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系统各自对永吉、翁建荣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今日4人被逮捕,2人被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4人被逮捕,2人被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彭元、吴世琦、王大春、胡晓剑决定逮捕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彭元决定逮捕
原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彭元(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彭元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11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彭元被开除党籍。详情如下:
原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彭元被开除党籍
据湖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监委对原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彭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彭元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在教师、职工招聘录用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从中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搞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违反生活纪律;利欲熏心,甘于被不法商人“围猎”,把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当成谋利敛财的工具,非法收受他人所送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彭元长期担任高职高专院校主要负责人,本应珍惜组织的培养和信任,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但他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违背师德师风,践踏纪法底线,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彭元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彭元简历
彭元,男,汉族,1961年1月出生,湖南汨罗人,1980年2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4年9月至1998年11月,历任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职业中专学校常务副校长、校长;1998年11月至1999年1月,任湖南省岳阳市现代农业工程中等专业学校校长;1999年1月至2003年7月,历任湖南省交通学校常务副校长、校长;2003年7月至2013年10月,历任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党委书记;2013年10月至2021年1月,任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世琦决定逮捕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吴世琦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11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吴世琦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详情如下: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吴世琦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践踏职业操守,知纪破纪、执法犯法,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搞权色交易;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不修私德,品行败坏;利用司法权在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大搞权钱交易、以案谋私,与特定关系人共同收受巨额财物。
吴世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世琦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吴世琦简历:
吴世琦,男,汉族,1967年4月生,安徽望江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5月起历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科级干部,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2015年1月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21年6月2日被免去阜阳中院党组书记职务。6月4日,阜阳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吴世琦辞去阜阳中院院长职务。(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大春决定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大春(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大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11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王大春被开除党籍。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大春被开除党籍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大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大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知法违法,执法犯法,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一案双吃,甘于被围猎,官商勾结,大肆敛财。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王大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王大春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大春简历
王大春,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广西灵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08-1978.05 黑龙江省红光农场插队知青;
1978.05-1980.01 黑龙江省绥化农场管理局基建处工人;
1980.01-1984.11 广西灵山县柑桔良种场工人、干部;
1984.11-1986.04 广西灵山县龙武农场保卫干部;
1986.04-1991.11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1991.11-1994.01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4.01-1994.05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1994.05-1995.10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1995.10-1998.12 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98.12-1999.01 广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1999.01-2000.12 广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00.12-2006.09 广西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06.09-2007.02 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委员;
2007.02-2011.08 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委员;
2011.08-2011.11 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员;
2011.11-2020.08 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员;
2020.08 退休。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胡晓剑决定逮捕
贵州省水文水资源局原二级巡视员胡晓剑(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胡晓剑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11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胡晓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详情如下:
贵州省水文水资源局二级巡视员胡晓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省水文水资源局二级巡视员胡晓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胡晓剑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与他人串供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商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胡晓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晓剑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胡晓剑简历
胡晓剑,男,汉族,1962年7月生,江西景德镇人,大学本科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7月至1983年8月,华南工学院造船系船舶内燃机专业学习
1983年8月至1988年5月,江西省景德镇陶瓷学院教师
1988年5月至1991年9月,贵州省龙里县标准计量局工作员(其间:1990年1月评为工程师)
1991年9月至1993年6月,贵州省龙里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1993年6月至1994年3月,贵州省龙里县技术监督局局长
1994年3月至1998年3月,贵州省龙里县经济贸易局局长
1998年3月至2001年2月,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2001年2月至2003年3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其间: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共党史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3年3月至2004年5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都匀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4年5月至2004年8月,贵州省都匀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都匀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贵州省都匀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5年7月至2005年8月,贵州省都匀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5年8月至2005年10月,贵州省都匀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2005年10月至2012年2月,贵州省都匀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都匀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2年6月至2019年12月,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其间: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挂职任中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化工事业部副主任)
2019年12月至今,贵州省水文水资源局二级巡视员(保留副厅长级)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永吉、翁建荣提起公诉
西藏检察机关依法对永吉涉嫌受贿、私藏弹药案提起公诉
日前,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委书记、副厅长永吉(正厅级)涉嫌受贿罪、私藏弹药罪一案,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永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永吉利用担任类乌齐县委副书记、县长,原昌都地区行署副专员,原林芝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党委常务副书记、厅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弹药,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永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详情如下: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委书记、副厅长永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委书记、副厅长永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永吉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三令五申,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大量贵重礼品,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以占用为目的违规装修单位周转房;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家风败坏,大搞“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带领全家吃老板、用老板、靠老板,享受“管家式”服务;对单位“小金库”问题失察失管;目无国法,甘于被围猎,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利益输送,疯狂敛财,数额特别巨大。
永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不知耻、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自治区党委同意,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永吉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永吉简历
永吉,男,藏族,1969年9月生,云南德钦人,1989年1月入党,1986年1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6年1月至1993年5月,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工作;
1993年5月至1994年3月,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1994年3月至1995年6月,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正科级);
1995年6月至1997年11月,西藏自治区察雅县计委主任;
1997年11月至2001年11月,西藏自治区察雅县副县长;
2001年11月至2002年11月,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委副书记;
2002年11月至2006年12月,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6年12月至2010年7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署副专员;
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署副专员、芒康县委书记;
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署副专员;
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西藏自治区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区铁路办主任;
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常务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正厅级);
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副书记、厅长,第九届西藏自治区党委委员;
2020年5月至今,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副厅长,第九届西藏自治区党委委员。
(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
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翁建荣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翁建荣(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翁建荣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翁建荣利用担任嘉兴市南湖区委常委、副区长,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平湖市委副书记、市长,平湖市委书记,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土地租用、工程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9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翁建荣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详情如下: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翁建荣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据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翁建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翁建荣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转移证据,打探案情,对抗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手中职权,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道德败坏,搞权色交易,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贪欲膨胀,公权私用,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接、用地审批、企业落户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翁建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翁建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翁建荣简历
翁建荣,男,汉族,1967年1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嘉兴市经济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嘉兴市秀城区副区长、区委常委,嘉兴市南湖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平湖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平湖市委书记,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21年8月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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