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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数据:我国合理专利发明359.7千件 合理商标注册3724千件,

时间:2023-10-07 22:20:39 来源: 浏览:

宏观观察|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下篇)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主要障碍

知识产权融资在各国均处于发展乃至起步阶段,例如Brassell和King(2013)指出,尽管借助知识产权为科创企业融资颇具发展潜力,但目前在各国尚未能得到充分运用。各国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都面临若干障碍。有些是各国普遍面临的障碍,例如,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难以准确估值(“评估难”)、债务人违约后金融机构难以顺利处置知识产权回收资金(“变现难”)以及在现行监管制度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显著消耗资本。有些障碍是他国存在而我国并不明显的。例如OECD(2011,2015)指出,一些国家的中小企业并未将其所拥有的知识资产注册为知识产权(注册知识产权会产生相关费用,OECD研究指出一些中小企业倾向于以商业秘密而不是注册知识产权的方式来保护知识资产),这阻碍了后续融资。但这种情况在我国可能并不显著,因为我国企业往往会过度注册知识产权(后文再谈)。还有一些障碍是我国存在而他国相对不明显的。例如知识产权多而不优,质押融资价值偏低(“价值低”)。总体来看,“价值低”“评估难”“变现难”以及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业务发展是我国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价值低

不是所有知识产权都能够用于质押融资,只有具备一定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才可能撬动融资贷款、并在贷款违约时有效发挥风险缓释功能。全球比较来看,我国虽然知识产权存量规模较大,但其中大量知识产权并不具备显著的商业应用价值。例如前文提到的,根据国务院《关于201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抽查的46.41万件高校和科研院所有效发明专利中,只有约8.4%被投入商业应用,由此可见我国知识产权的整体转化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商业价值偏低,导致我国真正能够被应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数量大打折扣。这既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相对较低而造成的,也与某些制度性因素紧密相关。

第一,许多专利的发明往往基于职称晋升、申请政府项目等原因,数量胜于质量。正如前文提到国外一些企业不愿随意注册专利,因此凡已注册的专利往往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这样的专利无论是用于交易或是质押融资都较为抢手。而我国大量专利的发明往往不是为了促进技术进步、投入商业应用,而是出于职称晋升、申请政府项目或者产品营销宣传等原因,数量胜于质量。当前我国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年度专利授权国(2019年达259.2万件),但专利质量仍有待提升。据彭博社统计,2013—2017年间,我国因专利人停止支付维护费用,约九成的外观专利设计在申请后五年内废弃,发明专利的撤回率也近四成,说明这些专利所带来的商业价值不足以覆盖维护成本。而在美国,同期约86%的专利申请人都选择在五年内继续支付专利维护费用。此外,不少企业和个人基于类似目的购买专利,这种买卖一般被称为“证书交易”。近年来“证书交易”较为活跃,大批专利以2、3万元价格成交,有的甚至只需几千元。这样的价格仅略高于当前专利的申请成本(2021年北京专利代理师协会公布的专利申请代理服务成本如下表),同样也反映出这些专利的商业价值不大。专利商业价值偏低,无疑将影响专利质押融资的发展。


第二,多种原因造成商标供给过剩,压低了市场平均价格。一些地方曾为了实施“商标战略”或打造“商标经济”,对当地注册商标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此外,一些机构和个人为牟利恶意抢注并囤积知名企业或人物的商标,例如与谷爱凌、韦东奕相关的多个商标都被抢注,又如某些知名企业可能已在本产品类别注册商标,但未在其他类别注册,导致被他人抢注。一些“商标大佬”个人名下可能拥有近万件商标。在各种因素推动下,全国商标数量快速攀升,并导致了严重浪费。截至2021年,全国注册商标已达3724万个,其中大量商标并未投入使用,据统计闲置率超过30%,部分商标类别下闲置率甚至可达50%。过量商标供给必然会显著压低商标的市场价格,这对商标交易和质押融资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评估难

1.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客观上知识产权评估难度较大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评估主要可使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置成本估算资产价值。但知识产权不同于实物资产,不能保证投入一定成本后必然能产生同样的智力成果,因此用成本法评估知识产权有较大局限性。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现值来评估资产价格,是当前主要采用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但实践中会遇到一系列困难。

第一,知识产权难以与载体分割,不易独立估值。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中往往附着在产品、设备等载体之上,难以剥离后独立估算知识产权收益。在实践中,如果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许可人)以合同形式许可其他经营者(被许可人)使用并因此获取许可使用费,那么许可使用费用相对易于用来估算历史收益。

第二,需对历史收益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增加了评估成本。在实践中,往往要用知识产权的历史收益来预测未来收益。财务报表、许可合同等体现了历史收益信息,报表、合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需由专业机构进行鉴证(会计师事务所较为擅长此类业务,这也是其较多参与知识产权评估的原因),因此导致评估成本升高。

第三,知识产权未来收益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一方面,从技术层面来看。即使企业当前利用特定专利能够获取高额销售收入或许可使用费,但因技术革新速度快,几年内原企业专利“护城河”便可能被攻破,这在高新技术领域屡见不鲜。需利用专利地图等手段对出现替代技术的可能性进行深入研判。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来看。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的法律风险非常复杂,多种因素可能影响未来收益,本文作一简要阐述。

先看专利质押评估。首先,评估方应调查专利剩余有效年限,这会直接影响估值。专利主要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规定,三者有效期分别为20年、10年和15年。其次,应评估专利的有效性,这点尤其重要。根据《专利法》,即使专利已被授予,经单位或个人请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后仍可能被宣告无效。因此,评估方应对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审查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材料,确保专利在质押期间乃至未来交易变现时的有效性。再次,应调研相关专利是否可能涉及侵权,判断该专利是否会被其他专利权人起诉。当前有一类机构(一般被称为“专利流氓”)不从事实际生产,而专以囤积专利、商标并起诉其他拥有近似知识产权的公司为主业,以赚取侵权赔偿费。

再看商标质押评估。首先,同样需评估商标是否可能涉及侵权。近年来通过起诉“山寨”厂商、冒牌商品而获取赔偿费,也已成为一些知名大公司的一项重要收入。例如,2021年耐克和旗下品牌匡威向纽约法院提起诉讼,起诉589家网站和百余个社交媒体账号,指控侵犯品牌商标权并销售假冒产品,索赔金额总计超过1300万美元。其次,还需调查除主商标之外,企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是否注册了近似防御性商标,如有也需一同质押,否则可能在未来出售商标时带来不便。再次,需调查该商标是否为恶意抢注、是否为批量申请。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力度,未来此类存量商标可能面临无法交易的风险。例如,2021年11月,黄某累计注册多件商标并意图陆续转让他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涉嫌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牟利,其多件商标转让申请被拒绝。银行如接受了这类商标作为质押物,未来可能无法交易变现。

2. 缺乏准确的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参考

评估知识产权还可采用市场法,即根据近期成交近似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考虑差异性对价格的影响,然后确定估值。市场法不能从基本面揭示资产内在价值,但能相对客观地体现资产交易后可能获得的售价,是一种良好的知识产权估值方法。但目前问题是我国专利和商标的交易市场建设仍有较多不足,还难以提供准确客观的价格参考。

3. 缺乏成熟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由上文分析可见,评估知识产权的难度大、要求高,需由懂财务、懂技术、懂市场、懂法律的专业人员来开展。银行员工的专业能力或不足以完全胜任,因此2010年财政部等六部委发文提出可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而,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同样不尽理想,难以满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快速发展的需求。

第一,行业发展相对滞后。一是行业规模小,集中度低,机构多而不强。2018年,全行业机构数量达到4272个,但规模最大的17家机构(年收入1亿元以上)占全行业收入总额比重仅有21.9%,全国缺乏具备过硬实力的领军机构。二是评估师数量不足,且增速慢。2020年我国资产评估师数量达4万人,大大少于注册会计师(2021年全国28.1万人)和律师(2021年57.6万人),平均每家机构仅有7.4名评估师。此外,2020年评估师总量较2014年(3.35万人)只增长了20.9%,短期内没有加速增长的迹象。三是评估师队伍年龄偏大、学历偏低。2019年,全行业年龄低于40岁的评估师占比不足20%;本科学历员工占比约2/3,硕士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比仅15%左右,少于大专及以下员工占比(约18%)。这样一种人员结构,固然能够胜任房产、车辆评估等传统业务,但能否承担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评估,是令人担忧的。

第二,独立性较弱,行业信誉仍有待建立。近年来,资产评估公司不能公正客观评估资产价格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行业信誉。当前,行业生态至少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评估机构受委托人干扰。某些委托人出于自身利益,明示或暗示其想要达到的评估结果,若评估机构拒绝其不当请求,委托人便以另寻其他机构作为威胁,损害了评估机构独立性。二是行业内存在低价无序竞争。一些小机构无视职业操守和行业声誉,盲目压减评估环节,靠低价招揽客户,带坏了行业风气,也损坏了全行业的社会形象。

(三)变现难

如果企业违约,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应如何处置变现,是银行考虑的又一重要问题。知识产权变现方式主要有五种。一是投入生产。例如可通过作价出资的方式成为某公司股东,将知识产权投入生产经营并获得利润。二是授权使用。例如可授权其他企业使用专利并获得许可使用费。三是诉讼维权。例如前文提到的大公司维权行为。四是银行可再次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五是直接卖出知识产权。综合来看,商业银行不具备运营、管理知识产权的比较优势,最佳变现途径仍是直接卖出。但如前文所述,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仍有诸多不足。

第一,全国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数量繁多、定位不清、互不联通。2014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设立了三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出现了多家“国”字头的交易(运营)平台。此外,各地方政府、民间机构也设立了一大批具有知识产权交易功能的平台。一些地方政府还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平台出台了补贴与奖励政策。各类平台的总量难以准确统计,但据报道,仅长三角地区就曾一度有数十个可以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场所、平台,全国类似平台可能多达上百个。这些平台往往存在定位混淆、同质化竞争等问题,其中许多市场的交易并不活跃,没有产生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大影响力的市场。而且多数未实现相互联通,没有形成统一市场,也没有出现能够反映整体市场趋势的价格指数。银行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或交易的时候,应参考哪个市场的既有成交价格?或应进入哪个市场进行交易?常令人难以准确判断。

第二,服务机构功能有待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流程复杂,交易信息较为不透明,一般均需要专业的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居中撮合并提供相关服务。当前,全国存在大量这类机构。例如,通过“企查查”搜索可发现目前全国有超过70万家以“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运营”等为名的各类机构。这些机构可协助客户注册专利或商标,还可居中撮合知识产权交易,组织知识产权拍卖。目前虽然服务机构数量众多,但许多机构的业务仍围绕低质量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交易而展开,机构自身的专业水平偏弱,匹配知识产权供求双方需求、撮合高质量知识产权交易的经验和能力仍有欠缺。此外,由于大量交易信息被服务机构垄断,一些服务机构在促进交易的同时,也出现了恶意炒作、低买高卖等市场乱象,扰乱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秩序。

(四)监管制度尚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发展需求

长期以来,经济金融体系主要服务于投资与生产有形资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系统的监管制度。但随着经济金融体系逐渐向投资与生产无形资产转型,监管制度也应随之调整。当前,监管制度尚不能完全适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需求,这是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可能难以成为被监管认可的合格质押物。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权重法下知识产权不是合格的贷款质押物;若使用内部评级法,风险权重需通过计算资产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来确定,但知识产权质押缺乏历史数据,风险难以准确度量。因此当前知识产权尚无法被监管认定为合格质押物。这导致即使银行发放贷款后获得了知识产权质押物,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仍将被视为纯信用贷款从而增大银行的资本消耗,进而抬高贷款利率。

第二,银行资产端存在知识产权也将显著影响资本充足率。在传统贷款业务中,银行在客户违约、获得抵质押物(例如国债、房产等)所有权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变现,此时并不占用资本。但知识产权则有所不同。一是知识产权交易流程更为复杂,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成交;二是卖出知识产权不是唯一的变现方式,例如,许可他人使用是一种主要的盈利手段。因此,如果大规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银行资产端便可能积累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按现行监管规定,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需在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无形资产,此时若银行资产端持有知识产权便会显著影响资本充足率。

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刚刚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在银行总资产中占比仍然较低,上述问题尚不显著。未来随着业务进一步发展壮大,困难便可能日益凸显。

二、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促进知识产权规范交易

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和“评估难”,对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从国际来看,欧美国家同样面临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的问题(Terroir,2014),为此各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建设,例如英国政府支持建设了在线平台版权中心、丹麦专利和商标局创建了该国的知识产权市场、智利国家知识产权研究所创建了交易平台等。但各国市场在建设中也难言一帆风顺,例如,2015年全球首家知识产权金融交易所芝加哥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IPXI)宣布关闭,反映出知识产权市场发展仍面临一些难题。相比之下,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建设如果措施得当,未来有可能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要交易市场。

第一,更新、完善相关法规。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是我国目前依然有效的、行政层级最高的、指导全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文件。当前,知识产权交易的发展已出现了很大变化。例如,该意见并未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但当前政策态度已发生根本转变。又如,该意见提出知识产权可在区域产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但目前专利质押已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托管。另外,可能由于出台时间较早,该意见重在指导市场建设,对市场监管相对关注较少。建议相关部门应根据最新形势联合制定新的监管法规,对知识产权市场如何建设、如何监管等问题做出具有前瞻性的规定。

第二,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市场进行交易。可将现有的某“国”字头平台升级为全国统一市场。制定明确监管门槛,对当前全国各类平台从信息披露、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运营等多方面进行考核,不达标的应予清退或整改,达标平台全部纳入统一市场。统一市场在全国范围内打通知识产权交易的信息“孤岛”,可从中了解全国在售知识产权的产品属性、交易报价等。此外,统一平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的数据库联通,经相关授权后可从平台中查询知识产权的权属、许可使用、有无纠纷等信息,为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低成本获取官方信息的便利渠道。交易或质押发生后,统一平台可直接完成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的登记流程。鉴于知识产权评估、质押、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统一市场可采取会员制,具备相关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金融机构等可成为会员。

第三,加大力度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对无资质专利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行为进行了治理。未来应继续强化相关监管举措,进一步对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整顿。促使服务机构不断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市场集中度形成规模效应,提升服务机构的客户储备数量和撮合交易的能力。

(二)加强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

深入调研客户风险并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是金融业的核心工作。为服务科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须培养一批具备知识产权评估、定价能力的专业机构和个人。

第一,相关部门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指引。当前,除资产评估行业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也会根据业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建议相关部门发布面向全社会、覆盖各类知识产权的评估指引,并根据业务发展不断更新,为知识产权评估提供规范的统一操作流程和标准。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原有的“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基础上拓展完善,并研究商标、著作权等价值分析指标体系。此外,应广泛吸取欧美国家的经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评估指标体系和方法。

第二,强化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提高社会公信力。对于违背职业操守、违规开展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个人,除应给予严格惩戒外,还可纳入“信用中国”等平台对社会公示,限制其未来开展业务。引导行业提升集中度,培育更多实力强、信誉好、规模大的全国性评估机构。

第三,加强人才培养,提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专业素养。可设立“知识产权注册评估师”,使用全国统一培训教材、采取全国统一资格考试。资产评估行业加强组织业务交流、案例分享等培训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知识产权交易、评估类课程。

第四,引入财政补贴,形成评估费用分担机制。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能力相对不足,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加大,评估费用可能进一步升高。未来财政部门可以适当方式补贴一部分知识产权评估费用,这既能够减轻企业融资成本,也能够促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发展。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处于起步阶段,业务难以盈利,需要政府引导逐渐步入商业可持续发展轨道。针对在现行资本管理制度下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将消耗大量资本这一问题,建议监管部门应与商业银行共同协商探讨可行的解决方案,在综合考虑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给予银行适当宽限。

此外,知识产权质押多发生在北、上、广、浙等经济发达地区,地方财政状况普遍良好,可充分发挥地方财政和地方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资金助力、风险分担作用。

第一,成立政策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专业配合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由财政部门提供资本金,央行提供再贷款支持。政策性机构主要业务包括:一是为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评估服务,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只需承担较低的评估费用;二是企业违约、银行取得质押知识产权所有权后,将其按照适当价格转移给政策性机构,由其专业开展作价入股、诉讼维权、许可使用、交易出售等业务,充分发掘知识产权收益。这种合作模式能够产生良好的协同效应:银行可借助政策性机构的专业能力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有助于服务高新科技企业客户;政策性机构可依托银行客户资源获取大量优质知识产权,由于政策性机构已经为银行在质押融资时完成了知识产权评估,在处置知识产权时无需再做重复评估,节约了交易成本。未来如果市场发展形势乐观,政策性机构可逐步退出,并可探索允许由商业银行投资成立知识产权服务子公司(当前商业银行投资成立非金融子公司受限),与母行协同开展商业化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

第二,探索知识产权成为央行货币政策合格质押品。可先开展试点,试点银行可将其所拥有的满足一定条件的知识产权向央行申请货币政策支持,满足银行资金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这将有助于调动那些缺乏合格货币政策抵押品、但又更多面向中小型科创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此外,也可在现有的科技创新再贷款之外,考虑创设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再贷款,为银行开展业务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进一步发挥担保、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鼓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深入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保证业务。特别是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支持政策性担保公司发挥政策性金融助力作用,积极对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保险公司可发挥银保联动优势,尤其是银行系保险公司在与母行协力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方面前景广阔。

(四)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创新性强、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可从几方面采取措施,不断推进业务发展。

第一,不断提升业务人员专业能力,完善业务机制。要建立一支懂金融、懂法律、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形成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和市场化的薪酬制度,使员工收入与其自身能力和绩效挂钩。否则即使培养出了优秀业务人才,也将出现人才流失。此外,还需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质押相适应的授信流程和风控体系。

第二,加强与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由于商业银行缺乏知识产权评估、处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加强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合作,由服务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并协助银行开展知识产权处置。

第三,探索设立子公司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鉴于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风险较大,且可能严重消耗资本,可探索设立子公司(可与其他金融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资),由子公司专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与母公司实现风险隔离。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子公司应当如何与母公司并表计算,应及早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五)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迈向高质量发展

取消各类刺激产生专利、商标的政策性因素,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我国知识产权建设应在迈向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发挥引领作用。专利数量应与职称评比、基金申请等功利目的脱钩,让专利的发明与交易回归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商业发展的本源。取消对注册商标的各类政策补贴,继续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市场乱象,规范商标市场发展。(作者:中国银行研究院 赵廷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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