掀起英国“民主化高峰会”的牺牲品,英国民主化进程艰难曲折
苏氏之死启示:民主成为多数人的暴政,更会践踏自由和法制
苏格拉底是著名的古希腊哲学家,被后人广泛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他最初继承父业,从事雕刻石像工作,后来研究宇宙的宏观世界和人的微观世界。他开辟了伦理哲学领域,使哲学“从天上回到了人间”,在哲学史上具有伟大意义。他主张专家治国,认为管理者不是那些握有权柄、以势欺人的人,不是那些由民众选举产生的人,而应该是那些懂得怎样管理的人,启示人们选举的利益取向并不总是优于选拔的价值取向,坚持“选举”与“选拔”相结合,避免“多数暴力”和“社会平庸化”,更有利于治国理政和社会进步。他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把哲学家比喻为“虻”,认为哲学家之于城邦正如虻之于牛一样,城邦虽然伟大而高贵,但由于臃肿,所以懒散迟钝,需要叮它、喇它,才能使其活跃起来,强调监督与制衡的重要性。他坚持按原则生活,在阿吉努萨战役后,他面对人民大吵大闹而坚决维护雅典的国法。他是一位善于反问和嘲讽的大师,善用逻辑辨论的方式,启发思想,抨击社会和宗教某些方面的正统信条,揭露错误的辩论术,使人们的思维方式开始自由化、准确化和系统化。
古希腊政体特有的自由意识,为推动辩论术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善于辩论成为当时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技艺,于是出现了一种新兴职业,即传授年轻人辩论技巧的教师阶层,这就是“诡辩家”。他们不仅教授年轻人演说辩论的口才、仪表、举止、气质,以及演说辩论的形式、说理的方法、调动听众情绪的技巧等,也教授年轻人如何兜售神谕、利用占卜推销自己的政治主张,搞臭政治对手,取得权力上位。苏格拉底因为毫不留情地揭露错误的辩论术,以及自己的真言智语为当时主流的思想意识所不容,而遭到过激民主派和诡辩家的嫉恨。
在雅典恢复奴隶主民主制后,苏格拉底被控不信奉本邦的神灵并且蛊惑青年的罪名,雅典陪审法庭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对他定罪量刑,第一次投票以280对220票判定他有罪,第二次投票以360票对140票判处他死刑。他拒绝了朋友和学生要他乞求赦免和外出逃亡的建议,饮鸩而死。苏格拉底为“社会精英”所不容并被判处死刑的深层次原因,是源于苏格拉底作为一个思想家对现实社会的批判,尤其是触及了希腊的民主政体。名师出高徒,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柏拉图又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此三人被称为古希腊三贤。他们的思维方式和哲学思考,不仅奠定了欧洲文化的根基,而且直到现在仍然是西方思想家不断回溯而寻找灵感的不竭源泉。
雅典人是通过真正的民主程序杀死苏格拉底的,这引发了笔者对民主的诸多思考。自由是个体权利,民主是集体权利,要争取民主权利,首先要争取个体权利。卢梭认为,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切社会制度、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都应该服从并服务于使每一个体获得人生之自由幸福的目的,而不是相反;人不能也不应当充当违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要求的社会制度、伦理道德、文化传统的牺牲品。由此看来,自由是人之为人的底线,自由并不崇高和神圣。正如刘瑜在《民主的细节》中说的那样,“我对自由没有一种热血沸腾的激情,‘自由’——多平常的一件事啊,人饿了就会想吃饭,困了就会想睡觉,同理有意见了就会想说话,工作不开心了就想换工作,这些需求如此自然,以至于我对人类要为它奋斗千年而感到吃惊,更为‘自由’这个字眼生生被政治家和知识分子给逼成了一种‘主义’感到离奇”。然而,人类争取自由的道路却是漫长和崎岖坎坷的,充满了欺诈、博弈和血腥。
自由是一切进步的原素和起点,因为自由乃是贯穿于追求真理的生命活动的内在灵魂,追求真理乃是人的生命活动之自由本质的自我表现。人类对自由的诉求永无止境,正如苏联作家索尔仁尼琴所言:“对一个追求自由的人而言,无论他作为囚犯还是监狱的看守,他的一生始终计划着逃跑。”
在古希腊,原始社会后期军事民主制的背景、奥运会的竞争、平民废除贵族特权的斗争、政治集团内部的博弈、商品经济的发展、海上贸易的扩大、吸引移民以增强社团或城邦实力的政策、城邦联盟的共同利益诉求、古典文化的繁荣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的自由发展,并导致了民主政治的建立。
同样,希腊各邦外争内乱的终极原因,也是城邦作为一种政治形式已不能适应公民在精神、社会、经济方面的需要。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接近尾声之际,在雅典,政治上的民主制度就同知识上的开明自由发生了冲突。苏格拉底在答辩中控诉道:“一个真正要为道义斗争的人,如果他想哪怕多活几天,他也必须过隐逸的私人生活,切勿涉足政治。”苏格拉底被处死,表明雅典民主制度与知识上的开明自由的分歧已无法挽回。
由于历史的局限,即使先哲的一些思想,现在看起来也很成问题。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设想他的国家应有数量和质量上都足够的奴隶以担负一切劳动。亚里斯多德指出:“城邦理应有大量的奴隶人口,以及定居的外邦人和外族人。”在他的理想城邦中,他还设想要让一切农业劳动由奴隶担任,有些奴隶归国有,有些则属私有。亚里斯多德还有鲜明的民族优劣观,他说,应该把希腊人当作朋友对待,把野蛮人当作禽兽对待。反倒是他的学生亚历山大超越了他的思想,亚历山大认为应该不分种族,只需以善恶为标准。正因如此,亚历山大虽征伐了大片土地,但无论他到哪里都能得到大批民众的支持。色诺芬提议,应使雅典最后达到一个成年公民有三个奴隶的比例,并把这些奴隶出租给矿山。雅典成年男性公民总数最高时也不超过40000人,所谓的政治自由只是少数人享有的权利。
没有对自由的争取,便没有法治社会的建构,而没有法治社会的建构,便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既有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服从的法律又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在于,法治具有道德维度,以合道德性为前提,追寻善的价值目标。在法制层面,法所展现的是工具价值。法有善法与恶法之分,法制一旦失去价值方向,向恶法转变,就会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
在希腊罗马时代,民主常常表现为一种多数人的暴政。
政治上的显赫,对于任何高级官员尤其是领袖人物而言都是非常危险的,甚至对一个议事会成员也是如此。几乎所有人都默认人民绝不会犯错误,人民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法律、采取的措施都是正确的,如果出现差错和失败,责任就只能落在执政者身上了。
雅典在阿吉努萨战役中,有13艘船沉没,12艘受损不能使用,而伯罗奔尼撒舰队则有75艘船沉没,溃败而逃。雅典军队虽然取得了胜利,但雅典军队战死和船只受暴风雨袭击死亡的人数达到了5000人。这5000人绝大多数死于飓风造成的滔天恶浪,当时的气象预测和航海技术不发达,军事指挥官对此也无能为力。在海战中,遭受飓风袭击而导致严重损失的事件并不鲜见。比如,公元前492年,波斯正式向希腊宣战,波斯舰队成功夺回了波斯在希腊北部的统治权,征服了色雷斯、撒所思和马其顿,但在经过阿索斯海角时,遭到飓风袭击,三百艘战舰沉入大海,损失极为惨重。再如,波斯海军与希腊海军在萨拉米斯海湾的战斗,波斯舰队刚要完成包围萨拉米斯海湾时,遇到了两次飓风,狂暴的飓风粉碎了波斯600艘战舰。虽然波斯舰队还是完成了对希腊舰队的合围,但一半的兵力已经不战而亡。
但是,阿吉努萨战役之后,雅典城邦议事会却以指挥失策和其他罪名为由,决定逮捕参加战役指挥的将军们,并交付人民大会审判。在人山人海的人民大会场开会,并被狂热、偏激和假公济私的行为所蒙蔽和控制的雅典人民,把法律抛到了九霄云外,六位将军被投票表决集体处死,并且当场执行了。战争的恐怖和失败的可能性已经败坏了雅典公民的理性正直品质,并使他们的心变得冷酷无情了。后来他们又后悔所做的一切,制定了一些法律惩处那些欺骗他们的人。雅典由于这些优秀指挥官被处决,导致次年在与斯巴达的决战中彻底失败,雅典被迫向斯巴达投降。
更可怕的是公民大会成为独裁者的暴力工具,它使独裁者的暴力思想通过公民大会成为现实,而自己又摆脱了责任,规避了法律风险。公元前429年,雅典属国米蒂利尼发动政变,推翻了民主派政权,并宣布脱离雅典而独立。皮革商出身的主战派领袖克里昂的惩罚提议是,将米蒂利尼的成年男子全部处决,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公民大会竟然通过了此项决议,并派帕克斯率军队去执行。虽然,主和派领袖再次召开会议,设法取消了这项残暴不仁的决策,避免了一场血腥的大屠杀,但派去的军队还是将1000名叛乱者带回雅典,按照当时的法律,也是克里昂的意思,将他们全部杀死。雅典对内实行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但是对希腊和地中海上许多城邦,即使这些城邦是雅典的盟友,也必须服从雅典的专横,不能进行民主决策。斯巴达也是这样。
亚里斯多德说:“人民在一切方面都是主人;所有行政都按人民大会的决议和法庭的判决行事,而人民在大会和法庭中是当家做主的。”但在这样一个直接由人民管理的政府中,有像伯里克利那样的品德才干、博学多能、深孚众望的政治领导者是极其重要的。伯里克利死后的人民大会,确因缺少伯里克利的权威性引导而常常做出错误的决定,民主派与寡头派更是在国家外争内乱中或失势或得势,循环杀戮。
陶片(贝壳或树叶)放逐法,是比每年一度的卸任官员听审更为厉害的武器。雅典地狭人稀,只要掌握一定的军事力量就可能发动一次军事政变,而每次政变都会给雅典社会带来动荡或其他严重后果。执政者认为,最好把叛乱和暴动扼杀在萌芽之中,于是赋予雅典城邦公民一项特殊的权力,允许人民不经过司法程序,即可将任何认为对本邦不利的人放逐十年,以防患于未然。该法规定雅典每年可放逐一名政治家,人选由公民大会以陶片(贝壳)作为选票投票决定,无需任何罪行、证据,只要该政治家得票超过6000,即被流放于国外10年,但不丧失其财产;十年之内,被放逐者若回国,则不受法律保护,将其杀害亦不必负咎。
雅典陪审法庭以辩论引导舆论,以舆论左右投票,以投票主宰审判,忽视投票者的法律素养,忽略调查取证,以多数人的主观意愿决定客观事实。在雅典,每个满30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可以在民选法庭供职,审判官每年都会从有意愿参与的公民中抽签选出陪审员。被告人是否会表演很重要,法庭上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景:被告人声泪俱下地讲述自己的处境,因为赢得了法官的同情,结果他被无罪释放,或者以罚款的方式代替死刑。审判也是仓促的。法庭审理每个案件都只有一天时间,所以陪审团没有时间讨论,而是直接投票表决,一旦判处某人死刑,往往审判当日就会执行(苏格拉底之死是个特例)。因为雅典人认为,把钱花在修建监狱和管理犯人上实在不值得,故监禁是少见的刑罚。在雅典,公民审判员也是法官,全体审判官的决议是终局性的,也常常是毁灭性。民主法庭就是雅典的最高法院,一旦判决就不能再上诉。苏格拉底死于雅典民主制度,也能看出这种民主制度的粗劣。
仓促而霸道的票决,虽民主但不科学,无法保证结果的公平正义。票决应该是在各种讨论、协商、争辩、反思之后,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各方都不愿意以强制作为决策手段的情况下,不得已才采取的手段。
因为没有法治保障个体权利,苏格拉底死于民主这种多数人的合谋和暴力之下,不足为奇。正如王人博先生指出的那样,民主这一概念最早源于希腊语,主要指的是一种政治形式,而且这种政治形式也只是当时存在于希腊城邦若干政治形式的、并不是品质最高的一种政治体制。柏拉图曾目睹了审判苏格拉底的全过程,他终身反对民主政治,这绝不能单以雅典人杀死了他的老师苏格拉底来解释,而是因为这种政治形式缺失了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很容易演变为一种暴民统治。(《中国的近代性》)
法治先于民主,没有法治,就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民主。林毓生先生在《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中指出:“实现民主必须先有法治。但我们没有法治传统,却又要实行民主,所以成绩一直不理想。民主产生与运作,必须先有法治;而我们是为实行民主才要求实现法治。事实是,必须先有法治才能实行民主。但我们压根儿就没有法治的传统(只有人治和刑罚的传统),这是我们的根本问题说在。”中国传统思想乃内在超越,重修身,而治国则是修身的延续,故法治理论和法治经验在传统资源中极为稀薄。
从中国近世追求民主的思想轨迹看,从王韬、郑观应等知识分子开始到“五四”一代,他们在纵论西方民主时都津津乐道其形上价值,而很少触及西方民主生长所依恃的法律秩序。也就是说,这些社会精英,对民主的探求和研析,仍停留在价值预设的水平,固守一种“民主乌托邦”的理论模式。鲁迅在《文化偏至论》中指出,一般“民主”是没有意义的,中国文化具有自身特点,必须重新发扬从民族到个体的自觉性。“五四”运动的偏颇就在于照抄照搬西方“自由、民主”模式,没有看到中国的自身原貌和特点。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考察一个民族的成长,应当追溯他的过去,应当考察他在母亲怀抱中的婴儿时期,应当观察外界投射在他还不明亮的心智镜子上的初影,应当考虑他最初目击的事物,应当听一听他启动沉睡的思维能力的最初话语,最后,还应当看一看显示他顽强的最初奋斗。只有这样,才能理解支配它一生的偏见、习惯和激情的来源。”现代西方国家正如现代中国一样,各是一棵新树,但他们都是从自己原来的老树根上生长出来的,仍和老树为同根,不是另外一棵树。换句话说,民主是一棵树,对水土有选择性,在欧美曾经生机勃勃,坠满鲜果(但现在枝叶已有黄斑、果实不再鲜美),移植到亚非拉则会水土不服,枝叶枯萎,果实稀少而酸涩。正所谓,橘生于淮南而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恩格斯说:“没有古希腊文化及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欧洲。”古希腊的民主传统、古罗马的法律传统和基督教传统的宗教伦理,经过演变发展,生成了以议会民主和法治为元素的现代政治形式,这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是从传统内生出的社会治理方式,具有其特殊性。认识不到这种特殊性,就会出现照抄照搬全盘西化的错误。庞朴先生在谈到文化的时代性和民族性时说:“五四人物在传统与现代化问题上的根本理论弱点,即在于他们误以西方人的行为方式为人的普遍行为,误以西方人的习惯为人的普遍本性,用过去对待经书的态度去对待西方的学说,重新崇奉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民主是人类的共同价值,但实现民主价值的民主形式必须是内生的。有效的民主政治制度,只能根植于本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结构之中,是其传统政治的一种延续性拓展而非断裂性横空出世。西方史学家贝尔指出:“希腊文化的灵魂,即思想的自由、完整的人性、微妙的平衡、面对残酷的现实世界的无所畏惧,却没有被输送到埃及,反而在这样的环境中枯萎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照搬西方民主模式,却加剧了社会分裂和动荡,主要原因也在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结构是中世纪的,上层建筑却是后现代的,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庞大的中产阶级和高度统一的文化、稳定的法治秩序。
其实,民主政治的成功运作,需要许多复杂的条件。资料表明:在英国,拥有选举权的选民在1761年不足全国人口的4%,1883年才到8%,直到1928年妇女才获得与男子同样的选举权,而在联合王国全部国土上实现一人一票普选则直到1968年才真正实现。若从1460年议会选举法颁布算起,整个过程历时560多年。美国也一样。从1789年宪法规定政府由“几个州”人民选举产生算起,到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才赋予所有男性白人公民选举权,直到1920年的第十九修正案才将选举权扩大到所有妇女,而完全普选至1965年的“选举权力法”出台才最终实现。整个过程历时170多年。法国在大革命期间尝试一步到位实现完全普选,1791年的宪法赋予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年男子约450万人选举权。但这是一个彻底失败的社会试验。经历了战争、复辟和剧烈的社会动荡后,到1814年选民人数被限制为7万多人,1845年为24万人。严重内乱直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才平息下来,选举权重新扩展到所有成年男子可选举众议院议员。而将妇女包括在内的完全普选,则迟至1944年才实现。
著名日裔美籍政治学家弗朗西斯·福山曾认为,西式自由民主已经发展到了顶峰,是“人类意识形态进步的终点与人类统治的最后形态”。这是不符合历史发展逻辑的错误判断。德国汉学家马丁·沃斯勒说,美国的总统是由选民选出代表后由代表选举产生的。他不是从最好的候选人之间选举产生的,而是从那些能够负担起昂贵的竞选经费的人中产生的,那些人往往得到了基于自身利益的大公司的赞助。在美国,民主并未能阻止它的总统基于经济利益而使自己的国家卷入战争,一位黑人总统也不能帮助这个国家阻止对黑人的歧视。自由选举产生的政党之间相互倾轧,而最后遭殃的是政府和百姓。因此,美国民主在国内也存在突出问题。
对待民主问题,愚以为有两个人的思想观点应受到重视:其一,鲁迅。他说:“外之既不后于世界之思潮,内之仍弗失固有之血脉,取今复古,别立新宗。”(《文化偏至论》)其二,费孝通。他说:“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苏格拉底之死也启示人们,民主与自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主并不能保护自由和促进自由的发展,有时反而会成为自由的障碍,当然,过度的自由也会妨碍民主发展。古希腊的最后决定权,不在国王,也不在祭司的手中,而是在公开的辩论中,通过民众或领导人的投票选举而确定的。看起来民主化程度很高,程序公正,阳光操作,但没有对个人的生命、价值、尊严、言论与行为选择等的尊重和法律保护,赋予个体权利的神圣性,多数人的民主践踏少数人的自由,不可避免。
现代学者认为,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的多数至上主义民主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在缺乏完善民主必备的基础条件:严谨成熟的理性能力以及现实、宽容、批判、灵活的心理气质前提下,简单的普遍参与多数决定往往造成很大问题。参与者缺乏自主性,往往受到一定的蛊惑,在多数人的暴政下,少数人权利常常会被忽视乃至侵害;参与者缺乏价值理性,往往会以利益取向代替价值取向,背离民主的真意。所以,现代民主观念不是一味强调多数,而是认为没有少数,也就没有多数,民主的要义在于保护少数;现代民主理论强调公民缺乏一定的政治认知能力,不仅是公民意识与人格缺损的一个内在原因,而且容易导致非理性的政治行为。民主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与之相伴的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思维、民主观念、公共精神的培育。
苏格拉底是为真理献身的哲学烈士,死于“越轨”的思想,那么,如何对待思想争鸣和“思想犯”就成了很大的问题。苏格拉底难得的思想品性,是承认精神能力的有限性。梁启超在《思想解放》一文中指出:“拿一个人的思想作金科玉律,范围一世人心,无论其人为今人古人,为凡人圣人,无论他的思想好不好,总是将别人的创造力抹杀,将社会的进步勒令停止了。”他还以汉武帝独尊儒术,中国学术发展受到束缚为例,论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
是的,人或组织一旦认为绝对或终极真理可致,就会很容易宣称终极已达到,那么剩下来可做的事情当然不会是对真理的探索和追求,而是对异己的讨伐了。一切对异端的迫害,一切对异己的摧残,一切对宗教自由的禁止,一切对思想言论的压迫,无不如此。他们自以为真理在握,或干脆是真理的代表,以真理自居,必不许反对意见有反驳余地,从而无形地限制了自由思想的空间,给文化专制主义预备了必要的精神土壤。中世纪,欧洲天主教奉《圣经》为不可亵渎的永恒的绝对真理,教廷竭力捍卫他们对《圣经》的权威性解读,宗教裁判所以残忍的手段,包括剥夺人的生命,惩罚一切思想异端。布鲁诺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伟大的思想家、自然科学家、哲学家和文学家,由于他批判经院哲学和神学,反对地心说,宣传日心说和宇宙观、宗教哲学,1592年被捕入狱,在监狱里遭受了8年的残酷折磨。1600年是教会的大庆年,所谓大庆年就是各地的新信徒会聚罗马朝圣,教会则借此增加收入,扩大影响。异端分子如果这时悔过,则会被教皇赦免,顽固不化者会被处死。布鲁诺断然拒绝放弃自己的信念,最后被宗教裁判所判为“异端”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他的著作也被付之一炬。
马克思曾说,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在现代社会,面对利益、价值和认识的多元化,任何一种利益与价值都无法宣称自身为唯一的正义与真理而强迫他人服从,人们的价值共识只能通过合理的民主程序与民主交往而达成。一种合理的民主程序应该规定当事人的平等主体地位,使各方具有平等而充分的表达与辩论机会,具有合理科学的决策机制。
当时在雅典,死刑犯并非真的都会死,他们至少有三条生路:缴纳罚金赎罪、请求陪审团宽恕、自请流放。苏格拉底讲课拒收学费,他厌恶金钱,所以他没钱;苏格拉底拒绝忏悔以求宽恕,因为他“只服从真理和法律,决不为苟活而奴颜婢膝”;苏格拉底赞同“恶法亦法”,认为可以修正法律,却不能拒绝遵守法律,为了维护雅典法律的尊严,他拒绝出走。因此,苏格拉底只有死路一条。
用现代人的眼光看,如果苏格拉底生活在现代社会,还有三种机制可能使他免于死刑甚至被无罪开释。其一,舆论监督机制。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政治与社会的发展具有规范与纠偏作用。在此意义上,舆论监督在现代社会扮演着“社会守望者”的角色,犹如“社会雷达”指引着民主国家这艘航船的前进方向。其二,社团自治机制。社团组织是抗衡专权的“堤坝”。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多元自治的社团组织是国家之外的次级共同体,它构成了横亘于市民与政治国家之间起中介作用的自组织力量。社团组织把具有相同利益和需要的人们结合成团体力量,使社会成员在与国家力量的“讨价还价”中摆脱孤立无援的境地,避免了个体直面国家权力的压力,从而为抵抗强权政治、保护个人自由筑起了一道必要的防线。其三,民主协商机制。健全民主协商机制有利于各群体、各阶层利益表达的有序化与合法化,有利于在已有条件下最大限度的实现各阶层与群体在利益表达与博弈上的力量平衡。如此,可以避免个体的利益诉求因人微言轻而在体制内投告无门,找不到利益表达与维护的途径,转而寻求在体制外通过极端方式解决问题。
公元前430年春,伯里克利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头一年的阵亡将士的安葬仪式上发表演说,他谈到了雅典的伟大和自己的政治理想:雅典宪法不是为保持某一阶级的特权而设,而是让所有公民在法庭上和国家管理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它的原则是避免偏见。对人的评价是看他的品德而不是看他的境遇。言论、思想和教育的自由是普遍享有的。因为从个人和社会的自由中才能滋长真正的幸福、独立和勇毅。一个自由的社会能自制而又自觉。它尊重它选出的官员,遵守它制定的法律并敬守那不成文的荣誉之法。在行政管理上民主政府信任普通公民的良知,它行事前先做讨论,执行也根据人民的意志。在外交关系方面民主政治没有任何障碍。它向世界一切思想开放,因为它相信人民的精神力量,他们爱好美丽而不至于奢侈,他们追求知识而不至于柔弱。在雅典公民身上,智慧与行动、深思与勇毅、私人利益与公共责任是和谐一致的,正是从他的丰富性中诞生出雅典文明丰富多彩的成果。
对于处于奴隶社会的古代雅典乃至希腊的民主政治制度与实践,其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必然有较大的差距,但它开创了西方文明的传统,为近代西方孕育了许多值得借鉴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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