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短短视频曝出店家的法律法规界限在哪里?,发视频曝光店家犯法吗
全是好评的商品要当心!
“好评返现”是目前各大电商平台促销活动中常见的手段。而在电子商务领域,刷好评成为了不少商家的常用手段。由于好评的权重相对较高,很多消费者就会抱着“反正给多少钱都不会亏”的想法,在电商平台上购买评价多的商品。
殊不知,消费者“买着便宜用着贵”、“花钱买个心安”的想法,给了一些商家刷好评的机会。但其实,即使是好评,也可能是刷出来的。那么,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存在哪些刷好评现象?如何防范呢?
一、商家通过“好评返现”方式诱导消费者
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在“好评返现”等活动中诱导消费者填写虚假的好评,之后再通过退货退款等方式要求消费者进行返现或退货。这种方式既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行评价,又能将商品的销售量与好评率挂钩,从而起到提高商品销量的作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佳表示,根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商家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交易约定或者交易条件,那么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和契约精神,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当消费者遇到以‘好评返现’等为诱饵诱导其填写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评价内容并骗取钱财的情况时,有权向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李佳说。
1、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商家经常会利用“好评返现”等规则设置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比如:在商品购买页面或其它网络平台,消费者通常会看到“好评返现”等字样,以吸引消费者下单购买。但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家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往往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将该交易内容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商家对于该格式条款负有说明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果商家利用“好评返现”等形式对消费者进行诱导时,消费者如果不能注意到该条款中是否存在限制其权利或减轻其责任等内容时,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会因为该格式条款而遭受损失。同时,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一旦产生纠纷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2、设置“好评返现”陷阱
这种情况下,商家可能会对消费者的付款行为产生一定的误解,进而导致消费者不得不进行退款或返现。
例如,北京一位消费者反映在网上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收到货后发现手机外观与网上图片中的差异很大,于是就联系了商家,并对商品进行了评价。几天后,该消费者在商家要求下填写了一条好评,之后商家却以该评价内容与商品描述不符为由拒绝退款。
北京一位网络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商家在宣传时往往会以‘好评返现’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进行购物。然而实际上,商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供消费者进行评价。如果商家直接向消费者发送‘好评返现’的信息,很容易被消费者发现‘好评返现’是假的。所以,商家通常会将‘好评返现’放在评价页面的一个角落里。同时也有一些商家会在评价中标注‘好评返现’字样,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返现或者退款。”
另外,还有一些商家在宣传中以“好评返现返现”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进行购物。北京一位网络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一些商家通过让消费者填写虚假评价来诱导消费者购物时选择该商品。对于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或退货问题时就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
3、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评价
在“好评返现”活动中,一些商家会以赠送礼物、红包或优惠券等形式,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评价。例如,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商品后,商家发来“好评返现”的微信红包,并承诺将购买金额的10%返还给其。出于对红包的信任,该消费者便按照商家的提示填写了该好评。当该消费者向商家提出要好评返现时,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例如,某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产品后,商家就送了一张价值68元的优惠券。当该消费者向商家提出要好评返现时,却被商家告知:该优惠券是该商品的“限时抢购”活动优惠券,只有在本活动期间才能使用。如果该消费者在其他时间也想购买该款商品但无法在第一时间下单,便会产生退货退款的想法。
二、刷单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而在刷单中,商家提供虚假信息是为了引人误解。有一些商家提供虚假信息并不是为了欺骗消费者,而是为了自己获取利益。
而在刷单的方式上,网络刷单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除了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之外,一些商家还使用实物照片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包装”,让消费者对商品产生信任。另外还有一些商家则通过购买好评返现的方式,让消费者对商品给予好评。但是这两种刷单的方式都会给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带来负面影响。
而在刷单中,手段隐蔽且容易被察觉。有些商家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让新商家给老商家点上一个好评,这种做法不仅能够快速提升商品销量,也更容易被消费者发现。
1、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广告法》中提到的“显著”应该是指广告内容本身和所用的表达方式,而不应该是广告中对产品本身的描述。
因为很多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并不多,甚至还会受到广告内容的误导,这就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本身产生误解,从而导致消费纠纷。所以在使用产品描述时,应当尽可能真实准确。
对于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其所用语言文字也应当正确无误。如果使用错误或者有歧义的语言文字会直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使得消费者产生了消费纠纷。所以商家在制作广告时应当仔细斟酌、谨慎对待。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刷单形成规模,数据稳定
近年来,一些网络平台与电商企业为谋求竞争优势,对刷单行为采取了鼓励政策。比如,淘宝网规定,刷手通过淘宝网进行刷单,每笔交易金额在100元以下的订单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返现奖励;淘宝网还规定了卖家可通过“红包”形式为买家返现,金额可高达20元到300元不等;此外,一些电商平台还推出了“好评返现金”等优惠活动。
因此,不少刷手为了获得更高的返现金额,就会在网上寻找能够为其提供返现的商家。但实际上,一些刷单平台和网站所提供的返现金很有可能是虚拟的。
那么如何有效识别刷单平台和网站呢?
一种方法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刷单平台进行识别。在电商领域中有很多刷单平台和网站,但对于这些刷单平台和网站的识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过,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中,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可以采用不同的识别技术。例如,对于用户个人信息、商品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等不同类型的数据采用不同的识别技术。
另外一种方法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这种方法相对简单且有效。例如,对于电商领域中大量存在的商品评价,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进行分析判断。基于这种方式所获得的结果是由人工智能根据数据中涉及到商品名称、价格等自然语言处理模型所得到的结论。
此外,也可以通过采用机器学习算法对电子商务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由于电子商务数据存在海量性和分散性等特点,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电子商务数据分析和预测的效率和准确性。但是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机器学习算法只能识别出机器可读数据而无法识别机器不可读数据,导致机器不可读数据难以被发现和识别等问题。
四、电商平台有监管制度但并未完全实施
电商平台有对商家、商品的监管制度,但并不完全实施。部分电商平台虽然已经实施了一定的监管制度,但是依然不能完全杜绝刷好评现象。而一旦被消费者发现有刷好评行为,并有相关证据证明商家确实存在刷好评行为时,该电商平台则可能会被判定为严重失信的商家。这一处罚,将会让商家的声誉一落千丈,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正常消费决策。
尽管电商平台也在积极地应对和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刷好评的行为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而更令人遗憾的是,即使消费者想通过投诉来解决这个问题,也会面临如下几个问题:
1、电商平台的投诉机制不完善;
2、平台处理商家刷好评的证据难以保存;
3、消费者举证难,维权成本高;
4、商家不配合,投诉无门。
1、消费者投诉无门
目前,消费者想要通过网购平台维权,主要是通过平台提供的“申诉”途径,通常流程是:商家违反规则-商家申诉-平台反馈结果。当消费者提交申诉后,平台会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在三天内做出回复,之后进入申诉流程。
对于商家是否存在刷好评行为,消费者需要提供的证据是什么?又如何举证呢?即使有相关证据证明商家确实存在刷好评行为,但是如果平台无法证明商家确实存在刷好评行为时,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商家存在刷好评行为而仍购买商品时,才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部门投诉。
2、法律规定不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承诺,消费者主张具体承诺内容为要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诺为要约。”
虽然该条款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是对于“具体承诺内容为要约的”这种情形,却没有明确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平台应承担的责任
首先,电商平台应当明确刷好评的行为是不正当行为,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提供解决方案,并不是可以为商家提供“免死金牌”。
其次,电商平台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消费者被虚假评价欺骗。如果在刷好评的过程中,出现消费者被欺骗的情况,电商平台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最后,电商平台应当对商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上三点内容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有其他不同见解,可以留言给我。我也会尽力回复大家的意见。
五、好评返现,是商家变相的广告手段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在现实中,电商经营者经常采取“好评返现”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和评价,以达到提升销量和排名的目的。
经营者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方法对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虽然电商平台针对好评返现的行为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规范,但这些条款属于倡导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平台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而且这些条款多是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义务性规定,属于行政监管范畴。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执法依据,如果平台和商家仍继续采取刷好评、虚假宣传等方式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影响电商行业健康发展,还会涉嫌构成违法经营。
因此,各大电商平台有必要加强对刷好评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而消费者则应该理性消费、多做比较,对自身权益要有足够了解后再进行购买行为。
六、刷单者利用信息不对称骗取钱财
在某社交平台上,有一位自称“花哥”的人,通过注册多个店铺发布刷单任务,以每单10元的价格从刷手手中购买商品,然后由刷手以每单20元的价格返现给商家。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花哥赚取了近10万元。
刷单平台有很多,像淘宝、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也有自己的刷单平台,但与其他平台不同的是,电商平台上的刷单行为属于“第三方行为”。“第三方行为”需要取得相应的授权才能使用刷单软件进行刷单,但由于电商平台并不对第三方刷单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刷手就可以绕过电商平台,通过其他途径直接获取交易信息,而这样就很容易使消费者陷入欺诈交易中。
那么如何防范这种“第三方行为”呢?电商平台、电商从业者、第三方刷单者三方都应该加强合作。
一方面要对刷单平台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打击这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对用户进行宣传教育和引导,培养用户的诚实守信意识;最后还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和引导,使其提升辨别真假、识别骗局的能力。
1、电商平台应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机制。
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重要场所,其作用是巨大的,可以说“一招不慎,满盘皆输”。尤其是在线上交易中,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在此情况下电商平台更应该发挥其监督作用。
电商平台应该制定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处理时间以及处理结果的反馈等。对于已经发生的刷单事件,电商平台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对违法违规者予以处理和处罚。当然,对于那些刷单者,电商平台也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相应的教育和管理。
例如对于多次刷单的用户予以限制或清退;对于恶意刷单行为进行处罚;建立专门针对第三方刷单行为的举报投诉机制;对因违法违规刷单造成损害的电商经营者给予相应赔偿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第三方刷单者通过刷单行为来达到牟利目的,同时也为电商平台赢得良好的口碑。
2、电商从业者应提高对刷单行为的重视程度。
在电商平台中,刷单行为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使电商平台的商誉受到损害,还会导致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给整个互联网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如果电商从业者能够在刷单行为发生时就引起重视,对其进行约束,并及时向消费者反馈相关信息的话,就可以避免电商行业中出现刷单、虚假评价等违法行为。目前来看,这种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由于电商从业者在刷单时并不需要自己购买商品,而是由商家进行刷单返现,因此许多电商从业者为了减少投入成本而不愿意对此进行监督。然而对于商家来说,如果自己的商品销量和好评都不高,那么又怎么能吸引消费者购买呢?
因此,电商从业者应该从自身入手加强对刷单行为的重视程度,通过提高自身的诚信水平来吸引消费者。在保证商品质量的基础上给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优惠价格,既可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好评,也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时还应积极与刷单平台进行合作。当出现刷单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向电商平台举报,这样不仅能够对商家进行约束和惩戒,还可以及时发现并制止刷单行为。
3、消费者应提高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避免被骗。
(1)不要轻信“低价”促销活动。现在的促销手段可谓花样百出,花样越多,消费者越容易上当。以“5折”促销为例,有一位女士就很容易被商家的“5折”宣传所诱惑,但她并没有仔细看清产品的介绍,而是直接购买了价格为199元的6瓶装柠檬水,结果买回家之后才发现根本就不是5折活动产品,这就是典型的被虚假宣传骗了。
(2)不要贪图小便宜。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价格便宜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商品和优惠活动时要保持理性心态和防范意识。以某电子产品网上销售平台为例,其工作人员就曾在网络上宣传称某商家的一款电冰箱以“特惠仅售1399元”为噱头促销活动,消费者如果想要购买该电冰箱就必须先付款1399元,还可以额外获得商品抵用券50元,消费者在购买时会发现商品价格远超市场价。
(3)不要相信“免费试用”等虚假宣传。免费试用活动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但一些商家在活动中会利用一些免费试用产品来吸引用户。如果在网购平台上看到有商家“赠送”电子产品或日用品等赠品的活动时就要小心了。例如某社交平台上就有用户晒出了自己“免费”获得一台扫地机器人的经历,并声称是自己花了500元在该社交平台上购买的这台扫地机器人。
(4)不要轻信“商家先行赔付”等承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变得更加便捷、快捷,但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困扰,其中就包括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先行赔付承诺来骗取消费者钱财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如果想要避免这类情况发生则要做到“三看”:一是看承诺内容是否合理;二是看承诺的时限是否合理;三是看承诺是否具有兑现能力。对于商家在交易中提出的“先付全款后发货”等退款承诺一定要仔细核实其真实性,如果发现存在问题应当果断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4、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和引导。
当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存在着诚信缺失、维权意识淡薄等问题,因此,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和引导。
一方面,电商平台要加大对刷单行为的监管,通过多种渠道曝光刷单平台的违法行为,使消费者认识到刷单是违法行为并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另一方面,电商平台也应该加大对用户进行宣传教育和引导,培养用户的诚实守信意识。
网络交易看似简单,但其中隐藏着大量风险,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增强辨别真假、识别骗局的能力。首先要仔细核查卖家的身份信息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其次要注意商品和卖家信息是否真实合法;再次要了解产品的质量是否与宣传一致;最后要注意商家的服务态度、发货速度及快递配送过程中是否有异常情况等。
一旦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应该及时向网络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总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为了社会和个人利益应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通过宣传教育、法律约束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好评返现”可能存在虚假宣传
目前,电商平台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尤其是增加消费粘性,经常会采取各种促销活动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其中“好评返现”就是其中之一。但在一些电商平台上,有些商家甚至宣称,“好评返现”可以达到100%。
但事实上,很多消费者通过浏览相关页面的时候发现,只要填写相关信息进行评价后就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现金返现。当消费者一旦填写评价后,这种返现就会从其他消费者处转到商家账户内。
因此,要警惕商家以“好评返现”等形式的虚假宣传。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甄别商家的真实情况和评价信息。对于涉嫌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应当及时举报;对于商品、服务不真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应及时向电商平台和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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