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接连不断地突击检查一些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公司。目前阿联酋是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委员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1.142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的法律

在阿联酋产生商务纠纷主要可以通过仲裁中心和法院解决,如阿布扎比商务调解仲裁中心(ADCCAC)、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DIFC-LCIA仲裁中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院(ADGM Court)等。2016年4月,阿联酋还成立海事仲裁中心,以处理和解决海上争端。阿布扎比商务调解仲裁中心隶属于阿布扎比商工会,为阿联酋本地或跨国贸易纠纷进行法律咨询,提供仲裁人、调解人、专家、翻译名录,定期举办会议和研讨活动,并邀请信息部门和法务部门相关人士出席。迪拜国际仲裁中心是一家自主非营利机构,其仲裁结果与法院裁决具有同等效力。DIFC-LCIA仲裁中心是由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伦敦国际仲裁院合作成立的一家独立仲裁机构,旨在通过调解及仲裁的方式处理国际商业纠纷。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院为阿布扎比金融自由区ADGM的独立法院,也拥有仲裁调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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