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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遇到霸王条款、消费陷阱怎么办?莫慌!律师制作“剁手”指南帮你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特价商品、赠品不退不换、不实行“三包”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免除商家的义务和责任,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铺所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部分经营者规定的“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铺所有”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经营者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惯用手段,属于“霸王条款”,涉嫌违法。
“先签收,后验货” 目前,大多数快递投递时,都采用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该行为违背了《邮政行业标准》关于快件的送达与签收顺序的明确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单方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免除或者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任,转嫁了企业经营风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可以拒绝签收或者向邮政部门投诉。
“易损易腐货物在途中损坏、腐烂,概不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部分经营者规定“概不赔偿”,实际上是规避了将承运物品按时安全完好无损送达目的地等应由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如果购买的商品确实损害、腐烂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省内异地和省外快件为7个日历天。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因此,如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货物延误,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节假日造成的延误,应当具体分析是谁的原因造成了延误,如果是快递公司造成的,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虚假宣传涉嫌欺诈 “预售最低价” 《广告法》规定,禁止使用“最高级”“最好”等极限词。平台商家宣传“预售最低价”的行为,明显涉嫌违反《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涉嫌虚假夸大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明确,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商家如实施价格欺诈或作虚假宣传,可能面临以下处罚:《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营造虚高销量 商家在促销期间为了达到营销效果而营造虚高销量,涉嫌虚假宣传。经营者可能面临的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不兑现优惠承诺 经营者拒不兑现优惠承诺,如未赠送承诺的赠品、参加“预售免定金”活动的商品确认收货后商家拒绝退还定金等,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网购注意事项 运费险可能被拒绝理赔 运费险是在买卖双方产生退货请求时,保险公司对由于退货产生的单程运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
据了解,如果买家近期退货率过高,保险公司以此为依据评定出险率过高可能造成保险公司亏损,因此会拒绝给予投保。保险公司这种做法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订单中含有虚拟商品时,保险公司拒绝对订单中的真实商品投保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商家已经成功投保运费险,并赠送给买家,保险公司再以存在虚拟商品为由拒绝赔付,则涉及商家投保时,对于该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如果属于保险责任条款,则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但如果属于免责条款,则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七天无理由退货”有条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注意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分清定金与订金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如果消费者个人原因未能完成预售订单的尾款支付或在尾款支付后取消订单,商家是可扣除消费者已支付的定金的。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前,一定要看清所付的钱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但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还是可以选择退订和换货。
注意交易安全 谨慎甄别购物平台,一定要通过正规应用商店下载最新版本的官方购物软件,不随意点击网页、软件中的不明链接和弹窗进行交易,切勿私下进行汇款、转账。注意慎点各类红包领取及促销短信链接,其中有可能包含钓鱼网站和木马病毒,一旦点击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或财产损失;购买时应仔细阅读各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隐私政策及条款,非必要不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尤其是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各类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同时,及时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资料单据,防止因随意丢弃、使用不当等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购买后及时截屏或录制商品的广告宣传、直播画面、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相关的证据,以防止商家下架直播视频无法进行维权;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留存案件线索和相关凭证,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地消协组织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周靖 实习生 程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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