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探寻减刑案本质化申请办理 破译“减假暂”案依靠书面形式核查难点,云南探索开展减刑案件实质化办理
封堵“专利减刑”漏洞:一度成违法减刑捷径 最高法全面收紧
记者此前报道的“纸面服刑”7年案中,因杀人入狱的内蒙古罪犯王韵虹经违法保外就医,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结婚、生子、旅游、工作一样都没有落下;而更早前,王韵虹从无期徒刑“一步到位”减刑到有期徒刑15年,也系通过购买专利获得立功而得以实现。
多年后查明的真相显示,一些监狱里的“发明家”,原来是假的。
购买或者假冒专利谋求减刑这一操作,在广受关注的云南孙小果案中也曾被揭露过:2009年11月,孙小果非法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被认定为重大立功,减刑2年8个月。
相似的是,两起案件的减刑均有家人及监狱公职人员的里应外合。他们的套路是:利用发明创造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的法律规定,通过购买或运作,将不是自己的发明申请为专利,然后申请大幅减刑。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记者梳理的20余个非正常专利减刑案件显示,技术含金量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成为罪犯谋求大幅减刑的首选。
多名法律专家向记者介绍,“专利减刑”制度运行30余年来,经历了从宽松甚至滥用,到全面收紧的过程。2017年1月1日起,最高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认定为重大立功的大门彻底关闭。
但若想杜绝专利立功减刑过程中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尚需在刑罚执行方面建立细致严密、便于操作的制度和规范,并接受广泛监督。
专利减刑往事:赤峰原市长以11项专利申请减刑失败
对于“专利减刑”,王韵虹服刑的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并不陌生。
在王韵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2009年,一名曾经身份“显赫”的罪犯被关进了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曾经的正厅级领导干部。
2009年8月13日,徐国元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两年后,关于徐国元的减刑申请提交到了自治区高院的案头,一同提交的还有其服刑两年中,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11项实用新型专利证明。
贪官服刑改造两年,一转身,成了成果丰硕的“发明家”。
通常来说,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按2009版《刑法》,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当年5月1日起实施)对此条进行了修改: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当时,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以徐国元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为由,报请监狱管理部门审查后,提请自治区高院对徐国元减为有期徒刑15年。
从死缓减到有期徒刑15年,这样的减刑幅度申请,并不多见。11项实用新型专利,是主要砝码。
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将徐国元减刑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披露。在案件的审查中,关于徐国元的立功与减刑问题,监狱、检察与法院出现了观点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 澎湃新闻记者谭君 图
争议的焦点是:徐国元11项专利发明是否具有独立性和实用性,以及将实用新型专利认定为“重大立功”是否适宜。
检察机关认为,徐国元被授予11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意减为有期徒刑,但应降低减刑幅度。
《刑法》第78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6种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即为“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内蒙古自治区也曾出台相关规定,将实用新型发明纳入“发明创造”范围中,即实用新型专利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但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在审理这起减刑案时,否决了“重大立功”。
法院经过开庭、调查,发现了多个问题:1、徐国元并无与发明有关的学习或工作经历,服刑环境内无相关基础理论书籍、资料,也没有研究专利过程中形成的原始底稿、草图等;2、其对自己专利的专业细节、具体技术数据陈述不清;3、有些发明专利无任何实用价值,仅为技术上可行的一种“方案”;4、徐国元提供了一些厂家和公司就其专利的转让或拍卖与其联系的“函件”,但经核实,这些厂家、公司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回避购买徐国元专利一事,无法证实存在购买其专利的事实。
由此,法院认为,徐国元的11项专利的实用性、独立性存在明显问题,在创造性方面与现有技术相比,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能作为重大立功减刑的依据。
2012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作出刑事裁定:对徐国元11项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性、实用性不予认可,将其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标准模糊时代:内蒙古及时修补漏洞
徐国元减刑案,成为内蒙古司法机关审视“专利减刑”制度的契机。
记者此前报道,在徐国元减刑的前一年,同监服刑的王韵虹通过买来的专利被认定为立功,于2011年3月从无期减刑到有期徒刑15年。直到8年后,这个非正常的减刑才被查出。
在徐国元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指出:监狱机关提请依据“实用新型专利”作为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刑的,法院审查时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具备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特征,及其技术含量和对社会生活、生产领域的重大影响程度作出判定。
总之,应严格把握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而不是有专利必立功、必减刑。
“服刑人员可因专利减刑,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曾在劳教所工作多年的刑事律师王甫介绍,1989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首次明确服刑人员“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应认为“确有立功表现”,进而作为可以减刑的条件。而后在1997年刑法大修中,第78条明确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该法条沿用至今。
但就何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刑法中并没有对其作进一步细化,究竟什么样的专利可以申请减刑,如何认定、如何申请、减刑幅度等问题,全国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从字面上看,获得专利就可认定为“有发明创造”。
记者检索发现,一些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出台了相关的规定。
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认定为重大立功的第三项“有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一般是指“在服刑期间获得一项以上专利发明,或者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三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的”。
甘肃省2009年出台的《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进行表彰奖励的办法( 试行)》,规定了表彰奖励的类型分为记功、立功、重大立功三类。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给予记功,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获得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给予立功,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权、或获得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获得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给予重大立功。
而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在徐国元案的审理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含金量”提出了质疑:
首先,专利部门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报、审批较为简单,并且只作书面审核,不作实质性审核,在确定无相同专利的情况下,即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其次,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创造专利从难易程度和审批程序的严格性看,不具有可比性,将实用新型专利纳入发明创造范围,降低了发明创造的难度;
再次,司法机关如果仅作书面审查,很难确定实用新型专利研制的独立性。
故,将实用新型专利纳入发明创造范围,以及刑法规定的重大立功范畴,刑罚执行机关使用且不做实质性审查,有可能成为罪犯规避刑罚的手段。
2013年初,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基于徐国元减刑案及类似案件暴露的问题,主动联合自治区检察院、司法厅,共同下发《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不再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通知》,决定实用新型专利不再作为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据,及时弥补了减刑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的漏洞。
全国整顿:“实用新型专利”一度成减刑捷径
在刑事律师王甫看来,法律所规定的“专利减刑”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问题出在实践操作中经常被人钻空子、走捷径。
“虽然经济效益已非考量监狱企业的主要指标,但为改进监狱企业生产技术、提高效益,将罪犯服刑期间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作为重大立功仍有必要。即便不是为了监狱企业,若有罪犯通过学习和研发,有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帮助任何其他企业提高效率和效益,仍属于可证明罪犯改造成果的教育贡献,理当得到立法和司法的认可与鼓励。”王甫说,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在我国属晚近兴起的新型法律,相比刑法和劳动改造制度较为滞后,刑罚执行实践中有关“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标准参差不齐,被利用来立功减刑,进而引发里外勾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情形。
“一个小学都没有毕业的罪犯,去申请一个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其学历、知识背景符不符合,多查一下就应该能发现问题。”一位资深专利专家向记者介绍,一些罪犯暗中作假,投机取巧,有的并没有参与发明创造活动,“有的(对其申请的专利)见都没见过,听都没听过”。
这位专家介绍,正如上述内蒙古高院所指出的,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除发明外,后两者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时并不进行实质审查,通常情况下,其对于技术革新的推动,与发明不可相提并论,以至于有些四处钻营的罪犯付出较小的成本便可完成,典型的手段便是花钱买别人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被认定为重大立功。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律川介绍,《刑法》78条中应当减刑的6大情形,除了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外,还有阻止、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灾或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等。后面几种情况,出现的概率较小。此外,相对于案件审理阶段不能与家人联系,罪犯在监狱服刑后,可以和家人甚至朋友经常沟通,获知外界信息便利,进行买卖专利交易,也难度较小。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的2010年前后数年共20余起通过非正常专利减刑的案例发现,其中十之八九涉及“实用新型专利”。
2014年初,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一经披露,即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张海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2007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此后,他多次通过假立功获得减刑,2011年1月,张海实际服刑不到6年即刑满释放,随即逃往境外。
后经查实,张海服刑期间的一次重大立功,即是指使他人为其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而据此经监狱申报为重大立功。
张海等案曝露的违法减刑、假释等问题,引发系列整顿行动:广东涉及张海案的24人被立案查办;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2月制定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4年3月开始,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在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
同时,对上述三类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曾尺度不一:有人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立功,有人十几项不算
中政委对三类犯罪专利减刑的意见,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排除在重大立功之外,堵住了这条减刑捷径。但在其他案件中,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司法机关在裁量是否减刑时尺度不一:有人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就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而获得较大幅度减刑,一次减刑幅度最大的达到3年;有人申请了十几项实用新型专利,即便监狱认为是重大立功,法院却未裁定减刑。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贵州遵义市中院“姜远康减刑裁定书”显示,罪犯姜远康于2002年2月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多次减刑,又于2014年4月10日,监狱管理部门提出减刑建议。
遵义中院查明,姜远康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共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因在劳动改造中发明“四主轴群镗床”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属技术革新,成绩突出,2013年2月获遵义监狱立功奖励一次。2014年5月9日,法院裁定姜远康减刑2年。
2015年10月,山东日照市中院公布的“许某某减刑裁定书”显示,2013年11月22日,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日照中院认为,许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发明的“模版垂直度测量装置”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构成重大立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于2015年10月21日,裁定对许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零六个月。
同样是2015年的裁判案例,江苏苏州市中院公布的“杨某某减刑裁定书”,裁判标准则严格得多。
该裁定书显示,2012年9月11日,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5月14日,苏州市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认为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矫正;平时表现较好,能守法经营,年纳税额三百多万;2014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5项;能热心公益,积极回报社会,资助贫困学生就业,关心孤寡老人。建议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减刑,并缩短其缓刑考验期。
但苏州中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虽然取得多项实用新型专利,但并未取得发明创造专利,不符合缓刑考验期间减刑的法定情形。最终于2015年5月27日,裁定对杨某某不予减刑。
全面收紧:“专利减刑”套路案纠正多起,多人被收监
罪犯申请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算重大立功?对于这一争议问题,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收紧了关卡。
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该规定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的第五条第一款(四)明确:“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王甫认为,仅将“发明”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使得这项减刑规定在“质量”方面有所保证。但是,仅靠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不能杜绝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里外勾结购买专利减刑的情况,若想杜绝专利立功减刑过程中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尚需在刑罚执行方面建立细致严密、便于操作的制度和规范。而且,严格执行与广泛监督缺一不可。
记者梳理发现,近两年,随着政法机关开展的教育整顿、自查自纠等一系列举措,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各地已有多起利用假冒、购买专利立功减刑的案件获得纠正。在这些案件中,有多名服刑罪犯当年一减就是3年,实现了提前刑满释放,而在被查后再次收监服刑。
其中,对甘肃临夏监狱“专利减刑”窝案的查处是典型案例。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2月13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发布三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三名罪犯违法通过“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大幅减刑的内幕。
因涉及曾震动一时的兰州铁路局原总会计师张宁挪用数十亿元巨额公款案,甘肃一家投资公司的股东嵇魁2006年7月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后河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08年1月23日,嵇魁被交付甘肃省临夏监狱执行刑罚。
上述裁定书显示,2009年9月28日,临夏监狱以罪犯嵇魁、杨龙自主开发“监狱罪犯管理教育”专用软件为由,未经甘肃省知识产权管理局确认,给予罪犯嵇魁立功一次,并据此于2010年5月25日提请减刑,同年6月23日临夏州中院对嵇魁裁定给予最高幅度减刑3年;2012年6月4日,临夏监狱又以罪犯嵇魁获得三项国家级“实用新型专利”为由,未经甘肃省知识产权管理局确认,未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给予嵇魁重大立功一次,并据此于2012年6月19日提请减刑,同年6月29日临夏州中院再次对嵇魁裁定减刑3年。
两次减刑便达6年,加上此前还减刑一次,共三次减刑后,原本被判15年的嵇魁只服刑不到7年,于2013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直至多年后的2019年,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两次减刑违反了我国刑法、最高法司法解释及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向白银中院提出纠正意见。2019年3月1日,临夏监狱决定撤销嵇魁的“立功、重大立功”。
白银中院经审理后,对罪犯嵇魁的两次3年减刑分别变更为减刑1年。由此,已经出狱的罪犯嵇魁需继续服刑4年。
上述裁定书显示,与嵇魁一同申请专利的罪犯杨龙,也因立功曾于2009年12月10日被减刑3年,经过纠正,已刑满释放的杨龙需继续服刑2年;另一名曾与嵇魁一同申请专利的罪犯王强也曾因立功减刑2年,被纠正为减刑1年。
记者搜索媒体公开报道发现,2019年至2020年,临夏监狱已有多名民警被查、被判。多名监狱民警被法院认定,在服刑罪犯监管改造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罪犯本人及家属好处,徇私舞弊为多名罪犯报请减刑;与服刑罪犯形成利益团伙,在监狱内非法传递手机、现金、银行卡、香烟等违禁品牟利,导致监管秩序长期混乱。
“说到底,这仍然是一个司法腐败问题。在程序上,要加强监督,对用于减刑的专利进行公开宣告;在审理上,就专利是否为罪犯本人独立进行创造作出认定,防止私相授受的勾兑。”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律川说,应该注意到,专利本身只是刑法减刑条文中“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一种表现形式,实质上应当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才构成重大立功及减刑。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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