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劳动人事诉讼经典案例 加班加点未申请办理调休并不是“过期作废”,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职工离职已月余 加班工资未结清
来源:中工网
职工因为违纪被公司要求辞职,可是离开公司已经一个多月了,公司却没有将加班工资结算给他。日前,职工吴先生向本报求助,想了解一下该如何维权。
据吴先生反映,他在公司做了两年多,一个多月前,公司说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让他自己辞职走人,这样公司就不再追究了。正巧也有一家公司向他伸出橄榄枝,他便交了辞职信。可是这离开公司已经一个多月了,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之前积累的加班费。他上班期间时常加班,无论是节假日、双休日加班或是延长工作时间,公司都是给调休,但是因为忙,他的这些所谓调休根本就没法用。现在他离开公司了,公司难道不应该结算一下加班费吗?公司人事经理却说,公司又没有不让他休调休,他既然已经离开公司了,调休当然就作废了。而且他给公司造成损失,这点加班工资都不够赔的。自己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也只是公司口头说的,更何况,有损失也是很小的。自己离开公司,只是不想和公司搞,没想到公司反而用这个理由来克扣自己的加班费,吴先生越想越气。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董兆华表示,该公司人事经理的说法有问题。首先,加班不能都给调休了事。根据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所以,无论是节假日、双休日加班或是延长工作时间,公司都是给调休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次,职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应该及时结算工资等。根据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最后,公司要求职工赔偿损失也要依法。公司有责任举证职工确实造成了损失,且能够提供损失计算的依据及经济损失的数额。另外,公司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据《劳动报》报道 文 马永卿 崔蔚 摄 任晟玮)
责任编辑:石婷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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