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机关用“非羁码”管控 近2万嫌疑人无一人脱管,加强对嫌疑人的管控
涉疫刑案办理调整 法律专家: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引起疫情传播的,不宜再定罪处罚
1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检获悉,当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依规维护防疫秩序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 资料图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因传播奥密克戎被处罚的,司法机关应予纠错。
2022年12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的黄应生撰文呼吁,既然防疫政策现在已经调整,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也应随之调整。此前一些涉疫案件,如隐瞒行程或者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有引起疫情传播的,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凡是没有生效的案件,应该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
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按照刑法法理以及立法规定,如果在2023年1月8日以前实施了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的行为,还未经审判,或审判未定(没有作出生效裁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不再认为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在此以前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判,则不予改判。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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