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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全面升级险企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新华社上海1月26日电(上海证券报记者 韩宋辉)近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全面升级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业内人士认为,中小险企偿付能力合规压力将增加。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现行规定相比,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具体来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介绍,根据近两三年的季度评估,综合偿付能力处于120%以下的人身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均是极个别的,核心偿付能力处于60%以下的公司就更少,所以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稳定。不过,风险综合评级低于B的保险公司稍多,但随着监管要求的升级,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将更加重视,这类公司数量将陆续减少。
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实践,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检查要求。一方面明确核查重点,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另一方面强化偿付能力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但近年来总有个别公司触及“红线”。前不久,安心财险因偿付能力为负值收到银保监会新年首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盲目扩张的同时,资本补充跟不上是这类中小公司偿付能力告急的主要原因,随着监管要求的升级,中小险企偿付能力压力无疑增大,将倒逼其建立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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