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宏查获一起超大制造假烟案 查缴假烟105.9万支,
你被坑过吗?马鞍山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又是一年“3·15”,
马鞍山市消保委发布了
2018年度马鞍山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01
举报过期药品获千元奖励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6日,马鞍山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市民陶女士投诉,反映其母亲于3月15日在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微山小区店花费13.60元购买了1盒蒲公英片,发现上述药品于购买之日时已超过有效期(至2018年02月)。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陶女士提供的购买票据和药品,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由于药房工作人员将蒲公英片的有效期信息输入错误,导致将过期的蒲公英片售出,该店共售出3盒过期的蒲公英片,其中1盒为陶女士母亲所购买,已无库存。执法人员对该店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将处理结果当面告知陶女士,并依据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给予陶女士1000元奖励。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事药店销售过期药品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按劣药论处,予以相应处罚。同时,陶女士提供了所购过期药品、相关票据等相关证据及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符合二级举报奖励条件,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最终陶女士获得1000元奖励。
从本案来看,虽然消费者购买的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很小,但其维权意识较强,保留了所购买的过期药品和相关票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积极配合调查,使得涉事药店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获得了国家规定的相应奖励。在此,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请在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或正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同时注意保留好相关购买凭证,若出现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02
旅游遇台风协商退团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8日,游客张女士向马鞍山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投诉,其原本预定了2018年9月30日由南京出发飞往日本大阪的旅游行程,后因台风“潭美”影响,航班取消,旅行社建议改签成10月1日出行,张女士担心台风影响后续行程不同意改签,与旅行社沟通退款未果,遂希望市执法支队协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执法支队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张女士一行15人(9名成年人、6名儿童)预付旅行社43000元,定于2018年9月30日由南京出发飞往日本大阪。原定航班受台风影响取消,情况属实。市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向旅行社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的相关条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旅行社退还预付款共计35200元(游客承担签证费用和部分住宿费用损失),帮助消费者成功退团。
【案例评析】
本投诉案件是由台风影响航班取消而引起的退团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此案例中,因台风导致航班取消属于不可抗力,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因旅行社已向地接社预付的房费(合同约定不退预定款)及游客签证费用为实际发生不可退还费用。旅行社可以扣除房费和签证费后将余款退还给游客。通过本案也提醒广大游客:在确定旅行前注意目的地天气等因素可能带来的影响,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如突遇台风、海啸等不良天气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行程,要及时沟通协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维权。
03
微商销售假烟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8日,钢城分局烟草专卖稽查人员接到消费者赵先生举报,称其近期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两条三五牌卷烟,吸食后发现卷烟质量有问题,后经专卖执法人员现场鉴别判断为假冒卷烟。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举报后,钢城分局稽查队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加强排查,陆续在天天快递、申通快递等物流站点查获了从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发往我市的假冒走私卷烟。随即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成立“5.23”案件联合调查组,于6月多次辗转云南等地,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熊某等在使用微信非法销售卷烟的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陈某峰结识,利用陈某峰在云南瑞丽市经营的天天快递代收点大量寄递卷烟。2018年7月14日,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侦查人员在熊某仓库内现场抓获陈某峰和彭某凤(女),当场查获非法卷烟1400余条;另一路办案人员在熊某家中抓获熊某等人,现场查获非法卷烟50余条,涉案资金55000余元。至此案件收网时现场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555、ESSE、MARLBORO等涉及13个国家品牌卷烟1514条。
至此本案成功告破,涉案金额230余万元。经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熊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陈某峰和彭某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共计罚金50万元。
【案例评析】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网络购物、电子支付日渐成为一种趋势。与此同时,物流寄递业发展迅猛,成为当今社会商品流通的重要传输载体。违法分子涉烟违法的形式、特征也随之发生变化,他们利用移动互联网进行信息沟通,通过快速、隐蔽的寄递方式运输卷烟。本案属于典型的通过微信、QQ、陌陌等自媒体平台,以精美图片、文字说明、低廉价格吸引消费者眼球,再通过物流运输,大批量邮寄卷烟销往全国各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通过本案,马鞍山烟草专卖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到具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店中购买卷烟,千万不要贪图便宜轻易从网络购烟,以防上当受骗;并且要提升自身的维权意识,留心学习真假烟辨别知识及技巧,如果买到假烟或发现非法经营假烟、走私烟等线索,要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烟草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04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致患者死亡案
【案情简介】
市某民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致患者夏某某死亡案,市卫计委于2017年9月已对该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2018年经市某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证明,市某民营医院存在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夏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结果出现后,作为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新证据,2018年6月21日,市卫计委对该医院再次进行立案处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卫计委于2018年6月21日依法再次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证实该医院安排郑某某为患者夏某某开展诊疗,而郑某某未取得任何行医资格,死者夏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医院存在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夏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司法鉴定意见,市卫计委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案于2018年12月17日结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事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临床工作,且该医院在患者死亡原因中负主要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本案办理中结合司法鉴定结果、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文书等新证据,依法对涉案医院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市卫计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相关人员、医疗机构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对该医院行政处罚依法在信用中国(安徽马鞍山)网进行了公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震慑作用,同时也向公众进行了普法宣传。
05
装修“半途而废”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2日,夏某与我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马鞍山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合作事宜,施工期限75日,自 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12月27日,工程造价为678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预付款27120元,水电验收合格后付30%,瓦工验收合格后付20%,木工验收合格后付5%,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后付清尾款。若因装饰公司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其应向夏某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夏某于2017年9月12日、10月5日分别向该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27000元、20340元,合计47340元。装饰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开工,进行了水电及瓦工的部分施工。但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工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至今无人再施工。夏某在多次与装饰公司联系无果后,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及赔偿违约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7日,而该装饰公司在仅完成水电及瓦工的部分工程后就无故停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夏某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装饰公司违约,不能全部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对于装饰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造价,庭审中,夏某陈述约为其预付工程款47340元的30%,即14202元。因工程造价鉴定成本较高,而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不大,本院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并咨询了专业的工程量造价鉴定人员,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酌定为15000元。故装饰公司应返还夏某多付的工程款32340元。夏某主张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支付违约金6780元,未超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判决解除夏某与涉事装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装饰公司返还夏某工程款32340元及支付违约金6780元,合计39120元。一审宣判后,装饰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装饰装修市场需求较大,装修公司施工不规范,装修质量等问题引起许多纠纷,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装饰公司在与夏某签订《马鞍山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预付款后,就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房屋装饰装修服务。施工人员中途离开施工现场,无人再施工的行为损害了夏某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系因经营者收取预付款,但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6
“零口供”制假、售假案
【案情简介】
自2015年初以来,夏某周在我市银塘镇租赁农村自建房作为生产窝点,在当涂县租赁门面房作为包材仓库,并购买各制假设备,从浙江、山东等地购买外包装材料,从合肥、芜湖等地购进各类品牌的低档白酒作为原料酒,组织其父母采取低档白酒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古井贡”、“口子窖”、“洋河”等知名品牌的白酒对外销售牟利。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侦支队在获取该重大犯罪线索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并层报公安部批准后成功发起全国打假集群战役,2017年初,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多省市经侦部门开展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摧毁该制售假酒犯罪网络。该案经雨山区法院认定的假冒销售数额为138万元余元。2018年9月3日,雨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该团伙主犯夏某周等6名被告八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9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评析】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零口供”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因相互间存在家族血缘关系,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市公安局多次组织经侦、技侦、网安、情报等部门办案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要求全方位、多角度地查清该团伙的犯罪事实,高规格地固定其犯罪证据。办案人员多次前往浙江、山东等地,审讯涉案人员、调取银行交易明细、视频资料等信息,通过各信息系统查询资料,在各地现场细致检查,搜寻线索及证据,通过大量繁琐、艰苦而又细致、扎实的侦查取证固定嫌疑人通过货运销售假酒和上门推销的犯罪事实,在该案为“零口供”的情况下,有力地反驳了各嫌疑人员的种种抵赖和狡辩,保障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顺利完成诉讼和庭审工作,严厉打击了我市制假、售假犯罪的嚣张气焰,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权益。
07
热害致“荒田”,调解获补偿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4日,含山县农户陈某保、许某道代表本村12户农民向农业执法大队投诉,反映其于2018年3月24日从巢湖市某农资经营部购买85千克“两优160”水稻种子播种后,在8月中旬发现种植上述水稻种子的田块植株生长不正常,不能正常结实,怀疑该种子质量有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含山县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并到农户种植的水稻田块进行了现场查看,发现田间水稻已处于黄熟期,植株生长整齐一致,但各田块结实率差距较大,有明显损失。为了查明水稻结实率不正常的原因及损失程度,2018年9月8日含山县农业执法大队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在鉴定办法》规定,组织专家鉴定组赴含山县对农户种植的“两优160”水稻田块进行田间现场鉴定。最后得出结论为:“两优160”水稻与2016年通过安徽省品种审定,鉴定田块植株形态、穗部性状符合审定公告对该品种的描述,田间纯度达到国家标准,造成该品种结实率低的主要原因为孕穗后期至抽穗扬花期高温热害所致。因播种期不同,田间栽培管理措施不同,抽穗期不同,不同田块“两优160”水稻结实率会有差异。”
2018年9月9日,含山县农业执法大队向投诉人和被投诉农资经营部送达了《田间现场鉴定书》,双方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考虑到农户遭受了损失,农资经营部在本案中有技术服务不到位的责任,经含山县农业执法大队调解,最终该农资经营部根据农户受损程度给予农户每亩200-300元不等的补偿。另一方面,含山县农业执法大队积极联系相关农技站,把农户受灾情况及时向保险公司报灾,尽快获得保险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中,农户遭受种植损失主要原因虽然是高温热害所致,和“两优160”水稻种子本身的质量和合法性没有关系,但和农户自身盲目选种、栽培管理不科学及农资经营部销售种子技术服务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双方都应承担间接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农户,在选择种子时,不但要考虑种子质量问题,还要认真查看种子包装标签,注意标注的风险提示,看该种子是否适合本地种植,对气候和病虫害是否敏感等,不能一味的追求产量和生育期,更不能一味地听信商家的推销。
08
名下现不知情账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消费者陈某某向市银监分局信访反映,其名下有2个辖内某银行账户,并均有交易记录。但其对2个账户开立及交易并不知情,认为该银行违反账户管理相关监管规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分局受理该信访事项后,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发现当地有2位名叫陈某某的人,上述2个账户原属于非信访人陈某某。2010年,该行在无账户信息修改依据也未与当事人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将该2个账户的身份信息由非信访人陈某某修改为信访人陈某某,导致信访人陈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名下多出2个账户。我分局认为该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无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该行对违规人员实施内部问责。该行已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了罚款等内部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存款人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账户或利用存款账户从事违法活动”。该银行在无账户信息修改依据也未与当事人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账户的身份信息,导致信访人陈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名下多出2个账户,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09
合同违约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4日,消费者袁女士向和县12315投诉称:1月初,其在和城某家电城订购家电时,商家收取全款12000元,开具发票并承诺可以随时提货,1月12日消费者去提货时却被告知没有货了,要求其换其他型号的商品。消费者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故拨打12315投诉咨询电话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商家,通过查阅消费者预付全款的凭证、商家的进货单,发现商家给消费者的单据最底部有“保留包装物品一个月;预约提货限45日内;逾期按每件每日加收保管费5元”的字样,据此内容可以认定在消费者向商家预付货款的同时,双方就提货服务已形成合同约定关系。工作人员随即向商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最终商家承诺从别处调货,按约定提供商品,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预付全款的,商家给消费者的单据最底部有“保留包装物品一个月;预约提货限45日内;逾期按每件每日加收保管费5元”的字样,双方就提货服务已形成合同约定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因消费者的原因没有及时提货,消费者应按约定承担保管费,但商家不能以此为理由将消费者选购的家电任意售出,商家不能及时供货是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
超市宣传存误导,消保委介入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日,市民刘先生来电反映泰和文苑某超市涉嫌误导消费者。该店通过语音广告宣传欢乐家生榨椰子汁原价16元多,现价只需8元多,但未说明特价椰汁的具体型号。而货架上,1L与1.25L两种型号,标价分别是8元多与16元多的椰汁被放在一起,并且张贴了很显眼的“原价16元多,现价8元多”的纸质特价广告,同样也并未说明特价椰汁的规格型号。刘先生认为,通常超市打出这种特价广告,商品标牌价都是原价,待结账时再以特价结算,所以他便认为标价16元多,1.25L的椰汁是超市宣传的特价8元的商品。于是他拿了一瓶1.25L规格的椰汁,结账后看小票发现价格仍是16元多,于是询问超市收银员,收银员称1L椰汁标牌价就是修改后的特价。既然超市已经将1L椰汁的标牌价改为特价,还打出特价广告,又不说明规格,明显存在表述模糊,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刘先生认为自己被误导,要求退货,营业员态度恶劣,拒绝退货退款,只允许置换商品。无奈之下,遂联系花山区消保委,希望得到协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花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往现场了解详细情况,经调查确认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商家却用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调解,最终,商家作了退货处理。
【案例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真实的信息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本案中,超市已经将1L椰汁的标牌价改为特价,却将1L、1.25L椰汁放置在一起,打出的特价广告中未说明特价商品的具体规格,存在表述模糊,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消费者因受误导提出的退货应得到支持。对消费者关于商品宣传等问题的询问,经营者应做出明确的答复,这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当遇到消费者投诉时,经营者应该尽职尽责,热情为消费者服务,而不应该总是再三推诿,不愿意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
马鞍山日报社融媒体记者:王永霞
责任编辑:刘岑
值班主任:王小明
审核: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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