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诺正九卿晋升攻略,凌云诺正九卿晋升
《清代国家统一史》三十:巩固和发展西南统一
雍正朝的改土归流以及儒学深入边疆和以滇铜、黔铅为重点的经济大开发的持续推进,西南边疆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深刻改变,增强和逐步固化了统一的政治、文化和经济基础,西南边疆的统一局面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一 改土归流,强化统一的政治基础
解决土司之患和“化外苗疆”问题,实现这两类地区从间接治理、不治之治到直接治理,是巩固和发展西南边疆统一的客观需要。但“从来有一定之形,无一定之制,时有不同则制变;有一定之制,无一定之功,人各异则功殊”。解决土司之患和“化外苗疆”问题,是通过雍正年间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来实现的。
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改土归流之所以发生在雍正朝,正是集合了“时”“势”“人”等诸多有利因素:一是清朝经过近八十年的发展,到雍正时已开始进入鼎盛时期,国力有了巨大的增长,具备进行全面“改土归流”所需的强大的政治、军事、经济力量,而在此之前的明代和清代初年,则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二是土司制度的弊端不断显现,尤其是大量具有割据性质的土司及“化外苗疆”的存在,与清朝对国家统一和巩固的要求相悖,其发展已不被清朝封建中央所容纳。三是雍正皇帝提出新型民族“大一统”思想,将边疆民族纳入“大一统”,“改土归流”即是这一思想在西南边疆的具体实践。四是有鄂尔泰这样敢于任事官员群体的倡议和推进。
雍正皇帝继位后,在最初的一段时间内,对待土司仍延续康熙时期施行的“惟在绥以恩德,不宜生事骚扰”之策,同时提出警告:“云、贵、川、广瑶、僮杂处,其奉公输赋之土司,皆当与内地人民一体修养,俾得遂生乐业,乃不虚朕怀保柔远之心。嗣后,勿得生事扰累,致令峒氓失所。”雍正二年(1724年)五月,又向内阁出谕示:“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所属人民年年科派,较之有司正供不啻数倍,甚至取其牛马,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莫非朕之赤子?天下共享乐利,而土民独使向隅,朕心深为不忍。”但当西南封疆大吏们奏请“改土归流”和进剿“苗疆”时,雍正皇帝均未批准。雍正二年八月,广西提督韩良辅奏请对昏庸贪暴的粤西土司进行改流,雍正皇帝批示:“粤西土府承袭已久,若无故夺其职守,改土归流,未免群起惊疑,殊非安边之道。”之后,韩良辅再次奏请,雍正皇帝警告他:“柔远之道,安边为要。万万不可贪利图功,轻启边衅”,“开疆拓土之念,丝毫不可存于胸中”。雍正三年(1725年)元月,贵州巡抚毛文铨奏请讨伐“焚劫地方”的安顺府仲苗,雍正皇帝批示:“凡事贵协于中,不宜偏执。若贪功而逞兵威,断然不可。”而署理贵州巡抚石礼哈奏请进取“苗疆”之古州,雍正皇帝谕其:“将八万古州生苗俱令归诚之说,断乎不可!……虽云从报效起见,岂宜锐意轻举妄动?但雍正四年(1726年)间,刚由江南布政使擢升云南巡抚的鄂尔泰连上奏折,奏请“改土归流”,立即得到雍正皇帝的支持,并以其主持西南边疆的改土归流事宜。短时间内,雍正皇帝对改土归流的态度何以发生如此大的改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时势”的改变。雍正皇帝是在激烈的党争中登上大位的,继位之初忙于巩固皇权、推行新政,要做的事很多。已存在数百年的土司之患和“化外苗疆”问题,至此时并未发生质变。虽然土司不法之事时有发生,但尚未敢与朝廷直接对抗和公开反叛,对新政权未构成直接的威胁,“改土归流”并非急务,难度又大,因此延续康熙朝以来的政策而不加改变,这是可以理解的。之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雍正皇帝在清除对皇权威胁最大的允禩集团以及权臣年羹尧、隆科多之后,政局趋于稳定,所推行的各项改革也已取得成功,国库充裕,且平息罗卜藏丹津的叛乱后,也基本解决了青海和西藏问题,有了彻底解决包括西南边疆在内的所有边疆问题的信心和条件。
二是鄂尔泰制定的“改土归流”方案与雍正皇帝的政治理想高度契合。按雍正皇帝自己给出的说法,之前未批准西南封疆大吏“改土归流”和进讨“苗疆”的奏请,不光因为他们都是“非能办理此事之人”,更是因其仅针对一事或一地之个案,没能做出解决土司之患和“化外苗疆”问题的整体规划,更未能兼及善后,贪功图利,不虑长久,只顾眼前,属于临事治标,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小知小见,乃攀枝附叶之举,非拔本寻源之策”。而鄂尔泰奏请“改土归流”,不仅把土司制度的弊端和“改土归流”的必要性论述得非常清楚,且将土司之患与“化外苗疆”问题相联系,明确指出:“滇黔大患莫甚于苗倮,苗倮大患实由于土司。其不法土司当尽行惩治,其地改土归流”;强调“欲靖地方,须先安苗倮。欲安苗倮,须先制土司”;其目标不仅仅是“拿几土官,杀几苗首”,更是要“将富强横暴者渐次擒拿,懦弱昏庸者渐次改置”,“将从来未服之苗薮同登版籍,共听约束”,即彻底消除土司之患并将“化外苗疆”纳入王朝统治,使西南边疆“声教益通,边隅永靖”,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总之,鄂尔泰提出了“改土归流”和开辟“苗疆”的包括原则、重点、方法、善后措施等在内的一整套方案,旨在实现对西南边疆的真正统一,与雍正皇帝的新型民族“大一统”思想高度契合。
清代以前的“大一统”,均强调“华夷之辨”,只是维持形式上的国家统一或可称之为“严华夷之辨的大一统”。雍正皇帝具有新型的“大一统”思想,集中体现在处理曾静案后编辑而成的《大义觉迷录》一书中。他批驳曾静等所秉持的“华之于夷,乃人马物之分解,为域中第一要义”等“华夷之辨”的观念,反对以地域划分内外,以地域而分“华夷”,质问:“天下一家,万物一源,如何又有中华、夷狄之分?……九州四海之广,中华处百之一,其处东、西、南、朔,同在天覆地载之中者,即是一理一气,岂中华与夷狄有两个天地乎?”主张不分华夷,天下一家,中外一体,并认为在清代以前皆将“四夷”摒弃在“大一统”之外,因而不能实现真正的“天下一统”。他以清朝的“大一统”和明朝的“大一统”作比较,认为明朝:“先有畏惧蒙古之意,而不能视为一家,又何成一统之归?”而入清以后,经顺治康熙两朝的努力,打破了华夏与“四夷”之间的此疆彼界:“合蒙古、中国,成一统之盛,并东南极边番夷诸部俱归版图。是从古中国之疆宇,至今日而开廓,凡属生民皆当庆幸者,尚何中外、华夷之可言哉!”并强调清朝的“大一统”,是对中国历代以来“大一统”的继承和发展:“我朝崛起于东海之滨,统一天下。所乘之统,尧舜以来中外一家之统也;所用之人,中外一家之人;所行之政,礼乐征伐,中外一家之政也。”他自豪地宣称“普天率土之众,莫不知大一统在我朝”。雍正皇帝所表述的,是“合天下为一家,视异代而无外”的大一统之义,即国家不分地域,不分民族,皆在一个政权、一个君王的统治之下,使封建国家达到高度集权统一,实现“以一人治天下”。西南边疆的改土归流,即雍正皇帝将其新型“大一统”思想用于解决西南边疆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
雍正皇帝针对“改土归流”发出上谕:“朕君临万方,中外一体,有功必赏,有罪必惩。天地莫非王土,率土莫非王臣。番苗种类固多,皆系朕之赤子。各土官果能凛遵训诫,朕自加恩。若敢阳奉阴违,则国法具在。”并指示鄂尔泰:“当严饬土官土目恪守法度,倘敢怙恶不悛,应作何惩治,应当悉心筹画,改土归流一切机宜务出万全。”
雍正四年(1726年)四月,贵阳府所属广顺州长寨等处仲苗阻挠清军修筑营房。鄂尔泰奏称,既然仲苗“肆明顽梗”,便杀之有名,提出用兵“苗疆”,借此一举慑伏群苗。疏上,盈庭实色。一些官员没能察觉雍正皇帝对“改土归流”态度的转变,提出反对。贵州巡抚何世璂称:“若一旦骤行进剿,无论约束少宽,不无骚扰之累;路径不熟,不无蹉跌之虞。即使出动万全,而大兵所到,玉石难分。”雍正皇帝谕:“鄂尔泰非寻常督抚可比,其才既优,心复公诚,封疆大吏中实难多得者。类斯等事,当听其指挥而定,不可另立主见。”贵州总兵官丁世杰又以“三不可剿”反对进兵,鄂尔泰驳以“三不可不剿”。对此,雍正皇帝再发上谕:“治内地,当先宽而济之以严;治边夷,宜先威而继之以恩。”明确支持以武力实现改流。
雍正四年(1726年)五月九日,清军三路会攻长寨,由此拉开了西南“大规模改土归流”和开辟“苗疆”的序幕。
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雍正四年以前,延续康熙朝改流政策阶段,革除的土司仅有7家。第二阶段,雍正四年至九年(1726—1731年),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西南边疆广大区域内将打击不法土司与开辟“苗疆”结合起来进行,以武力和以武力威慑为手段,革除土司112家,开辟“化外苗疆”十余处,辟地数千里,即《清史稿》所称:“(雍正)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剿灭。”此为“改土归流”的主要阶段。第三阶段,雍正九年至十三年(1731—1735年),可视为“改土归流”的收尾阶段。而雍正十三年春,先已开辟的“苗疆”发生反复,导致大规模叛乱,清朝再次用兵,战争延至乾隆初年。雍正一朝,共革除土司220家,其中云南17家,贵州15家,广西10家,四川69家,湖广109家。
云南和贵州情况不同,“云南土官多半豪强,所属苗众悉听其指使,残暴横肆,无所不为”,“贵州土司单弱,不能管辖,故苗患更大”,但均为“改土归流”的重点地区,用兵规模最大,时间也最长。
改流过程中,云南土司反抗最激烈,且多地在改流后又发生叛乱,因此用兵最多。
雍正时期,云南被改流的土司仅有17家,其中还有7家在雍正四年前已改流,四年后改流的仅10家,但多是地广势大者,主要集中于今滇东北、滇南地区。如镇沅土知府刀瀚,“人本凶诈,性嗜贪淫,……强占田地,阻扰柴薪,威吓灶兵,擅打井兵”;沾益土知州安于番,“势恃豪强,心贪掳掠,视命盗为儿戏,依贿庇作生涯,私占横征,仍其苛索,纵亲勾党,佐其恣行,卷案虽多,法不能究,比刀瀚更甚”。地处三省交界的乌蒙土府更是“骄悍凶顽,素称难治,不惟东川被其杀戮,凡黔、滇、蜀接壤之处,莫不受其荼毒,而且产富田肥,负固已久”。
与乌蒙相连的镇雄土府,“其凶暴横肆与乌蒙无异”。因此,鄂尔泰强调对这些豪强土司“必须征剿,断难诱擒”。
在以武力将乌蒙、镇雄改流后,将其连同东川一起从四川划归云南管辖。
改流后,在原土司控制的地区遣官置吏,设镇安营,以流官取代土司。土司们不甘心所拥有的特权和利益丧失,又发生镇沅土目刀如珍、茶山土目刀兴国、乌蒙土目禄万福等的反叛,杀流官,毁衙署,四处抢掠,以图“恢复祖业”。乌蒙土目禄鼎坤甚至宣称:“我家乌蒙土职,比不得别个土官,自周朝世袭,到今几十代了,……就是给我一个汉官,总不如做我的土官无拘无束,好不自在。”
鄂尔泰遣兵平叛,逐一扫定。清军还乘势深入车里宣慰司领地,将“六大茶山及橄榄坝江内六版纳”改流,设普洱府驻宁洱,分置思茅通判、攸乐同知加强管理控制。而江外的土司得以继续保留外,形成所谓“江内宜流不宜土,江外宜土不宜流”之说。至此,云南境内除澜沧江外如车里(今西双版纳)、孟连、耿马、南甸(今梁河县)、干崖(今盈江县)等沿边境一带土司得以继续保留外,其他地广势强的土司全部改流。
贵州境内土司较多,但没有如云南那样地广势大的豪强者。雍正时期,贵州有15家土司被改流,都不是以武力实现的,用兵主要是针对“化外生苗”。自雍正四年至九年间,清朝剿抚并用,在黔东南地区开辟八寨、丹江、清江、古州、都江、台拱等“苗疆”十余处,计地数千里。雍正十三年(1735年),“新辟苗疆”发生“苗变”,“生苗、熟苗”同反,众至数万,突入内地郡县抢掠,“四面并起,七府残破”。刚继位的乾隆皇帝调集贵州、云南、广西、四川等处兵丁进剿,而总理“苗疆”的军务大臣张照提议放弃“新疆”,大兵云集数月而未进。之后,乾隆皇帝授张广泗为经略,率军进剿,迫使数百苗寨就抚,于乾隆元年将“苗乱”平定。
广西土司主要集中于桂西地区。雍正一朝,境内仅有10家土司被改流,是西南五省中最少的。形成如此局面,不是由于广西境内土司的数量较少,而是因为“各属土职之为患者少,版目、所目之危害者多”,大量被认为“恭顺”的土司得以继续保留。广西一省,“其边患,除泗城土府外,余皆土目,横于土司”,用兵主要针对泗城土府(今百色市凌云县境)及西隆州(今百色市隆林县境)八达寨和广西思明土府(今广西宁明县境)邓横寨。该二寨土目凶恶异常。鄂尔泰采取的方法是“先改土司,次治土目”。泗城土府“西南接滇,西北介黔,万山叠峙,四面皆蛮”,位于今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承袭数百年,举动、仪从盛于制抚,而富饶强悍复倍于乌蒙、镇雄。(土知府)岑映宸倚赀交结,藐视流官,夷民受其鱼肉,边境肆其凭凌”。
清军大兵压境,迫使泗城土府缴印改流。又分别于雍正六年和八年,以武力剿灭八达寨和邓横寨,震慑了广西境内其他土司,“广西诸土官,自岑氏以下,亦先后缴敕印、纳军器二万余件”。清朝于右江上游增设百色厅,将思明土府黄氏、东兰土州韦氏、归顺土州、下龙长官司赵氏、恩城土州赵氏,或改流,或降级。自此后,广西境内再无府一级的土司,绝大多数州县为流官管辖,政治建置趋于内地。
四川境内土司多设置于川西南的大小凉山和川西北藏区。雍正时期,四川境内土司有69家被改流,数量已不为少。雍正六年(1728年),一次就将建昌阿都宣抚司、阿史安抚司及狃姑、歪溪等土千户、土百户共56处土司改流,又将势力强大的天全土司、酉阳土司改流。但与西南其他省份相比,四川的改流仍显得很不彻底。这是因为:一是部分土司在改流后又被重新授职。如川西南的河东、河西、阿都等土司。二是又新增设不少土司。据有学者统计,雍正年间,四川境内有96名“归诚土酋”被授予土司职衔。雍正朝“改土归流”后,四川是存有土司最多的省,说明土司制度在该地区仍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并成为乾隆年间瞻对之役、两征金川以及清末川边改流等重大历史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湖广土司大多设置在湘西、鄂西地区。雍正一朝,湖广共革除土司109家,而自请改流的就占103家。鉴于湖广自请改流的土司太多,雍正皇帝曾未定全部改流,但由于该地区与“内地”长期的密切交往,社会经济结构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土司制度已失去其继续存在的土壤,在改流的浪潮下,土司难以为继,改流完全出于自愿,甚至发生土司呈请改流未允准之事。雍正六年,下峒长官司土官向鼎晟将所辖四至地界户口册送交湖南巡抚王国栋,呈请照永顺土司改流。王国栋据实奏报,雍正皇帝认为改流条件不成熟,未予批准。十二年,向鼎晟联合上峒长官司再次呈请,“职等年来实难弹压土众,久欲呈请改土归流。……今闻湖北忠峒等十五土司得遂所请,不但职等仰邀仿例,而土民望风归化之念较职等尤为激切。为此披肝沥胆,纳土投诚”。湖广总督迈柱奏请“应附顺舆情”,终获批准。雍正时期,湖广改流的土司数量最多,也最为彻底,自此后有“湖广无土司”之说。
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共废除土司220家,开辟“苗疆”十余处,涉及的民族众多。在废除的220家土司中,云南丽江、镇沅、东川、乌蒙、镇雄诸土府,广西泗城土府以及东兰、龙州土州,四川酉阳宣慰司、天全六番招讨司,湖广永顺、保靖、桑植、容美宣慰司和施南宣抚司,皆为地广势大、独霸一方的豪强土司,是“改土归流”重点打击的目标。鄂尔泰开始筹划“改土归流”时,就把目光投向乌蒙、镇雄、泗城三土府。
此三土府均处于川、滇、黔、桂省际交界处,“大凡四省劫杀之案,多由三郡酋虏诸凶,总以逼近临疆,沿成恶习,杀人虏人越境以逃,缉人拿人隔省无法,幸而擒获,偿牛偿马,视人民为泛常,一或潜踪,移咨移关,目官府为故事”,强调“三土府不除,则四省界难靖”。不仅乌蒙、镇雄、泗城三土府,其他豪强土司统统被革除,之前“一夫作难,全省震荡”的情况再未出现。
“改土归流”开辟的地方十分广大,“于滇,则镇沅、威远、乌蒙、镇雄、车里、橄榄坝、鲁魁山等处素不奉法、抗官扰民者,公请于朝,悉讨平之,改土归流,扩地至缅以西。于黔,则谬冲、长寨、丹江、清水江素逞凶顽者,歼其渠,抚其众,悉归诚。于粤,则泗城土府世恶不驯,为滇黔患,公奏请改设流官,尽拔其孽。……由是三省中名山大川,旧为苗倮所隔越者,今皆开路凿河,置官设吏,置戍设堠,入贡赋如内地”。贵州“苗疆辟地二三千里,几当贵州全省之半”。广西“改流面积,殆占土属全部幅员之五分之四”。四川改流后所设雅安府、宁远府、松潘厅等则占了全省近一半的面积。而湖广境内经改流后已无土司。
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使土司控制的区域大大缩减,官府直接控制的区域则大幅增加:新设流官152处,均设在已革除土司领地、“新辟苗疆”和原流土并存三类地区,其中云南36处,贵州31处,广西20处,四川23处,湖广42处。新设流官中府、州、厅、县以上者达93处,其中府(含直隶州)14个,厅42个(其中含“苗疆十厅”:湖南设凤凰、乾州、永靖、松桃4厅,贵州设台拱、古州、八寨、都江、丹江5厅),州10个,县(含卫所)27个。在如此广阔的区域内,流官取代土司,变间接治理为直接治理,“化外苗疆”多设厅而治,由“不治之治”变为直接统治,西南边疆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郡县管理体制。
由于上述原因,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被学界冠以“大规模改土归流”之名。
雍正时期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实现了西南边疆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虽然“改流”后仍存留有大量土司,但土司制度已受到极大冲击,开始走向衰落。通过采取或降职,或削地限权,或增设流官牵制等措施,并逐步强化原有的承袭、贡赋、奖惩、征调等制度,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又创设分袭、抚恤、考成以及对革除土司的处理等制度,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土司管理和控制制度,极大地限制了土司政治、经济、司法等特权。除个别地方外,不论职衔品级高低,每家土司实际控制的区域已被大大压缩,其权势与改流之前已不可同日而语,能掌控一府一县者已难再有,一般只管理三五村寨,并逐渐出现不理村寨及不予世袭的土司。以贵州而言,改流后仍存留百余家土司,但许多仅“存其名号而已,无尺寸之柄”。广西改流后存有土司49家,之前藉名科派、苦累土民,“然自近年以来,屡奉严禁,各土司均知兢兢畏法,不敢萌其故智”。
清朝在改流地区增设郡县,设镇安营,在增强对这些区域控制的同时,又强化了边防。雍正皇帝强调:“新定苗疆,正资弹压,……应添兵之处,不可惜此小费,当谋一劳永逸,万不可将就从事。”仅“新辟苗疆”即驻兵8200名。雍正九年(1731年),平定乌蒙土官叛乱后又增设迤东道,添设骑兵营,增兵1800名,均驻扎滇东北咽喉要地寻甸,形成以迤西道、迤东道管控全省的格局。而对于拥有漫长的边界线且统治薄弱的滇南地区,绿营的布置重心得以由“居中制外”内防土司向“虚内控外”强化边防转移,形成以沿边开化、普洱、顺宁、永昌、腾越等政治、军事重镇为依托,密集汛塘为基础的一条绵延数千里的边防线,不仅增强了沿边土司的向心力,影响亦远及境外,“广南府土同知、富州土知州各愿增岁粮二三千石,并捐建府、州城垣。孟连土司输银厂,怒江野夷输皮帑,老挝、景迈二国皆来贡象,缅甸震焉”。“外夷”不招自来,主动贡象。正如雍正皇帝所称:“朕所喜者,非因外国之纳款,盖以此国内附,则镇沅新定一带可保永永无虞矣。”
除行政和军事管控外,在“土苗杂处,户多畸零”之地,谕令“无论民夷,凡自三户起,皆可编为一甲。其不及三户者,令迁附近地方,毋许独住”,将保甲制度推行至原土司地区和“新辟苗疆”,以加强社会控制。原土司统治下的各族人民按户稽查,登记编册,由官府直接控制;原土司庄园内的奴仆开豁为良,成为自由的个体农民。土民有田者自行报出,发给印照,永为世业;无田者,则将籍没的部分土司田地发给其耕种。由此,原土司与土民之间的主奴关系已不存在,土民成为清朝的编户齐民。虽然二者都需向政府缴纳税粮,但“较之土司陋规十不及一”,加之清朝对改流地方蠲免钱粮,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科粮从轻”的优惠政策,客观上缓和了社会矛盾,增加了土民对清朝统治的认同。
“置郡县,易封建,则九州之大归于一统。”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是在国家统一的历史趋势下推行和展开的,西南边疆区域内地广势大的豪强土司被革除,土司控制的区域大大缩减,长期存在的土司之患基本得以解决,广阔的土司地区和“化外苗疆”被纳入清朝的直接统治;对存留的土司,则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制度加以管理和控制,基本消除了土司的割据性,并通过遣官设治、置镇安营、实施保甲制度,拓展了统治的广度和深度,巩固了边防,极大地增强了西南边疆的政治统一性,为全方位的社会变迁创造了条件,使西南边疆政治、经济、文化都归入封建国家体制之中,国家统一、边疆稳固的程度获得飞跃性发展,加快了西南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进程。
二 儒学深入边疆,夯实统一的文化基础
自实行科举取士后,“科举必由学校”。府、州、县学宫是官学教育的主要场所,不仅承担培养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科举人才的责任,还可向读书人传达统治者的思想和意志,起到正风俗、统一人心和稳定社会的巨大作用。因此历代皆十分重视,即所谓“治天下之要,以崇师重道、广励泽宫为先务”。
西南边疆儒学教育在元明时期已获得很大发展,初步建立起儒学教育体系。明朝在云南、贵州、广西分别设有府、州、县、卫学73所、47所、69所,书院65所、21所、64所,还有数量不等的社学。在确保区域内的汉族人口能与其他内地省份的汉族一样科举出仕的同时,还重视对民族上层及其子弟族属广行教化,变其风俗,培养他们对朝廷的忠顺之心。
有清一代,西南边疆地区的儒学教育获得空前发展,学宫、书院数量大幅增长,义学逐步取代社学,设置数量达到当时社会条件下所能达到的顶峰,形成学宫、书院、义学为主体的儒学教育体系。新增学宫、书院、义学大多设置于新改流地区和边远民族地区,形成官学教育从平坝到山区、城市到村寨、汉族区到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广泛设置,实现了儒学深入边疆。
学宫的发展。“学宫为育才之地,声教所自出,观感所由,兴诚綦重也。”明代所建西南边疆地区的府、州、县学宫,历经明末清初数十年兵燹,尤其是持续八年的“三藩之乱”,损毁严重。平定“三藩之乱”后,在清朝中央和地方官府的重视下得到恢复和发展。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后,随着府、厅、州、县的增置,西南边疆地区的学宫建设迎来发展高潮,西南五省新增93处府、州、厅、县,同时给予诸多政策倾斜,如重视学宫的配置,支给文武举人会试,岁拨贡生廷试盘费银两,准监生在籍肄业,增广学额、解额,开设廪增等。
有清一代,云南全省学宫在明代73所的基础上增至101所。康熙时期增建的学宫有开化府学、丽江府学、广南府学。雍正“改流”后增设乌蒙、东川、普洱、镇沅四府学,镇雄、宣威二州学,威远一厅学,永善、恩乐二县学。乾隆至道光年间仅增设有中甸厅学、思茅厅学、他郎厅学。
在贵州,平定“三藩”之乱前共建立了11所府学、7所州学、11所县学,多在“三藩之乱”中遭毁弃。平定“三藩之乱”后,增设兴义府学、遵义府学、黄平州学,很大一部分州县仍未设学。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在巡抚王燕的努力下,麻哈州、独山州、广顺州、开州、永宁州相继设立学宫。雍正年间,又立永丰州学、普安直隶厅学、松桃直隶厅学、古州厅学、八寨厅学等。至道光年间,贵州全省新增9所厅学、23所县学和3所卫学。
在广西,有清一代,除恢复府、州、厅、县学64所外,还在改土归流的镇安府、泗城府、奉议州、归顺州、东兰州、西隆州、恩阳州、百色厅、崇善县、西林县、镇边县、太平土州和土田州新设府、州、厅、县学14所。
在湖南湘西,顺治十六年(1659年)建湖南辰州五寨学。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建凤凰厅学。雍正年间,增建永顺府、桑植县、永顺县、保靖县、龙山县、乾州厅、永绥厅学宫。
总体而言,西南边疆地区学宫在明代基础上蓬勃发展,许多从未设学的改流地区和边远民族地区开始有了儒学教育机构。
完善少数民族上层进入儒学学习的机制。西南边疆区域内民苗杂处、土司林立,“其子弟恣睢相尚,不知诗书礼义为何物,罔上虐下,有由然矣”。明朝时期,即建立土司子弟、族属进入儒学学习、习礼,加以教化的机制。洪武年间,明太祖即谕令:“边夷土官皆世袭其职,鲜知礼义,治之则激,纵之则玩,不预教之,何由能化?其云南、四川边夷土官皆设儒学,选其子孙、弟侄之俊秀者以教之,使之知君臣父子之义,而无悖礼争斗之事,亦安边之道也。”并要求“其后,宣慰、安抚等土官俱设儒学”。对土司承袭之人进入儒学学习更是做出强制性规定:“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以格玩冥。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
清朝本着“遵圣人之道,重人伦之责,广王者之化,育天下之才”的宗旨,沿袭明代的上述做法,并加以扩充和发展,逐步完善机制,强化对土司子弟、族属和“土人”进行儒学教化。
顺治十五年(1658年)诏谕:“土司子弟有向化愿学者,令立学一所,行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为教读,以司训督,岁给银八两、膏火银二十两,地方官动正项支给。”随着清朝统一西南进程的加快,加强对土司、“土民”的教化变得更为迫切。贵州巡抚赵廷臣提出,“盖以教化无不可施之地,而风俗无不可移之乡也。即如苗性至诈,而可以信孚;苗性至贪,而可以廉感。其作梗衢路,宜仿保甲之规;其仇杀抄劫,宜立雕剿之法。又赏罚之条必信,馈送之陋必革”,奏请“今后土官应袭,年十三岁以上者令入学习礼,由儒学起送承袭。其族属子弟愿入学者,听补廪、科贡,与汉民一体仕进”,使他们“明知礼义之为利,则儒教日兴,而悍俗渐变”。即将儒学教育从土司承袭之人扩大至族属子弟。顺治十七年(1660年),确定在贵州府州县儒学中设置专门的“苗民”学额,议准“贵州苗民中有文理稍通者,准送学道考试,择其优者,取入附近府、州、县、卫学肄业,仍酌补廪增。事下部议,寻定新进苗生大学五名、中学三名、小学二名,均就附近各学肄业,苗籍廪增大学各三名,中小学各一名”。
在云南,顺治十八年(1661年)云南巡抚袁懋功奏:“滇省土酋既准袭封,土官子弟应令各学立课教诲,俾知礼义。地方官择文理稍通者,开送入泮应试。”提出:“准云南土司应袭子弟,令各学教训,俟父兄谢事之日,回籍袭职。其余子弟,并令地方官择文理稍通者,送提学考取入学。”
显然,当时云南与贵州对土司承袭人和土司族属、“土民”进入儒学学习的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当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云贵总督蔡毓荣奏请“其族属子弟有志上进者,准就郡邑一体应试”,经礼部议定:“云、贵二省应各录取土生二十五名。其土司隶贵州者附贵阳等府学,隶云南者附云南等府学。不准科举,亦不准补廪、出贡。”此规定在将云、贵两省土司子弟进入儒学学习的规定加以强化的同时,明确了以下两点:一是在府学中划出专门的“土生”学额;二是不允许他们参加科举。
清代府、州、县学录取生员,均有规定的名额,称“学额”。在府学中专门划定“土生”学额,这是很大的优待。在当时只有高级官员子弟及州县中考试成绩优秀者才能进入府学学习,内地童生,其文艺虽优,若无人推荐,很难进入府学,故时人称:“童试不难于入泮,而独难于府取,谓之‘府关’。”然而,在优待的同时,又加以限制,不允许他们参加科举,亦不准补廪出贡。所谓“科举”,即指乡试。所谓“补廪出贡”,是指成为岁贡生,有做官的机会。不准科举,即不准参加乡试,亦不能做贡生,只能做土官,不能出仕做流官。府学录取的名额毕竟有限,规定每省取“土生”25名,大多数“土生”只能进入州、县学宫学习。因此,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又谕令:“各土司子弟,愿读书者,准送府、州、县学,令教官训课,学业有成者,该府查明,具题奖励。”
广西的情况与云、贵稍有不同。康熙四十年(1701年),有人提出:“粤西土司僻处边峒,不识诗书,不明礼仪,狂猝成性。请敕该抚谕令各土司官,有愿送子弟就近府、州、县读书者,命该教官收纳训诲。”经礼部议准:“广西省土官、土目子弟,有愿考试者,先送附近儒学读书,确验乡音收送。”即该省土官、土目子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但没有给予固定的府学名额,须先入学读书,通过考试再正式获得生员资格,且送考前要“确验乡音”,即所谓“审音制度”,通过核对报考童生的口音,以判定是否为本州县人,以确保名额不被民人挤占。
而对湖广土司子弟,规定又有所不同。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议定:“湖广南北各土司子弟中有读书能文者,注入民籍,一同考试。”所谓“一同考试”,即准许土司子弟与一般士子一样参加童生试及乡试;而不是像云贵土司子弟那样只能先入学,可考取生员资格,但不准应乡试的规定。
广西、湖南各儒学虽不专设“土生”名额,但为保证少数民族子弟能够入学学习,常在各府州县规定的学额外“取进苗、瑶童一二名”,且允许他们“注入民籍,一同考试”。
随着西南地区民族教育的发展,上述限制性规定被逐渐打破。康熙四十四年,云南巡抚佟毓秀疏称:“滇省广南、丽江二府久归版图,人民日繁,尚未设学。请均设教授、训导各一员,每府额取童生十五名。其滇省土人有愿考者,准与民籍应试。”获得批准。雍正十三年(1735年),四川学政隋人鹏条奏:“川省苗民久经向化。嗣后,各属土司苗童有读书向上者,请准与汉民文武童生一体考试,于各该学定额内凭文去取,卷面不必分别汉苗。”同年,贵州学政晏斯盛奏称:有贵州黎平府属亮寨长官司正长官龙绍俭,原系府学生员,因“土职之上进无阶,冀与汉人同列士绅”,以汉官之前途远大,呈请参加科举考试。礼部以条例所限,未准行。雍正皇帝上谕:“土司龙绍俭,原由生员出身,既有志观光,陈请科举,准其一体应试。若得中式,其土司世职着伊将应袭之人举出承袭。”由此打破了不准土司参加乡试的旧例。之后的乾隆元年(1736年),贵州、广西两省三名由生员出身的土司也获准参加本省乡试。也即是说,应袭子弟和已承袭土司之职者,凡有儒学生员身份,经上报后均可参加乡试。此外,按科场条例,参加乡试者除生员出身外,国子监监生亦有资格应试。清初以来,一直沿袭明制,土司子弟不准入国子监读书。乾隆六年(1741年),云南土巡检杨可昌曾奉调出征,在平定“云南普思元新等处逆贼”中立有三等军功,后病故。兵部奏准“难荫一子八品监生”。嘉庆九年(1804年),特准四川等省的土司子弟中有未曾应童生试之人,即不具备生员资格者,在举行乡试之前“准一体捐监入场”。所谓“捐监”,是清代捐纳制度之一种,即通过向政府捐银,获得国子监监生资格。土司子弟通过上述途径获得了荫监生资格而参加科举考试。
另外,为确保少数民族子弟入学名额不被挤占,除“审音”之外,还严格进行冒籍管理。康熙年间,鉴于云、贵二省某些州县应试人少,允许云南、贵州童生在本省内跨府跨县应考,但同时强调:“俟人文充盛,再行咨请。”云南、贵州、广西为科举小省,学额相对较少,应试人数不多,特别是在新改流地区,考取生员比内地省份容易得多,因此不断有外地童生冒籍考试,挤占本地土司子弟入学名额的问题日益严重。雍正二年(1724年),鉴于“贵州省儒童日渐增益,即下州小县,亦可不至缺额”,遂决定:“嗣后将考取童生,隔府隔县拨入别学之例永行禁止。”雍正六年(1728年),再颁上谕:“考试冒籍之弊,向来习以为常,理当清査禁约。况今滇、黔、楚、粤等省苗民向化,新增土司入学额数,为学臣者尤宜加意禁饬,毋使不肖士子冒其籍贯,阻土民读书上进之路。”道光四年(1824年),针对民人入瑶籍考试情况做出规定:由民入瑶,住居瑶地各户,有“瑶粮户名,完粮印串及田园、庐墓、户族人等,确有可凭者,取具瑶头、甲长切实甘结,造册立案,本户子孙准入瑶籍考试”,无完粮户及无庐墓可凭者“不准入瑶籍冒考”。
雍正改流后,科举考试被推进到新改流地区,这些地方应试人数极少。如广西泗城、镇安二土府,改流后增设府学,竟无童生入场应试。针对上述情况,雍正九年(1731年)礼部奏准:“如外省及本省异府之人,有情愿入籍者,具呈府县收入烟户册,即申详布政司,咨询本籍,如无过犯,入籍考试,仍呈明学政衙门注册。该学政于考试时,按籍而稽,如册内无名,不得滥考。入学、中举后,照奉天定例,不许移回原籍。其子弟及兄弟之子同时入籍,有名者准其考试,无名者不准冒考。至入籍后,饬令地方官严行稽察,如有行迹诡秘、不守本分者,立即逐回原籍。地方官失于觉察,该管上司指名题参,照例议处。再泗、镇二府既无廪生,则入籍考试之人即为土著童子之师,使之熏陶渐染,以开其愚蒙。至应试时,即令以业师保结。”同时强调:“其庆远府属之荔波州、东兰州,太平府属之宁明州,亦照此例行。嗣后,如有土属内以土改流之州县,亦均照此例。俟十科后,均行停止。”显然,清朝的本意是想借外地入籍读书人的影响带动该地方的文化发展。然而,此例一开,真正入籍者少,外省冒籍者众,特别是当地官员的亲朋好友,假借入籍应试,以获取生员资格。乾隆元年(1736年),江南道监察御史谢济世奏称:“査新例,广西省以土改流之泗、镇二府,东兰、宁明二州,许外省人移家入籍考试。在定例之初,原从地方起见,欲资化导,以移风俗,且令先行査本籍无过犯,方准移家入籍。既移家入籍,方准考试。考试中式之后,永不许搬回本籍。其立法非不善。殊不知化导移风俗,必有其渐,以土改流之处,止用本省异府之人已足,何必外省?而且蛮烟瘴雨之乡,水土甚恶,入籍考试中否尚未可知,外省之人谁肯先移室家,重一己之功而轻一家之性命?”实际参加考试者,“不过院、司、道、府、州、县幕中诸友挂名庠序,混入科场”。他认为:“此举实无益于地方,徒破国家冒籍之禁也。……应亟行停止。”乾隆三年(1738年),停止了外省入籍广西改流之地考试例,并要求,“该抚转饬地方官留心稽査,嗣后有外省之人窜名冒考情弊,将本人及廪保照例治罪,并将失察官员题参议处”。
上述系列措施,反映出清朝加强土司、土民的儒学教化的力度,将原来仅为控制土司上层的教育措施,逐渐扩大到包括族属子弟、土舍在内的所有边疆民族精英,国家的控制也从土司上层渗透到土司以下的阶层。
书院的发展。清朝定鼎北京,鉴于明末时书院出现的讲学结社议论时政之风,担心其成为反清复明思想的渊薮,顺治九年(1652年),清朝下令不许别立书院,西南边疆地区的书院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受到抑制,长时间处于沉寂状态,书院仅得到零星恢复。
西南边疆地区在雍正大规模改土归流之后,内地移民大量涌入,既有学宫难以满足移民子弟读书向学的需求。而此时,雍正皇帝推行的各项改革取得成效,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激增。雍正十一年(1733年),雍正皇帝谕令各省督抚于省会兴办书院,并“颁给帑金,风励天下”,以“辅学校所不及”,并推进书院教育准则、山长的选聘、生童入学标准和考课奖惩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将书院纳入官府监控。在上述背景下,西南边疆的书院迎来发展高潮,不仅明代所建书院得到迅速恢复,边远民族地区和新改流地方也大量增设书院,数量、规模很快发展到新的高度。有清一代,云南建有书院240余所,贵州立有175所,湖南387所,广西207所,大大超过明代设置的数量,且大多是在改流后恢复或兴建的,遍及各府、厅、州、县,并深入到边远民族地区和改土归流地区。如云南改流后增置广南府、开化府、东川府、丽江府、昭通府、普洱府、镇沅直隶厅及所属厅、州、县,均分别新建书院;贵州“新辟苗疆”地区也增设大量书院,如黎平府、松桃直隶厅,分别设有书院27所和3所;四川南部的酉阳、彭水、秀山等原土司地区也增设书院;在湖南湘西地区,共设有26所书院,相当一部分设置于苗疆;广西在明代基础上增设的书院,则大多设在之前几乎为空白的桂西民族地区。书院的教学质量、声誉得到大幅提升,边疆士子踊跃进入书院学习,使书院呈现兴旺繁荣景象,“不减白鹿、衡麓之胜”,发展成为清代西南边疆儒学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类别。
但须强调的是,清代西南边疆地区的书院作为府、厅、州、县学宫的补充,多设置于城镇和“巨乡大堡”等汉族聚居区和相对发达的区域,职责重在培养科举人才,入学者多为汉族子弟,在推进“以汉化夷”,促进儒家文化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方面,所发挥的影响和作用十分有限,难以同学宫和义学相较。
义学取代社学,实现儒学深入边疆。“城乡社学,即古小学之制,历代所建,其义甚重。”明时期,以社学作为边疆区域内实施初级教育的主要形式。清朝统一全国后,仍沿袭明代做法,发展社学,“凡汉人在乡之学,总曰社学,所以别于府、州、县在城之学”。清代社学在内地经济文化发达省份得到很大发展,非常成功;但在西南边疆地区,社学作为启蒙教育的功能已渐趋退化,其发展越来越不能适应边疆民族地区初等教育的实际,最终遭到淘汰,被义学所取代。其原因:一是社学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支持,而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无力承担社学费用,难以保证维持长久运转。二是清朝把社学学生的管理纳入到了府、州、县官学的统一管理体制之中,规定社学学生在岁试中考列一等者,可以升入府、州、县儒学,获得廪生资格。而府、州、县儒学生员学业不佳,则可降为社学学生,称为“发社”。社学的教学内容与教学目的已偏离为民众子弟提供既适应社会需要又比较实用的蒙童教育的原则,而逐渐演变为专为富家子弟提供科举考试教育的预备学校,故被指斥为:“所谓社学,不过聚徒诵读,遂谓作养美举。”咸丰年间,贵州兴义府知府张瑛对贵州社学发展和裁汰的总结作了很好的说明:“顺治九年命设,旋康熙二十五年命查革,而雍正元年又命设立,乾隆元年又命黔省设立,五年又命永丰、册亨设立。乃十六年,又命汰。今属社学大都皆废。”
顺治九年(1652年),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每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优赡,提学按临日,造姓名册申报查考”,强调在西南土司和苗民聚居区“饬州县立社学,令土司子弟及苗民俊秀者悉入肄业,送督学考试”。贵州地方官秉承朝廷旨意,设置了不少社学。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谕令“查革社学”,致使许多社学遭到裁撤。进入雍正朝,雍正元年(1723年)敕谕:“州、县设学多在城市,乡民居住辽远,不能到学。照顺治九年例,州、县于大乡巨堡,各置社学,择生员学优行端者,补充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凡近乡子弟,年十二以上,二十以内,有志学文者,俱令入学肄业。仍造名册,于学臣按临之日,申报查考。如社学中有能文进学者,将社师从优奖赏。如怠于教习,钻营充补,查出裁革,并该管官严加议处。”遂“定各州县设立社学、义学之例”。贵州社学又有所恢复,但成效不大。于是,乾隆二年(1737年)又议准:“黔省地处偏僻,或有未设立社学之处,再行文该督抚,遵照定例,饬令州县官酌量举行。”“苗疆”新辟,亟须立学教化,因此对乾隆帝的谕令,贵州地方官执行较好,在“新辟苗疆”设置了不少社学。乾隆五年(1740年),“贵州古州、八寨等二十五个县、乡大规模设社学,从附近生员中选取社师,以六年为期,如果能教导有成,将训课之生作为贡生;如三年尚无成效,则发回另行选择。并定社师每年各给修脯银二十两,统于公费银中动支,入于该年册内报销。社师由同知、通判等地方官稽查,学政按临时仍将各学生姓名造册申报”。然而,“新辟苗疆”情形与内地不同,所设社学效果不佳。乾隆十六年(1751年),贵州布政使温福奏请裁汰社学,称:“贵州苗疆设立社学,原期化其狂野,渐知礼仪,以昭圣朝声教之盛。但在士子,稍知自爱者必不肯身入苗地设教,而侥幸尝试之徒,既不能导人以善,转恐其相诱为非。且苗姓愚蠢,欲其通晓四书义理甚难,而识字以后,以之习小说邪书,则甚易徒启奸匪之心,难取化导之效。应将苗疆各社学所设社师,已满三年者均以无成淘汰,未满三年者届期亦以无成效发回,渐次裁撤。岁科两试,仍与汉童一体合考,不必分立。新童加额取进,学臣考试不得以粗浅之苗卷滥行录取。”社学不能适应地方需求,这种状况不仅存在于贵州,在西南边疆其他地区也普遍存在。自此,云南、贵州、湘西社学几乎被全部裁汰。广西、川西南虽仍有零星社学存在,但也形同虚设;而与地方需求相适应的义学则获得空前发展。
义学出现于康熙年间。由康熙皇帝所倡导,最先设立于京师八旗,是以“训以官音,教以礼仪,学为文字”为基本要求,以八旗子弟读书识字明理为目的的、具有慈善性质的学校。康熙皇帝认为:“义学之设,最是有关风化,历代皆重其事。乡间义学以广教化,子弟读书务在明理,非必令农民子弟人人考取科第也。”义学不以科第为目标,而是以广行教化为责任,重在使民众读书明理,把教化的对象下移至一般民众,具有“广行教读”启蒙和“开化夷民”的功能,较适合西南边疆多民族地区施行教化的实际需要,地方官亦踊跃推进,义学建设便在西南边疆各地陆续开展。
在云南,义学出现于平定“三藩之乱”后。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云贵总督蔡毓荣以“滇人陷溺数年,所习见者皆灭理乱常之事,几不知孝悌忠信为何物矣!今既如长夜之复旦,反经定志,全在此时”,饬行有司各设义学,教土司子弟,“各以朔望讲约,阐扬圣谕,以感动其天良。各选年高有德之人,给予月廪,风示乡里”。据记载,康熙二十年至二十八年(1681—1689年)云南全省建有义学14馆。而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一年之内就建125馆,形成一个小高潮。四十三年至五十六年(1704—1717年),又建义学50余所,全省义学达到189馆。
就西南边疆区域而言,义学发展始于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是年,康熙皇帝饬令各省于府、州、县、卫“建设义学,择人司教。莅其土者,贽以资廪”。是年,湖广总督于成龙以“红苗归化,将麻阳县学训导移住五寨司,就近教读。五寨司等处设立义学,听苗民肄业”上奏。康熙皇帝上谕:“红苗归化,就近教导,及立义学之例”,确定“定义学小学之制”,并要求全国“各府、州、县多立义学,聚集孤寒,延师教读”。四十四年(1705年),贵州巡抚于准提请于省内各府、州、县置立义学,后“议准贵州省各府、州、县设立义学,将土司承袭子弟送学肄业,以俟袭替。其族属人等并苗民子弟愿入学者,亦令入学。该府、州、县复设训导,恭请教谕”。即给予义学同学宫一样的待遇,并承担土司承袭子弟入学教化的功能。次年(1706年),康熙皇帝“颁发御书‘文教遐宣’匾额悬黔省各义学”。五十九年(1720年),清廷批准广西15处土司“各设义学一所”,要求地方官“择本省之举人、贡生学品兼优者,每属发往一员教读。土属如有文艺精通者,先令就近流官州县附考取进”。
总体而言,康熙时期西南边疆各省虽已建有一定数量的义学,能“补官学之所不及”,但多集中在省内政治、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府、州和腹里地区,且主要分布在城内或城区周围以及交通沿线的巨乡大堡。边远府、州、县义学设置不仅数量十分有限,分布仍较为稀疏,且未广泛扩散到乡村,加之兴废不定,教授对象主要仍是汉民子弟和土司、头人子弟等民族上层子弟,“土属”子弟入学者十分有限。因此,此时期西南边疆区域内义学“广行教读”的职能并未能充分发挥,义学与社学并存。
雍正时期,西南边疆地区义学建设迎来高潮。
雍正即位后即宣称:“朕临御以来,时时以教育人材为念,但期实有益于学校,不肯虚务课士之美名。盖欲使士习端方,文风蔚起,必赖大臣督率所司躬行实践,倡导于先,劝学兴文孜孜不倦,俾士子观感奋励,立品勤学,争自濯磨。此乃为政之本!”他把“兴贤立学”视为“为政之本”,强调“首隆学校”,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学官“劝学兴文”。
社学和义学具有不同的功能:“凡汉人在乡之学总约社学,所以别于府州县在城之学”;“朝廷为彝洞设立之学及府州县为彝洞捐立之学,则曰义学。盖取革旧之义,引于一道同风耳。”有鉴于此,雍正皇帝最初对社学、义学所采取的政策是同时并举。雍正元年(1723年),“定各州县设立社学、义学之例”。于社学,规定如下:“州县设学多在城市,乡民居住辽远,不能到学。照顺治九年例,州、县于大乡巨堡各置社学,择生员学优行端者,补充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凡近乡子弟,年十二以上二十以内,有志学文者,俱令入学肄业。仍造名册,于学臣按临之日申报查考。如社学中有能文进学者,将社师从优奖赏。如怠于教习,钻营充补,查出裁革,并该管官严加议处。”于义学,则规定:“苗人皆有秀良子弟,令各府、州、县设立义学。嗣后,苗人子弟情愿读书者,许各赴该府、州、县报名,送入义学,令教官严加督察。”为鼓励各地多设义学,清廷给予政策倾斜。雍正三年(1725年)议定:“苗人子弟情愿读书者,准其送入义学,一体训诲,每遇岁科两试于该学定额外取进一名。”
《清史稿》所称:“雍正元年,允云南土人、四川建昌番夷、湖南永绥等处建立义学,嗣是改土归流,塞外荒区渐次俱设儒学。”从实际发展状况而言,西南地区义学在雍正“改土归流”后获得更大发展,几乎取代了社学,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义学数量迅猛增长。
云南义学设置数量,各类史料记载不同。据成书于乾隆初年的《云南通志》记载,康熙时期云南全省建有义学189馆,至雍正十三年(1735年)共有义学549馆<其中康熙时所建并保留的义学有101馆,说明康熙朝后期有近90所义学已废弛,雍正元年至十年间(1723—1732年)新建义学137馆>,雍正十一年至十三年(1733—1735年)新建义学384馆。而据陈宏谋《全滇义学汇计》所载,雍正年间云南设置义学650余馆。(道光)《云南通志》所记载,当时云南全省共有义学709馆。民国时期成书的《新纂云南通志》,记清代云南设有义学886馆。无论统计数字如何,都说明清代云南所设义学数量巨大,且大多设于雍正年间和乾隆初年,即雍正改流后的一段时期内。
贵州义学设置情况,据(乾隆)《贵州通志》统计,至雍正末全省设有75馆,其中康熙时期设置46馆,雍正初年设有29馆,雍正八年(1730年)“苗疆”开辟后设有19馆,乾隆初年平定“苗疆叛乱”后设有24馆。在“新辟苗疆”后所设置的义学,亦被称为“苗疆义学”。贵州“苗疆”设置义学的高潮不是在雍正改流后,而是出现在“乾嘉苗乱”后,所恢复和新设义学达186馆。之后的“咸同苗乱”,义学损毁严重。光绪年间重振“苗疆”义学,恢复和重建151馆。
在湖南湘西,康雍时已于永绥、凤凰、乾州、古丈坪四厅、保靖一县设置厅县,“乾嘉苗乱”后实行屯政,此区域内“原设屯、苗义学一百馆,教课苗童。嗣于嘉庆十五年添设二十馆,以期广为训迪。数十年来各苗童……多能自行勤学,原设义馆一百馆,足资课读,所有续添义学二十馆应请裁汰”。在所保的100馆屯、苗义学中,苗义学50馆多设于雍乾时期,50馆屯义学则设于嘉庆时期。而在永顺府、靖州府、沅州府,在改土归流后各设有义学29馆、20馆、24馆。
义学兴废不常,各种史籍记载不一,上述数字统计难以做到精准。但透过粗略的统计,我们仍能看到清代西南边疆义学设置数量之大,远远超过学宫和义学的总和;云南义学数量更达到惊人的866馆,成为西南地区儒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义学规制的建立和完善。
西南地区的义学在康熙朝后期和雍正初年,在短时间内数量快速增长,而缺乏有效的管理规制,一些问题便逐渐暴露:“或官有捐设之名而兴废不常,或只设于城市之近而乡村勿及,或前人原有公田而日久湮没,或馆舍原有公所而渐至荒芜。”建立义学规制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雍正十一年(1733年),被称为“岭表儒宗”的陈宏谋出任云南布政使,作为一位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的教育家,在其任职的四年时间内,将自己的教育理念用于义学建设,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西南边疆义学的持续发展。
陈宏谋到任伊始,便敏锐地看到云南义学存在的问题,便以布政使司的名义向云南各府州厅县发出《查设义学檄》,要求府、厅、州、县“各将本地方有无义学,或训成材生童,或训夷倮幼童,或几处,或在城在乡,系何时何官建设,其中有无藏书,有无公田租息,讲堂、书舍若干间,现在聘何人为师,年需束修若干,来学生童若干,文课每月几次,夷童若干,有无助给饩廪膏火,并将各该地方四乡应设义学几处,其教习夷童应用何等人为师,年需束修若干,一并妥议详报”。同时,对“至尚未设立之州县,及止设立在城一处,而四乡适中之地尚须增设者”,要求地方官须悉心筹划,“或设法妥议,详请举行,或倡义捐设,或将地方何项陋规作为义学之用,如无项可动,亦将应设之处所需若干具详请示。即从前已有义学而日久颓废,或田租被人侵隐,或因近日地方有事废弛未开者,亦即确查,据实具报,以凭核夺”。
然而,檄文发出后并未引起重视:“有覆称夷多汉少,无庸设学者;有覆称公项不敷,举行不继,并不将公项如何不敷之处议及者;有覆称旧无公项,现在量捐,并不将应设几处,捐给若干,作何经久之处议及者;有覆称旧无公项统俟核夺,并不将何处应设,需费若干,声明请示者;有覆称膏火不继,不能设立,反将束修设学之处,全不议及者。”陈宏谋指责这些官员“并不细绎原行,不过奉行故事”,“通盘筹画议定成规者寥寥无几,而潦草率覆、掩饰一时者则指不胜屈”。于是,又发出《查设义学第二檄》,强调地方官对义学发展的责任:“边俗振兴,舍司牧其何赖?”对所提出的要求,不能再“奉到止一转行,详到止一据转,徒烦案牍”,草率回覆,必须对辖境内义学“何处应设,何项可充,如何振兴,如何善后,就近稽察,设法更便,逐处经理”。虽然陈宏谋不遗余力地推动,“三载以来,苦心实力,檄札谆致,不遗余力细访。各属中以此为切要之事,实力遵行者固有其人”,但取得的成效仍十分有限,仍有部分官员对义学并不重视,漫不经心,阳奉阴违,“遇有因公下乡而经过义学地方,不肯一枉车骑”,对“馆师在彼,有无多事扰累,优劣如何,勤惰如何,是否有益,学徒多寡,夷人向学,馆师有无拒绝,土目有无阻挠,朔望曾否宣讲上谕及学习礼仪,其成材者曾否按期考课,乡馆内有无可造之资”等情况一无所知,存在“开馆、散馆日期竟不具报,馆师有事辞归亦不另延,一年之内空间半年”等情况,义学的经费管理、塾师延聘、监督不闻不问,甚有存在将学田田租“竟填补亏项,馆师再四禀求,坚不肯给,其余公项内动给者,则各不肯发布,希图掩那者”。于是,陈宏谋再发《查设义学第三檄》,严饬执行不力的地方官员,指出“地方官有司牧之责,不应率忽至此!而教职为司铎专官,尤不宜怠忽无忌”,要求地方官、学官“详定条规,查阅明白,分檄办理。应稽查者稽查,应督劝者督劝,应具报者具报,并将檄内所指前项情由时加检点,逐次经理”,警告这些官员“毋再率忽”“万不可再有玩忽”。
“念义学之设,必使费有常经,庶几事可垂久。”如何保障义学的经费来源是陈宏谋最为关注的问题。他要求对各府州县所设立的每馆义学“逐加酌核,按其所缺之数及买田之费,饬令各该属买田收租,永供修脯”,以保证义学能正常运转。并带头捐建,或倡导各级官吏和社会各阶层捐资设置义学,购置学产,得到积极响应,许多义学都是通过官员和民众捐资设立的。他亲自将每馆义学的设立地点、建立时间、创办者、经费来源、膏火供给、缮修情况等情形详汇为《全滇义学汇记》,颁发全省。在陈宏谋的努力下,形成了由官府主导,民众广泛参与的义学“官办民助”办学机制,通过建立经费多渠道来源,既保障了办学经费稳定的来源,同时又将义学纳入官府的监控之下。他又亲撰《义学条规议》,对馆师的选聘、教材选取、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活动,以及开馆、散馆的时间和期限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形成义学的办学规章。
首先,馆师选聘、考核由地方官负责。无论本地举贡生员及外来绅士,必须立品端方学有根柢者,方能延之为师。在城蒙馆,选取本地的举贡生员或外地士绅中有才德之人为馆师;乡间蒙馆,则仅选取本地的举贡生员。每年都要对馆师进行稽查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惰于教学、误人子弟者严加惩处,结果上报布政司。
其次,严格查核、如实具报义学幼童的成分、在学人数,无论夷人汉人还是成人小子,“不以家贫而废学,不以地僻而无师”,都要保障其能接受义学教育;严格开馆、散馆时间和期限。岁初开馆,岁末散馆,如实具报,以保证学生有足够学时。
最后,明确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义学教习以基本伦理纲常和礼仪为基础,“训以拜跪坐立之礼仪,君亲节孝之大义”。实施分层教学,“村寨蒙馆,夷倮子弟鲜通官语,不识汉字”,“俾先通汉音,渐识汉字,并即训以习礼明义”。城中蒙馆则在读写训练的基础上阅读经书。并规定:“如蒙童能晓经书,学为文字者,即升之在城经馆。……即城中蒙馆,童子能晓经书,学为文字者即升之成材经馆,如经馆中有成材生员,文笔可造而人材又复可观者,送入书院。”将普及教育与科举考试相联系,在夯实民众教育的同时,开辟了一条边疆民族学子通往科举的道路。
陈宏谋以先进的理念和具体实践,将义学设置覆盖云南全省,并推进到偏远民族地区,“义馆星罗棋布,处处有絃诵之风”,发展到那个时代的顶峰。而完善的制度规范,使义学教育回归“广行教读”的功能,“以诗书之气化其嚣陵之风”,将封建礼仪、文化及观念渗透到“乡村夷倮”和“蒙童小子”,以使“天下少不学之人,无不学之地”,加速了儒学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传播,并长久保持,“流风余韵,收效虽迟,其功实可久远”。由于有明确规范的制度保障,自雍正末年到清末,云南义学能一直维持在700所左右,即使中间经历“咸同之乱”,也能很快恢复。
三是义学设置地域宽广,并深入边疆。
西南边疆义学在发展之初,对其功能定位是“补官学所不及”,仍然是为科举服务,培养科举人才。因此,义学设置之地仍限于府厅州县的城内或周围的巨乡大堡,未能广泛扩散到乡村和民族聚居区。雍正朝改流之后,义学逐渐回归到“广行教化”上,设置区域逐渐向改流地区、民族聚居区、偏远山村推进。
“改土归流”后,雍正皇帝指示地方大吏,所筹划的善后措施“要在使已归者无旧主之思,未归者生欣羡之意”。要达此目的,最好的方式就是广设义学加强教化,因为“夷人慕学,则夷可进而为汉;汉人失学,则汉亦将变而为夷”。
雍正七年(1729年),“古州新辟,即设车寨义学、月寨义学”。雍正八年(1730年),贵州“苗疆”全面开辟后,巡抚张广泗奏请于“新辟苗疆”设置义学,称:“上下两游新疆绵延二三千里,生苗狂悍,声教不通,宜设义学,以渐化导”,要求“先就已安营汛之处,分别苗户多寡,各为设立义学,然后随地分设,庶资实效。查下游附近黎平府之古州已安重镇,周围苗户繁多,应设立义学二所;附近清平县之大、小丹江附近,都匀府之八寨附近,镇远之清水江、旧施秉,又上游附近安顺、镇宁等府州之摆顶、威远汛等处,各应设立义学一所”,以将设立义学作为“振励苗疆之要务”。乾隆五年(1740年),署贵州布政使陈惪荣以“苗民多犷悍,不知诗书”,奏请“于苗疆立义学二十四所,选生员之有文行者,于是生苗始知诵习”。义学设置遂深入“苗疆”,以至“化外生苗”地区。在湘西,新改流之地和“苗疆”皆设义学。在桂西和川东南,凡改流之地无不设置义学。而在云南,雍正皇帝谕:“苗俗向无学校,应于各属四乡适中之所设立义学,以广化导。”新改流地区,如新置昭通府、镇沅府、普洱府等,义学从无到有,府、厅、州、县皆置,成为义学设置的重点区域:昭通府四馆,恩安县二馆,镇雄州五馆,永善县四馆,大关厅三馆,鲁甸厅五馆,全府共设二十三馆;镇沅府改流设一府一县,分别于府治和属县恩乐县置义学十馆和六馆;与缅甸接壤的普洱府,所建义学也达到十二馆。陈宏谋任云南布政使期间,更是认为:“边土之义学,视中土尤宜。而乡村夷寨之义学,较城市尤急。边土贫寒,力能延师者寡。至于乡村夷寨,刀耕火种,力食不瑕,何有诗书无惑乎?椎鲁难移,礼仪不讲,即有可造之才,亦弃于荆榛草莽之中,良可惜也。”为使“成人、小子、汉人、夷人,不以家贫而废学,不以地僻而无师”,他提出要多设义学,以实现“少不学之人,无不学之地”之目的。他认为:“义学宜城市与乡村并设,以诗书之气化其嚣陵之风。千百人中培植得一二人,此一二人又可转相化导,流风余韵,收效虽迟,其功实可久远。”此期,云南所有县级以上政区皆设有义学,数量多、范围广,“乡村夷寨”设学超过城镇,且多设于远离城镇的边远山区、偏远少数民族聚居区,通常采用庙宇、寺观作为馆舍。如广南府,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于府城内设有义学一馆,雍正年间增置八馆,皆设于距离府城百里之遥的“夷寨”,最远达到剥隘,距府城四百六十里。一时间“义馆星罗棋布,处处有舷诵之风”,昔日“徼外荒服,元明置隶领之,犹然羁縻”的地区,“自改流以来,生养教育百余年,雕题凿齿易,而衣冠居然与侯甸采卫遥作”。
“新清史”学者宣称:“清朝除开继承了明朝的领土之外,还开拓了大片疆土,那些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基本没有长期被汉族王朝统治过,他们也未曾接受过任何儒家的思想和文化。”清代西南边疆儒学的大发展最能证明其说之谬。
历史上,西南边疆地区的儒学教育发展中,清代是最好的时期,力度最大、成效最显。有清一代,西南边疆地区的学宫、书院和义学承担着不同职能,它们共同组成了儒学教育体系。学宫、书院在元明基础上得到很大发展,义学设置更是数量巨大,打破了之前儒学仅于城镇或“巨乡大堡”设置的格局,不断深入“土州边徼”或“穷乡僻壤”,从城市到乡村、从腹里到边徼、从坝子到山区、从汉族聚居区到各少数民族地区,都能看到儒学的踪影。儒学深入边疆,使儒家礼乐文化在遥远的边疆得到广泛传播,极大地夯实了统一的文化基础。
三 经济大开发,增强统一的经济基础
明末清初40余年的长期战乱,使西南边疆地区田土抛荒,经济凋敝,社会动荡,“民之困敝已极”。平定“三藩之乱”后的康熙朝中后期,清朝统治者致力于边疆的稳定和经济恢复发展,行蠲免、薄赋税、鼓励垦荒、兴办矿业、广开鼓铸,在实现边疆社会由乱到治转折的同时,促进了边疆经济的初步开发。雍正年间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则为西南边疆创造了一个稳定而统一的政治局面,成为之后百余年西南边疆经济大开发的基础和前提。自乾隆五年(1740年)始,西南地区每年将630余万斤滇铜、360万余斤黔铅运至京师,供户部、工部鼓铸制钱,被称为“滇铜京运”和“黔铅京运”。滇铜、黔铅京运持续一个多世纪,作为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维系着国家的财政金融运转,成为清朝的大政。同时,以滇铜、黔铅为核心的“震古烁今”的矿业开发,推动了西南边疆历史上最大规模经济开发运动的形成,一切有关移民、垦殖、交通、城镇的发展,商业活动的开展和取得的成就都与之密切相关,也是此时期西南边疆经济开发的突出特点。西南边疆经济也因此更深入地融入全国经济体系之中,与内地的经济交流日益频繁,加速了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进程,极大地增强了统一的经济基础,对西南地区经济社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滇铜、黔铅的开发与京运
西南边疆地区矿藏资源丰富,开采利用历史悠久。但因矿业开发在产生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会滋生严重的社会问题,清代前中期对矿业开发一直在严禁与弛禁之间摇摆:康熙时以禁为主,禁中有开;雍正时则以严禁为主;乾隆时以开为主,开中有禁。总体而言,清朝的矿业政策是“开边禁内”,即以“内地不宜开矿”,对内地开矿禁多开少;而边疆地区矿藏丰富,处于实际的需求禁少开多,尤其是铜铅等矿,不仅不加禁止,还给予鼓励。这是因为,清代货币以银、钱并行,制钱所需主要原料为铜和铅,按一定的铜、铅比例配铸,俗称“铜钱”,规定“每钱一千值银一两”,于京师设置铸局,鼓铸制钱,“世祖定鼎燕京,大开铸局,始定一品。于户部置宝泉局,工部置宝源局”。清朝完成对全国的统一后,随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发展,流通货币的需求量持续增加,制钱的使用范围也随之扩大。康熙末年,康熙皇帝便自豪地宣称:“钱法流行莫如我朝,南至云南、贵州,北至蒙古,皆用制钱,从古所未有也。”至乾隆初年,银钱的使用更加广泛,“昔年交易但用银不用钱,且古钱与银兼用。今则用银者多改用钱,用古钱者多改用今钱,即如黄河以南及苗疆各处,俱行用黄钱”,市面上银、钱比值下降,钱贵银贱,一两银子只能兑换800钱。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铸钱的原料短缺。而铜和铅以云南、贵州所产为甚,滇铜、黔铅遂登上历史舞台,迎来开发的高潮。
顺治初年,京师鼓铸制钱所需铜斤由崇文门、天津、临清、淮安四关办解,之后芜湖、扬州、湖墅、九江、北新、西新六关也加入办铜行列。随着制钱使用范围和数量的增长,导致铜、铅使用量增加,而铜源未开,出现严重铜荒。为解决铜料短缺问题,甚至将除崇祯朝外的所有旧钱停止流通,由官府收购后改铸新钱。康熙十八年,康熙皇帝在殿试时便以此为题测试士子:“自昔九府圜法,所以便民利用,鼓铸之设其来旧矣。迩以铜不足用,铸造未敷,有以开采议者,有以禁民耗铜议者,果行之可永利乎?或二者之外别有良策欤!尔多士留心经济,其详切敷陈,勿泛勿隐,朕将亲览焉。”之后,出台《钱法十二条》,其中第八条规定:“开采铜铅,凡一切有铜及白黑铅处所,有民具呈愿采,该地方督抚即选能员监管开采。”在当时严厉的矿禁政策下对铜、铅的开采网开一面,甚至以取消征税鼓励开采,但效果不大,钱荒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收复台湾后开放海禁,便鼓励商人出洋从日本购进铜料:“凡商贾有挟重资愿航海市铜者,官给符为信,听其出洋,往市于东南日本诸夷,舟回,司关者按时直收之,以供官用。有余,则任其售于市肆,以便民用。”从日本进口“洋铜”的举措使铜荒暂时得以缓解。但越洋购铜风险很大,不时沉船,以致商贾裹足。且东洋居奇,自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将每年出口铜限定为300万斤。在此状况下,清朝停商购办,改由江苏、浙江、江西、安徽、广东、福建、湖南、湖北八省办解铜斤。但上述办铜省份多不靠海,也不产铜,采办维艰。为筹措每年所需鼓铸铜斤,清朝甚至允许“八省额办铜内,如红铜不足,着于十分内兼买三分旧器废铜交纳”。
进入雍正朝,铜荒更为严重,铸钱量减少,致使“各省未得流布,民用不敷”,钱贵银贱,私铸猖獗;甚至破坏钱法,将制钱销毁后用作私铸的原料。为缓解铜荒,遏制私铸,清政府在全国实行铜禁,收缴民间铜器,规定三品以下官员不准使用黄铜器皿,除礼乐等器必须使用黄铜铸造外,一概不准再用黄铜制造器皿。雍正皇帝甚至带头在宫中不再用黄铜造物。于是,朝野上下便将采铜铸币的目光投向云南。
云南富藏铜矿,开采利用历史悠久。吴三桂坐镇云南“称藩专制”时,便大量开采铜矿铸造伪币。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鉴于经济凋敝,财用不敷,云贵总督蔡毓荣奏准开矿禁,行鼓铸,“以滇之利养滇之兵”。然而,官府却拿不出资金支持矿业开发,“虽有地利,必资人力。若令官开官采,所费不赀。当此兵饷不继之时,安从取给?且一经开挖,或以矿脉旋作旋辍,则工本半归乌有”,因此只能实施“听民开采,官收其税”之策。应该说,这是符合当时云南实际的办法。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谓“听民开采”,实则开矿之权由各级官吏把持,私开私采,又不报备,官府难以抽税获利。因此,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云贵总督贝和诺奏准将铜矿开采政策由“听民开采”改为“官拨工本,官为经理”,即由官府招募人夫,预发工本开采铜矿,设官铜店定价收买余铜。矿民除归还铜本及支付各种费用外,所获铜息尽数归入官府,不再允许民间私卖;即后世所称的“官治铜政”或“放本收铜”,实则将开矿由民办改为官办。实施“官治铜政”,虽然政府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但矿民无利可图,不愿再采,甚至领官价后携银逃走,久之便形成“管厂之官不敢给发工本,采矿铜民亦皆气馁志懈”之困状,导致官私交困,故有“自省城设立官铜店,而滇铜遂不出矣”之说。据记载:“云南金、银、铜、锡等矿厂,自康熙四十四年冬季至康熙四十五年秋季,一年之内共收税额银八万一百五十二两零,金八十四两零。”户部以矿课过少,令“据实严查增加”。而康熙皇帝则认为:“云南矿税一年征银八万两零,用拨兵饷,数亦不少,若令增加,有不致累民乎?此所得钱粮即敷所用矣。”康熙末年,连续数年云南每年办铜数仅80余万斤,且鼓铸未开,产出铜斤无法消耗,造成壅滞。
雍正皇帝登基,大学士等奏颁雍正年号钱文式样进呈。得旨:“钱文系国家重务,向因钱价昂贵,常廛皇考圣怀。今何以使钱文价平,方合皇考便民利用之意?……著总理事务王大臣、九卿共同会议具奏。”王大臣等议定:“滇省采铜渐次有效,与其令解京多费脚价,不如即留滇开铸。”于是,清廷遂批准云南于省城、大理、临安及沾益四地设局,鼓铸制钱。
滇省重开鼓铸,每年耗铜一百万斤左右。只为消耗壅积的余铜,在铜矿开采政策上并未做出调整。为保障鼓铸需铜持续稳定,封疆大吏奏请“除见开之厂仍官发工本外,其余如另有初开者,听民自备工本开采,以二十斤抽课归公,余照条奏,以五两一百斤收买供铸,似属两便”。即“官治铜政”与“听民开采”两项政策并施行,对已开旧厂实施“官治铜政”,对新开铜厂实施“听民开采”。政策的调整很快见到了效果。雍正二年(1724年),“一年已获一百二十万斤”,所获铜斤已超出本省鼓铸需求,并有节余。“时值江浙洋船争票,洋铜减少,又兼户工二部铜斤分交八省承办,各顾考成,官商多赴云南购买,是以滇铜易销,官本易归”。办铜诸省纷纷赴滇购铜,又进一步刺激了滇铜的开采。雍正四年(1726年),滇铜产量即突破200万斤,达到215万斤。雍正五年(1727年),东川由四川划归云南,官府以其地富藏铜矿,派人试采,开获堂矿,“铜矿增盛倍常,数十年来所未有”,该年内“共办获铜四百一万三千斤”。此时,由于云南连年鼓铸制钱,导致制钱过多,钱价大跌,银一两能换钱1200文,甚至1400文。而铜产量又不断提升,远远超出本省鼓铸所需,壅积严重,使工本积压,息银减少。于是,云贵总督鄂尔泰奏请将部分余铜“运至镇江、汉口,令江南、浙江、湖广办铜诸省出价收买”,得到雍正皇帝的批准和办铜诸省的响应。当年,便将铜斤“除留本省鼓铸外,运赴湖广一百一十万零、江南一百六十万零”,又卖给广东二十万斤。之后,贵州、四川和其他不办铜省份也纷纷采买滇铜自行鼓铸。
鉴于滇铜出产旺盛,雍正八年(1730年),广东总督郝玉麟便以“广东从前承办洋铜,近缘洋铜竟不至粤”,奏请停办“洋铜”,改由采买滇铜运京供铸。户部议定:“嗣后,请令云南将每年余铜扣除广东额数,仍拨运至汉口令广东委员收买,即从汉口起运。”并确定,自雍正九年(1731年)始,京师鼓铸每年所需433余万斤额铜中,由湖北、湖南、广东三省办解的166.32万斤铜斤全部采买滇铜,余下的277.2万斤,仍由江苏、浙江等五省采办洋铜。三省采买后,如滇铜还有余剩,再由江、浙两省采买,以补洋铜之不足。自此形成京师鼓铸需铜由“三省采买滇铜,五省采办洋铜”的局面。
但新问题又随之出现。滇省山高谷深,不通舟楫,运铜全靠牛马。滇铜运赴汉口供三省采买,在当时的运输条件下,不仅困难重重,且运费较高。因此,之前采办滇铜的办铜各省又以滇铜价高、铜质低潮、折耗大,路途遥远,纷纷转藉于洋铜。雍正十一年(1733年)十一月,雍正皇帝提出:“以其令三省办铜解部,莫若令滇省就近铸钱,运至四川之永宁县下船,由水路运赴汉口,搭附漕船解京,可省京铸之半。”云南督抚则认为,东川虽为产铜之地,若在此设局鼓铸,将钱文由东川运至四川永宁,再运赴汉口。运铜道路虽然便捷,但因东川矿区聚集数万人,油米、食物腾贵,不便于此建局,建议在靠近粤西且交通便利的云南广西府(今云南红河州泸西县)设局,建炉94座,将铸钱运至粤西的西隆州土黄地方,再由土黄下船直达两粤,通行吴楚。于是,改由滇省代京局将原办铜三省额买166.32万斤铜制成钱文后运至京师,第一批铸出钱文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运京。
除“铸钱运京”外,滇省还曾“铸钱运陕”。清朝用兵西北,致陕西钱价昂贵。雍正十一年,谕令于东川设炉28座,岁铸钱10万串运陕。铸出钱文于十二年(1734年)开运,十三年(1735年),陕西巡抚史贻直以“陕省钱价已渐平减,且由陕至滇路经八千余里,水陆艰难,每年委员领解亦不能如期接济,请停领运”。
雍正一朝,由于政策的调整和“东川归滇”,滇铜产量从“岁出铜八九十万斤”,发展到“不数年且二三百万”,有的年份甚至突破四百万斤。从开始仅供本省鼓铸,发展到“三省采买”,再到“铸钱运京”“铸钱运陕”,京师鼓铸需铜与云南地方政府为解决产量增长造成滇铜壅积的需要相契合,弥补了洋铜减少对京局鼓铸造成的影响。但此时滇铜产量还不稳定,时多时少,“雍正六年分,止办获二百七十余万”,之后每年获铜也总在三百五十万斤上下,偶尔突破四百万斤。虽然此时滇铜已成为京局鼓铸的重要来源之一,但仍难以完全替代洋铜。且滇铜生产和外销主要目的在于增加地方收入,在生产和运销上属地方政府行为,并非由朝廷所主导,尚缺乏整体规划。套用现在的话说,还没有上升为国家战略。
进入乾隆朝后,京师鼓铸用铜逐渐转向完全使用滇铜。
乾隆元年(1736年)二月,苏州巡抚顾琮奏称:“近年洋铜所出亦甚有限”,且“倭人以中国必需,居奇掯勒。洋商受其挟制,守候迟延,海面风波往来无定,那新掩旧,商力日疲,官受处分,多有赔累”,江苏等省积欠铜斤多达数百万斤,因此奏请减少采办洋铜数量,增加采办滇铜数量,“嗣后洋铜一项减少数十万斤,则东洋出产宽裕,商船反棹自速”。而此时,京师鼓铸为节省铜料,将原每文重一钱四分减至一钱二分,每年需铜已从433万余斤降至340万斤左右。因此,确定自乾隆二年(1737年)始,在京局每年需铜原额数340万斤的基础上再增加60万斤,至400万斤,分别采办滇铜、洋铜各200万斤运京。这样,滇省除每年“铸钱运京”用铜166.32万余斤外,还需再办33万余斤运京,以符合200万斤之数。而每年所需200万斤洋铜,则由江、浙两海关各办100万斤。又因历年办解洋铜积欠太多,又议准:“戊午年(乾隆二年)两关应办铜斤暂停一年。”由此形成京局鼓铸用铜来源“滇、洋各半”。
超出清朝廷预料的是,乾隆元年(1736年)滇省“办获铜六百五十三万零”,加上原有积铜,余铜达“九百七十一万零”。云南督抚奏称:“除留供广西府鼓铸运京钱文及运解京局铜斤,又拨省局添铸,并发给各省采买及发卖铺户,共去铜五百九十七万余斤,实余铜三百七十四万余斤。”并称预计乾隆二年(1737年)仍可办获铜六七百万余斤,除本省鼓铸及解京等项用铜年300余万斤外,可剩余300余万斤,题请将之前部议已准的“戊午年两关应办铜斤暂停一年”毋庸停止,“令江浙等省委员赍价来滇采买,解京应用”。但因担心滇铜“衰旺不常”,又声言京局用铜还不能完全依赖滇铜,仍需“滇、洋并办”,而一旦滇铜再有余剩,“先期核实余铜数目咨部,各省均得预年采办”。
云南地方大吏的上述建议多从地方利益考虑,提出的方案也只是权宜之计,目的在于能将滇省积余的铜尽快销售出去,未能从全局考虑。而曾在雍正初年做过云南盐道的直隶总督李卫,则从全局出发,促使京局鼓铸全部使用滇铜。
乾隆三年(1738年)二月,李卫奏称:“滇铜旺盛,采买以供京局鼓铸,可免东洋办铜掯勒、艰难亏空之虞。”建议京师鼓铸不再使用洋铜,全部使用滇铜。他分析之前办铜各省不愿采买滇铜,是因“彼时各省所派道、府于湖广接买云南运出之铜,因委官不以为德,转嫌价高戥重、低铜折耗,改为自赴滇省买运,后因此路遥裹足,不得不有藉于东洋,以致亏空赔累,官商交困日甚一日”。故而提出:“今值滇厂旺产,若仍令各省委官前往采运,万里长途,呼应不灵,必至辗转迟误。况运户皆系乡愚,夷倮用牛驮载,一遇得雨,则回家布种,将铜埋藏,每致经年累月不克送到。倘或中途牛毙人病,耽搁偷逃,实多不能全数,恐将来又成亏空,即加参处追赔,钱粮已化为乌有,京局待铸之铜势必更贵。此尤不可不早为筹画也。”建议按办理黔铅的方法办理滇铜,即由滇省统办,委官负责。谓:“贵州铅斤,向因办商亏欠,改为贵州委官办理,直运京局,每年节省数万两,行之已见成效。且现在云南所铸制钱,尚可远运至京,铜斤虽多,事属一例,似不如竟令云南管厂大员经手办理,委官押运至京,以供鼓铸之为便。”如云南负责运铜的府佐官员不够,可增加员缺,“轮流差遣,较之各省派出道府厅携带钱粮远赴滇南购买,往返运交,实为便益”。至于“洋商自行办回之铜,即令江、浙二省收买,就近开铸”。李卫的意见很快被采纳,户部议定:“江、浙应办铜二百万斤,自乾隆四年为始,即交滇省办运。如官员不敷差委,交吏部于候补、候选人员内拣选,发往委用。其洋铜一项,仍听有力之商自携赀本出洋贩运,即令江、浙二省公平收买,以备开铸之用。”云南督抚遂拟定《运铜章程》,户部在此基础上又议定以下各款:中央政府给予资金支持。每年预拨工本银100万两解贮云南藩库,用于保障滇铜的生产和运输;确定沿途折耗,按黔铅运京标准,每百斤正额铜外带余铜3斤,到部交纳时,秤头不足,即用余铜补足;确定交铜成色,规定交部铜斤一律为九五成色,因在熔铸时会有折耗,以每百斤正额铜加耗铜8斤,永为定例;拟定铜运经过的沿途各省保护条例等。并根据云南巡抚张允随所请,停广西府“制钱运京”,只办“滇铜京运”。
为做好滇铜运京事宜,乾隆三年(1738年)十二月云南巡抚张允随进京陛见,报称自乾隆二年(1737年)以来每年办铜至八九百万斤。乾隆皇帝以京师钱价昂贵,既然滇铜旺盛,是否能在每年400万“滇铜京运”的基础上再行加增,要求拿出意见。户部再行议定:“云省开铸已经三载,铜铅充裕,工匠熟悉,应将运京钱文暂照旧额鼓铸。”朱批:“所奏是,依议速行。”考虑到“滇铜京运”与“铸钱运京”同时举行,压力太大,云贵总督庆复、云南巡抚张允随便奏称:“滇省僻处边方,道路险阻,驮脚艰难。今广西一府自鼓铸以来炭山渐远,物价渐昂,而食米价值尤属倍增,兼以滇省不通舟楫,挽运全赖牛马。……每年挽运京铜四百万斤,现在分头开路,各处雇募尚虑迟误,若全数鼓铸,即铸局铜铅已不能按卯运供,而三十四万余串钱文之驮脚,更不能如数雇觅。今奉部文照旧铸解,必通盘筹画,方可于公无误,于民无累。”他们提出“广西搘炉九十四座,每年铸钱三十四万四千六百三十二串零,……应请暂停炉三十九座,存炉五十五座,年该铸出钱二十万一千四十六串零,按年运京,将来或可如数铸运,另行详请题明”。对庆复等减炉减铸的请求,经户部议覆:既然运钱、运铜道分两途,滇省无力同时承担,即使减设炉座,少铸钱文,亦非经久之计,“若令其另行设法办理,徒事更张,于事无益”,不如变换方式,“与其令滇省铸钱解京,致多未便,莫若竟令办铜解京,户、工二部加卯鼓铸,……将铸运三十余万串钱原用铜一百七十四万四千余斤解京,较之运钱分量已属减少,则所需牛马易于雇觅”。
至此,最终确定每年以633.144万斤滇铜为运京鼓铸额数,分为“正运”和“加运”。400万斤滇铜运京被称为“正运”,增加的170.4万斤滇铜运京称为“加运”。“正运”“加运”均是定额,加以区别,只是说明其数额各有来源。“正运”“加运”合计570.4万斤,再每百斤加耗铜8斤、余铜3斤,合计633.144万斤。需说明的是:雍正九年(1731年)确定将每年供“三省采买”定额用于代京局“铸钱运京”,这与“铸运三十余万串钱原用铜一百七十四万四千余斤”不一致,这是因为雍正十一年(1733年)于广西府设炉94座鼓铸,实际每年铸钱34.4631串零,用铜170.4万斤。这就是清廷以170.4万斤而不是以166.32万斤为额数的原因。
“滇铜京运”持续百余年,每年除办运630余万斤京铜外,本省鼓铸和各省采买又须二三百万斤,滇省每年需办铜900万斤左右,最多的年份,一年办铜达1400万斤。如此巨量的铜斤生产和京运,在当时的生产和运输条件下实属不易。
而“黔铅京运”情形,也与“滇铜京运”极为相似,并关系密切。
有清一代,制钱所需原料主要为红铜、黄铜、白铅(也称白铜)、黑铅,不同时期材料配比不同,大致有铜、铅占比七三、六四、五五等,加黑铅的称为“青钱”,不加黑铅的称为“黄钱”,所用之铅主要产自贵州。
顺康时期,京师鼓铸制钱用铅主要产自盛京和湖南,“额办铅每年共需三百九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九斤,由部发给价银,向商人铅矿买用,每斤定价银六分二厘五毫,水脚银三分”。康熙末,湖南铅产量下降,“商办不易”,谕令:“自(康熙)五十九年以后,税铅俱停其变价,每年起运,以十分之七解户部,十分之三解工部,配铜鼓铸,仍照商人办铅之例,每斤给水脚银三分。”
贵州富产铅锌,但因认识不足,开发较晚。平定“三藩之乱”后,贵州巡抚杨雍建还声称:“黔地不产铜铅……难以开炉鼓铸。”贵州并非无铅矿,只是此时尚未开发。直到康熙末年,黔西北的威宁府属猴子银铅厂、观音山银铅厂相继设立,黔铅开发才正式展开。雍正二年(1724年),黔铅开采已形成一定规模,“除黔省抽课一年约共可获五六千两归黔抽报济公外,云南每年买运倭铅五十万斤”说明。之后,贵州境内铅厂增加,黔铅开发快速发展,雍正七年(1729年)年产量已超过400万斤。但因“滇省罗平地方出有铅矿,已足资配搭铸钱”,云南鼓铸制钱停用黔铅,加之贵州西北各铅厂“地僻山深,不通商贾,以致铅皆堆积,而炉户人等工本无几,时有停工误卯之虞”。价格也持续下跌,“每铅百斤,厂价以减至八九钱一两不等”。为打开销路,贵州巡抚张广泗奏准仿照滇铜之例,动支库项银按时价收买黔省余铅,“运往永宁、汉口销售。……统计每年收买各厂余铜三四百万斤,转运销售”。打开销路后,不仅铅价逐步提升,“每百斤可获余息银一两四五钱不等”,产量也持续增长,“雍正十年获余息银一十六万五千余两,十一年又获余息银一十六万九千九百余两。除扣除从前工本银八万两外,余存银两皆作台拱军需之用”。据此推算,每年黔铅销售量约有600万斤。
京师鼓铸用铅原由商人采买盛京、湖南所产供给,自康熙末年以后“商办不易”,而黔铅产量稳定增长,清廷遂决定京师鼓铸改用黔铅,并以官办代替商办。雍正十一年(1733年)十一月,雍正帝上谕:“至于户工两部需用铅斤旧系商办。闻贵州铅厂甚旺,如酌给水脚银,令该抚委员解京,较之商办节省尤多。着酌定条规,妥协办理。”户部等议覆:“京局鼓铸每年额办铅三百六十六万余斤,自雍正十三年为始,令贵州巡抚麟委贤员,照各厂定价,每百斤各价银一两三钱依数采买,分解宝泉、宝源二局。每百斤给水脚银三两,其商办之铅停其采买。”乾隆五年(1740年)又定:“京局改铸青钱,与见在黄钱并行,每年应需黑铅五十万斤,令贵州总督于柞子等厂收买。其原白铅每年减办五十六万斤,……均于乾隆六年为始,按年解部。”自此,确立每年解部白铅、黑铅合计360万斤,定为常额。加之各省采买,或京局临时加增,每年需铅六七百万斤。“自咸丰三年以后,因协黔铅本不济,无项发厂拨运,兼之教匪接踵而至,以致砂丁四散,槽硐淹没,所有厂地变为废墟”,持续百余年的“黔铅京运”才宣告结束。
除滇铜、黔铅外,清代西南边疆整个区域内的各类矿产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开发,在西南边疆的经济开发中也有很大贡献。乾隆八年(1743年),据户部尚书张廷玉奏报:“云、贵、广西之铜、铁、铅锡矿厂,四川、湖南之铜、铅、铁矿,俱经开采。”
(二)西南边疆的经济开发成就
清康雍乾时期,是历史上矿业开发的鼎盛时期,“一百年的增长率大大超过了此前的两千年”。以滇铜、黔铅为核心的矿业开发,推动了乾嘉时期西南边疆历史上最大规模经济开发运动的形成,一切有关移民、垦殖、交通、城镇的发展和商业活动开展和取得的成就与之密切相关。
移民及人口增长。有研究认为:在西南,矿业开发带动城市和商业的兴起,吸引了大批从内地而来的移民,从而增加了人口。西南(按:此处仅为云南、贵州和四川南部)人口从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至道光三十年(1850年)从500万人激增到2100万人,“基本上是移民的结果”,“主要是对劳动力需求增加的一种反映,这是西南有名的采矿业发展的结果”。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矿业的开采、运输、冶炼主要依靠人力完成,而矿工中绝大多数为移民。东川是滇铜的主产地,也是由于铜矿的兴盛而发展起来的一座城市,“东川一带地方银铜铅锡各厂共计二十余处,一应炉户、砂丁及佣工、贸易之人聚集者不下数十万人”。仅在此就聚集数十万移民:“滇省银、铜各厂聚集攻采者何止数十万人!”而在边境一线,因开矿而聚集大量内地民人,多来自湖广、江西。“外夷地方亦皆产有矿硐。夷人不谙架灶煎炼,唯能烧炭及种植菜蔬、豢养牲畜,乐与厂民交易,以享其利。其打槽开硐者多系汉人,凡外域有一旺盛之厂,立即闻风云集。大抵滇黔及各省居其二三,湖广、江西居其七八。”地处极边的茂隆银厂,“在彼硐开矿及赴厂贸易者不下二三万人”,厂势旺盛时“聚众至数十万”<插图>。在贵州,“自雍正五六年以来,……幅员日广,加以银铜、黑白铅厂上下游十余处,每厂约聚数万至数千人不等”。在广西,南丹土州地方旧有锡矿,间出银砂,“矿徒及买卖人并妇女约有二万”。
移民除从事矿业和商业外,从事垦殖者也数量巨大。康熙二十年(1681年),清朝廷停止内地诸省招民议叙之例,“惟四川、云、贵招徕流移者,仍准照例议叙”。大量移民因之涌入西南,其中超过200万名的移民定居在山区。
垦荒与农业生产。雍正五年(1727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奏称:“开采矿厂动聚万人,油米等项少不接济,则商无多息,民累乏食,一旦封闭,而众无所归,则结伙为盗,不可不慎。臣以为不如开垦田亩,多积稻粮,使油米价贱,则开采不难。”西南地区矿业的开发致使人口激增,粮食需要量亦随之增长,垦荒开田,增加粮食产量成为解决粮食供应的基本策略。
西南山多田少,产粮不多,且交通不便,转输困难,一遇歉收,难望邻省接济,地方大吏便将“垦荒之法视为民生第一要务”。西南的垦荒运动在康熙时期就已开展,之后一直持续不断。以云南为例,据《清文献通考·田赋考》载,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云南田土计六万四千八百一十七顷六十亩有奇”。经过不断开垦,到雍正二年(1724年)实施摊丁入亩之前,云南全省耕地面积达到7217624亩。增加的耕地面积,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以原给吴逆沐庄变价,归并附近州县,照民粮起科”。将近百万亩的勋庄变为民田。二是军屯变民田。有明一代,在西南边疆施行卫所屯田,以“三分军为差操,七分军为屯田,征租以养军”,军事屯田遍及西南各地。清朝统治云南后,以绿营兵制取代了卫所制,卫所被陆续裁撤,“军户”变为有司的“编民”,但仍按明代原案册对原有屯田进行登记,并仍按原定税赋征收屯粮,较之民赋十数倍,“军屯之赋倍重于民”,“最为滇民苦累”。屯民不堪重负,纷纷逃亡,“荒芜田地甚多,熟粮额重,无力开垦”,“拖欠、逃荒年甚一年”。之后,清朝廷同意按照云南巡抚石文晟提出的方案,将军屯田地并入各所在府、州、县中,照民地管理,按河阳县上则民田税额向国家缴纳田赋,抛荒的大量军田逐渐得到开垦。三是移民进入坝子和入山开垦的荒地。据记载: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云南“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尽皆耕种矣”。事实上,西南垦荒以及农业的发展在雍正时期成就最大,不仅超过康熙朝,而且也超过任何一个朝代。有学者估计,“到1800年,云南新垦耕地面积在200万亩以上,贵州可能有50万亩”。并依据各朝《实录》统计出以下数据:雍正初年到道光末年,云南各府共新增耕地约4936.74顷,其中雍正二年至十三年(1724—1735年)新增约3178.49顷,乾隆元年至五十九年(1736—1794年)新增约164.08顷,嘉庆元年至二十五年(1796—1820年),新增约103.04顷,道光四年至三十年(1824—1850年)仅新增8.79顷。雍正朝时间最短,仅有13年,而新增耕地最多,主要是因为改土归流的实施。改流既为垦荒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又提供了许多可开垦的土地。改流之前,“云贵荒地甚多,议者谓宜开垦,不知利之所在,人争趋之。不禁其开垦而不来开垦者,缘荒地多近苗界,实虑苗众之抢割。若果土司遵法,夷人畏伏,将不招而来者自众”。改流之后,之前土司所控制的大片区域变为郡县,大量移民随即涌入开垦。二是官府实施有组织的开垦。雍正五年(1727年),滇省行开捐以筹措垦田经费,“自上年(按:雍正四年)八月十九日开捐起,至今年正月二十九日收捐止,江南共捐正项银五万三千六百一十六两,又加收公费二万一千四百四十六两四钱,共银七万五千零六十二两四钱。除差员等一年余之盘缠日用,并来往差役诸非及解银回滇水陆脚价各项,共用去银四千七百六十二两四钱外,实存银七万零三百两”。乾隆二年(1737年),谕令免除昭通、东川、元江、普洱新辟夷疆未完开垦银两18060余两。开垦情形:雍正四年(1726年),昆明、罗茨、寻甸、河阳、弥勒、云南、腾越等州县并广南、蒙化二府陆续申报,劝垦过民赋荒旱田地共4753亩零;又罗茨、云南、定边三县劝垦过屯官马料荒旱田地共1382亩零。雍正五年(1727年),昆明、易门、永北、元谋、永昌、楚雄、定远、宜良、石屏、通海、嶍峨、邓川、蒙化、保山、开化、丽江、安宁、晋宁、南宁、弥勒、宁州、新平、元江、云龙、永昌、永平等府州县申报,劝民开垦荒熟民屯田地共92323亩零。丽江土府改流后,开垦九河、石鼓、巨甸、塔城等处荒地,知府元展成进一步扩大招垦,并教民“以作粪搀灰之法”;东川归滇后,督抚以下地方官捐银万金,“先买水牛一百头,房六百间,招民开垦,酌给牛种房屋,复给以现银,为半年食米之费。其自外州县来者,又给以盘费,为搬运行李之资”。一次就招集到400余户开垦所属蔓、者海等地亩。乌蒙改流后,“荒地甚多,急宜招徕垦种”,于是遴委楚雄府知府储之盘带领候补府、州、县官赴昭通专办垦务,当年就招垦七百余户,每户给田20亩。规定其田按年陆续收其稻谷,照时价计算,扣还工本,扣清之后起科纳赋,其田给与执照,永远为业。为提高赴垦的积极性,对招往之垦户,沿途每户每站大口给银五分,小口给银三分。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全省“水陆可耕之地,俱经垦辟无遗,惟山麓、河滨尚有旷土”。
云贵地区跬步皆山,田少地多,多属雷鸣田地,忧旱喜潦。水利兴废攸系民生,修浚并关国计。对此,地方大吏都有明确的认识,视之为第一要务。雍正年间,还将通省各府州县有水利之处,凡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经历、吏目、县丞、典史等官,俱加以水利职衔,将境内河道、沟渠责令专理;对一些重要的水利工程,不仅增设专员管理,且拨专款作岁修费用,从制度上对兴修水利给予保证。据(乾隆)《云南通志》卷13《水利》条记载:此时期云南全省完成疏通、开渠、筑堤、修坝等各项水利工程70余项,对粮食生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通过开垦荒地、修建水利设置、改进耕种技术等方式,大幅提高了粮食产量。据统计,清末时西南耕地面积已达4000万亩以上,是明末耕地面积的三倍多。而同时期人口则从500万增至2100万,增长了四倍。虽然耕地大幅度增长,耕地面积的增长幅度远远落后于人口的增长,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升反降,开始出现粮荒。贵州“额征秋粮不敷放给,多于楚粤购运接济。舟楫牵挽之劳,人夫背负之苦,事极繁累,费尤不资”,粮食价格持续上涨,“米贵之由,一在生齿日繁,一在积贮失剂。……滇黔两省道路崎岖,富户甚少,既无商贩搬运,亦无屯户居奇。夷民刀耕火种,多以杂粮苦荞为食,常年平粜,为数无多,易于买补,与他省迥别。乃今年米价亦视前稍增者,特以生聚滋多,厂民云聚之故”。缺粮乏食的情况在产矿之区最为严重。产铜之地东川,山多田少,土瘠民贫,“既无邻米之流通,全资本地之出产。况附近厂地最多,四处搬运,是乏食之虞,此地为最”。所谓“无邻米之流通”,主要是受道路交通条件的制约。
事实上,清代西南边疆区域内的交通状况由于驿站的建立、绿营驻兵制度形成的汛塘和运铜道路的开凿,已形成了纵横交错的水陆交通网络,建设成就巨大,最值得称道的是金沙江水道的开通。
清朝廷为保障“滇铜京运”的顺利实施,于东川和寻甸设立铜店,收贮矿厂生产和冶炼的铜料,再由此两地将铜斤运至京师。云南京铜的递运路线,先由东川铜店、寻甸铜店起运,其中东川铜店运送的是东川府汤丹、碌碌等厂的铜斤,一部分取道昭通、盐井渡抵四川泸州,为水运;一部分取道镇雄达泸州,为陆运;寻甸铜店运送的是来自滇西、滇南各铜厂的铜斤,经贵州威宁、罗星渡而达四川泸州,也为水陆。黔铅运京,与寻甸一路滇铜京运路线重合。
“滇铜京运”和各省采买运输数量巨大,但由于道路和运力的制约,异常艰难。其情形,时人王太岳有描述:“夫滇,僻壤也。著籍之户才四十万,其畜马牛者十一二耳。此四十万户,分隶八十七郡邑,其在通途而转运所必由者十二三耳。由此而言,滇之牛马不过六七万,而运铜之牛马不过二三万,盖其大较矣!滇既有岁运京铜六百三十万,又益诸路之采买与滇之鼓铸,岁运铜千二百万。辑牛马之所任,牛可载八十斤,马力倍之,一千余万之铜,盖非十万匹头不办矣。然民间马牛只供田作,不能多畜以待应官。岁一受雇,可运铜三四百万,其余八九百万斤者,尚须马牛七八万,而滇固已穷矣。”陆运艰难,成本又高,不得不将目光投向水运。于是,封疆大吏奏请开凿通川河道,云南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道路开凿工程得以开启。
在时任云南巡抚张允随的主持下,于乾隆五年(1740年)开修盐井渡,九年(1744年)开修罗星渡水道,凿险滩,浚河道,“至乾隆七年,昭通之盐井渡始通,则东川之运铜,半由水运抵泸州,半由陆运抵永宁。十年,威宁之罗星渡又通,则寻甸陆运之铜既过威宁,又可舟行以抵泸州矣”。盐井渡、罗星渡的开修和应用,取代部分陆运,改善了运输条件,极大地缓解了陆运的压力,在云南边疆的交通开发史上是没有先例的,金沙江运道的开凿更是亘古未有的壮举。
金沙江自东川府至泸州一段,长1300余里,此河道开凿疏通后,可由东川直抵长江。经过反复论证,确认“金沙江通川河道实可开修”。乾隆皇帝谕:“既可开通,可详酌妥协为之,以成此善举。”
金沙江工程分为上下两段,自小江口抵金沙厂670里,为上游工程;自重沙厂到新开滩640里,为下游工程。上游工程,从乾隆七年十月开工到翌年闰四月,据称“开通金江上游各滩工程垂竣,试运铜斤并无险阻”。事实上,仍有蜈蚣岭等15处极险滩无从施工,后经开凿,仍属“有损无益,仍须陆运”。下游工程,从乾隆八年(1743年)一直持续到十三年(1748年),耗时近六年,耗资十万金,据报“尽皆开通”。乾隆皇帝满心欢喜,谕军机大臣等:“金沙江亘古未经浚导,于边地民生深有利益。工钜役重,成千古之大功,不可不为文纪事,垂之久远。”但很快发现,所开通的河道,自新开滩以上至黄草坪一段尚属有益,其余“实系滩险难行,铜沉船失,终归无益”,并非“毫无阻滞”,仍有很长一段水道不能行船。但乾隆帝并未加罪于张允随,甚至还将其调入京师,给予太子太保、东阁大学士殊荣。他认为,开凿金沙江工程并非是张允随等主观不努力,而是因“天险非人力可施”。为开修金沙江工程,云南几乎动用了全部的力量:张允随总揽全局,布政使统筹钱粮,按察使、粮储道、驿盐道参酌经理,迤东道宋寿图躬亲疏凿,府厅州县官70余人,“或膺总理,或任分修。自勘估兴工以讫报竣,悉能殚精竭力,不避艰险,不辞劳瘁,督率夫匠,上紧疏凿;约束兵丁,并无私入夷寨滋事;发给工价银米,亦无短少扣尅。日则奔走崎岖,夜则栖宿水次,较之各项河工,艰苦更甚”。其利国利民的动机可嘉,且工程仍取得了部分“尚属有益”。正如王太岳所称:“十四年,(金沙江)以讫工告,而永善黄草坪以下之水亦堪通运,于是东川达于昭通之铜,皆分出于盐井渡、黄草坪之二水,与寻甸之运铜并得径抵泸州矣。”“不特铜运得济,滇民往来亦有裨益。”
道路交通的改善,使“商贾负贩,百工众技不远千里峰屯蚁聚”,尤其使川滇之间的物资交流变得十分繁盛,“川省商船贩运米盐货物至金沙江以上发卖者,较往年多至十数倍,……商船一到,即减价一两有余,村寨夷民皆欢欣交易,不但滇民免艰食之虞,且可使无知蛮猓渐被华风”。“昭通向苦米贵,自江工告竣,米价平减,民食亦裕”,使得该地“地阻舟楫,物贵民艰”的状况得到很大改善,“昭、东两郡人民已受福无穷”。
铜运的需要,还促成了被称为“百色大道”的云南连接广西道路的开通。雍正六年至十二年(1728—1734年),清朝廷设置云贵广西三省总督,为加强云南与广西之间的联系,建立了自昆明经呈贡、宜良、路南、弥勒、邱北、广南进入广西剥隘以达百色的驿路。后因云贵广西三省总督被裁撤,复置云贵总督,撤销了此驿路。雍乾之际,于云南广西府设炉鼓铸,实施“铸钱运京”,利用的就是这条道路。这条运钱道路也分陆路和水路:“由广西府城陆运到广南府属板蚌地方下船,出西洋江口,与土黄大河会合,直达粤西之百色。自板蚌至百色水路九百余里,山溪曲折,难容大舟,止用本地小船,每船止装钱一百余串,轮流运送,共需三千余只,募夷民撑驾。……由广西府城至板蚌旱路十站,俱系崇山峻岭、鸟道羊肠,牛行须二十四五日,马行须十二三日,每牛驼钱十二串,每马驼钱十八串。”无论是陆路还是水路,道路状况和运输条件都很差。虽然“铸钱运京”实施的时间较短,但始于乾隆十五年(1750年)的滇粤之间的“铜盐互易”,则持续百余年。因云南产铜,但缺盐,而广西产盐,但缺铜,于是两省之间展开“铜盐互易”,云南岁购粤盐160万斤,粤省每年鼓铸需铜40万斤,各将所产盐、铜运至广西百色交换,再将交换到的物资运回。为保障运输,乾隆年间对道路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凿整修,遂使之成为连接云、桂的交通要道,构成了由滇南直达广东沿海与长江航道相互平行的一条东西大动脉,在西南边疆地区的交通网络中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另外,雍正“改土归流”后,从贵州黄平到洞庭湖的乌江下游段、从贵州都匀到湖南黔阳的清江、从贵州三合到广西柳州的都柳江、从贵州毕节到仁怀的赤水河以及昆明滇池通往金沙江的螳螂川等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开挖修浚,皆能通航,极大地改变了西南的交通面貌。
总而言之,乾嘉时期是历史上西南边疆经济发展取得成效最大的时期。取得如此的成就,是多种原因和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以下三个原因最为关键。
一是清朝对西南边疆治理的不断深化。平定“三藩之乱”,所实施的一系列治理措施实现了西南边疆社会由乱到治的转折,经济社会的初步发展为之后大规模改土归流准备了条件。雍正年间,随着西南边疆治理不断深化而实施的“改土归流”,创造出统一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之后百余年西南经济大开发奠定了基础和前提,而西南边疆经济大发展又巩固了“改土归流”的成果,促进了国家统一,并为清朝进一步深化对西南边疆的统治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两者相互作用,互为条件。
二是西南边疆的资源优势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清代西南边疆矿冶业的发展,并非是一个自发的经济增长的产物,而是与国家战略需求高度符合,并在清朝廷主导下发展的结果。自乾隆五年(1740年)始,持续一个多世纪的滇铜、黔铅京运和各省采买滇铜、黔铅,将西南边疆的资源优势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国家金融运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家给予长期而巨大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下,西南矿冶业发展到历史巅峰,西南边疆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增长动力,推动了历史上最大规模边疆开发运动的形成,一切有关移民、垦殖、交通、城镇的发展和商业活动开展及取得的成就都与之密切相关,西南边疆经济也因此更深入地融入全国经济体系之中,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内地的差距大为缩小,边疆区域内各省之间以及边疆与内地的联系空前增强,使西南边疆更加全面地融入国家整体之中,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三是移民的贡献。西南边疆大开发吸引了大量内地移民的涌入,既有利于缓解内地人多地少的矛盾,又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并为云南矿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移民进入新改流地区、边远民族地区,在坝子、河谷、山区从事矿产开发、土地开垦和商业贸易,将边疆开发从垦殖和农业推进到工商业,从城镇、坝区推进到更为广阔的偏远山区和边远民族地区,打破了以往西南边疆经济发展主要局限于城镇和中心地区的状况,为边疆经济水平的整体提升做出了重要贡献。移民还导致人口的大幅度增长,并历史性地改变了西南边疆地区的人口规模和民族构成,汉族人口在明代就已超过少数民族人口的基础上继续大幅扩大占比,分布范围更广泛地扩展到边远民族地区和山区,与当地少数民族一起开垦土地、开发山区,增进了汉族与西南各少数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促进了西南边疆区域内各民族的社会融合和社会认同,“正是这种认同感的升华才能够解释为何边疆如此广袤的中国能够维持长久的稳定。这是移居西南的人民对中华历史发展所做出的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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