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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增加当地新冠肺炎诊断病案1例 6546三人身心健康码“调黄”,哈尔滨发现新冠肺炎

时间:2023-10-05 22:02:08 来源: 浏览:

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来源:检察日报



  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聚焦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主要办案数据呈现以下特点:

  一、刑事检察案件数量增加,办案质效平稳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70755人,同比上升20.6%;不捕279050人,同比上升77%,不捕率29.6%,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共决定起诉1273051人,同比上升15%;决定不起诉229815人,同比上升32.6%,不起诉率15.3%,同比增加1.8个百分点。

  从起诉罪名看,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263281人,同比上升30.6%;排在第二位的是盗窃罪150922人,同比上升6.7%;排在第三位的是诈骗罪82105人,同比下降10.9%;排在第四位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9307人,同比上升21.3倍;排在第五位的是开设赌场罪63238人,同比上升40%。

  从新罪名上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17个罪名中,已提起公诉5568人。其中人数较多的罪名有:袭警罪4178人,催收非法债务罪613人,危险作业罪278人,高空抛物罪222人,妨害安全驾驶罪143人。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检察机关共提出量刑建议955766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863791人,占提出总数的90.4%,同比增加21.6个百分点;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5%以上。

  (三)刑事诉讼监督办案情况

  1.立案监督。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合计42221件,同比上升12.5%;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34925件,占监督数的82.7%,同比增加1.5个百分点。

  2.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47633件,同比上升30.1%;已纠正38974件,监督采纳率81.8%,同比减少5.5个百分点。

  3.刑事抗诉。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6733件,同比上升8.9%;法院同期审结4275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2846件,占审结总数的66.6%,同比增加0.3个百分点。

  4.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提出纠正6938件次,同比上升36.3%;同期审判机关已纠正6419件,占提出纠正数的92.5%,同比增加5.8个百分点。

  (四)刑事执行检察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纠正39078人,同比上升6.4%;同期已纠正37792人,纠正率96.7%,同比增加1个百分点。对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38018件,同比上升1.1倍;同期已纠正35755件,纠正率94%,同比持平。对监外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38394人,同比上升43.2%;同期已纠正36592人,纠正率95.3%,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对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职不当提出纠正23731件,同比上升32.7%;同期已纠正23043件,纠正率97.1%,同比增加6.3个百分点。

  (五)办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1840人,同比上升79.3%;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49人,去年同期80人。

  立案侦查的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罪名较多的有:玩忽职守罪503人,徇私枉法罪422人,滥用职权罪390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63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63人,五罪合计占83.8%。

  二、民事检察办案规模扩大,监督质效向好

  (一)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56320件,同比上升8.6%,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3707件,同比上升10.3%,法院同期审结2396件,再审改变(具体包括再审后改判、调解、发回重审、和解撤诉四种结果)2033件,占审结数的84.9%,同比增加8个百分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714件,同比下降5.9%,法院同期采纳5131件,占同期提出数的76.4%,同比增加22个百分点。

  (二)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32005件,同比上升86.9%。法院同期采纳27250件,占同期提出数的85.1%,同比增加3.2个百分点。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39105件,同比上升98.1%。法院同期采纳29765件,占同期提出数的76.1%,同比减少1.1个百分点。

  (四)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1188件,同比下降1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中涉及虚假诉讼3970件,同比下降10.7%;对民事审判活动提出检察建议中涉及虚假诉讼1020件,同比上升16.7%;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中涉及虚假诉讼608件,同比下降10.1%。

  (五)民事支持起诉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支持起诉29303件,同比上升70.1%,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20086件,同比上升68.5%。

  三、行政检察监督不断深化,案件质量稳步提升

  (一)对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0409件。共对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128件,同比上升12.3%;法院同期审结79件,再审改变54件,占审结数的68.4%,同比增加19.3个百分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52件,同比上升90%;法院同期裁定再审44件。

  (二)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5021件,同比上升66.5%。法院同期采纳4566件,占提出数的90.9%,同比增加10.7个百分点。

  (三)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7750件,同比上升31.9%。法院同期采纳14947件,占提出数的84.2%,同比增加5.7个百分点。

  (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情况。2021年1至9月,共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4937件,其中涉及5年以上的行政争议案件698件。

  四、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数量上升,办案质效平稳

  (一)立案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4067件,同比上升13.4%。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类立案13924件,占立案总数的11.2%,同比增加1.5个百分点;行政公益诉讼类立案110143件,占立案总数的88.8%,同比减少1.5个百分点。

  (二)诉前程序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诉前程序104734件,同比上升14.6%。

  (三)提起诉讼和判决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6500件,同比上升29.8%,占同期立案数的5.2%,同比增加0.7个百分点。其中民事公益诉讼5991件,占提起诉讼总数的92.2%,同比增加0.5个百分点;行政公益诉讼509件,占7.8%,同比减少0.5个百分点。

  同期,法院作出一审裁判4703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4422件,行政公益诉讼281件;判决支持4682件,占裁判案件的99.6%,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

  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持续推进,特殊保护加强

  (一)审查逮捕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1645人,同比上升26.5%;不捕19816人,不捕率为47.8%,同比增加11.1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18.2个百分点。

  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35565人,同比上升20.9%。

  (二)审查起诉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25377人,不起诉14730人,不起诉率36.7%,同比增加4.2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起诉率21.4个百分点。审结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1365人,同比上升58.2%,占审结数的25.8%,同比增加6.4个百分点。

  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42859人,同比上升7.2%。

  (三)有关特殊制度开展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帮教回访、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形式对不批捕、不起诉、被判处刑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等人员开展特殊预防2004次,同比上升34.7%;开展社会调查59976次,同比上升1.3倍;开展法治巡讲11687次,同比上升5%。

  六、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保护力度加大

  (一)刑事检察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5993人,同比上升23.4%;起诉9730人,同比上升16.9%,不起诉1068人,不起诉率9.9%,同比减少0.9个百分点。

  起诉案件所涉罪名,主要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为4203人和3456人,二者合占起诉总数的78.7%。

  (二)民事检察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462件,去年同期92件。案件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共计357件,占总数的77.3%;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44件,占9.5%。

  七、信访数量同比上升,但较2019年下降,司法救助工作持续推进

  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接收群众信访748453件,同比上升9.1%,较2019年同期相比下降1.3%;受理刑事赔偿申请1201件,同比下降6.8%,审查后决定给予刑事赔偿726件,同比下降26.6%。

  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司法救助21403件,同比上升52.2%,发放救助金2.5亿元,同比上升48.9%。

  八、黑恶犯罪案件办理工作进入常态化,非公经济保护手段更加丰富

  (一)扫黑除恶工作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涉黑恶犯罪4488人;决定起诉13925人;对黑恶势力“保护伞”逮捕79人,起诉385人。

  (二)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逮捕6546人,同比下降15%,起诉12532人,同比下降29.2%;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441件,同比上升55.8%,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69件,同比上升40%;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681件,同比上升98.5%;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265件,同比上升86%;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行政裁判提出抗诉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30件,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93件。

  九、院领导积极办案,办案数量上升

  (一)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479380件,同比上升15.1%。其中各级院检察长办理46406件,占9.7%,同比减少0.8个百分点;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办理432974件,占90.3%,同比增加0.8个百分点。

  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中,刑事检察类案件(含刑事执行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341346件,占71.2%;民事、行政检察类41992件,占8.8%;公益诉讼检察类81020件,占16.9%;案件管理类15022件,占3.1%。

  (二)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情况。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共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9165人次,同比上升5.7%。

  检察长列席4907人次,占列席总人次的53.5%;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4258人次,占列席总人次的46.5%。

  ▼类案分析

  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9442人,同比上升21.7%。罪名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占全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79.2%。办案发现,该类犯罪呈现三方面趋势,需强化防范、依法打击。

  一、非食用物质在食品中被非法使用或滥用。检察机关办案发现,一些农药、兽药或其他非食用物质被非法使用或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相关犯罪手段迭代更新,危害叠加升级。

  二、通过网络直播、微商等方式层层销售。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该类犯罪销售模式逐渐由传统实体店销售转向网络营销。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直播、微商等方式层层销售,通过虚假宣传、给予返利等形式吸引大量消费者。这种模式短期内可将销售范围覆盖到全国甚至境外,被害人分布范围广,侦查取证难度升级。如,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生产添加西布曲明的“瘦身咖啡”后,制作销售网站、虚假防伪二维码等,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销售金额830余万元,危及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

  三、犯罪产业化、链条化趋势明显。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借助合法公司的外衣,采用企业化经营方式制售伪劣食品,内部组织严密,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专人负责,犯罪隐蔽性、反侦查能力强,打击根除难度大。如,检察机关办理一起假冒某知名品牌烤鸭案发现,该案已形成上游提供假冒包装材料——中游小作坊加工制作——下游向导游销售——末端经由导游向游客出售的完整犯罪链条。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积极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一是始终保持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自2021年6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联合开展为期三年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农药兽药残留严重超标、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禁、限用物质犯罪,通过挂牌督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对下指导等,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在具体办案中,注重全链条打击犯罪,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深挖犯罪,彻底铲除犯罪源头、摧毁犯罪网络。综合运用自由刑、罚金刑、职业禁止、禁止令等组合量刑建议,提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本,确保形成有力震慑。二是主动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各地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席会议、联合督办、专项督查等方式,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强化协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积极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形成打击合力。注重强化类案监督,努力通过监督一案,实现影响一片的效果,推动食品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三是积极参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综合治理。各地检察机关对案件中反映出的食品监管部门或涉案单位制度机制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加强法治宣传,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7”世界食品安全日等重要节点,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公众提高对伪劣食品的辨识能力,增强法治维权意识。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态势,更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入实施

  2020年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以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聚焦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生活垃圾污染等问题,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法律有效实施。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65505件,督促处理各类生活垃圾23.3万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89.9万吨,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占地面积2095.6亩。一企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实施非法填埋,未及时处置,致使4.8万平方米土壤被污染。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向生态环境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履职,促使涉案企业投入首批3.2亿元进行生态修复;随后,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30家企业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执法检查,要求限期整改,促进规范管理,取得系统整治效果。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有三个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跨省域非法倾倒问题较为突出。一些不法企业雇用无资质人员,向相邻省份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如,浙江一企业违法向江西省浮梁县两处地块倾倒危险废物,致使地块周边8亩范围内土壤和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当地3.6公里河道、6.6平方公里流域环境受到影响,造成1000余名群众饮水用水困难。当地政府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专人值班、取水送水、异地代替,并新建饮水工程、洗衣码头工程等。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等285万余元,并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目前被污染的环境正在整治中。二是部分企业和相关负责人法治观念不强、环境危害意识淡薄、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不到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倾倒等违法行为危害严重,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铤而走险,违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办案发现,一垃圾厂将未经处理的40余万立方米、24万吨垃圾填埋至山体,致使植被遭受严重破坏,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生态环境严重受损。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六年不等。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涉案企业承担生态损害民事责任,清运涉案垃圾,并恢复被破坏的生态,得到法院支持。目前该企业已分批种植9000株苗木。三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执法需要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监管力量缺乏、手段落后、投入不足等问题。

  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进一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入实施,促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一是针对固体废物跨区域倾倒等问题,强化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推进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建设,依法惩治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发指导性案例指导办案,对办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中的难点、争议问题予以明确,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规范化水平。二是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印发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切实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理,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综合治理。三是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抓住重大、典型案例,把环境公益诉讼办成普法宣传课堂,切实提升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依法惩治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

  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佑护孩子健康成长

  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及未成年人的电信网络犯罪4822人。其中,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罪2066人,占42.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05人,占25%。涉及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也包括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三方面特点,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未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同比增长三成。2021年1至9月,检察机关起诉未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2467人,同比增长32.6%。由于未成年人易沉迷网络、受到各类不良信息诱导,在遇到问题时,易与网络因素叠加,诱发实施网络犯罪。除虚假交友、骗买游戏装备、骗取客户保证金、信用卡提额诈骗、刷单诈骗等诈骗手法外,还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监管漏洞虚假充值、骗取运费险及退货款、诈骗未成年追星族等新型犯罪手段和作案方式。

  二、诈骗团伙组织、胁迫、教唆、利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问题突出。一些诈骗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以及法律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政策,胁迫、教唆、利诱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甚至利用公司化运作,裹挟未成年人加入跨境诈骗集团。如,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急于赚快钱的心理,设置“高薪”“兼职”等诱人入职条件,使未成年人成为诈骗集团业务员;发布租借网络账号、银行卡、电话卡、收款二维码信息,让未成年人在不知不觉中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发布支付转租中介酬劳等广告信息,使部分未成年人成为收售“两卡”的职业卡商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三、未成年在校学生、低龄未成年人受害问题值得关注。随着手机和电脑使用的低龄化,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游戏、网课、网络购物等时间长、频率高,加之未成年人防骗意识薄弱,遭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的风险日益加剧。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学生网上学习、社交之机诈骗钱财。有的在班级群冒充班主任骗取学费、收取爱心捐款。有的以低价出售电子产品、扫码领取虚拟礼物、游戏充值等方式,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支付费用。江苏、山东、广东等多地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追星族为诈骗对象,在网络平台发布“明星感谢粉丝”“领取任务”“明星生日回馈”等消息,以充值返现等手段,诱骗未成年人用手机多次扫码,低龄被害人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依法惩治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积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相关规定,对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依法从严惩处,重点惩治成年人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特别注意对未成年人主观明知和主从犯认定的审查。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准确甄别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的,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不捕不诉或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对于积极主动策划、参加,主观恶性较大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加强警示教育,体现“宽容不纵容”的工作理念。三是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重点关注涉电信网络诈骗未成年犯罪人融入回归社会以及预防再犯。针对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在网络空间缺乏辨别力等特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到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支持和引导专业力量,为网络犯罪未成年人提供网络安全教育、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社会化服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不良网络信息。四是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入梳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五是根据未成年人法治需要,开展“菜单式”法治教育,为网络诈骗套路“画像”,分析套路、拆解套路,让未成年人提高警惕,建立防犯罪和防被骗的经验防线和心理防线。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积极推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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