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搭建服务项目澳門税款自主创新管理体系 助推粤澳深层协作,
重磅!横琴“双15%”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
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网站4月11日消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是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中“对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具体落实举措,也标志着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双15%”税收优惠政策全部落地。
《管理办法》还将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人才纳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办法全文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境内外人才集聚,推动合作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合作区纳入清单管理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来源于合作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免征部分实行限额管理,具体由横琴合作区执委会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纳税;
- (二)从事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产业领域,或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
- (三)在合作区实际工作,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实质性运营条件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合作区执委会进一步细化落实;
- (四)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合作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等除外。
第四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一)在某一领域或专业处于领先水平,作出突出贡献且得到社会认可的人才,具体认定办法由合作区执委会另行制定;
- (二)在合作区年度收入达到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人才。
第五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同等学历、学位);
- (二)具备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备案后的境外同等职业资格;
- (三)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经备案后的境外同等职业资格。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需向合作区人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才和用人单位须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作出守信承诺。
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已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免于提供上述时期相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合作区人才工作部门负责认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征求合作区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合作区税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税收优惠。
第八条 合作区建立清单管理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强化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的人员,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退出清单管理,由税务部门追缴免征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纳入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九条 人才和用人单位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异议的,由合作区执委会依法依规协调解决。
第十条 合作区相关工作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职责制定相应申报指南和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作区执委会负责解释。如需调整,按程序提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溯及至2021年1月1日。
政策追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3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粤澳双方研究提出,提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四、按照清单管理办法列入人才清单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指《总体方案》规划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10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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