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生态环境治理监督集中化通告经典案例,
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效写在长江之滨——记首个修复基地成立背后的“南京经验”
近日,以“爱我绿水青山、守护生态家园”为主题的雨花三桥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揭牌仪式暨长江大保护工作展示活动在江豚广场举行。作为南京市首个市级生态修复基地,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钱锋将雨花三桥湿地公园的建设与规划比作写在长江之滨的一篇极具南京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论文”,既是《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的生动注脚,也是生态领域两法衔接机制的有力印证。
生态环境修复与赔偿工作将不再止步于简单的愈合“伤口”,而是由底层肌理开始,通过夯实法治基础、深化执法司法衔接联动的普遍性措施,实现贴合南京特殊性的对生态环境具有实效性、持续性、示范性的立体修复。
完善地方法规 展现南京基因
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背景下修订地方法规,填补政策“空白”,是“千里之行”的第一步。2020年3月2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体系。
“《办法》出台容易,但是想要做出实效却不简单。”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袁建华强调。但怎么让《办法》更加具有南京“标签”、南京实效才是真正让改革工作深入基层,修复赔偿对症下药的关键所在。
“这是一部非常具有南京特色的《办法》。首当其冲便是强化了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标处处长吴豪介绍道。“我们在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情形中,将涉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非法采砂、非法捕捞及损害生物多样性等行为明确列入。这与我们在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中承担南京责任是相呼应的。”
同时,《办法》也规定了对于损害事实简单、损害较小的案件可选用简易程序:对损害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现有法律文件规定或专家意见直接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要求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南京市栖霞区某印刷厂废显影液通过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便是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处理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2020年4月,栖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印刷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显影液直接倾倒至洗手池,通过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其情况符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损害较小”条件,栖霞生态环境局与栖霞区检察院沟通协调,最终确定以公开听证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相结合形式,推动诉前和解,达成赔偿意愿。不仅是实行地方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工作简易程序的生动实践,更在此基础上探索了部际联动新机制。磋商邀请基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参与,听证会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对企业、基层民众都是“生动的一课”。
从程序上,《办法》为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制定并明确损害赔偿程序;对赔偿案件的确认、损害程度的评估、赔偿协议的形成、生态环境的修复、赔偿资金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对部门职责、信息公开、过程监督提出明确要求。以此为支撑,某印刷厂废显影液违规排放一案中,针对生态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栖霞生态环境局与栖霞区检察院、栖霞区财政局联合出台《栖霞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修复资金用到实处。
《办法》的南京“基因”还表现在鼓励赔偿义务人主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2020年8月,南京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是一起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磋商过程中,赔偿义务人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并承诺额外出资80万元开展公益生态修复活动,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从轻处罚。同时,在生态修复赔偿过程中,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书面承诺书,尝试将赔偿协议的执行情况纳入其“信用账单”,并引入属地管理部门进行地方监管,“两把锁”保障修复效果。赔偿义务人自愿追加资金共建湿地公园,更是鼓励积极担责社会公益事业,探索采取形式多样的赔偿与修复方式的“教科书”。
以上两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皆以其生动的“南京”实践和广泛的示范效应被纳入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中并被提名表扬。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办法》在南京强化企业治理修复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道路上,将这一生态理念切实践行在了南京的绿色画卷上。加强部门协调,做好两法衔接,《办法》在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同时,也为生态环境法制领域深度合作奠定基础。
签订合作协议 形成“南京”合力
如果说《办法》的出台是明确责任、“各美其美”,那么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以下简称“环资法庭”)合作协议的签署则代表着信息共享、通力合作的现代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的创新尝试。
2021年3月3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环资法庭共同举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合作协议签署仪式。
从工作职能上看,“环资法庭是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了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化、专业化审理。”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高伟对环资法庭进行了详细解说:“法庭收案范围广、案件类型丰富,自2019年11月1日设立以来,已审结环境资源各类案件三百余件。其中,我们在‘4·10污染环境案’中开出了长江排污最严罚单,严惩系列非法捕捞犯罪。”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更是环境执法主体,在全市生态环境工作中屡屡交出“高分答卷”。“我们双方在生态文明领域是有着广泛的合作基础和需要的,立足各自职能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合作,必然将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环境修复工作实效。”
从合作内容上看,合作协议不仅将两法衔接过程中信息共享沟通放在了第一条,对信息共享内容和机制进行了明确,同时对案件审理、执行及调查取证,诉前措施,公益诉讼以及相配套的专家机制、培训研讨都进行了细化。“合作协议的签署为双方强化工作衔接联动提供了有力抓手,标志着双方在探索生态环境治理两法衔接路径上,迈出了新的步伐。”玄武区人民法院院长沈湧认为合作协议的签署是建立联动格局的高起点。
更值得注意的是,合作协议在探索多样化的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方面做了进一步延伸。明确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 以基地为平台,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机制,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生态补偿等其他替代修复方式。
对此,袁建华表示:“这项协议是市生态环境局和法院系统建立有效联动机制的‘桥梁’,通过这座“合作之桥”我们可以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化解行政诉讼争议,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有效衔接,探索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联合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活动。”
引入基层治理第三方 走好“群众路线”
2021年5月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名单的通知》,开发区湿地公园被授予市级生态修复基地——雨花三桥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并作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共建基地。
基地地处雨花经济开发区秦淮新河以南,板桥河以北、滨江大道以西,濒临长江,占地面积约1500亩。该片区不仅兼具成片的湿地和森林,更常常能见到“长江微笑天使”——江豚的身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天然“良港”,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保护价值。与今年六五环境日主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相呼应,这里不仅成为了南京的生态绿廊空间,更是市民可利用的休闲场地。
6月8日,雨花三桥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揭牌仪式在这里举行,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南京雨花经济开发区就建立雨花三桥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事宜签订三方战略协议。基层治理第三方的加入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与基层综合治理的职能衔接,推动修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真正将新发展理念践行在了母亲河畔。“雨花经济开发区需要负责基地及相关水域的日常监管,提供各类线索,为市生态环境局和法院提供各类活动的场地和支持,在替代性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做好保障工作并联合开展宣传教育。”开发区负责人这样阐释自己对修复基地的理解:“所以,我们的基地建设不仅是南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切实落地,更自下而上,为我们的改革,我们的两法衔接提供时空支撑和案例支持,为全市甚至全省提供环境修复与赔偿、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构建的‘南京样本’。”
未来几年内,为突出三桥湿地公园“生态修复”“环保法制宣传”的定位,湿地公园将更具针对性地高标准建设“三基地、一中心”,即“碳汇林基地”“本土物种生态修复基地”“增殖放流基地”“法制科普宣传中心”。通过种植高碳汇能力树种,在公园内补充放养、种植本地物种、植物、昆虫,增殖放生本土鱼种,面向广大群众进行环保法制宣传、生态与江豚保护宣传,综合打造长江之滨的生态“伊甸园”。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司法、行政、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有效联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效写在长江之滨说起来其实并不复杂,根植于南京基层‘土壤’、服务于基层、依靠于基层,钻得更深、贴得更近。”钱锋说道:“这就是‘南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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